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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配置(360011)

光大配置: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753号) 
核准日期:2009年 8月 6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5月 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 3月 31日。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更
新内容。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7 九、基金的投资......................................... 73 十、基金的业绩......................................... 8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0 十七、风险揭示........................................ 10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9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光大保德信动态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动态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动态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3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治理准则》: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负责基金销售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4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T+n日:指 T日起(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为自然数;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5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大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不超过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6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 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 4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号外滩金融中心 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号外滩金融中心 1幢(北区 3号 楼),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 55%的股 权;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 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 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代任)。 Glenwyn P. Baptist先生,副董事长,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 CFA。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总 监、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保德信金融集团业 务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 CIO。 俞大伟先生,董事,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 8 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河南鑫福 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经 理、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总经理。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 法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 现任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亚洲)。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甘肃 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史密夫律师行(伦敦、香港)、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上 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 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郭荣丽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博士。曾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招 商银行总行会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南山支行行长、招商银行总行会计部总 经理,渤海银行董事、首席财务官,中国银联党委委员、首席财务官兼银联商 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通华金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通联支付 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王永钦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耶鲁大学博士后、哈佛大 学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曾任职山东日照纺织抽纱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日 照比特集团出口部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绿庭 新兴金融业态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 985平台副主任。 胡雅丽女士,董事,武汉大学硕士。曾任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家电行 业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家电行业首席分析师、MD、新三板市场首席 分析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常务副所长。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所所长。 2、监事会成员 陈浒先生,监事长,华东师范大学工理学士、工学硕士,美国宾夕法尼亚 大学沃顿商学院 MBA。历任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上海市浦东新 区金融服务局局长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结构化融 9 资部总经理。现任光大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庚辉先生,监事,曼尼托巴大学理学硕士。历任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精 算总监,美国国际集团国际团险管理部副总精算师,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集团 副总裁兼总精算师、全球资产管理高级投资副总裁、全球审计部高级副总裁。 现任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全球战略规划董事总经理。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会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 任本基金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赵大年先生,监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统计与金融系学士,中国科学院数 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统计学专业硕士。历任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产 品设计经理,钧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职投资经理。2009年 4月加入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专员、风险控制高级经 理、副总监、总监(负责量化投资研究等)、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风 险管理部副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代任),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 师,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 部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2010年 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监察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督察长兼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本基 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子公司执行董事。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曾就职于中国科学院空间技术中心 科利华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 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年 4月至 2014年 8月担任督察长,2018年 3月至 2019年 11月兼任公司 量化投资部总监,2017年 1月至 2020年 2月兼任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 10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博士。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 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 务中心总经理。2004年 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 理人副总经理、首席运营总监兼首席信息官。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 助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 金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 理等。2017年 5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 9月至 2019年 3月担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管江女士,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金融组高级审计师。2006年 11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 长、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于进杰先生,担任本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09年 10月 28日至 2010年 12月 30日。 王健女士,担任本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09年 10月 28日至 2015年 5月 29 日。 于华先生,担任本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15年 5月 20日至 2016年 8月 19 日。 戴奇雷先生,担任本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15年 5月 20日至 2019年 12月 27日。 现任基金经理: 房雷先生,硕士。200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获得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 的学士学位,2009年获得哈尔滨工业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的硕士学位。 11 2009年 6月至 2013年 4月在江海证券先后担任研究发展部宏观策略分析师、 投资部高级研究员,2013年 5月至 2015年 6月在平安证券担任综合研究所策 略研究组组长兼平安银行私人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5年 6月加入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策略分析师。现任首席策略分析师、研究总监 助理兼光大保德信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动 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多策略智选 18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一带一路 战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13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4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 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15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 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 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 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 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 自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 属的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 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 估和分析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 工作委员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 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 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 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 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16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 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 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 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 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 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 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 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17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 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 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 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 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 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 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18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 应急情况处理与业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 避免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 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 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 团实现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 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 售银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 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 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 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 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 20 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 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 监督处等 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 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 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 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 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 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年二季度 21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 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 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22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号外滩金融中心 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号外滩金融中心 1幢(北区 3号 楼),6-7层、10层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联系人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号包商银行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号包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24 联系人电话: 0472-5189051 客服热线:96016(内蒙、北京),967210(深圳、宁波),65558555(成 都) 网址:www.bsb.com.cn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联系人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热线: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谭少筠 联系人电话:0769-22118343 客服热线: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热线:4008-308-003 25 网址:www.cgbchina.com.cn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联系人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联系人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热线: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 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王军 联系人电话:0379-65921977 客服热线: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人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热线:96528 网址:www.nbcb.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1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3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人电话:021-38576969 27 客服热线:021-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联系人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张萍 联系人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人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8 1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联系人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7.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联系人电话:0571-87117617 客服热线: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联系人电话:010-66105799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29 联系人:朱红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2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贺倩 联系人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热线:010-66060069 网址:www.abchina.com 2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热线:95566 网址:www.boc.cn 2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号 3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2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楼、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楼、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人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热线: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31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人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线:4006-600-109/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人电话:021-3867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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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联系人电话:(0351)8686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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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人电话:010-63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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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电话:(0755)8307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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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人电话:0731-84403319 33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热线:0731-84403360 网址:www.cfzq.com 3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人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95360 客服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3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客服热线:95357 网址:http://www.18.cn 3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13层、21层-23层、25-29层、 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人电话:021-63325888 34 传真:021-63326729 客服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人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热线:95309 网址:www.dxzq.net 3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人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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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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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人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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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表人: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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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人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人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37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人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人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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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38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人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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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联系人电话:021-3338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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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人电话:0755-8296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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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人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热线: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层 -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联系人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热线: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1 5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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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人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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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人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0.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联系人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热线: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6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联系人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43 客服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A座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A座 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联系人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010-89187634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6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44 联系人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6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联系人电话: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服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张晶晶 联系人电话:010--62020088--8105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服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 16楼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45 联系人:毛林 联系人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号楼 6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号楼 6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客服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6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联系人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4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7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人电话: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联系人电话:025-66008800-884131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曾传溢 47 联系人电话:15521232169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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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热线: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7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联系人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48 联系人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号 201室 A区 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号 C5幢 1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人电话:021-34013996*30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热线: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7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 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人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49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人电话: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服热线: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8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号中达广场 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程毅 联系人电话: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人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8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5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5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人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3.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号 1幢 1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二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联系人:韦巍 联系人电话:021-53398816 传真:021-53398801 客服热线:021-5339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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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1 8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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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人电话:0755-88394688 客服热线:400-166-1188 网址: www.xinlande.com.cn 8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人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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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8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8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号联合大厦 701A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人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8563277 客服热线: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9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号院 20号楼 9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人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座 1809室 53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联系人电话:010-52361860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号外滩金融中心 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号外滩金融中心 1幢(北区 3号 楼),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82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号南证大厦 45、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号南证大厦 45、46层 54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62676960 联系人:宣伟华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翀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55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09年 9月 2日至 2009年 10月 23日,本次募集的最终 有效确认净认购金额为 733,044,850.2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48,646.59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6,99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 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733,193,496.79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 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5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9年 10月 2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8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 2、直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注册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59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赎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T+2日(包括该日)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日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60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 50万元)到 500万 元 0.9% 500万元(含 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 1000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 7日)至 1年 0.5% 1年(含 1年)至 2年 0.2% 2年(含 2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 1年指 365个公历日。 3、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61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资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申购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4,105.09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4,105.09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5%,由赎回人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赎回 5000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1年以内且大于 7日, 在对应费率为 0.5%,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1.200=6,000元 62 赎回费用=5,000×1.200×0.5%=30元 赎回金额=6,000-30=5,970元 即投资人赎回 5,000份本基金,可得到 5,97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3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64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 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 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 65 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1、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2、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66 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 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 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营业 网点办理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67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 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 基金转换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股票型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为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率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 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基金转换规则 68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 位,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份时,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4)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转换费用实行外扣法收取,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6、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 手续。 3)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7、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69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无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 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 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70 3、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晋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 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 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 71 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 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 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各销售 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扣款金额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 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元(含 100元),不设 金额级差。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本公 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元(含 1元),不设金额级差。 6、扣款日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 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期,否则为次期。


7、扣款方式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进行 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期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约 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申购费率 目前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业务采取"前 端收费"模式,故定期定额申购也只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如无另行公告,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


72 9、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该日( T日)的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 者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 机构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73 九、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大类资产预期收益率变化及证券估值三个 层面的系统、深入地研究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及股票、债 券分类投资策略,以期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研究创造价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 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15%-7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 为 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此外,今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大类资产收益率变化及证券估值三个层面 的系统、深入地研究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及股票、债券分 类策略,以期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强调充分发挥研究团队研究能力,深入挖掘集体智慧。基金经理在 充分考虑资产配置小组、分管行业研究员及固定收益小组的投资建议后构建最 终投资组合,以求获取超额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并通 过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首先,建立宏观指标监测体系。 74 本基金将通过资产配置小组,严密跟踪分析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各项指标 及证券市场层面的指标,以求把握整个宏观经济形势的未来走向和节奏,进而 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 具体来说,宏观经济运行指标主要包括: ①宏观经济先行指标,如狭义货币供应量(M1)、广义货币供应量(M2)、 财政预算、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大宗商品库存及价格变化等,这类指 标的变化往往先于经济形势的变动,研究这类指标有助于准确预测未来经济形 势; ②宏观经济状态指标,如 GDP、CPI、PPI、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及利 润和失业率等,这类指标衡量经济以及企业运行的当前形势,这类指标结合先 行指标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预测的准确度。 证券市场指标主要包括: ①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历史估值波动区间、资金供求状况、成交量及换 手率等、投资者结构数据及其变化等; ②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水平、收益率曲线历史变动、流动性和资金供求 状况等。 其次,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资产配置模型将上述宏观经济指标 的研究转化成对上市公司盈利的预测,并将盈利预测数据导入大类资产收益率 定量分析模型——FED模型。FED模型考察未来一年股票市场预测收益率 (Earning Yield,即 Earning /Price)与债券市场收益率(Bond Yield,本 基金采用银行间债券市场 7年期国债收益率数据)之间的相对吸引力,本基金 将 FED模型的分析结果作为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并结合对证券市场指标与大 类资产收益率关系的研究,形成大类资产配置的最优区间。 再次,通过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形成最终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本基金在确立大类资产配置最优区间后,运用金融工程工具对约束区间内 的资产配置决策进行风险和预期收益的测算及优化,最终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2、股票类品种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行业研究员使用定量及定性的分析,对分管行业做出明确的投资评级(超 配/低配或标配)。 定量指标主要包括:行业投资回报率、行业集中度、行业盈利动量(如最 近两个季度复合盈利增长率)、行业估值水平等; 定性分析主要考察行业生命周期及所处阶段、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行业竞 争状况、行业进入/退出壁垒、上下游议价能力等因素。 75 资产配置小组结合上述行业研究员对行业基本面的判断评级,通过基金管 理人内部的资产配置模型量化宏观经济对各行业的影响方向及程度,从而提供 各行业配置的建议,基金经理在参考上述建议后作出行业配置决策。 (2)个股选择策略 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将充分发挥行业研究团队研究能力,行业研究员将 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个股的挖掘: 1)定性分析 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和成长潜力取决于企业战略、经营管理水平及技 术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研究员重点分析的企业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 点: A) 具有与行业竞争状况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


B) 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渠道优势、品牌优势或其他特定优势; C) 在相关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者其他专有资源; D) 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E) 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较强的管理团队,已建立规范的经营机制、决 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F) 财务稳健,经营效率及盈利能力较强,并注重股东回报。 对具有上述一项或多项特点的企业,且估值水平相对较低的上市公司将成 为行业研究员优选的对象。 2) 定量分析 行业研究员基于上市公司历史经营数据纵向比较及行业数据横向比较两方 面进行定量分析,择优汰劣。 首先,进行历史数据纵向比较分析,即从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包括资本 结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等方面)、历史估值波动区 间、盈利预测和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进而得出上市公司合理价值的判断。 其次,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即比较同行业内业务模式或者收入结构相似的 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竞争策略及估值情况,选出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上市公 司。 通过以上定性与定量的分析,行业研究员发掘各个行业中真正具有核心竞 争优势及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形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池。根据中国证监 会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各行业研究员至少推选出五只个股进入核心股 票池。 基金经理对核心股票池中的股票及虽未在核心股票池但也具备较大投资潜 力的股票通过数量模型的支持和公司基本面的进一步分析研究,运用金融工程 工具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和组合优化后,构建最终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应保证至少有 80%来自于核心股票池。 76 此外,本基金将在审慎分析新发行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在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积极参与新股申购,为投资者获取稳健的回报。 3、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将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根据国家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来预测债券 市场整体利率趋势,同时结合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流动性、信用状况和利 率敏感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和调整债券投 资组合。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主要包括 宏观经济所处周期、货币财政政策取向、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通过对各宏 观变量的分析,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固 定收益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 在确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对于个券的市 场成交情况,对各个目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包括信用利差,流动性利 差,期权调整利差(OAS),并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模拟预测,选出定价合 理或被低估,到期期限符合组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对类属资产配置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对不同债券资产类收益与风险的估 计和判断。我们基于对未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根据国债、 金融债等不同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动情况,以及各品种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情况, 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 间进行配置。具体考量指标包括收益率分析、利差分析、信用等级分析和流动 性分析,以此确定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并以此进行投资判断依 据。 (2)组合久期调整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本基金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 踪,结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 景分析,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 配置,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3) 信用利差策略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债和公司债将快速发展,我们预计大批优质企 业将在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 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加强对企业债、资产 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并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 跨市场套利投资策略 77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分成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其参与主体、资 金量、交易模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本基金将关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 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以博取跨市场的套利机会。 4.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 量化模型估算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有: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和套利策略等。 同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 期权等衍生品等,本基金若认为有助于基金进行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的,可依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 况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此类变更不需经 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55%×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45%×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 份股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 A 股市场代 表性。中证全债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 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 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 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 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 78 1、投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这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 资经验的集中体现。在强调深入挖掘投研团队集体智慧的同时,各层次的投资 决策主体各司其职,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 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 确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业 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 权限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等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由总经理担任,一般每月召开例会,如发生重大事 宜,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首席投资总监负责资产配置小组及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资产 配置小组由首席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以及宏观研 究员等人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例会,并提出下个月的资产配置建议,资产配置 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由金融工程小组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由首席投资 总监、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人员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例会, 决定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策进行审查;评估投 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3)基金经理充分考虑资产配置小组及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的投资建 议,其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 标。基金经理着重关注宏观经济及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与资产配置 小组探讨行业的投资评级,关注上市公司盈利变化。此外,基金经理对于需要 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价,并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高级宏观研究员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负责投资组合中债 券部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79 (5)金融工程师着重关注量化研究,关注证券估值及预期收益率预测,每 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作 为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行业研究员着重评估数据质量及可靠度,通过走访公司,对上市公司 商业运营模式、公司治理情况、盈利状况及成长性、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 本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为 投资组合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债券研究员负责研究宏观经济,央行货币 政策,监测并分析影响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因素,为各类债券定价并提出投资债 券投资建议; (7)投资组合委员会在内部和外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和论证,决定目标投资组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8)目标投资组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负责实施,下达 交易指令到交易部; (9)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行具 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 单权严格分离; (10)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 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 时风险控制,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11)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 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 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 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8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 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15%-7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范围为 0-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16、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1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 11、14、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82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1,062,963.74 65.02 其中:股票 121,062,963.74 65.02 2 固定收益投资 38,398,716.70 20.62 其中:债券 38,398,716.70 20.6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000.00 10.7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5,886,143.54 3.16 7 其他各项资产 851,738.36 0.46 8 合计 186,199,562.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8,302,250.65 42.67 8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147.31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2,614,804.10 17.7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149,679.68 3.3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977,082.00 2.1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1,062,963.74 65.9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371 北方华创 88,200 10,257,660.00 5.59 2 600588 用友网络 252,600 10,220,196.00 5.57 3 603986 兆易创新 39,600 9,583,596.00 5.22 4 300454 深信服 60,600 9,578,436.00 5.22 5 603596 伯特利 377,300 8,406,244.00 4.58 6 300760 迈瑞医疗 31,300 8,191,210.00 4.46 7 002439 启明星辰 200,000 7,400,000.00 4.03 8 603019 中科曙光 165,600 7,231,752.00 3.94 9 600276 恒瑞医药 71,260 6,558,057.80 3.57 10 603259 药明康德 66,040 5,975,959.60 3.2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84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8,170,716.70 9.9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228,000.00 11.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228,000.00 11.0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8,398,716.70 20.9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70209 17国开 09 200,000 20,228,000.00 11.02 2 010107 21国债⑺ 153,580 15,847,920.20 8.64 3 010303 03国债⑶ 22,410 2,322,796.50 1.2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不能投资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不能投资股指期货。 85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不能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不能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未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1,585.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04,098.73 5 应收申购款 156,054.4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51,738.3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86 十、基金的业绩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10-28(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09-12-31 4.10% 0.90% 4.49% 0.93% -0.39% -0.03% 2010-01-01至 2010-12-31 12.63% 1.12% -5.21% 0.87% 17.84% 0.25% 2011-01-01至 2011-12-31 -19.72% 0.99% -12.52% 0.72% -7.20% 0.27% 2012-01-01至 2012-12-31 11.75% 1.01% 6.12% 0.70% 5.63% 0.31% 2013-01-01至 2013-12-31 21.52% 1.13% -3.30% 0.77% 24.82% 0.36% 2014-01-01至 2014-12-31 29.28% 0.96% 32.28% 0.67% -3.00% 0.29% 2015-01-01至 2015-12-31 42.82% 2.19% 9.04% 1.36% 33.78% 0.83% 2016-01-01至 2016-12-31 -1.96% 1.33% -4.97% 0.77% 3.01% 0.56% 2017-01-01至 2017-12-31 -3.49% 0.63% 11.41% 0.35% -14.90% 0.28% 2018-01-01至 2018-12-31 -13.49% 1.04% -11.02% 0.73% -2.47% 0.31% 2019-01-01至 2019-12-31 24.90% 1.12% 21.65% 0.68% 3.25% 0.44% 2020-01-01至 2020-03-31 7.06% 2.16% -4.12% 1.05% 11.18% 1.11% 自合同成立至今 158.31% 1.24% 40.93% 0.81% 117.38% 0.43% 注:为更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的运 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 2014年 1月 1日起,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55%×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4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 变更为“55%×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4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7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 10月 28日至 2020年 3月 31日) 注:1、为更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 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自 2014年 1月 1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55%×沪深 300指数收 益率+4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55%×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 +4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2009年 10月 28日至 2010年 4 月 27日。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 制及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88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0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自 2015年 3月 30日起,本公司已公告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 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 格数据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91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92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93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94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无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半年至少分配 1次,每年最多分配 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6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9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届时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98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当调高任何一项上述费率时,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调低任 何一项上述费率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的程 序。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1 (四)信息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2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0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7、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04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0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06


107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 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 基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 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 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 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 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108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 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 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 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 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 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 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 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 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 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 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 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 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 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 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 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 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 109 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 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资产配置风险及股 票、债券投资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及股票和债券市场的方向性判断,来确定当前 是侧重投资权益类资产或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在资产配置方面的风险主要体现 为三个方面:一是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但资产配置并不能 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可能会受到影响。二是由于经济周 期、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 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三是基金管理人可能发生判断偏差。虽然资产 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 错误以及分析模型内在的风险等都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大类资产市场收益率 的判断发生偏差,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资产配置比例 不合适,导致投资者蒙受一定的损失,或使得投资业绩落后于业绩比较基准。 (2)股票和债券投资风险。股票的投资收益会受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 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债券投资主要受宏观经济和国家货 币政策等因素影响。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及债券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 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及债券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它基金。 5、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 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 输等风险。 (2)资金前端控制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 基金租用的交易单元实施当日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前端控制制度。当相关交易 单元买入申报金额不符合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限制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110 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拒绝接受本基金的买入申报或申报受限限制,在该等 情形下,本基金的投资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 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 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 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 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1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赎回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 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12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3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1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赎回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5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16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117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18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19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调高赎回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20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121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122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123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124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125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126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节第 1条所规定 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关于本节第 1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27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128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 4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号外滩金融中心 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号外滩金融中心 1幢(北区 3号 楼),6-7层、10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 55%的股 权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13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 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15%-7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 为 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此外,今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1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 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15%-7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范围为 0-3%;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2 (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第(9)、(12)、(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3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134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135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136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37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138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139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 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40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14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4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1、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 者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 站、公司移动端平台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80262468 (2)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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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料发送服务 (1)投资人电子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 理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 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 码、电子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 143 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 份额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 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 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 考市值。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pf.com.cn)账户查询系统查 阅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订阅电子、短信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账户及移动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 情况、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及移动端平台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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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 移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 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144 5、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 言、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4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9年 4月 28日至 2020年 5月 29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 金财产的诉讼。 (二)2019年 4月 28日至 2020年 5月 29日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 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三)2019年 4月 28日至 2020年 5月 29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 列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9-05-0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 变更的公告 2019-05-28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用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6-10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9-06-10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19-06-13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06-13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 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9-06-1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 变更的公告 2019-06-2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 变更的公告 2019-06-2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 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2019-06-28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通过网上交易 平台(含移动端)办理赎回、转换业务的最低份额及 保有最低份额的公告 2019-07-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年 6月 30日资产净值公告 146 2019-07-05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19-07-09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公告 2019-07-10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 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19-07-18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2季度报告 2019-08-07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代销机构暂停 基金业务的公告 2019-08-1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西 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9-08-20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 变更的公告 2019-08-28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08-28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09-0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10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0-23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3季度报告 2019-12-17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2019-12-17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2019-12-17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12-20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19-12-20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7 2019-12-28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0-01-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年 12月 3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公告 2020-01-02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20-01-02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20-01-08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20-01-10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公告 2020-01-13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 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20-01-17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报告 2020-04-22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报告 2020-04-30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5-1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 产品风险等级变动的通知


14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置备于公司住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人按上述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pf.com.cn)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149 二十四、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