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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富时100指数C(人民币)(008706)

建信富时100指数: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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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富时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建信富时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建信全球 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建信全球资源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建信富时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建信全球资 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建信全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2 中国证监会同意建信全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中国证监会同意建信全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 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富时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富时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无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富时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六、 基金 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3 的申 购与 赎回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发售公告、其他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向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前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调整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 份额确认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现汇申购的基金份额确 认为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 份额确认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现汇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 为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4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承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5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 在指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7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同时 基金托管人可就该情况向监管部门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同时基金托管人 可就该情况向监管部门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 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 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 管人相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 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8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0 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 2 个工作 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12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份额的拆分; 28、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境内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3 发生后 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0、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境内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 发生后 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1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15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修订的一并调整;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调整为“规定媒介”的同 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