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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14天理财债B(485020)

工银14天理财债:关于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 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理财债券型基金整改的要求和《工银瑞信 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工银瑞信 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已于 2020年 5月
1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工
银瑞信 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系因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而进行的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修改自 2020年 6月 15日起生效。现发布关于工银瑞信 14天
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提示性公告。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的释义、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申购赎回、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收益分配和信息披露等章节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修改,《托管协议》对应部分内容同步修改。修改要点包括:
1、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新增“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的约定;
2、估值方法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而是按照修改后《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量资产
净值;
3、取消基金份额之间的自动升降级业务,即: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
的 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低于 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亦不再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4、调整收益分配方式,即取消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且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的收益分配方式,而是按照修改后《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执行。
5、根据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规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
更新。
上述修改系因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而进行的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履行
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 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修改将自 2020年 6月 15日起生效。与此同
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对《工银瑞信 14天理财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三、关于本基金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风险提示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修改生效后,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估值方法等发
生变化,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可能,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风险等级变化对投
资决策带来的影响。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
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
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六月十日
附件:《工银瑞信 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
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二部分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
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规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4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42、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
4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4、运作期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实际天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
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第二部分释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删除。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类和 B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
期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
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
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
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十、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类和 B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
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元;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
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删除。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元。 1、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运作期收益率;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新增: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管理程序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
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
估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
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除上述
第(7)项、(8)项第 4)点、(9)项、(10)项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
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删除。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除上述
第(2)项、第(8)项、(9)项第 4)点、(10)项、(11)项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
持在人民币 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删除。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调整组合,其中,对
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并披露
临时报告。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运作期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运作期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
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采取截尾的方式。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
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位
以内(含第 4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以内
(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
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差错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因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
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的确认。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和运作期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
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予以
公布。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于由 B类降级为 A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类升级为 B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
3、本基金根据每日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到期日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
4、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
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及此前未结
转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
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四、基金收
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增加: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和/或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当日基金的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上述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采取截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运作期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 i公历日(i=1,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为该运作期天数。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日,则采取上
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如有)。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1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八)临时报告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新增: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除上述
第(7)项、(8)项第 4)点、(9)项、(10)项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
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除上述
第(2)项、第(8)项、(9)项第 4)点、(10)项、(11)项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
化收益率、运作期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运作期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的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该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
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和运作期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
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并披
露临时报告。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净值错误处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净值错误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
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
运作期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
率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和运作期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
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
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计算错
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
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估值
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到期日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
4、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
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及此前未结转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二)基金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十一、基金费用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于由 B类降级为 A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类升级为 B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