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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鼎利(165807)

东吴鼎利: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6月 5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官网(www.scfund.com.cn)发布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 2020
年 6月 8日发布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
利召开,现发布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
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东
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
码:165807,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6月 9日起,至 2020年 7月 5日 17:00止(送
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号瑞明大厦 9F 
邮编:200120 
联系人:贾云鹏 
联系电话:021-50509888转 811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588咨询。 
 2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
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6月 8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
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3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
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
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0年 7月 5日 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
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吴鼎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号瑞明大厦 9F 
联系人:贾云鹏 
联系电话:021-50509888转 8111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
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4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关于终止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
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
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方可举行。如果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0年 6月 8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5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贾云鹏 
联系电话:021-50509888转 8111 
传真:021-50509884 
网址:www.scfund.com.cn 
邮编:200120 
2、监督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联系人:林奇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588咨询。 
3、本基金已于 2020年 5月 18日开市起停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
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并按规定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停复牌事宜安排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于 2019年 3月 19日起暂停申购、定投业务。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恢复申购、定投
业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相关业务安排参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6月 9日 
 6 
附件一:《关于终止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基金份额终止
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基金份额终止
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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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终止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基金份
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有关事
项。具体安排可参见《关于终止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基金份
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终止
基金合同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6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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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及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年





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 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2、“开放式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号/证券 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 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 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 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 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 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 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scfund.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9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 票截止日为 2020年 7月 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东 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____年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2、“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 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代理人的表决意 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10 附件四: 关于终止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基金份 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 终止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 案》。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基金份额终止上 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办理本基金的赎回等业务。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 金已于 2019年 3月 19日起暂停申购、定投业务。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基金份额终止 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已于 2020年 5月 18日开市起停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 次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和恢复申购、定投业务,并按规定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相关 事宜;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申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1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以上时,会议方可有效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12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 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了预沟通,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 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 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 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 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 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210588 传真:021-50509884 网站:www.scfund.com.cn 13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6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