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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新视野(001511)

兴全新视野: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5月29日更新)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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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 5月 29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6月4 日证监许可【2015】114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日起 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 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 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3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 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科创 板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 “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且投资科创板股票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 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保持基 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 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所有的 赎回款项。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参与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 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4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 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 关公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四、基金托管人”部分的相关内容。 2、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3、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相关内 容。 4、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十、基金的业绩”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业绩表现部分内容。 5、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本期基金临时公告。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0年 4月 30日(特别 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报告,数 据截止日为 2020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5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的募集.......................................................................................................... 48 七、基金备案.............................................................................................................. 49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50 九、基金的投资.......................................................................................................... 61 十、基金的业绩.......................................................................................................... 73 十一、基金的财产...................................................................................................... 7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7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0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十七、风险揭示.......................................................................................................... 9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4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4 6 一、绪言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兴证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新视野灵 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8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9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7、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 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 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 5个工作日


10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不设置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11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提取评价日:指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 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12 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 9月 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 系 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 2003年 9月 30日成立。2008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 4月 9日, 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万元变 13 更为人民币 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全 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年 7月,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 2008年 8月 25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 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为 1.5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 12月 28日,因公司 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 18 日,公 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 2020年 4月 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 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 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多 维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兴全多维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共 30只基金。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厦门、上海设有 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 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14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 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 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196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综合处 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及法定代表人,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 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干部、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业务部负责人、证券 投资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兼任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 黄奕林先生,董事,1968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总经理、投行总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产 品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兴证(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非执行董事。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 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同方全球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战略发展部负责人、全 球人寿美国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 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董事,1969年生,荷兰国籍,硕士。 15 历任荷兰 Robeco 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Aegon 投资管理公司固定收益 经理及产品发展部总监,Aegon银行财务总监,Aegon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 人,阿姆韦斯特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全球人寿美国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财务官及运 营官,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董事,1969年生,英国国籍,具备苏格兰 特许银行家协会(FCIBS)会员资格、英国特许银行家协会(ACIB)资质。历 任国民西敏寺银行职员,苏格兰皇家银行公司银行业务与变革管理部高级经理、 公司银行与金融市场部运营风险副主管、财富管理全球企业风险主管、全球交易 服务风险主管、全球交易服务和运营风险全球主管、流动性管理与支付首席风险 官、国际银行业务运营风险全球主管、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控制主 管(董事总经理),天利投资欧洲、中东、非洲与亚太地区运营及企业风险主管、 全球运营与企业风险主管兼欧洲、中东、非洲地区首席风险官等职务。现任全球 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风险及合规官,兼任 Kames 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Kames资本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 监事会成员、全球人寿匈牙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1962 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 校金融学博士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证 券及瑞士银行的董事总经理。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大学 副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兼任中国平安保险独立董事、 广东华兴银行独立董事、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明先生,独立董事,1977 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 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律师资格。曾任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亚太长城律 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 研究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DAC 财务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 DAC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 16 夏锦良先生,监事会主席,1961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期货有限公司总经 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 总监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兼任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证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 理经理,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同方全球人寿保险公司副总 经理、首席财务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助理审计经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顾问,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 公司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与合规咨询服务部门高级经理、负责人,兴证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 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南 方都市报》记者,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现任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监事 概况)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监事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 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 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 业集团公司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 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1977 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17 助理、基金管理部投资副总监、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1969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泉 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兴业证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 公司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私人 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监、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职华安证券(原 名为安徽证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 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0 年 8 月加入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基金(LOF)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 资经理,总经理助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暨首席信息官,1971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建 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 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运作保 障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交易 部总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暨首席信息官兼运作保障部总 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海尔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 部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 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 18 司总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3年 10月 28日起至今)、兴全新视野灵 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7月 1日起至今)。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庄园芳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承非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谢治宇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19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20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22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 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23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 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24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 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 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 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 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25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 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 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 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 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26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 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 8月 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2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7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6.20亿元。 (三)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行管理处、稽核 监察处、产品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 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我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279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1784.56 亿元,基金份额合 计 11522.31亿份。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法律 与合规部、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 28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 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29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30 1、直销机构 (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021-58368869、021-58368915 (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其他销售机构 ? 银行类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网站:http://www.cib.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 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31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公司网站:http:// www.cebbank.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www.bank.pingan.com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32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全国)


公司网站:http:// www.nbcb.com.cn (1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n (1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1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传真:010-85239605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站:http:// www.abchina.com (1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网站: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http://www.ccb.com (1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电话:025-58587039 公司网站:http://www.jsbchina.cn ? 券商类销售机构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证券大厦 34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丁香国际东塔 21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传真:(021)38565785 网站:http://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


(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 95579 电话:(027)63219781 传真:(027)51062920 公司网站:http:// www.95579.com (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35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 www.ewww.com.cn (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基金业务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站:http://www.cindasc.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800820196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http://www.zts.com.cn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1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





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1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站:http://www.hfzq.com.cn (1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33051 公司网站: http:// www.cfsc.com.cn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公司网站:http:// www.htsc.com.cn (1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号 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1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 公司网站:http://www.guodu.com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3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2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网站:http://stoc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2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网站:http://www.n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2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站:http://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23)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网站:http://www.shhx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2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网站:http://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25)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 23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39 网站:http:// www.s10000.com /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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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sxzq.net (3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40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网站:www.long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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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网址:www.18.cn 客服电话:95357 (3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公司网站:http://www.westsecu.com/ (3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 4 层、18-21层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公司网站: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3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28层 联系电话: (+86-10) 6505 1166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公司网站:http://www.cicc.com (3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 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41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网站:https://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4001966188 (3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站:https://www.mszq.com/ (3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户服务电话:86-731-85832367


网站:http://www.foundersc.com (3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站:http://www.dxzq.net/ (3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站:http://www.glsc.com.cn/ (4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站:http://www.hazq.com 42 (4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http://www.swhysc.com (4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网站:http://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 其他销售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 室 43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http://www.fund123.cn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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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howbuy.com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http://www.5ifund.com (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


话:021-20665952 传


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44 网站:http://www.noah-fund.com (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网站:http://www.zl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六层 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网站:www.niuni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1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网站:https://8.g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1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网站:http://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1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45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网站:http://www.x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1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号 1幢 4层 1座 401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热线:400 098 8511 传真:89188000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1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6025 传真:010-67000988 网站:http://www.zcvc.com.cn/ (1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1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公司网站:http://www.yingmi.cn (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6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E世界财富中心 A座 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网站: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1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 03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网站: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2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网站: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2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网站:www.tenganxinxi.com 客服电话:95017 (2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44 公司网站:www.jnlc.com (23)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 268号 6层(兴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 268号 6层(兴业证券大厦) 47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转 5 传真:0591-38117677 法定代表人: 周峰 公司网站:http://www.xzfutures.com/ (2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客户服务电话: 025-66046166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2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48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联系人:张楠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6月 4日证监许可【2015】 1141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情况 49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41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15年 6月 23日起至 2015年 6月 25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4,787,173,551.39份,其中 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526,571.71份,募集户数为 51,155户。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 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年 7月 1日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50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 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 5个工作日。本 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例如: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年 12月 2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 2015年 3月 24日(含),第 一个开放期为 2015年 3月 25日起(含)至 2015年 3月 31日(含)期间的工作 日。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5年 4月 1日起(含)至 2015年 6月 23日(含), 第二个开放期为 2015年 6月 24日起(含)至 2015年 6月 30日(含)期间的工 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 51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时间办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52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 53 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除上述情况和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 人规定基金的场外每笔最低申购金额、每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定期定额投 资金额为 1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系统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 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除上述情况和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基金的每笔最低赎回份额、每笔 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及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份。当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 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 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具体种类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 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场外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公 54 司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 构官方公告为准。 9.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5% M≥500万 每笔 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 中 1年指 365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日 1.5% 30日≤N<365日 0.50% 365日≤N<730日 0.25% N≥730日 0 注:N为自然日。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0日少于 90日的投资人收取 0.50%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90日少于 180日的投 资人收取 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 55 等于 180日少于 365日的投资人收取 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65日少于 730日的投资人收取 0.25%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730日的投资人不收取 赎回费。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九)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56 例:某客户投资 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2,000,000.00-2,000,000.00/(1+0.5%)=9,950.25元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9,950.25=1,990,049.75元 申购份额=1,990,049.75/1.060=1,877,405.42份


即:某客户投资 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元,则可得到 1,877,405.42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客户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60 日,其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1,148,00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50%=574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360 日的客户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 1,142,26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附加管理费提取评价日的次日披露 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57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在开放期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期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的;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8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 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 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59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 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范围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60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61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 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基本面良好,具有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同时通过 灵活应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62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权证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合理判断市场走势,合理配置股票、股指期货、债券等投资 工具的比例。本基金主要采用市场中性的投资策略,结合多种绝对收益策略,通 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并运用股指期货实现套期保值,力争实现 稳定的绝对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 中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 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 趋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确定和构造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重点是对于股票现货和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间的调 配。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人员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分析投资组合、股票市场的风 险水平以及资产类别间的相对风险水平,以风险调整后回报的高低决定权益类资 产的净敞口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并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基本面良好,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合理构造本基 金的多头股票组合。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 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 63 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 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 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 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 司。在定性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考察诸如成长模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 式、行业壁垒以及渠道控制力、公司治理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 并最终确定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3、绝对收益策略 本基金采用股指期货套利策略寻找和发现市场中资产定价的偏差,捕捉绝对 收益机会。同时,本基金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灵活运用其他绝对收益策略(如 统计套利策略、定向增发套利策略、大宗交易套利、并购套利策略等)策略提高 资本的利用率,从而提高绝对收益,达到投资策略的多元化以进一步降低本基金 收益的波动。 (1)股指期货套利策略 股指期货套利策略是指积极发现市场上如期货与现货之间、期货不同合约之 间等的价差关系,进行套利,以获取绝对收益。股指期货套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方式: ①期现套利 期现套利过程中,由于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差不断变 动,套利交易可以通过捕捉该价差进而获利。 ②跨期套利 跨期套利过程中,不同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不断变动,套利交易通过捕捉合 约间价差进而获利。 (2)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驱动策略集中于寻找和分析可收益于某些事件的证券,这些事件主要包 括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事件驱动复合策略等。事件驱动策略旨在通 过提前挖掘和深入分析可能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事件,并充分把握交易时机买卖 股票以获取超额回报。由于单个证券价格相比证券市场更容易受到个别事件的影 响,所以事件驱动策略的收益一般独立于证券市场的总体表现。 64 (3)其它绝对收益策略 基金经理会实时关注市场的发展,前瞻性地运用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4、风险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多种风险控制策略和工具,对投资组合进行量化风险监测和控 制。风险的衡量主要是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Value-at-Risk,简称 VaR)来衡量。 VaR 指在一定的概率水平下(置信度),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的 一段时间内的最大可能损失。VaR的特点是可以用来简单清晰的表示市场风险的 大小,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计算就能方便的对风险的大小进行 评判。VaR不仅可以和其他风险管理方法一样在事后衡量风险大小,可以在事前 计算风险;不仅能计算单个金融工具的风险,还能计算由多个金融工具组成的投 资组合风险。资产管理人还将进行投资组合在较差环境下的压力测试和各种情景 分析,充分考虑并做好相应的止损准备。 5、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 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 债券组合结构;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影响确定债 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 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我们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 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与其正股有某种对应关系,当可转换债券估值合理时,用 可转换债券投资替代股票投资可以起到锁定下方风险,而分享上涨收益的效果。 基于此,本基金借助自主研发的可转换债券分析系统,全面评估个券风险收益比, 并结合可转换债券本身的债性、股性对可转换债券品种进行灵活配置。本基金采 用转股溢价率、纯债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可转换债券相对股票和债券的相对估值 情况,确定可转换债券资产的风险收益属性。 本基金将着重于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 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投资。并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债券投资组合。 65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 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 调整投资策略。 9、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衍生品投资时,将通过对衍生品标的的证券基本面研究,并结 合衍生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合理运用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 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衍生品证券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实现风险对冲和套期保值。其中,权证投资策略作为收益增强和对冲 股票投资风险的手段,将基于数量化分析寻找权证投资机会,以获取低风险增强 收益。权证投资过程中会注重投资风险并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66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6)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 67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 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不得超过该券发行总量的 10%; (1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8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追求绝对收益,因此以年化收益率 6%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比较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69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 金产品。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本报告 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263,543,579.30 91.79 其中:股票 13,263,543,579.30 91.7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3,132,044.58 1.34 其中:债券 193,132,044.58 1.3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12,496,582.13 6.32 8 其他各项资产 80,330,661.07 0.56 9 合计 14,449,502,867.0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445,035,121.17 10.01 C 制造业 5,425,444,411.59 37.60 7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899,338,419.47 13.1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67,782,998.20 6.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1,625.84 0.00 J 金融业 1,170,744,432.73 8.11 K 房地产业 2,005,141,123.82 13.9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0,506,601.04 0.3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449,887.10 0.0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6,927,718.78 0.4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27,001,239.56 2.27 S 综合 - - 合计 13,263,543,579.30 91.9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933 永辉超市 148,823,759 1,523,955,292.16 10.56 2 600048 保利地产 82,759,546 1,230,634,449.02 8.53 3 601318 中国平安 16,867,788 1,166,744,895.96 8.09 4 601899 紫金矿业 259,274,677 956,723,558.13 6.63 5 600031 三一重工 52,122,162 901,713,402.60 6.25 6 002352 顺丰控股 18,752,555 867,782,998.20 6.01 7 000002 万


科A 30,195,192 774,506,674.80 5.37 8 600703 三安光电 33,574,088 642,943,785.20 4.46 9 601088 中国神华 30,068,446 488,311,563.04 3.38 10 000786 北新建材 20,491,618 483,602,184.80 3.35 7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363,000.00 0.2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363,000.00 0.2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62,769,044.58 1.1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3,132,044.58 1.3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0051 中天转债 737,030 86,578,914.10 0.60 2 113509 新泉转债 430,000 52,210,600.00 0.36 3 160210 16国开10 300,000 30,363,000.00 0.21 4 128098 康弘转债 187,384 23,979,530.48 0.1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2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采用股指期货套利策略寻找和发现市场中资产定价的偏差,捕捉绝对 收益机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并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43,628.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5,691,812.5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95,220.3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330,661.0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0051 中天转债 86,578,914.10 0.60 2 113509 新泉转债 52,210,600.00 0.36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73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2352 顺丰控股 346,605,100.00 2.40 大宗交易购入 流通受限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 7月 1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20年 3月 31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 1季度 1.18% 1.68% 1.19% 0.02% -0.01% 1.66% 2019年度 42.04% 1.10% 5.01% 0.01% 37.03% 1.09% 2018年度 -18.60% 1.20% 5.28% 0.01% -23.88% 1.19% 2017年度 20.77% 0.58% 5.57% 0.02% 15.20% 0.56% 2016年度 4.55% 0.62% 5.90% 0.02% -1.35% 0.60% 2015年度 3.40% 0.22% 3.07% 0.02% 0.33% 0.20% 2015年 7月 1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20年 3月 31日止期间 52.73% 0.93% 28.93% 0.02% 23.80% 0.91% 注:2015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5年 7月 1日(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至 2015 年 12月 31日,不满一年。 7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75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区分如下情况处理: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使用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76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77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78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79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80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 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包括基本管理费、附加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 81 律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6、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附加管理费之和。其中,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本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本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本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个提取评价日计算并提取。


1)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


在每个提取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 管理费: ①当期封闭期收益率超过 1.5%;


②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 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82 的孰高者。


2)提取方法


①计算当期封闭期基金收益率超过 1.5%的部分。


②计算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超过以往提 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部分。


③取①和②的孰低者,按照 20%的比率提取附加管理费。


3)计算公式


附加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附加管理费=Min{(Pb/Pa-1-1.5%)×Pa, Pb+M-Pmax}×20%×Q


其中,Pa=当期封闭期首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首个封闭期,Pa为 1.000);


Pb=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M为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


Pmax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的孰高者,其中首次封闭期的 Pmax=1.000;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历次分红金额之和。


Q为当期封闭期首日总份额。


附加管理费在每个提取评价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附加管理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 人于提取评价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83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84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5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86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附加管理费提取评价日的次日披露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87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 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8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 项;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89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90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91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股权相关的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 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 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从而 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92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流动性风险 93 本基金属于定期开放基金,除另行公告外,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有义务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 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 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 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 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详 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 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投资品种比例。除此之外,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 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 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 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94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c)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 与赎回”的“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 与赎回”的“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c)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5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 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 险。 ③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96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在开放期内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 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 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2、定期开放机制存在的风险


(1)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 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 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3)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 品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临 97 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3、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 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 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 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 不利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5、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 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 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 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9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9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10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1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102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103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04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105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06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107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08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09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11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111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112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113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114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15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按照上海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2003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16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 8月 2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17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118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6)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 119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如投资股指期货,托管人对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仅在交易日日终进行监 督。 (17)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 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不得超过该券发行总量的 10%; (1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 请,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 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121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以外的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 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基金管 理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中的交易对手,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 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 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12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 银行名单,本基金投资除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123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基金管 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 中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 私募债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 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 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24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 125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126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 存款。该基金银行账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银行账户进行。 127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6、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 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28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129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130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协议的 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通知服务 131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于订制手 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 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对于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客户,本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或 每月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上个月或季度基 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网上交易服务(手机 APP)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https://trade.xqfunds.com 及手机客户端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 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3、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号:xyfunds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短信对 账单,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 的投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132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自 2019年 7月 1日至 2020年 4月 30日,本基金刊登于《上海证券 报》和/或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 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旗下各基金 2019年 6月 30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9-07-01 2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期安排的公告(2019年第 3次) 2019-07-15 3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民生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7-16 4 关于调整农业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9-07-19 5 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通赎回转购业务的公告 2019-07-26 6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海通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8-12 7 关于增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8-12 8 关于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在中泰证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08-20 9 关于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在部分代销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08-26 10 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9-09-02 1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09-05 12 关于增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 2019-09-19 13 关于增加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2019-09-19 14 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9-09-24 133 15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 金额及最低赎回、转换转出、持有份额的公告 2019-10-18 16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期安排的公告(2019年第 4次) 2019-10-18 17 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2019-10-21 18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中信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04 19 关于增加我司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调整旗下基金在部分销售 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14 20 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19-11-18 21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宁波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28 22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赎回转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9-12-06 23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30 24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期安排的公告(2020年第 1次) 2020-01-10 25 关于增加长城证券、民生证券、方正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20-01-13 26 关于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暂停接受二万元以上申购、转换转入申请的公告 2020-01-21 27 关于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 2月 2日暨 2020年 1月 31日相 关业务安排的公告 2020-01-31 28 关于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期调整的公告 2020-01-31 29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 旗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0-02-28 30 关于增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2020-03-13 31 关于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0-03-19 32 关于增加东兴证券、国联证券、华安证券、九州证券为旗下 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03-20 33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2020-03-26 34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 2020-04-14 134 放期安排的公告(2020年第 2次) 35 关于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暂停接受五万元以上申购、转换转入申请的公告 2020-04-28 36 关于增加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04-2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住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5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