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关于修订旗下部分A股ET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 A股 ETF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对以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涉及基金 涉及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基金: 序号 基金名称 场内简称 扩位证券简称 基金代码 1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创业板 - 159915 2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盘 ETF 中盘 ETF 510130 3 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HS300ETF 沪深 300ETF易方达 510310 4 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非银 ETF 非银行金融 ETF 512070 5 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医药 ETF 医药 ETF 512010 二、修订方案 创业板、中盘 ETF、HS300ETF、非银 ETF、医药 ETF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相关内容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 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相应更新上述内容。 三、修订后的创业板、中盘 ETF、HS300ETF、非银 ETF、医药 ET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0年 6月 1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创业板、中盘 ETF、HS300ETF、非银 ETF、医药 ETF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各 ETF详细情况,请阅各基金的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 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5月 29日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许可 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H1=E1×0.03%÷当年天数 H1为 ETF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1为前一日创业板 ETF基金资产净值 ET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6万 元,即不足人民币 6万元则按照 6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 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2、《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 修订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的指数使用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T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6万 元,即不足人民币 6万元则按照 6万元收取。 (三)基金的指数使用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 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 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成立当季)人民币 5万元。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 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2、《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 修订 十一、基金费用 (三)指数使用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成立当季)人民币 5万元。 (三)指数使用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 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三、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 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 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2、《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 修订 十一、基金费用 (三)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 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 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 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 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2、《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 修订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三)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 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五、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 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 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 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2、《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 修订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三)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 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