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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泓益混合(002562)

泓德基金: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
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相关
基金名单见附件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2。 本次修订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
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本公司网站(www.hongdefund.
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基
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
电话(4009-100-88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1:基金清单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1 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内容: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当发生上述第 5项、第 8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
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2、3、6、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当发生上述第 5项、第 8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
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 (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 (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
理人简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设立日期:2015年 3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2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长期
联系电话:4009-100-888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设立日期:2015年 3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2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长期
联系电话:4009-100-888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二)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2、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00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二)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三、基金登记
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
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内容: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
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本章节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根据正文对应修改,此
处不再赘述。
《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
理人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成立时间:2015年 3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25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0,000,000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长期
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童贤达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成立时间:2015年 3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258号
注册资本:1.4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长期
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童贤达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00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
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
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泓德泓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二)募集资
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
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
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
(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
理证券、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
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
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
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
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
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
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复
核的时间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计
算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六)基金定
期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
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
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
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中期报告编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
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
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或以电子方式复核
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报告或年度
报告复核完毕后,需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二)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的
制定和实施程
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运作
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
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清算报告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
布。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十、信息披露
增加内容:
(四)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四、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三)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同时
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
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十六、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内容: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
类别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
类别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
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
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
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
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10、11、13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当发生上述第 5项、第 12项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
或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
上述第 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2、3、6、7、8、9、10、11、13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当发生上述第 5项、第 12项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
或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
上述第 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 (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 (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
理人简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设立日期:2015年 3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2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长期
联系电话:4009-100-888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设立日期:2015年 3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2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长期
联系电话:4009-100-888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二)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二)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八、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三、基金登记
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
点后第 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
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如果基
金成立不足 7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
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
点后第 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
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如果基
金成立不足 7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
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
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
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内容: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
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根据正文修改,修改基金合同摘要的对应内容,重复内
容不再赘述。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
理人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号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成立日期:2015年 3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2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0,000,000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号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成立日期:2015年 3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2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
至 2017年 02月 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
至 2020年 02月 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二)基金募
集资产的验证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
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
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
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
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
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
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
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
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
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
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
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财
务报表与报告
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
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信
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
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
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信
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十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