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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瑞益混合A(003980)

中银证券瑞益混合:关于召开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银证券 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简称及 代码:中银证券瑞益 A,003980;中银证券瑞益 C,003981)的基金管理人中银 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自 2020年 5月 28日起,至 2020年 6月 23日 17: 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送地点: 收件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号 7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郜佳琪 联系电话:010-6622929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5月 27日,即在该日下午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 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 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funds.com)下 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 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其他个人或者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其他个人或者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其他个人或者机构 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2)、(3)、(4)项中的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 记证书,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 表决票收取时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 的表决票的寄送地点,并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即:专 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 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电话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投票,自 2020年 5月 28日起,至 2020 年 6月 23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 费)选择 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基金管理人也将 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 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 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同一类别内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规 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 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或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但其他要件均符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寄送地点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 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 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电话表 决或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由基金管理人主动与预留 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 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所有议题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 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明确表决 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的纸面表决票和电话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 决意见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符合以下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 6公募 基金业务转人工) 电子邮件:gmkf@bocichina.com 网站:www.bocifunds.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 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一、关于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 二、关于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 书 三、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四、授权委托书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和《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事项,变更本基金的基金名称、运作方式、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条款、信息披露内容 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转型方案详见附件二:《关于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下简称“《转型方案》”)。 本议案如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方案》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办理本基金转型的各项具体事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 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关于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通过即视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同意在选择期内突破原基金合同对封闭期、开放期等的相关约定。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关于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成立于 2017年 1月 25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中银证 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 2、本基金实施转型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基金转型的方案存在无法 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 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拟由“契约型、定期开放”改为“契约型开放式”,同时,本 基金的基金名称拟变更为“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转型以后,申购、赎回安排、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估值条款、信息披露内容等将相应发生调整,具体详见下文第三条中《<中 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本基金的赎回费设置将相应调整,拟由原: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 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个封闭期 1.50% N≥1个封闭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100%计入基金财产。” 调整为: “(1)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年 0.50% 1年≤Y<2年 0.10% Y≥2年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1 年 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以此类推。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3)对于《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确认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上文第二条 的方案要点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基金名称由“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中银 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名称修改为“《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名称的修订内容不再一一列举)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瑞益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瑞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中 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本基金合同中与 基金募集、发售、认购等相关的内容仅适用 于原“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 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模式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起至 6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6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下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6 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3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 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对应月度 的最后一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删除 无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如未来法 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 产等,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 范围进行调整 无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 的定义进行调整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6个 月月度对日的期间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 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定期开 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力求取得超越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挖 掘市场投资机会,力求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 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 日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 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 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原“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删除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起至 6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6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6个月月度对 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删除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具体示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 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 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 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 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 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 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 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对其他赎回 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 申请人 2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全部予以 确认,且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 提下,在仍可接受支付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 赎回申请人超过 2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对当日已确认未支付部分可以延缓支 付,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 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取消赎回或 延期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 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延期办 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 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 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 期办理赎回的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办理赎 回业务。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 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实 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 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 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无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 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 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定期开 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力求取得超越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挖 掘市场投资机会,力求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券、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券、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开放期内,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封闭 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同业存单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税 收、货币、汇率、产业政策等)及资本市场 资金环境,动态评估不同资产大类在不同时 期的投资价值及其风险收益特征,在股票、 债券和货币等资产间进行大类资产的灵活 配置。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 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 者本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 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 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 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 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 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 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 风险调整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 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 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针 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 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谋 求避险增收。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 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 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 求避险增收。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 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 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 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 汇率政策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 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 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 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 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本基金在投资股票时,将根据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同时根据个股估 值水平(中证 800指数的市净率 P/B)决定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上月末中 证 800 指数市 净率 P/B 在过 去 10年每日市 净率 P/B 中的 分位数 本 月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下限 本 月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上限 90 分位及 以上 0% 45% 75 分 位 (含)至 90分 位 10% 55% 25 分 位 (含)至 75分 位 45% 90% 25 分位以 55% 95% 下 本基金将科学把握建仓节奏,遵守投资 策略,适时控制仓位,力求通过仓位控制进 一步降低基金资产收益的波动性。如果今后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 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上述策略的 指数出现或随着市场环境、相关政策的不断 变化,上述策略或使用的基准指数不再适 用,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 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 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的 2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每一封闭期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8)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第(2)、(12)、(19)、(20) 条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第(2)、(9)、(16)、(17)条 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 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险 特征的投资品种。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 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 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 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 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 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 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 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流通受限的 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3、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 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 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 基金变更注册事宜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 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 (五)临时报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25、本基金连续 30、40、4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时;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删除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 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 后一日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申请的确认以 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 次日终止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删除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 免责: 无 一、……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 免责: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 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 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将一并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四、转型前后的交易安排


(一)选择期 自《关于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 20个开放 日的选择期(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继续持有 或赎回、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选择。在选择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放 申购。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关于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的通过即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内突破原基金合同对封闭 期、开放期等的相关约定: 1、如表决通过之后,本基金仍处于封闭期的,则封闭期提前结束,本基金 进入选择期;如表决通过之后,本基金处于开放期内,但原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不满足选择期时长的,开放期将相应延长。 2、选择期期间,不适用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第三条中关于任一 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触发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约定。 3、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 选择期内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4、本基金选择期内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上述相关事 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二)《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 的正式转型,将原“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按各自类别相应变更登记为“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


自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时失效,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 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中 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 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 转型的议案。


(二)选择期内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选择期内遭遇大规模赎回,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期内将尽可能保证基金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过程中出现相 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三: 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其持 有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要件均符合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规定,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盖章部分填写 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 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 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 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所有基金份额(包括其持有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本表决票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funds.com)下 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 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 6月 23日 17时的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 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 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人(或本机构)重新进行有效的授权,本 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 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 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所有基金份额(包括其持有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其持 有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 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