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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月度债A(000089)

民生月度债: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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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3] 246 号文核准募集的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3年 4月 25 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5月 26日起,至 2020 年 6月 19日 17:00 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贵宾楼北侧 联系人:张磊 电话:(010)88566576 邮政编码:100087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388 咨 2 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内容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5 月 25日,即在 2020年 5月 25日下午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 决。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 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 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 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 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 3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5月 26日起,至 2020年 6月 19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 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咨询。 五、计票 4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以上; 2、《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5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0%(含)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 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 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 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 400-8888-388 会务常设联系人:张磊 联系电话:(010)88566576 电子邮件:services@msjyfund.com.cn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监督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6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 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4、见证机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8888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4、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将在《民生加银高 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转型生效日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 记,即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 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00089。 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 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00090。原民 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 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00715。并将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转型实施之前预留不少于 20 个开放日的选择 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或转出,选择期内赎回或转出可以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 运作期到期日方可进行赎回的限制,具体销售机构的操作规则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5、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费率设置情况将按 照更新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民生加 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并在《民生加 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执行。 7





附件一:《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的说明》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5月 22日


8 附件一: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进行转型,主要内容包括调整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 的投资、份额分类、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 以及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开放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 择赎回或转出,选择期内赎回或转出可以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到期 日方可进行赎回的限制,具体销售机构的操作规则详见销售机构公告。修改后 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 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 转型方案实施具体的转型操作。具体说明见附件四。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 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9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5月 22日


10 附件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民生加银家盈 理财月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 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 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 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 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的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 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 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 11 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2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 2020]年[6 ]月[19 ]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 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 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 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13 附件四: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民生加 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属于民生加银 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 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5、根据《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 选择赎回或转出。在前述选择期内,赎回或转出可以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 运作期到期日方可进行赎回的限制,具体销售机构的操作规则详见销售机构公 14 告。 6、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投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则,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7、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8、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A类与B类基金份额间的升级和降级规则仍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调整方案要点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基金的名称 调整基金的名称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调整基金的份额类别 调整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00089。 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 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00090。原民 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 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00715。 (三)调整基金的运作方式 调整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 (四)调整基金的投资范围 调整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15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所 指的高等级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 AAA(含)以上的信用债。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五)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为“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采用价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 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 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上’的投 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 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 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期和 阶段基金在各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 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 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 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16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 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 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 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 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 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 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及高等级信 用债券。其中,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 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 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 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 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 (六)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高信用等级债券财富指数”。 (七)调整基金的投资限制 调整基金的投资限制为“(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投资于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 17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一年;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剩余 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含权债券以行权日计算剩余期限;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除(2)、(9)、(11)、(13)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八)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 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为:“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9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2.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20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九)调整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调整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为“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21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本基金 C类和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各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十)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费用 调整后的基金申购、赎回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见下表: 基金费率 费用类别 费率(设申购 金额为 M) A类份额 C类和 E类 份额 申购费(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养老 金客户) M<100万 0.06% - 100 万≤M<200 万 0.04% 200 万≤M<500 万 0.02% M ≥500 万 每笔 500元 申购费(其他客 户) M<100万 0.60% 100 万≤M<200 万 0.40% 200 万≤M<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 500元 22 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时间 T A类份额 C类和 E类 份额 T<7 天 1.5% 1.5% 7 天≤T


0% 0% 销售服务费率 - - 0.25% 管理费率 0.30%/年 托管费率 0.10%/年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 调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调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为:“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 调整基金的信息披露 调整基金的信息披露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三)其他对基金合同的必要调整 23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 法规及转型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 《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即《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即《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 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246 号文) 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年 4月 17日至 2013 年 4月 2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3年 4 月 25日生效。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本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 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 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依据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转型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24 通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 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 记,即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 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00089。 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 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00090。原民 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 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00715。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基金转型 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基金转型调整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 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 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5月 22日 25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注册前的《基金 合同》”)与《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变 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条款 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 转型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 26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家盈理 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 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高等级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27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 28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 29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运作周期:指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每一个月为一个运作周 期


36、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 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 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 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7、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 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下同)起对应的次一个月的月度对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此对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个 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日,原《民生加银 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终止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3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57.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8.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 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金 额或销售渠道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和 E 类三类基金 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6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 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 金份额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销售渠道及销售服务费用收 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本基 金将设 A 类和 C 类和 E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 31 6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 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 的客观事件 基金份额净值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 (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 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 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一)基金的名称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 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高等级信用债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32 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每个运作期 到期日前,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 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A 类和 B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 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 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基金份额对应 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 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 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赎回事宜。 对于 E 类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 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 一工作日起,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一个月 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月度对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作期起始日 (含起始日)进行预约赎回,可预约时间截止 至本运作期到期日的前 1 个工作日 15:00。如 果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的 前 1 个工作日 15:00 前未申请预约赎回,则自 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销 售渠道及销售服务费用收取的不同,因此形成 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C 类 和 E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E 类 基金份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金 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 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3 下一个运作期。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 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 支付收益的结转。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前 1 个 工作日 15:00 前申请预约赎回的,基金管理人 按照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 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 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 销售渠道的不同,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 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和 E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 34 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 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 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 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 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E 类 基金份额不适用 A 类与 B 类基金份额间的升级 和降级规则。 四、基金的 历史沿革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家盈 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3] 246 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 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至 2013 年 4 月 23 日公开 35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 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X 年 X 月 X 日《关于准予民生加 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的批复》,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事宜进行变更注册,并自 X 年 X 月 X 日至 X 年 X 月 X 日民生加银家盈 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家盈 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份额分 类、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 的信息披露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X 年 X 月 X 日起,由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36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的 存续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 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 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7 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38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 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一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 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9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 一开放日的申请。 3.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作期起始日 (含起始日)进行预约赎回,可预约时间截止 至本运作期到期日的前 1 个工作日 15:00。如 果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的 前 1 个工作日 15:00 前未申请预约赎回,则自 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运作期。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前 1 个 工作日 15:00 前申请预约赎回的,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注册登记机构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因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序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顺序赎回; 注册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申请提交当日即运 作期到期日对应的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 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对超出到 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 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登记机 构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0 款项;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权利,致使 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41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E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42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 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E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43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发生上述除第 4、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除第 4、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44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45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46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47 权利义务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规则;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48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49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时,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 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或销售服务费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50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或收费方式;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 费率或收费方式;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51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 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 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 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 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法规要求,可补充会议 召开的其他方式或表决形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52 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 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 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53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含)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54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 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55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 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含)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56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 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 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57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58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59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 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 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 字样。 60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61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 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 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 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 十、基金的 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 定订立《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 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 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 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 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 (一)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62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 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 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 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 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 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 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 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 63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 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 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 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 股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 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高等级信用债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 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及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 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所指的高等级信用债为信用评级 在 AAA(含)以上的信用债。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64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为基本原则,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充分评估的基础上, 判断金融市场利率的走势,择优筛选并优化配 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积极的投 资组合管理,将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合 理的水平,提高基金的收益。 1、利率策略 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况 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和 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判断金融 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做出充 分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历史及经验数据,确定 资金的时间价值、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动态调 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发债主体的经营能力、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等,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 内部信用评级方法,对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 行全面有效的分析,从而降低因信用风险所带 来的投资损失。内部的信用评级将结合行业所 处的生命周期、公司的发展状况以及未来的发 展战略等,从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 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四个方面进行定量 分析,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内部控制、外部支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采用价值分析方法, 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 观经济运行指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 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 期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 上”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 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 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 断市场时机,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 确定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基金在各类固定收益类 证券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 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 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 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判断未来 65 持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对定量分析进行补充, 从而提高内部信用评级的有效性,挑选出信用 风险低、具有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本基 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来适时跟踪 发债主体的发展状况,对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 进行适时评价,从而有效的抓住市场的交易机 会。 3、个券选择策略 选择个券时,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优先 配置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 此外,本基金也将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 (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 信用类债券。除安全性因素之外,在具体的券 种选择上,本基金将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从 而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 析收益率出现偏高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 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 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 关注。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 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 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 流动性债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 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 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 准备。 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 同时,在日常的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 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 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 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 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 金将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 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 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 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购等要素,还将 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 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 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 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 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 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 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 66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 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力。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及高等级信用债券。其中,信 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 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 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 营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 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 的价值评估。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 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 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 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高信用等级债 券财富指数 中债高信用等级债券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较高信用 等级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 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 券种主要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 公司债等固定收益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能够反映较高信用等级债券市场总 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67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和普 通债券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 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 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一 年;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 其中含权债券以行权日计算剩余期限;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68 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 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 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 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9 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 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 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 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 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8)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2)、(9)、 (11)、(13)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70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7)、(9)、(10)项另有 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1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 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 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72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 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 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 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73 算。 (8) 组合中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回售 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9)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 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10)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 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 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 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 的财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74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 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 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 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 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 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 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75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 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 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 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 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 76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价值,并披露临时报告。 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 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6.存款的估值方法 77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 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 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78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79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 定延迟估值; (七)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 师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费; 80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3.本基金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 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费率。E 类基金份额不适用 A 类与 B 类基 金份额间的升级和降级规则。各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 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3.本基金 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5%。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 各个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8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根据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六、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本基金根据每日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以 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 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采取去尾原则,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 止;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 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 4.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 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 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2 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 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 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 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 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 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 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 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 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3 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进行收益结转确 认(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十七、基金 的会计和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84 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 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85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 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关于审议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86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当日基金的净 收益 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至小数点后 4 位。 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100110000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i i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 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如 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87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88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89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 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程度 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基金份 额升降级规则; 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90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 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91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 节的规定进行。


十九、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 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9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 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 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93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94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十二、基 金合同的效 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 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 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经 2019 年 XX 月 XX 日民生加银 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自 2019 年 XX 月 XX 日起,《基金 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中国证监会 95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