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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60天A(519721)

交银60天: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 519721;B类
519722)的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宜,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5月 22日起至 2020年 6月 22日 17:00止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郝婷婷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之用(如“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5月 21日,即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交
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fund001.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
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
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
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
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年 5月
22日起至 2020年 6月 22日 17:00以前(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
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郝婷婷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之用(如“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
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
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
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fund001.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
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
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
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
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
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
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
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
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
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
间为准。2020年 6月 22日 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或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无法辨认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
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的时间为准。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
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即本次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联系人:郝婷婷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 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
费),(021)6105500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
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正常办理赎回业务,业务受理不受影响。相关业务受理若有变化,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相关公告。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
《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及修改
基金合同事宜。基于此次本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事宜,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
式、清盘条款、份额类别、申购与赎回、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限制、基金的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以及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具
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及附件《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
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制订有关基金
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为实施本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事宜,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
据《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
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本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实施前
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实施前,
制订有关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正式实施的日期等事项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二: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
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当前所
使用的证件号码,基金份
额持有人若因证件号码发生过更新或其他原因不确定其基金账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 
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查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 或“弃权” 意见的,在
相应栏内划“√” ,同一议案只能
表示一项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为多个的,若无注明,以上表决意见视为持
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
全部基金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作出的表决意见。
4. 未填表示意见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份额数
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
权” 。
5.本表决票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下载并打印
等方式获取。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券
报》于 2020年 5月 21日公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
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
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和本公告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为多个的,若仅以其中部分账户所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授权受托人参会和投票的,应当注明该账户号码。若不注明的,视为授
权受托人就其全部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
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
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因证件号码发生过更新或其
他原因不确定其基金账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
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查询。
  4.具体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请参见《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正文。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则其授权无
效。
  6.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fund001.com)并
打印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
明
  一、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3年 3月
13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事宜。
  本次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须经参加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存在
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
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
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本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实施
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实施前,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正式实施的日期、实
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规则并提前公告。修订后的《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自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正式实施日起生效。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
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在投票表决截止日后,因不符合上述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能成功召
开,那么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该次大会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
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
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
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严格地控制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特此说明。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率说明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3%
1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1%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每笔交易 1000元
  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2%
1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02%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每笔交易 1000元
  2、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附件: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准以及变更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原《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转型实施日: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实施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交银
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
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68号文
核准,自 2013年 3月 4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3年 3月 8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3年 3月 1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
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于 2020年 X月
X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同意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投资限制、基金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以及其他部分
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具体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
2020年 X月 X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交银施罗德理财 60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
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开放日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
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
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
  设立日期:2005年 8月 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
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