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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保A级(150225)

证保A级: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中证 800证券
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证保”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5月 26日起,至 2020年 6月 30日 17:00 止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0 年 7月 2日 
4、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 1座 23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中证 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 书》(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5月 26日,即在 2020年 5月 26日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 2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 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 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 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6月 30日 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 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 4 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 面注明:“博时中证 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设立投票专 区(博时证券保险指数分级(160516):https://www.bosera.com/fundvote/160516.html; 博时证券保险指数分级 A(150225): https://www.bosera.com/fundvote/150225.html; 博时证券保险指数分级 B(150226) : https://www.bosera.com/fundvote/150226.html;) 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投票。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投票专区进行投票的, 应准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基金账号等相关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五、授权(仅适用纸质投票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通过纸质投票方 式进行投票。 1、纸面授权方式 3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 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授权方式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95105568)授权 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截止时 间为本次大会投票截止日(即 2020年 6月 30日)15:00。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4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授权和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电话授权为准;存在多次有 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3)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 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 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4)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 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 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 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 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或存在其他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情 形,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5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 A份额和博时证保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 有效表决票的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 A份额和博时证保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转型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 间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中证 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博时证保份额、博时 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够成 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 A份额、博时证保 B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重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 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6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连续 2个工作日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请予以留意。 4、本基金证保 A份额与证保 B份额的首次停牌时间为《博时中证 800证券保险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刊登日当天开市起至当日 10:30 止,10:30 后复牌。 5、本基金证保 A份额与证保 B份额的第二次停牌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 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30 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开市起复牌。 6、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5月 21日 附件一:《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五:《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的基金合同对照表》 7 附件一: 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中证 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 时中证 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博时中证 800证券保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证保”)实施转型。《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博时证保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博时证保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5月 21日 8 附件二: 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类别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博时中证 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或存在其他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情形,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 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 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 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9 10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 开的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 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博时 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 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1 附件四: 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证保”或“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05 月 19 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 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博时证保转型事宜属博时证保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博时证保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 A 份额 和博时证保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博时证保的变更注册,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二、博时证保转型方案要点 (一)转型方案要点 1、更名 基金名称由“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博时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证券公司指数”)。 2、变更标的指数 跟踪的标的指数由“中证 800证券保险指数”变更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3、申请子份额终止上市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申请办理博时证保 A份额和博时证保 B份额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3、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博时证保 A份额、博时证保 B份额将根据转型 方案的约定全部转换为博时证保场内份额,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机 12 制。 5、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条款 6、增加自动清盘条款 增加“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将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的约定。 7、修改基金费用 调整基金费率,管理费率由年费率 1.0%调整为 0.50%,托管费率由年费率 0.22%调整为 0.10%,赎回费率同时也做了相应调整。详细情况请见下文“(五)转型后基金的赎回费用的 结构与费用水平”。 (二)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将安排不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或者卖出),具体时间和业务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博时证保份额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 免博时证保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 回方式等。 (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份额转换基准日,并在该日将博时证保的各类基 金份额转换成博时证券公司指数基金份额。将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保 B份额转换成博时 证保份额的场内份额。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博 时证保 A份额、博时证保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博时证保份额的场内份 额。博时证保 A份额(或博时证保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博时证保份额的场 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 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着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博时证保 A 份额、博时证保博时证保 B份额,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 金资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博时证保 A份额(或博时证保 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博时证保 A份额(或 博时证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博时证保 A份额(或博时证保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博时证保份额的场 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博时证保 A份额(或博时证保 B 份额)的份额数×博 时证保 A份额(或博时证保 B份额)的转换比例 13 博时证保份额的场内份额自动转为博时证券公司指数的场内份额,博时证保份额的场外 份额自动转为博时证券公司指数的场外份额。博时证券公司指数份额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条件下申请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的生效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博时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情况详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转型后基金的赎回费用的结构与费用水平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需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在通常 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许可使 用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整(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 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收费。 4、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情况 14 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00% 50 万元≤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万元 1000 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 比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表 2: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 日≤Y<1个月 0.10%


Y≥1个月 0


表 3: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1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向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向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六)博时证保转型前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对照表 详细情况请见附件五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博时中证 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的历史沿革 博时中证 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83号文注 册,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4月 27日至 2015年 5月 12日公开募集,募 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5 月 19日生效。 15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依据《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基金法》的规定, 终止上市、转换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条款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博 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 A份额和博时证保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通过持有人的大会表决,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法律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实现难度较小。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 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不存在技术障碍。 3、变更运作机制的可行性 博时证保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转型后基金的相关特性调整其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申购赎回规则并对基金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4、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博时中证 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申请,并将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 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 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若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未获通过, 则本基金继续存续运作。 (二)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 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16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195140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网址:http://www.bosera.com 17 附件五: 《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的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拟修订后《博时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全文 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第一 部分 前言 三、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博时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 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 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 800证券保险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无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18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19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 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单位 23、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 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8、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2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 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0、标的指数:指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指数代 码:399966) 28、标的指数:指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指数代码 399975) 31、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博时 3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 20 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博时证保份额)、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博时证保 B 份额)。其中, 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 始终保持 1:1 不变


31、博时证保份额:指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2、博时证保 A 份额:指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3、博时证保 B 份额:指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进取收益类份额 34、年基准收益率:指博时证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 3.5%;每份博时证保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0 元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 诺或保证博时证保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约定收益及 本金,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博时证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


35、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3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5、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6、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21 保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4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41、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博时证保份额与博时证保 A 份额、博时证保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4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博时证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一份博时证保A 份额与一份博时证保B 份额 的行为


4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博时证保 A 份额与一份博时证 保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博时证保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4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 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 部份额将确认为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 外赎回 4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率自动分离为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 保 B 份额)、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保 B 份额上 市交易、以及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2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博时证保 A 份额、博时证保 B 份额的 行为 47、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博 时证保份额净值、博时证保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博 时证保 B 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 折算 48、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 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49、不定期折算:指当博时证保份额净值、博时证 保 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博时证保 B份额参考净值满 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行为 5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5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起失效 5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 无 23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6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无 6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博时证保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 A 份 额与博时证保 B 份额)的 10%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6、虚拟清算:指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 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 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的估算 价值


7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 T 日 本基金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的估算价 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 证保 B 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无 7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7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24 8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八、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博时证保份额)、 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份额(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 (博时证保 B 份额)。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 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 七、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 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 前公告。 25 时证保 B 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博时证保份额,并可选择将其 申购的博时证保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份额按博时证保份额进 行确认,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 其持有的博时证保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博时证 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场内的博时 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保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即“博时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 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删除“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章节全部内容 无 26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修改 为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删除“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章节全部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83 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博时中证 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生效。 博时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8]1894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而来。 2020 年





日至 2020 年











日,博时中 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内容包括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运作方式、标的指数、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和新增提前 终止条款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0 年





日起,《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博时中证全 27 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 更为博时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第六 部分


基金 备案 修改 为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将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 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 请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29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 转型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 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 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 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 30 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 部分


博时 证保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修改 为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仅对基础份额博时证保份额办理申购与赎 回,不接受博时证保 A 份额或博时证保 B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博时证保 A 份额或 博时证保B份额按比例配对合并成博时证保份额后, 选择赎回博时证保份额。 博时证保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办理申购和 赎回。 投资者办理博时证保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 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 外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 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 投资者办理博时证保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基 金份额可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申购,本基金场外 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 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31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博时证保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博时证保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博时证保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 赎回的价格。 32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博时证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4、博时证保份额的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博时证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 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 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博时证保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33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34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博时证保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博时证保份 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博时证保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场外博时证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博时证保份额先按四舍五入 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博时证保份额的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博时证保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场外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先按 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 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35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博时证保份额的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办理博时证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8、办理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 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36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37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 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 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删除“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 保 A 份额、博时证保 B 份额”等表述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4、暂停赎回 博时证保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博 时证保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38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39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二)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第八 部分 &第 九部 整章删除如下章节 第八部分


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保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 第九部分 博时证保 A份额与博时证保 B份额的终止 无 40 分& 第十 部分 &第 十一 部分 运作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博时证保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41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 发[1979]7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438779.124100 万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 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42 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博时证保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种类份额具有同等合法权益,1、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博时证保份额、依法转 让其持有的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 A 份额、博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43 持有 人大 会 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 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终止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保 B 份额的运 作; (11)终止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保 B 份额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博时证保份额、博时 证保 A 份额、博时证保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低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4 (5)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即“博时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将本基金转换 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全部修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博时证保份额、 博时证保 A 份额、博时证保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 上(含 10%)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删除“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 A 份额、博时证保 B 份额”相关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 45 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删除“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 A 份额、博时证保 B 份额”表述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会议通知 载明的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46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 A 份额、博时证 保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 A 份额、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 47 条件 和程 序 博时证保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博时证保、博时证保 A、博时证保 B 各自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 A 份 额、博时证保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 A 份额、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48 博时证保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 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 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9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指数为本基金的目 标,力求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下、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 4%以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90%~95%,其中,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成分 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10%,其 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以跟踪指数为目标,力求 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 离度控制在 0.35%以下、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 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90%,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分股和备选 成分股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证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5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 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 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 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 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 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当标的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时,本基金将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为避免在成分股调整日集中抛售 与集中买入而带来过高的冲击成本,本基金可根据 标的指数成分股的选样方法,审慎研判预期将被剔 除的成分股、预期将入选的成分股,并据此提前对 指数化投资组合作逐步调整。 因分红、增发、配股等而导致成分股在指数中的权 重改变时,本基金将根据完全复制策略,在密切监 测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的前提下,对组合进行相 应的调整,以期降低冲击成本。另外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 整,在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同时,稳妥应对基金申 赎。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 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组合复制法,按照成份股 在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 资组合,同时为实现对标的指数更好的跟踪,本基金 将辅以适当的替代性策略调整组合。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 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 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采用组合复制法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取组合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 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 51 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 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投 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如出现股票停牌、股票流动性较差或其他影响指数复 制的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 以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 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 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重新调 整时,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它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 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 跟踪误差。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 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 52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三)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 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 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 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 个券选择。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 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 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以对冲风险资 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利用股指期货 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 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 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效率,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 53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其中,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 分股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现 金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1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54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55 除上述第(2)、(10)、(14)、(15)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 56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


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为样本空间,选择综合金融、保险行 业的股票作为样本,采用派许加权方法,按照样本 股的调整股本数为权数加权计算而得。 2、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 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基金采取如上的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是:1、本 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投资目标,基金资产将主要 投资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 股,故选取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收益率×95%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2、考虑到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 的 5%,故选取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本基 金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或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由其他指数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 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基金采取如上的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是:1、本基 金以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为投资目标,基金资 产主要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 成分股,故选取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95% 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2、考虑到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 的 5%,故选取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本基金 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指数编制单 位变更或停止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编制、发布或 授权,或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 57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 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 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 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 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 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等原因,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 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 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 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跟踪指数的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就三级基金份额而言,博时证保份额为常规指数基 金份额,具有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博时证保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博时证保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跟踪指数的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 的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 三部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58 分


基金 的财 产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本基金若转为 ETF 联接基金,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59 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按照虚拟清算的方式,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收 益划分规则进行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包括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包括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60 额净值,以及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包括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61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应当暂停估值; 62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的上市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的上市费用及年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63 与税 收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许可使用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许可使用费 64 基金管理人需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 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 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每季度支付 一次,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整(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一个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收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向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 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 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 法,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具体计提方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如与指数 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 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 五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 65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 保 A 份额、博时证保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如果终止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保 B 份 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 分红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深圳 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不能选 择红利再投资;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66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删除“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章节所有 内容 无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7 的会 计与 审计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68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69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70 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博时证保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或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上 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博时证保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博时证保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博时 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博 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六)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 71 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72 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指数使用许 可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 市;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73 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博时证保 A 份 额与博时证保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 错误达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博时证保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博时证保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博时证保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博时证保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开始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七)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 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74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24、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5、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保 B 份额停复牌、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运作; 26、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保 B 份额终止运作; 27、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保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博时证保 A、博时证保 B 的份额转换;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 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75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博 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76 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77 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博时 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 证保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博时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78 证保、博时证保 A 与博时证保 B 三类份额各自的应 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博时证保份额、博时 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保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上述各类别基金份额占该类 别份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在本基金的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保 B 份 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79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管辖。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