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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美国房地产(人民币)(000179)

广发美国房地产: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〇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3年5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19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跟踪美国MSCI REIT指数,该指数受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本基金的 投资对象REIT本身为上市股份公司,具有现金流稳定、分红率高的特点,其风险收益特征通 常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但REIT价格的波动幅度在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水 平。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 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对销售服务费的信息进行更新,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5月1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月7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2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财产的估值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 75 第十八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4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6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68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发美 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指《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3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 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4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 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


5 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括 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REIT: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房地产投资 信托)的缩写,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 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 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 90% 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 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7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 REIT 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房地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汇 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 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 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 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 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 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 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另外, 美国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 能力和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 具,因此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 的收益率有所差异。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 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美国)出现大的 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


8 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 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情况下,美国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展等方面的 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美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美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 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另外,美国的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 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 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或对价的风险。 本基金对 MSCI 美国 REIT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及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投资标的 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以跟踪 MSCI 美国 REIT指 数为原则,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于美国 REIT(房地产投资信 托)市场的有效投资工具。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 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 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


9 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方式”和“(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详细了解本基金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方式”和“(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详细了解本基金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 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十七、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10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并通过严格的 风险管理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 出证券的风险。 7、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11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跟踪 MSCI 美国 REIT 指数的表现,该指数反映美国上市交易的 REIT(房地产投资 信托)的市场波动,REIT价格会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影响而波动。因此,美国房地产市场的 表现是本基金最大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美国房地产市场、美国证券市场和 美国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REITs 具有现金流稳定、分红率高的特点,其风险收益特征通常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 但 REIT价格的波动幅度在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水平。 2、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 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 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对本 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而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导致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12 3、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本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净值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 确定性,可能因素包括: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7)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8)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5、本基金开通了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务处理的 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13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5%,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5%。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美国 REITs市场中的 MSCI美国 REIT指数(即 MSCI美国房地产投资信 托指数,英文名称为 MSCI US REIT Index)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 MSCI美国 REIT指数为 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其中,对 MSCI美 国 REIT指数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及以 MSCI美国 REIT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 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 REIT,即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 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 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 资者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原则,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为投资者提供 一个投资于美国 REIT(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的有效投资工具。


14 四、 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5%,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5%。 本基金对 MSCI 美国 REIT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及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投资标的 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REIT投资策略 1、REIT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 MSCI 美国 REIT 指数,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组合。 2、REIT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REIT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分红、增发、送配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 REIT 组合进行适当调 整,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受停牌、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依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 REIT 组合进行适 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组合根据所跟踪的 MSCI 美国 REIT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 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15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权益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 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 REIT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若因其出现停牌限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财务风险较 大、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也可以选择与其行业相近、定 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 REIT来代替。 4、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本基金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时,以跟踪偏离度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误差为辅助 监控指标,对投资组合的日常调整就以最小化跟踪偏离度为原则,以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 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规避外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据。 2、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有 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 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16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 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 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国际业务部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 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 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方法 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 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国际业务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 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 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 禁止行为与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7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18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19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三)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20 约定。除前述本基金投资组合限制第(7)、(8)条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个工作 日延长到 3个月。 七、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MSCI 美国 REIT指数(MSCI US REIT Index)。 当指数编制单位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变更指数编制方法使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数、或取消对本基金使用标的指数的授权等非因本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 继续使用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 分析拟采用的标的指数变更方案是否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是否采用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决定标的指数变更事宜, 如决定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MSCI美国 REIT指数采用市值加权的编制方法,以MSCI美国投资市场 2500指数(MSCI US Investable Market 2500 Index)成份股为选样空间,选取那些在美国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交 易较为活跃的且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出租或经营收入的 REIT 作为指数成份股,以充分反映美 国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市场的整体表现。 截至 2012年 12月 31日,MSCI美国 REIT指数共有 117只成份股,总市值 4794亿美元, 前 10大权重股占比 45.4%。该指数大约覆盖整个美国 REIT市场 85%的市值。 MSCI美国 REIT指数的特点包括: (1)广泛准确代表美国房地产 REIT; (2)透明度好,有规可循的指数制定法; (3)定期复审指数,通过每个季度的指数审查,来反映发展变化的 REIT市场。 MSCI美国 REIT指数基本资料 指数名称 MSCI美国 REIT指数 发布日期 2005年 6月 基期 1994-12-30 基点 200


21 指数公司 MSCI 调整频率 每半年 覆盖区域 美国 REIT 成份股数 量 117 市值规模 4794亿美元


数据来源:MSCI MSCI美国 REIT指数的构成 排序 REIT类型 成份股数量 市值规模 (亿美元) 指数权重(%) 1 特定项目 REIT 30 1367.2 28.52% 2 零售商业 REIT 29 1298.2 27.08% 3 住宅 REIT 17 850.0 17.73% 4 写字楼 REIT 19 677.4 14.13% 5 混合 REIT 16 361.9 7.55% 6 工业建筑 REIT 6 239.2 4.99% 注:统计日期为 2012年 12月 31日;数据来源:彭博 MSCI INC.(“MSCI”)及其附属机构,其信息提供方,任何参与编制、计算或设立 MSCI指数的第三方,或与编制、计算或设立MSCI指数有关的第三方(统称为“MSCI关联 方”)未发起、支持、销售或推介本基金。MSCI指数系 MSCI的专有财产。MSCI及 MSCI 系列指数名称是 MSCI 或其附属机构的服务标识,并已许可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特定目 的使用该服务标识。MSCI关联方未就投资基金或特别投资于本基金的适当性、或任何MSCI 指数跟踪相应股票市场表现的能力,对该基金的发起人或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做出 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MSCI 或其附属机构是特定商标,服务标识及标识的名称, 以及由 MSCI 不考虑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起人或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而确定、构建并 计算的MSCI系列指数的许可方。MSCI关联方没有义务在确定、构建或计算MSCI系列指数 时考虑本基金的发起人或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的需求。MSCI 关联方不负责并且 未参与确定本基金的发售时间、发售价格或发售规模,也未参与确定或计算本基金赎回的计 算公式。此外,就本基金的管理、销售或发行,MSCI 关联方对本基金发起人或持有人、或 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尽管 MSCI为构建或计算 MSCI系列指数会从其认为可靠的来源获取信息,但 MSCI关 联方不保证或担保任何 MSCI 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的独创性、准确性及/或完整性。MSCI 关


22 联方未就本基金发起人、本基金持有人、任何个人或机构使用任何 MSCI 指数或其中任何数 据的结果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MSCI关联方不应对MSCI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的错误、遗 漏或中断,或与之相关的错误、遗漏或中断承担责任。此外,MSCI 关联方未做出明示或暗 示的任何保证,并且 MSCI 关联方在此明确表示不对任何 MSCI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基于特 定目的的适销性和适当性做出保证。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即使已告知损害发生的可 能,MSCI关联方不对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定的、惩罚性的、附随的或任何其他损害(包 括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MSCI美国 REIT净总收益指数(MSCI US REIT Net Daily Total Return Index)。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具有 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投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


23 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二、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将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并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 2、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 则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 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通常情况,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高 费用的投票事项。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 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 持有信息。 十三、 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 券商: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 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 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实力。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研究支持服务。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举办推介会、及时沟通市场情况、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24 (4)其它指标。主要包括券商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十四、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在未来,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选择境外投资顾问,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境外投资顾问,此事项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十五、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年 9月 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2,244,564.13 88.11 其中:普通股 801,606.41 0.53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131,442,957.72 87.57 2 基金投资 999,215.11 0.6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2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054,820.52 10.03 8 其他资产 1,793,841.78 1.20 9 合计 150,092,441.54 100.00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32,244,564.13 90.44 合计 132,244,564.13 90.44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股票及存托凭证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特种房地产投资信托 25,938,000.50 17.74 住宅房地产投资信托 24,861,209.62 17.00 零售业房地产投资信托 21,531,179.69 14.72 医疗保健地产投资信托 16,812,450.80 11.50 办公房地产投资信托 15,555,884.10 10.64 工业房地产投资信托 12,230,235.38 8.36


26 多样化房地产投资信托 7,409,676.69 5.07 酒店及娱乐地产投资信 7,104,320.94 4.86 房地产经营公司 801,606.41 0.55 合计 132,244,564.13 90.44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英 文) 公司名称(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 券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Prologis Inc 安博 PLD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2,305.00 7,416,869.98 5.07 2 Simon Property Group Inc 西蒙房地产 集团公司 SPG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6,274.00 6,907,027.06 4.72 3 Equinix Inc Equinix有限 公司 EQIX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550.00 6,323,455.52 4.32 4 Public Storage 公共存储公 司 PSA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3,071.00 5,327,479.23 3.64


27 5 Welltower Inc Welltower股 份有限公司 WELL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7,252.00 4,649,680.61 3.18 6 Equity Residential 公寓物业权 益信托 EQR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7,207.00 4,397,050.91 3.01 7 AvalonBay Communities Inc AvalonBay社 区股份有限 公司 AVB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2,710.00 4,127,350.48 2.82 8 Digital Realty Trust Inc 数字房地产 信托有限公 司 DLR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4,026.00 3,696,404.06 2.53 9 Ventas Inc Ventas 公司 VTR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6,974.00 3,602,307.33 2.46 10 Realty Income Corp Realty Income公司 O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5,563.00 3,017,092.89 2.06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8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 金 类 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1 VANGUARD REAL ESTATE ETF ETF基 金 开放 式 The Vanguard Group 999,215.11 0.68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491,415.12


29 4 应收利息 1,874.35 5 应收申购款 1,202,303.7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98,248.52 8 其他 - 9 合计 1,793,841.7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30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8.09- 2013.12.31 -1.20% 0.83% -4.58% 1.03% 3.38% -0.20% 2014.01.01- 2014.12.31 26.82% 0.67% 32.12% 0.72% -5.30% -0.05% 2015.01.01- 2015.12.31 6.30% 1.10% 5.85% 1.14% 0.45% -0.04% 2016.01.01- 2016.12.31 13.08% 1.09% 14.60% 1.12% -1.52% -0.03% 2017.01.01- 2017.12.31 -3.04% 0.64% -2.73% 0.65% -0.31% -0.01% 2018.01.01- 2018.12.31 -1.76% 1.00% -0.45% 1.05% -1.31% -0.05% 2019.01.01- 2019.06.30 15.43% 0.80% 16.87% 0.89% -1.44% -0.09% 2013.08.09 至今 65.60% 0.91% 73.08% 0.96% -7.48% -0.05%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1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 8月 9日至 2019 年 6月 30日)





32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 8月 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60.593%、15.763%、15.763%和 7.881%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 准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 规范组成员。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 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33 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 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曾 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 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 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 席。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 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 席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 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 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4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 士生导师,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 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 书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 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 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广发 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35 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优 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利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


36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杰先生,工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专员、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广发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7 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 月 25日至 2019年 11月 14 日)、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月 25日至 2019年 11月 14日)、广发中小板 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月 25日至 2019年 11 月 14日)、广 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9 月 26日至 2019年 11月 14 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年 1月 25日至 2019 年 11月 14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4月 26日至 2019年 11月 14日)。现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4年 4月 1 日起任职)、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起任职)、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4 月 25 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7年 5月 25日起任职)、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月 6日起任职)、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 (自 2018年 8月 6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 8月 6日起任职)、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6日起任 职)、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港股 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纳斯


37 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6日起任职)、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9年 5月 9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 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央企创 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任职)、广 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2月 16日起 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邱炜,任职时间为 2013年 8月 9 日至 2016年 8月 23日;李耀柱,任职 时间为 2016年 8月 23日至 2018年 9月 20日。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敬晗女士、总 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李耀柱先生、基金经理孙敏女士、基金经理余昊 先生、基金经理张东一女士、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王琪女士、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 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敬晗女士担任境外证券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8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39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4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3年 5月 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619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8 日至 2013 年 8 月 2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4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本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年 8月 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下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 的开放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3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人民币、美元的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 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未知价”原则,人民币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赎回币种与其对应 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由于美元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投资者美元申购时,其申购申请的提交日和申购申请受理日 可能有所不同。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44 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 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 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如遇不可抗力,基金管 理人适当延迟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的时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人民币份额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最低美元现汇份额 申购金额为 1 美元(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 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5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人民币申购费率: 投资人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30%。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人民币) 申购费率 M<50万 1.30% 50万≤M<100万 0.70%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人民币) 申购费率 M<50 万 0.52% 50万≤M<100 万 0.28% 100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1000元/笔 注:养老金客户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 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6 3、美元申购费率(目前只有部分销售机构支持美元现汇账户申购业务,具体请参照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投资人以美元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30%。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美元现汇) 申购费率 M<10万 1.30%


10 万≤M<20 万 0.70%


20万≤M<100 万 0.30%


M≥100 万 200美元/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美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美元现汇) 申购费率 M<10万 0.52% 10万≤M<20 万 0.28% 20万≤M<100 万 0.12% M≥100 万 200美元/笔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1 年 0.50% 1年≤N<2 年 0.30% N≥2 年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有期限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超过 7 天(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47 取的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本基金于2014年5月23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C类收费业务模式 (1)C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2)本公司为本基金开通的 C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对持续持有时 间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时间超过 7日(含 7日)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率。 (3)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逐日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帐户,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客户的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 除。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广发基金官方网站、广发基金 APP、广发基金官方微信) 以 C类收费模式购买本公司旗下基金,并持有一年及以上的投资者,收取首年逐日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用,并从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除。自基金份额确认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 所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予以免除。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经销售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服务 费 申购费 C类赎回费 广发美国房地产 指数(QDII) 000179 0.4%/年 0 对持有时间少于 7日(不含)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 有时间超过 7日(含)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率为 0。


48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申请当日指申购申请当日。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人民币,则可得到的人民币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871.67/1.050=9,401.59 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 0.1655 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 美元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 美元 申购份额=9,871.67/0.1655=59,647.55 份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9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当日指赎回申请当日。 例 3: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元人民币 赎回费用 =121,300.00×0.50%=606.50元人民币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人民币 例 4:某投资者赎回 10万份美元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美元折算净值是 0.1912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912=19,120.00美元 赎回费用 =19,120.00×0.50%=95.60美元 净赎回金额 =19,120.00-95.60=19,024.40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美元折算净值为当日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50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汇管理局 的审批情况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0)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51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第(9)、(10)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52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二十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53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本公司于 2014年 5月 9 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 C类收费业务模式,C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 份额与前端收费基金份额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转换规则适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 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关于 C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年 5月 9日发布 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 类收费模式的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 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 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54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 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四、 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55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5、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过错引起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


56 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 MSCI Inc.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向 MSCI Inc.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每日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费在次日按每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1)当 E≤1亿美元时: H=E×0.04%÷365 (2)当 E>1亿美元时: H=1亿美元×0.04%÷365+(E-1亿美元)×0.03%÷365 H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2 万美元(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即不足 2 万美元时按照 2万美元收取。 最低指数使用费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运作每满一季度时支付,每日应支付的指数 使用费按季度从当年支付的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中抵扣。在指数使用费支付日,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章第一项第 3 至第 14 款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57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四、 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 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且同时为本基金主要境外投资市场 的正常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品、存托凭证、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 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 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 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60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 估值程序


61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 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投资顾问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 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美元折算净值为当日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62 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章第四项估值方法中的第 7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前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4、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半年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不超 过六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 50%;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认购、申购的份额,由于 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64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6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68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 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通过网站、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69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70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3、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 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4、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71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73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74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2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81 只, QDII 基金 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76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77 第十八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 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售机构 (1)公司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78 联系人: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公司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2号楼 法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联系电话:010-89198762 传真:010-89198678 客服电话:010-96198(北京),400-66-96198(全国) 网址:www.bjrcb.com (3)公司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4)公司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号 法人:崔磊 联系人:朱珠 联系电话:0411-82311131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5)公司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 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6)公司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公司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号 法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雅婷 联系电话:021-61162160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公司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7792564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80 (9)公司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10)公司名称: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仁法 客服电话:0510-96078 公司网站:www.jybank.com.cn (11)公司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公司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公司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1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30层 法人:宋卫东 联系人:郑媛 联系电话:021—20655746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14)公司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15)公司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16)公司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卢晓晨 联系电话:(010)65169644


82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17)公司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高希泉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8)公司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联系方式:0574-89103171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9)公司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83 (20)公司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1)公司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5号楼 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5号楼 1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热线:400-803-1188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22)公司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66223695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3)公司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号


84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4)公司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25)公司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 幢 1层、2层、9层、11 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26)公司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人:李伏安 联系人:潘鹏程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85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7)公司名称: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杲传勇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号 电话:0533-2178888 客服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28)公司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9)公司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30)公司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86 联系人:徐珣 电话:0571-88261570 传真:0571-88268688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31)公司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法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素苗 联系电话:0757-22382524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2)公司名称: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法人代表:魏礼亚 联络人:葛晓亮 联系电话:0512-63969209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209 网址:www.szrcb.com (33)公司名称: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号 12层 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号 12层 02室 法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10-64068617


87 传真:010-64068776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www.fundsure.cn (34)公司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联系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35)公司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联系电话:029-88365809 传真:029-81887064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36)公司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88 客服热线:95313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37)公司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法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联系电话: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8)公司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39)公司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40)公司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 28号四层


8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 533号 法人:周泽荣 联系人:许悦 联系电话:020-38173552 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电话:4008308001 网址:www.ghbank.com.cn (41)公司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05 法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2)公司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号楼 5层 52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号楼 5层 521室 法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43)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6层 法人:洪弘


90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44)公司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5)公司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 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 1501-1502室 法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46)公司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号中环国际 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联系电话:025-66046166 转 837


91 业务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热线: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47)公司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 799号 5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 799号 5楼 01、02、03 室 法人:冷飞 联系人:曾芸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8)公司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区)湖滨路 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5层 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区)湖滨路 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5层 1号 法人:王荻 联系人:胡越 联系电话:0851-88235678 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49)公司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联系电话:13826420174


92 业务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50)公司名称: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人:张旭阳 联系人:杨琳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51)公司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号楼 法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2)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93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3)公司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54)公司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 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5)公司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6)公司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4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7)公司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 同花顺大楼 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8)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9)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层


95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热线: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0)公司名称: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 幢 11层 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 幢 2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61)公司名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号楼(D区)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号楼(D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2)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 B座 46 楼 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96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63)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法人:梁蓉 联系人:马浩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615482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64)公司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楼 soho现代城 c座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楼 soho现代城 c座 18层 1809 法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59644496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5)公司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9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66)公司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0755-33015740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7)公司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 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68)公司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 层 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 层 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9)公司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8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号通华科技大厦 7层 法人:沈丹义 联系人:叶露 联系电话:021-60818228 传真:021-60810695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70)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 嘉盛中心 30层 3006-3015 室 法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s://www.chtwm.com (71)公司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2)公司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北滨河路 2号 11 幢 2层 2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99 法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5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3)公司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号 1号楼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号 1号楼 B-1108 法人:王利刚 联系人:姚付景 联系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6256518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4)公司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号 A座 1505室 法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联系电话:01085932884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75)公司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100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6)公司名称: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号 1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77)公司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六层 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78)公司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 法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92031-35374 传真:021-20219923


101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79)公司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 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层 B 法人:许宁 联系人:彭雪琳 联系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85622351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htfund.com (80)公司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汉威大厦 15B5(西区 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010-88580321 公司网址:www.jiahongfunds.com (81)公司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02 (82)公司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来科技园 18号院 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010-58160084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3)公司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84)公司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85)公司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19层


103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 7-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www.ttyfund.com (86)公司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层 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342室 法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联系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7)公司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 1503室 法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88)公司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人:陈继武


104 联系人:刘璐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9)公司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业务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90)公司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1)公司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人:刘鹏宇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105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92)公司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93)公司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 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4)公司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号东方纯一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95)公司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6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96)公司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6楼 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号院国际电子城 b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13810222517 业务传真:010-56822000 客服热线: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97)公司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 法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5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8)公司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 室


1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99)公司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00)公司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号 1幢 4层 1座 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京东集团总部 法人:江卉 联系人:邢锦超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www.kenterui.jd.com (101)公司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7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7层 法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联系电话:021-33357030


108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02)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联系电话:0755-86549499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103)公司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层 法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4)公司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10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109 联系电话:0755-23946631 业务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热线: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honorfunds.com (105)公司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6)公司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7)公司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号 9号楼 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号九思文创园 5号楼 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110 客服热线:4008189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08)公司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 11楼 法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09)公司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14层 法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10)公司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热线: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11)公司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号弘业大厦


111 法人: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联系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8288 网址:www.ftol.com.cn (112)公司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13)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4)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112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5)公司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人:窦荣兴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15839268037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116)公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17)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18)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9)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0)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21)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0层 法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114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2)公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法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23)公司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124)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15 (125)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26)公司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 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栋 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22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公司网站:www.wlzq.cn (127)公司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国元证券 法人:蔡咏 联系人:汪先哲 联系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62207148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28)公司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116 法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958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29)公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30)公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31)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117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132)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33)公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134)公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人:张志刚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35)公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8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36)公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法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6437060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37)公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法人:曹宏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0755-83461832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38)公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119 法人:闫峻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9)公司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140)公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热线: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141)公司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120 网址:www.njzq.com.cn (142)公司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业务传真:021-53686277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43)公司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44)公司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层 法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145)公司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1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大厦 法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46)公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法人:吴承根 联系人:夏帆 联系电话:0571-87901139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147)公司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48)公司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122 传真:0551-65161825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49)公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50)公司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151)公司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52)公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3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法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1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53)公司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54)公司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55)公司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124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许慧琳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56)公司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号 法人:傅子能 联系人:谢婷枫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10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157)公司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956080 公司网站:www.gszq.com (158)公司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125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159)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60)公司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161)公司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126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162)公司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755-23838712 传真:0755-23838999-8712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63)公司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楼 法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135107502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http://www.jyzq.cn (164)公司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层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791-86770178


12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165)公司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66)公司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大厦 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167)公司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业务传真:029-87211548 客服热线: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168)公司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层


128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169)公司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170)公司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71)公司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129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172)公司名称: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65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65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滨 联系人:赵文元 联系电话:0354-3366398


18635431255 业务传真:0354-3366033 客服热线:95105678 公司网址:www.jzbank.com (173)公司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74)公司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175)公司名称: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贸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 729S室


130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栋嘉昱大厦 6层 法人:许欣 联系人:许先木 联系电话:4007009700 传真:021-33830351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176)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层 法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77)公司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78)公司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号 4楼


1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业务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179)公司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180)公司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181)公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132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82)公司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83)公司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 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号深田国际大厦 20楼 法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联系电话:010-68085771 传真:010-6808628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184)公司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层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13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185)公司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郝京春 联系人:刘思源 联系电话:0755-83007014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86)公司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187)公司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号国资大厦 B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34 (188)公司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号 万丽城晶座 4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 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站:www.iztzq.com (189)公司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法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淑敏 联系电话:010-59366077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90)公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号志远大厦 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95397 (191)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135 电话: 4008-888-005 传真:010-67017788-9696 网址:www.cnpsec.com.cn 3、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10、29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林晓纯 联系人:刘智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136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13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8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9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 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0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 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 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 条件;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


141 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 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42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14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14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145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146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147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


148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49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


150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5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 2003年 8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许俊 联系电话:(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152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美国 REITs市场中的 MSCI美国 REIT指数(即 MSCI美国房地产投资信 托指数,英文名称为 MSCI US REIT Index)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 MSCI美国 REIT指数为 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其中,对 MSCI美 国 REIT指数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及以 MSCI美国 REIT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 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 REIT,即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 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 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 资者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MSCI美国 REIT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股票库,以 MSCI美国 REIT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基金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限制


153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 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 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154 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155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7)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除前述本基金投资组合限制第 7)、8)条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个工作 日延长到 3个月。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6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 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157 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 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 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 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58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 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 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 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 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代理人因上述同样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 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 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代理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 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 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 方理解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 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


159 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托管 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安 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金 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 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 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或 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 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不能 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证券 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将 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约 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方 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此 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 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60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该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61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 15: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 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 进行复核,并在当日 18:00 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 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162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 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163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16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3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3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 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165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66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境外主要 交易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19-12-30 关于增加中邮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12-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9年第3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19-10-23 关于增加西部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8-12


16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共查阅、复制。





16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