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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基金(501076)

科创基金:鹏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05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9年 5月 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科创主题 3年 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 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9年 6月 10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 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 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内可以以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 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以战略配售为投资策略,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 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 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 为零,即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04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 (未经审计)。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0、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1、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天数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天数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 更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 12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8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书记。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 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 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经纪事业部总裁。自 2019年 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 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 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 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 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 2010年 11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 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自 2016年 2月开始担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 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自 2008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 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 6月至 2007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 12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 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3年 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 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 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年 6月开 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 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 2016年 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 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 2015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 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自 2015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 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现 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官。自 2019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8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书记。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 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自 2008年 12月起担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 部)副主任,并于 2014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自 2015年 10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 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 长,自 2014年 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总裁助理,自 2015 年 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 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 长、处长,自 2015年 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监,自 2017年 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君女士,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银行资金交易部 银行账户管理岗,从事银行间市场资金交易工作;2010年 8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从事债券研究、交易工作,现担任稳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3 年 01月至 2014年 05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02月至 2015年 05月担任鹏华 增值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05月至 2017年 02月担任鹏华品牌传承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 05月担任鹏华弘润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05月至 2017年 02月担任鹏华弘 盛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05月至 2017年 02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05月担任鹏华弘利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1月担任鹏华弘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5月至 2019年 06月担任鹏华兴利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06月至 2018年 08 月担任鹏华兴华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06月至 2018年 08月担任鹏华兴益定期 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08月至 2018年 05月担任鹏华兴盛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 09月至 2017年 11月担任鹏华兴锐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02月至 2018年 06月担任鹏华兴康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05月至 2019年 12月担任鹏 华聚财通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09月至 2018年 05月担任鹏华弘锐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03月担任鹏华尊惠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5月至 2018年 10月担任鹏 华兴盛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6月至 2018年 08月担任鹏华兴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06月担任鹏华科创 3年封闭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06月担任鹏华兴利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 08月担任鹏华丰登债券基金基金经理。李君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3年 01月至 2014年 05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02月至 2015年 05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5月至 2017年 02月担任鹏华品牌传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5月担任鹏华弘润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5月至 2017年 02月担任鹏华弘盛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5月至 2017年 02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5月担任鹏华弘利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1月担任鹏华弘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5月至 2019年 06月担任鹏华兴利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6月至 2018年 08月担任鹏华兴华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6月至 2018年 08月担任鹏华兴益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8月至 2018年 05月担任鹏华兴盛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9月至 2017年 11月担任鹏华兴锐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2月至 2018年 06月担任鹏华兴康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5月至 2019年 12月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9月至 2018年 05月担任鹏华弘锐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03月担任鹏华尊惠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05月至 2018年 10月担任鹏华兴盛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06月至 2018年 08月担任鹏华兴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06月担任鹏华兴利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08月担任鹏华丰登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李韵怡女士,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职于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先后担任研究员、交易员和投资经理等职务,从事新股及可转债申 购、定增项目等工作;2015年 6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研工作,现担任稳定 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5年 07月担任鹏华弘益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07月至 2017年 01月担任鹏华弘锐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07月担任鹏华弘实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7月至 2017年 03月担任鹏华弘华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07月至 2017年 01月担任 鹏华弘和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07月担任鹏华弘鑫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07月至 2017年 02月担任鹏华弘信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06月至 2018年 07月担任鹏华兴泽定 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09月担任鹏华兴润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09月担任鹏华兴合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09月担任鹏华兴安定期开放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 09月至 2018年 06月担任鹏华兴实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07月担任鹏华弘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01月担任鹏华兴惠定期开放混 合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06月担任鹏华科创 3年封闭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1月担任 鹏华金享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04月担任鹏华鑫享稳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李韵怡女士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5年 07月担任鹏华弘益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7月至 2017年 01月担任鹏华弘锐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7月担任鹏华弘实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7月至 2017年 03月担任鹏华弘华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7月至 2017年 01月担任鹏华弘和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7月担任鹏华弘鑫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7月至 2017年 02月担任鹏华弘信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6月至 2018年 07月担任鹏华兴泽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9月担任鹏华兴润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9月担任鹏华兴合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9月担任鹏华兴安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9月至 2018年 06月担任鹏华兴实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07月担任鹏华弘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1月担任鹏华兴惠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1月担任鹏华金享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04月担任鹏华鑫享稳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金笑非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12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历任研究部基金经理助理/高级研究员,现任权益投资二 部基金经理。2016年 06月担任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07月至 2020年 03 月担任鹏华医疗保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06月担任鹏华科创 3年封闭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金笑非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6年 06月担任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7月至 2020年 03月担任鹏华医疗保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无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基金经理,鹏华新兴 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鹏华研究智选混合、鹏华价值驱动混合基 金、鹏华科技创新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鹏华 养老 2045混合发起式(FOF)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 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 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 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 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 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 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 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 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 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 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 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 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 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 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 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 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 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 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 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 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 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 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9年 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0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 6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 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 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 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 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 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 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 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 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 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3305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黄钰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泾渭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 68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 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王冠昌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或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客户服务电话:河北省内:95363 、河北省外: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7)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 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号深田国际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楼-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0)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赖奕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君泰国际 B栋一层 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 19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至 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 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3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3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4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魏熠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7)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4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5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层 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层 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王晓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5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6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66)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DING QIWEN(丁奇文) 联系人:吉亚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6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百度大厦 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号 A座 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Index 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晖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陆家嘴软件园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广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4)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 729S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良友大厦 B301-305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2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 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丁志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 2019年 5月 23日证监许可[2019]93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9年 6月 10日生效。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三年的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鹏华创新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在 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本基金于 2019年 12月 9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 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 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对于本基金场 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运作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 内,并在基金上市后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 称调整为“鹏华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不开放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天内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 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投资者将可以办理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为 1 的整数倍且不得低于 1,000.00 元(含申购 费);投资者办理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 1份或者其整数倍。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万元,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 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余额为 5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 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 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 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业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 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 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0.60% 100万≤ M <200万 1.00% 0.40% 200万≤ M <500万 0.60% 0.18% M≥ 500万 每笔 1000元 每笔 1000元 (2)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将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 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68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368=47,512.62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68 元, 则其可得到 47,512.62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业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 Y≥1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25% Y≥30天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个 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5=10,685.00元 赎回费用=10,685×0.5%=53.43元 净赎回金额=10,685-53.43=10,631.57元 即: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68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31.57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 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 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 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 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封闭运作期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研选科创主题的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封闭运作期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投资 于科创主题相关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股票投资部分可以以战略配售的方 式进行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三、封闭运作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主要采用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策略及其他策 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 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汇率政策等) 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 围。 本基金在投资股票时,将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同时根据个股估值水平 (中证 800指数的市净率 P/B)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上月末中证 800 指数市净率 P/B在过去 10年每日市净率 P/B中的分位数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下限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上限 90分位及以上 0% 45% 75分位(含)至 90分位 10% 55% 25分位(含)至 75分位 20% 65% 25分位以下 55% 100% 本基金将科学把握建仓节奏,遵守投资策略,适时控制仓位,力求通过仓位控制进一步降 低基金资产收益的波动性。 2、股票投资策略 (1)科创主题的定义 科创主题企业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本基金重点关注以下领 域: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 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 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 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 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 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 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2)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设立科创板的目的是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拥抱新经济。 1)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通过以下研究方法进行个股筛选: 一是行业研判,我们通过产业调研的方式跟踪各子行业的需求空间、发展阶段和增长速 度,选取具有明显成长性的优质赛道内的相关品种。科创板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 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我们将 在以上相关领域内挑选具备远期成长性的优质子行业。 二是竞争力分析,我们关注该公司具备的核心技术,以及这种技术的成熟度、易用性和研 发壁垒。核心技术开发投入大、周期长、具有研发和应用上的较大不确定性,同时也是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所在。 2)在定量分析方面,传统的 PE、PB、DCF 等估值方法对于许多发展成熟、盈利稳定的 高科技公司仍然是最好的估值方法,但对于一些业务模式特殊、业务扩张迅速但仍处亏损期的 高科技公司而言,传统的估值方法已不再适用。因此,在科创板企业的定量分析中,本基金将 采取特殊高科技企业估值方法进行定量分析,例如,对云计算相关企业采取 PS 估值方法进行 估值,对高速成长的萌芽期企业采取 P/FCF 进行估值,对部分互联网公司采取 MAU(月活跃 用户数量)和单用户价值量进行估值,对电子商务平台采取 GMV(网站成交金额)作为估值 依据等。 综上,本基金将分析科创板相关企业所处产业的发展阶段、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当前商 业模式以及相关业务指标进行综合估值,辅助投资决策。 (3)战略配售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和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基于对宏观经济与行业发 展、资本市场及科技创新发展趋势的深入分析和理解,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精选具有估值 优势和成长空间的企业,以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优质公司,分享公司成长及 价值实现的红利,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空间两个角度出发,采取上述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企 业未来的价值进行全面的分析,在严格把握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进行行业优化配置 和动态调整。战略配售策略仅在封闭运作期内使用,且本基金剩余封闭运作期应长于战略配售 股票的锁定期及减持期。 (4)其他科创主题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其他科创主题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公 司,构建投资组合。核心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 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 结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 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 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 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 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强组合 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 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 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 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 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其他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标,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 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 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 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公告。 四、封闭运作期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的证 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封闭运作期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封闭运作期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以战略配售为投资策略,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 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封闭运作期满转型为“鹏华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 调整。 (三)投资策略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要采用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 资策略、固定收益策略及其他策略等,其中股票投资不再采用战略配售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 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汇率政策等) 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 围。 本基金在投资股票时,将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同时根据个股估值水平 (中证 800指数的市净率 P/B)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上月末中证 800 指数市净率 P/B在过去 10年每日市净率 P/B中的分位数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下限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上限 75分位及以上 30% 60% 25分位(含)至 75分位 40% 80% 25分位以下 50% 95% 本基金将科学把握建仓节奏,遵守投资策略,适时控制仓位,力求通过仓位控制进一步降 低基金资产收益的波动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核心 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 其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产 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 掘优质的个股。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立足于分享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 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的长期成长空间,重点研究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 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相关产业在推动互联网、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上衍生的投资机会。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 进行综合的研判,精选优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 势的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 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竞争力,并 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通过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选择具有良好治理结 构、管理水平较高的优质公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挖掘优质的投资标的。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 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 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 PE、PEG、PB、PS、EV/EBITDA等);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 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设立科创板的目的是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拥抱新经济。 1)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通过以下研究方法进行个股筛选: 一是行业研判,我们通过产业调研的方式跟踪各子行业的需求空间、发展阶段和增长速 度,选取具有明显成长性的优质赛道内的相关品种。科创板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 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我们将 在以上相关领域内挑选具备远期成长性的优质子行业。 二是竞争力分析,我们关注该公司具备的核心技术,以及这种技术的成熟度、易用性和研 发壁垒。核心技术开发投入大、周期长、具有研发和应用上的较大不确定性,同时也是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所在。 2)在定量分析方面,传统的 PE、PB、DCF 等估值方法对于许多发展成熟、盈利稳定的 高科技公司仍然是最好的估值方法,但对于一些业务模式特殊、业务扩张迅速但仍处亏损期的 高科技公司而言,传统的估值方法已不再适用。因此,在科创板企业的定量分析中,本基金将 采取特殊高科技企业估值方法进行定量分析,例如,对云计算相关企业采取 PS 估值方法进行 估值,对高速成长的萌芽期企业采取 P/FCF 进行估值,对部分互联网公司采取 MAU(月活跃 用户数量)和单用户价值量进行估值,对电子商务平台采取 GMV(网站成交金额)作为估值 依据等。 综上,本基金将分析科创板相关企业所处产业的发展阶段、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当前商 业模式以及相关业务指标进行综合估值,辅助投资决策。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 需关注: 1)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3)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分红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 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 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 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强组合 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 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 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 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 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标,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 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 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 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未来,如果港股通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模式,基 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封闭运作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3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 用估值汇率折算)*1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3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 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 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 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 年 01 月 17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9年 10月 0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54,164,254.94 39.49 其中:股票


654,164,254.94 39.4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59,362,254.60 57.91 其中:债券


959,362,254.60 57.9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 0.1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889,822.65 1.68 8 其他资产


12,165,106.88 0.73 9 合计


1,656,581,439.0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42,785,638.44 41.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1,987,241.74 0.18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08,500.00 0.6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75,897,495.16 7.03 J


金融业


75,880,633.76 7.03 K


房地产业


830,244.00 0.0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4,872,400.00 2.3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78.0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3,998,000.00 1.3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097,523.80 1.03 S


综合


- - 合计


654,164,254.94 60.6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2475 立讯精密 1,390,000 50,735,000.00 4.70 2 300760 迈瑞医疗 168,000 30,559,200.00 2.83 3 600276 恒瑞医药 312,962 27,390,434.24 2.54 4 000661 长春高新 60,000 26,820,000.00 2.49 5 601318 中国平安 305,000 26,065,300.00 2.42 6 603259 药明康德 270,000 24,872,400.00 2.30 7 000063 中兴通讯 689,000 24,383,710.00 2.26 8 300750 宁德时代 220,000 23,408,000.00 2.17 9 688029 南微医学 137,244 22,041,386.40 2.04 10 002008 大族激光 540,000 21,600,000.00 2.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351,000.00 4.6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835,357,000.00 77.4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70,830,000.00 6.5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824,254.60 0.2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59,362,254.60 88.9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43772 18诚通 02 800,000 81,416,000.00 7.54 2 155431 19京投 03 800,000 80,560,000.00 7.46 3 155469 19能源 01 700,000 70,357,000.00 6.52 4 136515 16疏浚 02 600,000 60,414,000.00 5.60 5 155842 19国投 03 600,000 60,312,000.00 5.5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标,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 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 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7,053.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998,053.6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165,106.8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9年 06月 10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9.13% 0.37% 15.81% 0.56% -6.68% -0.19%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9 年 12月 31日 9.13% 0.37% 15.81% 0.56% -6.68% -0.1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不受封闭运作期限制)。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和认 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封闭运作期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计提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计提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


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上海证券 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 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 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 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 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 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 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 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 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 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 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 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 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 值。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及转出基金 份额,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至场内后,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科创板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科创板股票在发行定价、涨跌幅限制上与现有机制不同,因此本基金将基于 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避免高集中度的特征,同时在资产配置方面投资较高等级债 券,以缓冲科创板个股所带来的冲击。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 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 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 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 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 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 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 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面临不能赎回基 金份额的风险。


2、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 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由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3、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包括: 本基金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 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 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 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②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 A 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 其他板块; ③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20%,新股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 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④集中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比例占股票市值比例较高,存在潜在的集中 投资风险。 4、本基金可以参与股票战略配售,但仍可能面临战略配售不成功的风险。 5、基金在满三年封闭运作期后,将转为“鹏华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开放申购与 赎回以及基金费率结构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投资者将面临基 金投资风格、费率结构等发生变化的风险。 6、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将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 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 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将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 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 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 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 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给本 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 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8、本基金将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 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为鹏华创新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封闭运作期结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 为“鹏华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创新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费率执行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封闭运作期结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鹏华 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创新成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 12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注册资本: 1.5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 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 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封闭运 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其中,股票投资部分可以以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投资。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 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在封闭运作期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的证券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9)、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 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9)、16)、1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封闭运作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 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 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并 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 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 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 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处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 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工作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 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 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 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 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 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 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为季度纸质 对账单,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 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 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 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 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 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 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 明书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5月 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6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参加直销 渠道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6月 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6月 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机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6月 5日 构的公告 关于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暨进行比例配售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6月 6日 关于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结果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6月 10日 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6月 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6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6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6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6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6月 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6月 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6月 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6月 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6月 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6月 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6月 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6月 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长 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7月 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长 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7月 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长 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7月 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7月 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7月 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7月 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7月 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7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7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7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7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7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7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7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7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7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7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7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7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12日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16日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9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9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9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9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第 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0月 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第 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10月 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第 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10月 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第 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10月 25日 关于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2月 4日 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2月 4日 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2月 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2月 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12月 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12月 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12月 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2月 9日 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2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12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12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12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2月 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12月 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12月 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12月 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 2019年 12月 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 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 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 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补充提示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1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 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1月 17日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 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 1月 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 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 1月 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19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1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19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 1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19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 1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2020年 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2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2020年 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 2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2020年 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 2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 5000万元 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2月 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 5000万元 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 2月 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 5000万元 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 2月 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 5000万元 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 2月 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基金增加扩位证券简称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20年 3月 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 2020年 3月 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3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 3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 3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 3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 88只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4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 88只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 4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 88只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 4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 88只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 4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 2020年 4月 15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9年 05月 29日至 2020年 04月 15日。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注册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0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