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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月月盈E(001516)

大成月月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5月 13日、2020年 5月 14日在《证券
时报》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0年 5月 19日起,至 2020年 6月 11日 17: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
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纸质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或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纸面表决时间在
2020年 6月 11日 17:00以后的为无效表决,短信方式表决时间在 2020年 6月 8日 17:00以后的为
无效表决) 
3、 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中海国际中心 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2 
传真:010-85252282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短信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
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即该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下载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
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部分规定的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或代理人,下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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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部分之“(三)条授权方式”之“1、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
明文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 17:00 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
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中海国际中心 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
票短信,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投票短信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回复时间自 2020年 5月 19日起,至 2020
年 6月 8日 17:00为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因电信运营商原因
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方式进行投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出具表决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短信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
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
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
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短信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
信,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短信授权仅支持授权给
基金管理人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因电信运营商原因
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授权,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方式进行授权。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短信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
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短信方式授权的,以短信方式的授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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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短信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短信方式进行
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
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
短信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纸面表决时间在 2020年 6月 11日 17:00以后的为无效表决,
短信方式表决时间在 2020年 6月 8日 17:00以后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短信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
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
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
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
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
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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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
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短信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或委托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
决权。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召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
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
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联系人:教姣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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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c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号首创大厦 7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联系电话:021-31358695 联系人:陆奇 十、重要提示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在转型实施前本基金将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 日作为投资者选择期,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在开放日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原《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的限 制。本基金选择期期间,对于持有期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免收赎回费用。 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转出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90023)、B 类基金份额( 基金 代码 091023)、E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001516) 将分别转为转型后基金(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90023)、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91023)、E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001516)。无意持有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安排。 2、对于投资者在转型前已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型后上述份额的持有期限为转型前持有期限加上转型后的持 有期限之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在转型后选择赎回上述份额的,赎回费按 照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相关约定执行。 8 3、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本基金在选择期结束日将投资者的累 计未付收益进行集中支付(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4、对于转型前持有本基金的持有人(含转型前持有过本基金的持有人),转型后,其在该销售商下的该交 易账号的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从红利再投资调整为现金分红。对于转型前未持 有过本基金的持有人,转型后,其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 金分红。转型后,投资者可以到销售机构查询基金的分红方式、提交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 5、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6、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558咨询。 7、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5月 15日 附件一:《关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9 附件一: 关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相关事项的议案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 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和《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 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将大成月月 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中涉及基 金运作方式、份额分类规则、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率、估值方法、收益分配政策等相关 事项的条款。 具体转型方案请见附件二:《关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转型的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关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实施转型,并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此外,在转型实施前,本基金将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 退出需求。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开放日选择赎回或转出,不受原《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 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的限制。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型后的《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5月 15日 10 附件二: 关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月月盈短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大成月月盈短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于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 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预留二十个开放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安汇金融债基金”)。 (二)转换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运作期为 1 个月;安汇金融债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 回。 (三)变更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存款等,以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适当流动性 为首要目标,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安汇金融债基金主要投资金融债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 11 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安汇金融债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限制、投资策略等投资相关的要素均与本基金不同。 (四)调整估值方法相关的条款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安汇金融债基金估值方法上与本基金存在差 异,例如,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五)调整收益分配方式相关的条款 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而安汇金融债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在选择期结束日将投资者的累计未付收益进行集中支付(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对于转型前持有本基金的持有人(含转型前持有过本基金的持有人),转型后,其在该销售商下的该交易 账号的安汇金融债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从红利再投资调整为现金分红。对于转型前未持有过本基金的持有人, 转型后,其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安汇金融债基金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转型后,投资者可以到销售机构查 询安汇金融债基金的分红方式、提交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 (六)调整基金份额的设置 本基金设 A、B、E 三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收取销售服务费。A 类、B 类、E类份额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分别为 0.30%、0.01%、0.30%;而安汇金融债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C、E 三类份额,A 类份额收取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E份额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申购费用,C 类、E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分别为 0.10%、0.30%。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在转型实施前本基金将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作 为投资者选择期,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开放日选择赎回或转出,不受原《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的限制。对于持有期少 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免收赎回费用。 对于投资者在转型前已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型后上述份额的持有期限为转型前持有期限加上转型后的持有 期限之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在转型后选择赎回上述份额的,赎回费按照 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相关约定执行。 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转出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90023)、B 类基金份额( 基金 代码 091023)、E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001516) 将分别转为转型后基金(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12 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90023)、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91023)、E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001516)。无意持有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安排。 (七)增加了摆动定价条款 安汇金融债基金增加了摆动定价条款,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其他 根据法律法规及上述修改或为完善基金实际运作而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议案说明之附件五:《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正式转 型前,将有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发布的相 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 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暂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具 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转型后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转型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大成月月盈短 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大成 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大成安汇金融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五、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13 根据《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 体要求如下: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关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运作方面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 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七、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我司已对主要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 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议案公告后,我司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 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二)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 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三)基金转型后的风险收益特征预计将发生变化,请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 基金投资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基金投资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14 附件三: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号: 表决事项:关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章栏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否则表决票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 结果均计为“弃权”。 15 3、“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 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 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16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 年 6月 11日 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 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名称及编号: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 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17 附件五:《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 《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 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 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月月盈短期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18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 2014年 7月 7日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 2014 年 8月 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 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 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 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 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2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24、C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20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型:指“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 名为“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系列变更 事项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统 称; 运作期起始日:对于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 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 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 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 期日为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月度对日: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 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运作期:指每份基金份额从其运作期起始日至到期日的一段时 间,在该段时间内,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对于每份基金 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 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T+n日: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 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 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21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 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 E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渠道或销售方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 份额类别;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 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不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升级;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 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 额;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于基金份额的降级;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 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 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为准。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该基金份额的运 作期到期日赎回。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22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 二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以此类推。 2、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 回该份基金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 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 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四)基金投资目标 以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适当流动性为首要目标,追求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三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份额等级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 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 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和 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年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理财 23 11月 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2〕1466号)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年 11月 20日 至 2012 年 11 月 27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大成理 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29日生效。 2014年 8月 7日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理 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同 意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月月盈 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禁 止行为与限制等条款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本 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 2014年 9月 12日起《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014年 8月 7日 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理财 21 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大成理 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月月盈短期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4年 9月 12日起《大成月月盈 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3月 13日证监许可[2020]418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大成月月 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0 年 5月 19日至 2020 年 6月 11日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 议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后的《大成安汇 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0年 8月 4日起 正式生效。 转型后,原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将自动转为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原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将自动转为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原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类基金份 额将自动转为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4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在每个运 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 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公告。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 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 运作期。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在确 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 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该申购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或转换 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 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赎回或转 换申请视为该赎回或转换份额所适用的未来最近运作期到期日 的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赎回款项;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 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5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 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 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26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 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 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 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 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 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27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第(5)、(6)项以外的暂 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 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依法公告。发生上述第(5)、(6)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 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 第 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28 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 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 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 期日前提起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 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理。如下 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 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29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30 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 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 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 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 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 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投资者于 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2日到达 转入方网点。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法定代 表人:刘卓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31 成立日期:1999年 4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 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 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32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 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33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法 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组织 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 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 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 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 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 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4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5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 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6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7、在不改变本基金运作方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类别进行调整;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 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 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 变更收费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37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38 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 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 决。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 39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 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 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 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 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 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40 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 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由大会召 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 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41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 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2 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 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 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 议。 (3)公告并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 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 议。 (3)公告并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43 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 费。 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大 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 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 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44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 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 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 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 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 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4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适当流动性为首要目标,追求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 (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制,追求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1、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 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情景分析、申购、赎回 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 资产的配置比例,保持组合的合理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 本基金将短期金融工具按剩余期限分为 4类,3个月以下、3-6 个月、6-9个月、9个月以上品种,而各期限品种内部按投资工 具的特征可划分为回购、短期债(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央行票据三类。本基金管理人在评估各品种在流动性、收益率稳 定性基础上,结合预先制定的组合平均期限范围确定类属资产配 置。 3、品种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综合考虑品种流动性、收益率的基础上,选择 品种构建组合。具体来说,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短期信用债券和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 资策略,但持有过程中会结合短期资金利率走势、信用度和与回 购收益率比较分析,综合评估其在收益性和流动性方面的投资价 值。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 的品种。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界定的金融债是指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 券,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 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 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 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 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 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对未来较长的一段 时间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决定组合的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46 (2)回购以短期品种为主,具体期限的选择可评估品种间利率 期限结构的合理性,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3)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4、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 出市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 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 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 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 策略获取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 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 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行政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基于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特征的分析,预测收 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并据此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收益率曲 线策略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益率曲线本身的变化,根据收 益率曲线可能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降低或加长整个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 差特征,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 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7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 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 的商业银行。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金融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以金融债券为 主要投资对象。中债金融债总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是反映政策性银行债价格整体走势的 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较广的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8 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 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 减持。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质押品的剩余期限不受 投资范围约定的限制);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除上述第(4)、(8)项第 3)条、(11)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 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 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 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 定的通知期计算;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9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 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 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 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 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发债主体基本面研究和信用利差分析。 (十)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 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 析报告;固定收益部根据研究部宏观报告和短期利率预测模型提 供利率监测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 定资产配置方案。 50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供的市场研究报告、资产配置方 案决议确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确定整 体资产配置、类属资产比例,选择券种构造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 券品种的交易。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 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风险管理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 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投资风险 控制委员会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51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 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 持在人民币 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 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 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 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 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 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 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 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 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 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 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52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 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 4位。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 持在人民币 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 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的偏差(含第 4位)时,视为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 估值。 6、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利息。 7、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 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8、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 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53 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 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 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54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 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 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 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 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55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登 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等);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 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和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56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30%,对于由 B类降 级为 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类升级为 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30%,E类基金份 额不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一定年费率计提。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R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57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 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 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 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 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近一个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 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 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 另行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 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58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59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近一个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 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 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 另行公告。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 ×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最近一个七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最近一个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 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0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其他重大事项;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情形时; 3、《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61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6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 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 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63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其他应 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或 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 宜;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 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64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 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 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65 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 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 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 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 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 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 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 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 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 66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