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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月月A(000437)

融通月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rtfund.com)和《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20年 4月 27日在上述网站和报
纸上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
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5月 1日起至 2020年 5月 24日 17:00止(以
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 5层 502-507房间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周新欣 
联系电话:010-66190961 
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808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4月 30日,即 2020年 4月 30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
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3 
 
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
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
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
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
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
2020年 5月 1日起,至 2020年 5月 24日 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 5层 502-507房间 
邮政编码:100032 
4 
 
联系人:周新欣 
联系电话:010-6619096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808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 2020年 5月 25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
5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
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
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15层 
联系电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 
网址:www.rtfund.com 
6 
 
邮政编码:518053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万通金融中心四层 
联系方式:010-81136548 
联系人:吕东梅 
邮政编码:100037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8088咨询。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
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
案说明书》。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7 
 
 
附件一: 
关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基金名称:将原基金名称“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融
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在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以及国债期货,并相应补充国债期货
的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和信息披露等; 
3、删除本基金“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如下条款: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截至每月月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1 元且没有进行过当月的收益分配
(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则应于该月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
施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将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由“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调整为“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5、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2019
年 1月 1日起适用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更新基金合同相关表述; 
6、修改完善基金合同等法律材料的相关内容。 
8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上述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转型并修
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融通月月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
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五到十个工作日的申
购/赎回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明确申购/赎回选择期的具体时间。申购/赎回选择期间,
投资者申购、赎回或申请转换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费率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融通
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在申购/赎回选择期间,
为应对基金赎回等情况,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基金豁免《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申购/赎回选择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
基金的正式转型,《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该日起正式生
效,《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申购/赎回选
择期间未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默认结转为融通通启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次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不影响本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仍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一年开放一次。为确保本基金投资运作的稳定,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第六个封闭期不变,仍为 2019年 11月 20日至 2020年 11月 19
日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9 
 
附件二: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0年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 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证件号码下的全部 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 10 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 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 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 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下载并 打印。 11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 5月 24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 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 不得转授权。 若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2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 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 做授权。 13 附件四: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月 29日生效。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2、本次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 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转型前后的过渡期安排 1、申购/赎回选择期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五到十个工作日的申 购/赎回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明确申购/赎回选择期的具体时间。申购/赎回选择期间, 投资者申购、赎回或申请转换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费率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融通 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在申购/赎回选择期间, 14 为应对基金赎回等情况,本基金豁免《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申购/赎回选择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 基金的正式转型,《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该日起正式生 效,《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申购/赎回选择 期间未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默认结转为融通通启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次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不影响本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仍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一年开放一次。为确保本基金投资运作的稳定,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第六个封闭期不变,仍为 2019年 11月 20日至 2020年 11月 19 日止。 三、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请参见《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15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版本 拟修订后的《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基金 名称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中相同修订不再一一列举)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融 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无 四、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 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 16 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融通月月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 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生 效。具体生效日期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无 30、基金转型:指“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名为“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估值方法、信息披露、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保留的小数点位数等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3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3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包括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 17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 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括该日)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 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 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下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不超过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 33、开放期: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 1至 10个工作日的期 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封闭期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20%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无 48、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9、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 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B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18 无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开放期不 超过 10 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不超过 10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 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下一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 此类推。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 开放运作结合的方式运作,每一年开放一次。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 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 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 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包括该日)起 1至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 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类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类基金份额。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公告。根据 19 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 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 10个工 作日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 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开放期为 10个工作日,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3年 8月 1日生效,则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即 2013年 8月 1日至 2014年 7月 31日,第一个 开放期为自 2014年 8月 1日至 2014年 8月 14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即 2014年 8月 15日至 2015年 8月 14日, 第二个开放期为 2015年 8月 15日至 2015年 8月 28日,以此类推。 删除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募集目标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月 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3]1435 号《关于核准融通月月添利 20 革 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本 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正式受理不得 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 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 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本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 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准予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4 年 8月 25日至 2014年 8月 27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年 8月 29日生效。2018 年 3 月,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更新融通月月 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内 容。 20XX年 X月 X日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 括将原基金名称“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为“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估值方法和信息披露,修改收益分配原则和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保留的小数点位数等,并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及 2019年 1月 1日起适 用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更新 基金合同相关表述并修改完善基金合同等法律材料相 关内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自 20XX年 X月 X日起,《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融通月月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1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当日申购、赎回确认后),如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3)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对基金份额更名 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完成当日申购、赎回、转换确认后),如发 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2 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 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 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首 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 开放期。 在确定本基金的开放期开始时间(即申购开始与 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开 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 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包括该日)起 1至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 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23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24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对持续持有 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 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 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 金将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7、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或销 售服务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25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 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 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6 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 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 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 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 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本基金开放期内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份 额的 30%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内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 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其当 日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赎回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延期赎回涉及的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延期的赎回申请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 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27 3、??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值。??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无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8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在本基金开放期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第十 九部分约定的直接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者提 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29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当日申购、赎回确认后),如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3)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当日申购、赎回、转换确认后),如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 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 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3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无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 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31 会。 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无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 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 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十 一部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32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 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可转 换债券的投资,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将于 30个工 作日内卖出。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 实际情况延长),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 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 场及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因持有可转债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将于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卖 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 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不直接买入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封闭期的 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利率 策略、信用策略、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可 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等部分。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不直接买入股票 等金融工具。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 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用不同 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 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以及国债期货投资 策略等部分。 33 ……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 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 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 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 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 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 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如遇市场情况急 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 除上述第(2)、(11)、(13)、(14)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 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34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应遵守如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12)、(14)、(15)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禁止行为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35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 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本基金是定期开放 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一年。为满足开放 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 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以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 数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 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 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 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 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 券市场总体走势。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 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 止发布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删除 无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36 的财 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 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 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 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 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 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 37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价;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 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 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 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 成本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 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38 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 删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39 值予以公布。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 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 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40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 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 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删除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50%。若截至每月月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 分配利润大于 0.01 元且没有进行过当月的收益分 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则应于该月 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 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 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 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41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 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 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月 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 (四)基金净值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42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五)临时报告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并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合同》生效后,发生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编制临时报告,提示本基金可能因连续 50个工 作日出现上述情形而导致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 险; 无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 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43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 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删除 无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完成当日申购、赎回确认后)出现基金合同第五 部分第三条约定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3、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二条约定的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 应顺延。 第二 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三、??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 十一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44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 辖。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并经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 效。自 20XX年 X月 X日起,《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融通月月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