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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005543)

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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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7年 12月 21日证
监许可【2017】236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年 3月 12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
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
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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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当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
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
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3月 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9年第 4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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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九、基金的投资 ............................................................................................................................ 53 十、基金的业绩 ............................................................................................................................ 6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4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十七、风险揭示 ............................................................................................................................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1,2,3,4,5……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 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 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 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 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 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 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 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中国退役士兵就业 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 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 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之一, 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 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 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 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 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 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 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钱龙海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第一创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 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 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中 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 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 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 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 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银 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至 2010年期间任职于 ABB有限公司,历任运营发展部 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 2015 年 7 月 7日起担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2月 22日起兼任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8月 11日起兼任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月 3日起兼任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年 3月 12日起兼任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7月 5日起 兼任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5日至 2019年 9 月 20 日兼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2月 16日起兼任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4 月 1日起兼任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萍女士,硕士学位。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加入银华 基金,历任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起担任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 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月 19日起兼任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9月 20日起兼任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2 月 16日起兼任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4月 1日 起兼任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 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 A股基 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 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 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 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 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 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 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 10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 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 年 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 8月至 2011年 2月任职于 ABB(中国)有限公司,历 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 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 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年 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9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06只。自 2003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8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 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 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 www.njcb.com.cn (11)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1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2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2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2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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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3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3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3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4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 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4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4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4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5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5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5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5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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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5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5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5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6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6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6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6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 http://www.sinosig.com (6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党敏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李晓芳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6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7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ijijin.com.cn (7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联系人 徐薇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7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7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陈慧慧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7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室 联系人 闫丽敏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7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 室 联系人 吕晓歌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号楼 6层 616室 联系人 李超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8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联系人 李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2)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层 联系人 牛亚楠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8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 5号楼 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8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8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弄 2号楼 B座 6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86)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室 联系人 刘鸿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87)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室 联系人 彭雪琳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8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 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8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90)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奥体中心(西便门)文体创业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9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9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联系人 高皓辉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9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9层 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9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联系人 蓝杰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9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9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01、02、03室 联系人 孙琦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9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层 联系人 徐亮 客服电话 95733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9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9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0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https.//www.gw.com.cn (10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19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02)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0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 或 400-66-95156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05)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http://www.simuwang.com/ (10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T3A 座 19 层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10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A座 4层 A428室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nterui.jd.com (108)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号奎科科技大厦 1层 联系人 王笑宇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09)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联系人 张林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110)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7层 联系人 黄鹏 客服电话 021-33357030 网址 www.cmiwm.com/ (11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 1413室 联系人 孙平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12月 21日证监许可【2017】2362号准予募 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 2018年 3 月 6日结束募集,募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693,092,287.18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43,390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3 月 12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 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8年 6月 11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 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 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直销中心办 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 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 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 申购费率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费) M<100万元 1.50% 100 万元≤M<200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大于等于 30天但少于 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天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365天 0.50% 365天≤Y<730天 0.25% Y≥730 天 0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客户投资 1,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1.00%)=990,099.01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990,099.01=9,900.99元 申购份额=990,099.01/1.0600=934,055.66份 即:某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可得到 934,055.66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60天,其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50%=574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360天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 1,142,260.00 元。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 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 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 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者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 (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 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本基金自 2018年 6月 11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 2018年 6月 11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 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 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行业中,通过积极精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 具备竞争力的优势上市公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权证 投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港股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现金的投 资比例;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精神,确定可投资的行业范围。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长期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来看将以权益性资产为主要配置,同时结合资金面情况、市场情绪面因素,适当进行短期的 战术避险选择。 2、A股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选择细分行业及“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选公司。在选择细 分行业的时候,我们遵循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精神,选择国家明确支持的细分行业。在这些细 分行业中,我们针对每一个公司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公司进行研究,从定性的角度分析 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能力、治理结构、经营机制、销售模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从定量的角 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综合来看,具有良好公司 治理结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并且在财务质量和价值方面达到要求的公司进入本基金的基础股 票组合。 (1)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能力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调研,综合考评公司的治理结构、管 理层工作能力等,甄选拥有优秀管理层的上市公司。其中,公司治理结构评价包括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完整性以及独立运作;管理层工作能力评价包括考察开拓精神、战略思维、 执行力、投资项目选择成功率及以往的经营业绩等。 (2)财务质量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相关财务指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质量进行考察,重点关注上市 公司的毛利率、费用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经营性现金流 等反应真实盈利情况的财务指标。 (3)上市公司价值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目标公司的盈利驱动来源,评估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 利润,选择公司增长率和估值相匹配的公司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 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债券类 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 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 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 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 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 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 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 能力。 4、港股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坚持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策略,积极 优选相对于 A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且质地优良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行业配置层面,考虑行业的产业政策、生命周期、供需缺口、投资周期、库存周期、 估值水平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 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主要采取业绩增速和估值相匹配的选股策略对港股通标的股 票进行选择,以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采取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法,精选业绩增速 快,估值相对被低估的港股通标的投资品种。重点关注以下港股通标的股票: (1)对于 A、H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股价相对于 A股明显折价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2)对于非 A、H 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本基金从行业的角度来比较公司的估值,在 同一行业内精选出相对于 A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具体而言,从下面两个 维度来进行个股选择: 对于大、中盘价值股,选择相对于 A 股同一行业的公司具有明显估值折价的港股通标 的股票,主要考察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市销率(P/S)、 每用户平均收入(ARPU)、股息率(DY)等估值指标; 对于中、小盘成长股,主要考察成长倍数(PEG)等指标,选择相对于 A股同一行业的 公司具有明显估值折价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3)对于仅在港股上市,而在 A股属于稀缺行业的个股,本基金将选择经营指标优于 全市场平均水平且估值处于合理区间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考察指标包括资本回报率 (ROIC)、毛利率、主营业务经营利润率等。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积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 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投资 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 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 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 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 损失性和灵活性等特点,通过价值挖掘、获利保护、成本保护、趋势投资、限量投资、优化 组合等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 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收益率*35%+中证 800指数收益率*3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0%。 恒生指数是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 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 一起构成,中证 8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一定的 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因此,中证 8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 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该指数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 体价格变动趋势,因此作为衡量本基金债券投资业绩的基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因此以恒生指数收益率*35%+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35%+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资产配置结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37,754,852.53 90.28 其中:股票


1,037,754,852.53 90.2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711,483.00 1.28 其中:债券


14,711,483.00 1.2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1,907,341.79 6.25 8 其他资产


25,145,519.08 2.19 9 合计





1,149,519,196.40





100.00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1,607,605.49 1.0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29,906,777.48 47.6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4,247,201.30 3.98 J 金融业 44,618,717.62 4.01 K 房地产业 35,828,587.50 3.2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780,072.00 2.6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403.32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540,485.00 0.4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00,541,849.71 62.9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基础材料 - - B 消费者非必需品 20,905,892.80 1.88 C 消费者常用品 18,716,136.19 1.68 D 能源 2,251,740.10 0.20 E 金融 162,004,428.67 14.56 F 医疗保健 24,225,223.50 2.18 G 工业 1,892,096.79 0.17 H 信息技术 107,217,484.77 9.63 I 电信服务 - - J 公用事业 - - K 房地产 - - 合计 337,213,002.82 30.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858 五粮液 643,229 85,555,889.29 7.69 2 00700 腾讯控股 223,100 75,063,103.36 6.74 3 000568 泸州老窖 865,426 75,015,125.68 6.74 4 000860 顺鑫农业 1,290,428 67,979,747.04 6.11 5 000651 格力电器 1,020,582 66,929,767.56 6.01 6 600036 招商银行 895,683 33,659,767.14 3.02 6 03968 招商银行 563,000 20,198,181.81 1.81 7 600519 贵州茅台 40,108 47,447,764.00 4.26 8 03888 金山软件 1,777,000 32,154,381.41 2.89 9 01658 邮储银行 4,696,000 22,294,889.26 2.00 9 601658 邮储银行 1,656,568 9,588,001.78 0.86 10 600276 恒瑞医药 346,671 30,340,645.92 2.7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203,517.00 1.2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07,966.00 0.0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711,483.00 1.3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611 19国债 01 141,950 14,203,517.00 1.28 2 110059 浦发转债 4,650 507,966.00 0.05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63,736.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3,066,180.17 3 应收股利 542,120.83 4 应收利息 331,455.80 5 应收申购款 142,020.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5.49 9 合计 25,145,519.0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700 腾讯控股 75,063,103.36 6.74 临时停牌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 3月 12 日)起至 2018年 12月 31日 -26.75% 1.46% -14.40% 0.86% -12.35% 0.60% 2019年 56.49% 1.31% 16.27% 0.71% 40.22% 0.6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 3月 12 日)起至 2019年 12月 31日 14.63% 1.39% -0.47% 0.78% 15.10% 0.61%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港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 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 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 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投资相关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 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 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本基金 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 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下,基金 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 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混合型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及 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债券市场两方面风险:一方面如果债券市场系统性 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债券类金融工具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另 一方面,对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也 将影响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 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 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 (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 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 烈的价格波动,本基金持有港股的价格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 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 用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才开放申购赎回。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 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 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或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并使得本基金所 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 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 不足,面临不能及时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投资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该港股通 交易日后第 2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3个港 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 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 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 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证金不足 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不利的方 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 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5、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 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 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 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行业中,通过积极精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 备竞争力的优势上市公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且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因 此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强。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外的部分(不 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 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 (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不限于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 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 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 5、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 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6、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 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 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 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 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 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 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期货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S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报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管机关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 后的规定为准。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注册资本:2.22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 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权证投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本基金将港股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对应的证券清单,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 产的 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除上述第○2 、○13、○15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名单,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 效。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 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人要求的,均 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 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 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 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 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 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管理人认可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关于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进行投资监督,由 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等原因,影响托管人投资监督判断, 或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产 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港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差错处理 原则进行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为 15年。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 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 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定期更新招募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9年 6月 27 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本基金属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基金 之一。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 策风险等。 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 13 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 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信息披 露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