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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A(003275)

国联安: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平安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签署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自 2020年 4月 23日起,增加
平安银行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投资者可在平安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下述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相关业务:
国联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短债债券;基金代码:A类 008108、C类 008109)
国联安增瑞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增瑞政金债债券;基金代码:A类
007371、C类 007372)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添利增长;基金代码:A类 003275、C类
003276)
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
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基金定投业务适用于符合基金合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办理场所
投资者可到平安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平安银行认可的受理方式办理定投业务申请。具体受理网点或受理方
式见平安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公告。
3、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在平安银行进行日常申购业务的受理时间相同。
4、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定投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
请遵循平安银行的规定。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平安银行各营
业网点或平安银行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增开交易账号(已在平安银行开户者除外),并申请办理定投业务,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平安银行的规定。
5、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
投资者须遵循平安银行的基金定投业务规则,指定本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根据平安银行规
定的日期进行定期扣款。
6、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平安银行就相关基金申请开办定投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具体最低申购金额遵循平安银
行的规定,但每月最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元(含 100元)。
7、定投业务申购费率
参加定投业务适用的申购费率同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相关的最新公告中载明的申购费率。
8、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
份额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
9、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
网点或通过平安银行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平安银行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本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平安银行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平安银行的有关规定。
(3)本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平安银行的具体规定。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详情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网站:www.cpicfunds.com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11
网站:bank.pingan.com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就平安银行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相关销售业务的事项予
以公告。今后平安银行若代理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销售及相关业务,届时将另行公告。
2、本公告涉及上述基金在平安银行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未明事项,敬请遵循平安银行的具体规定。
3、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
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4、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
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
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