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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开(000632)

中银聚利半年定开: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63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 7月 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 2020年 4月 22日 
赎回起始日 2020年 4月 22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聚利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本次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 4月 22日—2020年 4月 28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此情形下,开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如有)
为准。 
自 2020年 4月 22日起,本基金进入第六个开放期,2020年 4月 22日为本基金本次开
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在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
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人民币。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并在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200万 0.5%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每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的费率折扣以《中银聚利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电子直销申购、赎回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
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1、设 Y为持有期限。当 Y<7天时,赎回费率为 1.5%;当 7天≤Y<30天时,赎回费率
为 0.75%;当 Y≥30天时,赎回费率为 0。 
2、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登记之日起
计算。投资人持有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的,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中银聚利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
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5、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名单如有变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
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
网站 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4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