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华货币A(160606)

鹏华货币: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04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6 号文件《关于同意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2005 年 4 月 12 日基金部函[2005]94 号文件 《关于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 已于 2005年 4月 12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 基金产品。 投资者投资于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03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 (未经审计)。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八、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登记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 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 12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8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书记。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 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 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经纪事业部总裁。自 2019年 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 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 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 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 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 2010年 11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 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自 2016年 2月开始担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 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自 2008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 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 6月至 2007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 12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 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3年 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 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 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年 6月开 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 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 2016年 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 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 2015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 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自 2015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 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现 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官。自 2019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8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书记。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 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自 2008年 12月起担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 部)副主任,并于 2014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自 2015年 10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 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 长,自 2014年 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总裁助理,自 2015 年 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 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 长、处长,自 2015年 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监,自 2017年 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叶朝明先生,国籍中国,工商管理硕士,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招商银行总 行,从事本外币资金管理相关工作;2014年 1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货币基金 管理工作,现担任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4年 02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 01月担任鹏华安盈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07月担任鹏华添利宝货币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 01月担任鹏华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05月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 06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06月担任鹏华金元宝 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8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9月担任鹏华货 币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9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担任鹏华弘 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08月担任鹏华 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0月担任鹏华稳利短债基金基金经理。叶朝明 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4年 02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1月担任鹏华安盈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7月担任鹏华添利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01月担任鹏华添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5月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6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6月担任鹏华金元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08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09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1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2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08月担任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0月担任鹏华稳利短债基金基金经理 张佳蕾女士,国籍中国,理学硕士,1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伦 敦)企业风险管理咨询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及研究员。2017年 8月加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现金投资部基金经理。2018年 10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0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担任鹏华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张佳蕾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8年 10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2月担任鹏华添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2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5年 04月至 2013年 01月














初冬女士 2013年 01月至 2014年 05月














李君女士 2014年 05月至 2018年 09月














刘建岩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基金经理,鹏华新兴 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鹏华研究智选混合、鹏华价值驱动混合基 金、鹏华科技创新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鹏华 养老 2045混合发起式(FOF)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 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 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会议,其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 司各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 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 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 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 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 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 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 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 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 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 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 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 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 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 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 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 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 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 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 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 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 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 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 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 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 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 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 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 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9年 12月 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48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 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 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3305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泾渭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董金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号 办公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1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5)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8)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刘兴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穆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王冠昌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或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3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 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号深田国际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楼-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号 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2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赖奕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号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胡星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号 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福建省外电信、联通用户暂加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君泰国际 B栋一层 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 19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至 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 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4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4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4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魏熠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5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5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层 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层 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5)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8)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人:林文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5-505/0755-28810131 网址:www.ytzq.net 5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6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40-4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6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何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7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百度大厦 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东门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东门 2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6)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号 A座 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Index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王清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晖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6)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2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期 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客户服务电话:44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陆家嘴软件园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广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7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05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3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丁志勇


(三) 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四) 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单峰、陈熹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9 月 12 日刊登公告,本基金于 9 月 15 日起开 始分为 A、B 两类,其中原基金代码 160606 作为 A 级基金代码,新增 160609 作为 B 级基金代 码。在分级后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 份(包含 500 万份)的,为 B 级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不含 500万份),为 A级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投资者基金账户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数量,自动进行份额级别判断和处理,并分别适用 A、B 级相关费率。详情请参阅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的公告。


(一) 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具体地址及 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具体地址及 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管理人 于指定媒介刊登的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年 4月 2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各销售机构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 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暂不受此限制)。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系统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本基金每次最低扣款额为 20 元(含),各销售机构可根据 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 20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不受限制,本基金设定的账户最低余额为 0.01 份基金份 额。 3、本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基金份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 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 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总份额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3、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般情况下(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若该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 1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6.00=10,016.00元 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5%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7、8、9、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第 6 项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 回中关于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安排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 基金份额协议转让、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七、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证资产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追求稳定的现金 收益。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国 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 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货币市场资金流动状况和证券市场走势。 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决策程序 (1)研究部提供宏观经济指标数据,宏观经济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作为决策 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人员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采用情 景分析法确定组合目标久期的范围。 (3)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组合久期范围内确定组 合目标久期。 (4)研究部协助基金经理在目标久期的约束下,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选择相 应的组合到期期限结构策略,使投资组合总收益最大化。 (5)基金经理及助理根据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之 间的相对价值拟定组合的类属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对通过审议的类属配置方案,在满足上述约束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及助理合理有效 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个券选择,并结合市场定价和套 利机制构建投资组合,交由交易室执行。 (7)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8)风险评估小组绩效评估研究员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 金业绩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拟定改进方案、调整投资组合。 (9)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3、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利率走势的分析,本基金将制定利率预期策略。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 增加组合的久期;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久期。受暂行规定的限制,本基 金的久期调整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80 天。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天的,基金管理人在 7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本基金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的 具体体现。其做法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采用总收益分析法在下述的三种基 础类型中进行选择: 1)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2)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3)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 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财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资 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 收益。 (5)套利策略 本基金的交易套利策略主要分为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策略、融券回购与融 资回购之间的套利策略以及跨市场套利策略三大类: 1) 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 所谓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入资 金后,再以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存放银行,从而获得无风险收益。 2)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A. 同一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一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在同一市场 T 日以低于金融同 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而在 T+1 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 取无风险收益。 同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 T日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 入资金,同时在 T 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在同一品种上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 收益。 3)跨市场套利 所谓跨市场套利指的是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同时在利率高的市场融出去,从而获取无 风险收益; A.跨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跨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 T 日在一个市场以较低成本融入 资金,而在 T+1日在另一个市场以高于成本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B.回购与债券之间的无风险套利 所谓在回购与债券之间的套利是指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投资在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含央行票据)市场上,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税后利率(即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3)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12)、(14)、(16)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 1 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 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 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时, 基金管理人不应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 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的其他投 资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 分予以披露。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 年 01 月 17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9年 10月 0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577,962,739.02


38.35


其中:债券


577,962,739.02


38.35


资产支持证 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922,675,077.20


61.22


4


其他资产


6,518,834.01


0.43


5


合计


1,507,156,650.23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 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天。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4.8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6.6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73.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5.3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09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9,988,296.90 12.00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79,988,296.90 12.0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97,974,442.12 26.54 8 其他


- - 9 合计


577,962,739.02 38.55 10 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券


- -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 内在应收利息。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90201 19国开 01 1,000,000 99,999,009.73 6.67 2 111909025 19浦发银行 CD025 1,000,000 99,751,939.05 6.65 3 111974663 19重庆农村商 行 CD297 1,000,000 99,518,986.37 6.64 4 111904116 19中国银行 CD116 1,000,000 99,428,199.00 6.63 5 111911048 19平安银行 CD048 1,000,000 99,275,317.70 6.62 6 190206 19国开 06 800,000 79,989,287.17 5.34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8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0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53%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 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 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 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 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 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 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520,102.35 4


应收申购款


998,731.6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518,834.01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久期决策、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其中久期区间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经理在设定的区间内根据市场情 况自行调整;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决策由固定收益小组讨论确定,由基金经理实施该决策 并选择相应的个券进行投资。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鹏华货币 A类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05年 04月 12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05年 12月 31日 1.4714% 0.0038% 1.3019% 0.0000% 0.1695% 0.0038% 2006年 01月 01日至 2006 年 12月 31日 1.7913% 0.0037% 1.8799% 0.0003% -0.0886% 0.0034% 2007年 01月 01日至 2007 年 12月 31日 3.7287% 0.0079% 2.2252% 0.0024% 1.5035% 0.0055% 2008年 01月 01日至 2008 年 12月 31日 3.2016% 0.0046% 0.6596% 0.0003% 2.5420% 0.0043% 2009年 01月 01日至 2009 年 12月 31日 1.4697% 0.0040% 0.3600% 0.0000% 1.1097% 0.0040% 2010年 01月 01日至 2010 年 12月 31日 1.7925% 0.0038% 0.3600% 0.0000% 1.4325% 0.0038% 2011年 01月 01日至 2011 年 12月 31日 3.4432% 0.0032% 0.4697% 0.0001% 2.9735% 0.0031% 2012年 01月 01日至 2012 年 12月 31日 4.0791% 0.0034% 0.4201% 0.0002% 3.6590% 0.0032% 2013年 01月 01日至 2013 年 12月 31日 4.0278% 0.0045% 0.3500% 0.0000% 3.6778% 0.0045% 2014年 01月 01日至 2014 年 12月 31日 4.3233% 0.0047% 0.3500% 0.0000% 3.9733% 0.0047% 2015年 01月 01日至 2015 年 12月 31日 3.3556% 0.0040% 0.3500% 0.0000% 3.0056% 0.0040% 2016年 01月 01日至 2016 年 12月 31日 2.4498% 0.0007% 0.3510% 0.0000% 2.0988% 0.0007% 2017年 01月 01日至 2017 年 12月 31日 3.6418% 0.0011% 0.3500% 0.0000% 3.2918% 0.0011% 2018年 01月 01日至 2018 年 12月 31日 3.3004% 0.0019% 0.3500% 0.0000% 2.9504% 0.0019% 2019年 01月 01日至 2019 年 12月 31日 2.3999% 0.0007% 0.3500% 0.0000% 2.0499% 0.0007%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9 年 12月 31日 54.9060% 0.0046% 10.1274% 0.0018% 44.7786% 0.0028%


鹏华货币 B类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05年 04月 12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05年 12月 31日 1.4714% 0.0038% 1.3019% 0.0000% 0.1695% 0.0038% 2006年 01月 01日至 2006 年 12月 31日 1.8650% 0.0037% 1.8799% 0.0003% -0.0149% 0.0034% 2007年 01月 01日至 2007 年 12月 31日 3.9768% 0.0079% 2.2252% 0.0024% 1.7516% 0.0055% 2008年 01月 01日至 2008 年 12月 31日 3.4478% 0.0046% 0.6596% 0.0003% 2.7882% 0.0043% 2009年 01月 01日至 2009 年 12月 31日 1.7144% 0.0040% 0.3600% 0.0000% 1.3544% 0.0040% 2010年 01月 01日至 2010 年 12月 31日 2.0367% 0.0038% 0.3600% 0.0000% 1.6767% 0.0038% 2011年 01月 01日至 2011 年 12月 31日 3.6910% 0.0032% 0.4697% 0.0001% 3.2213% 0.0031% 2012年 01月 01日至 2012 年 12月 31日 4.3284% 0.0034% 0.4201% 0.0002% 3.9083% 0.0032% 2013年 01月 01日至 2013 年 12月 31日 4.2766% 0.0045% 0.3500% 0.0000% 3.9266% 0.0045% 2014年 01月 01日至 2014 年 12月 31日 4.5732% 0.0047% 0.3500% 0.0000% 4.2232% 0.0047% 2015年 01月 01日至 2015 年 12月 31日 3.6038% 0.0040% 0.3500% 0.0000% 3.2538% 0.0040% 2016年 01月 01日至 2016 年 12月 31日 2.6954% 0.0007% 0.3510% 0.0000% 2.3444% 0.0007% 2017年 01月 01日至 2017 年 12月 31日 3.8912% 0.0011% 0.3500% 0.0000% 3.5412% 0.0011% 2018年 01月 01日至 2018 年 12月 31日 3.5481% 0.0019% 0.3500% 0.0000% 3.1981% 0.0019% 2019年 01月 01日至 2019 年 12月 31日 2.6455% 0.0007% 0.3500% 0.0000% 2.2955% 0.0007%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9 年 12月 31日 59.9195% 0.0046% 10.1274% 0.0018% 49.7921% 0.0028%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 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或 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 小数点后第二位,以此计算方式产生的余额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 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 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 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 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 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 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类降级为 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 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 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章第一条第 3、4、5、6、8 款约定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 合同,按照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应最迟于调整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五、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其他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的变动对于基金所投资的金融资产价格所产生的影响。对于任何一 种金融资产来说,即使自身状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其市场交易价格也有可能受到市场整体的 影响而发生变动从而导致损失。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本基金投资 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 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 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国 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以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 本身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特点,与本产品的目标收益特征相符。在基金日常运作中,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交易活跃程度和价格的连续性等情况,控制基金投资各 类资产及投资标的集中度,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 动性要求。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 取强制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 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四)利率风险


因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导致利率波动时,将会产生利 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短期债券的资本损失以及回购等的机会 成本损失。


(五)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短 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六)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收益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七)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 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八)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九)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十)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发本基金收 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十一)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 损失的风险。


(十二)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本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的,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 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设置相应的部门 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9)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3)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 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4)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转换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5)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六)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定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 12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注册资本: 1.5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 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国 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3)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11)、14)、16)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 1 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 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 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时, 基金管理人不应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 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 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 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 务办理。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 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 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 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 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 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 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 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 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 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 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 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 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 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为季度纸质 对账单,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 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 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 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 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 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 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4月 19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5月 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5月 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 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5月 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 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5月 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 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5月 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 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5月 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5月 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5月 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5月 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5月 22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 《证券日报》 2019年 5月 25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6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6月 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6月 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6月 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6月 24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7月 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大智慧基金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7月 15日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7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7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7月 15日 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7月 16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10日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16日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 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8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 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8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 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 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 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8月 16日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日报》 2019年 8月 23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9月 2日 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国庆假期 前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9月 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9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9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9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9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9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9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9月 28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10月 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第 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0月 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第 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10月 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第 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10月 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第 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10月 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1月 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11月 1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11月 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11月 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11月 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1月 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11月 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11月 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11月 26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12月 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2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12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12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12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2月 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12月 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12月 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12月 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 2019年 12月 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2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12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 12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12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 12月 31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 1月 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1月 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 1月 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 1月 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 1月 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 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1月 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 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 1月 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 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 1月 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19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1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19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 1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19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 1月 20日 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春节假期 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证券日报》 2020年 1月 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2020年 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2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2020年 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 2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2020年 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 2月 3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 2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 5000万元 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2月 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 5000万元 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 2月 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 5000万元 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 2月 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 5000万元 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 2月 5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 3月 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 34只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 2020年 3月 11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9年 04月 12日至 2020年 03月 15日止。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四)《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0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