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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聚财通货币(000548)

鹏华聚财通货币: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十七、违约责任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4 二十、其他事项 ............................................................ 4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6










































































托管协议 4-2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鹏华聚财通货 币市场基金; 鉴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 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 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 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托管协议 4-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 1998年 12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年 7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










































































托管协议 4-4 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托管协议 4-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托管协议 4-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 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 时,基金管理人不应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 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托管协议 4-7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托管协议 4-8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5%;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12)、(14)、(16)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托管协议 4-9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托管协议 4-10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7、本基金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确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可以提前支取,但应继 续按照原有利率计提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未签订有关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本基金发生定 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凡发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重大事件的,基金托管人应不迟于第 2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托管协议 4-11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4-1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4-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非因托管人原因造成的、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 外账户中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托管协议 4-14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托管协议 4-15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托管协议 4-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指令执行时间,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 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托管协议 4-17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至少为 2 个工作小时。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 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 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










































































托管协议 4-18 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托管协议 4-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 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 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及结算保证金进行重 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 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 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 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T+0 非担保交收交易除外);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 按时到账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










































































托管协议 4-20 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 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 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对固定收益平台全部债券品种实行 T+0预交收 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日 15:30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担保交收需支 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托管人交易金额。 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 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补足资金,确保资金清算,否则 应承担交收失败的一切后果。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 管理人承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行权交收日为 T 日,为避免交收失败, 管理人须在 T 日通知托管人并将划款指令传真给托管人。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行非 担保交收的品种,由于非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交收失败,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若结算机构的交 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 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托管协议 4-21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发送 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 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 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托管协议 4-22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之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 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 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2日 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 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2日 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 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托管协议 4-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 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 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托管协议 4-24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同时有权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










































































托管协议 4-25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 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托管协议 4-26 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托管协议 4-27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托管协议 4-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 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 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 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托管协议 4-29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上一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 告。













































































托管协议 4-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托管协议 4-31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托管协议 4-32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计算公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 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 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托管协议 4-3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托管协议 4-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托管协议 4-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年。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年以上。













































































托管协议 4-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托管协议 4-37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托管协议 4-38 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托管协议 4-39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政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托管协议 4-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托管协议 4-41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托管协议 4-42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 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托管协议 4-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托管协议 4-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 4-45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托管协议 4-4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托管协议 4-47 (本页为《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