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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勤3个月A(519334)

浦银安盛盛勤3个月:浦银安盛盛勤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度第二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盛勤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度
第二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业务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盛勤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浦银安盛盛勤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51933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 6月 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浦银安盛盛勤 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浦银安盛盛勤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等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0年 4月 17日
赎回起始日 2020年 4月 17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浦银安盛盛勤定开债券 A 浦银安盛盛勤定开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519334 51933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
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3个月。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0个工作日的期
间。本基金 2020年度第二次开放期定为:2020年 4月 17日,共计 1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
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具体办理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元或详见各代销
机构网点公告。
2. 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0元。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0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1%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5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 7 日以上(含 7 日)的,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本基金自变更为“浦银安盛盛勤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7.2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7.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7.4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7.5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7.6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4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