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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增利(162105)

持久增利: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情况 
1、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于 2019年 9月 1日正式实施。为使本
基金符合《信息披露办法》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
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 
2、本基金由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
而来。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年 3月 9日成立,分级运
作期届满日为 2015年 3月 9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级运作期届满自动转型
为不分级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基金管理人拟将《金鹰持久回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成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将《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
新成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删除原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中关于分级运作期以及两级份额的内容,并将其调整为普通的上市开
放式债券型基金的相关内容。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自 2020年 4月 10日起,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披露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均根据
本次修订进行相应更新,并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披露。 
3、投资者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咨询或查询有
关详情。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e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
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4月 10日 
附件: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修订对照表 
 
一、《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指定媒体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一、前言 (一)订立《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金鹰持久回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
而来。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 释


义 删去释义中原“2、LOF 基金”、“8、发售公 告”、“13、中国”、“17、基金份额分级”、 “18、回报 A”、“19、回报 B”、“20、回报 A的 开放日”、“21、回报 B的封闭期”、“22、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23、折算日”、 “24、回报 A的申购与赎回份额”、“25、基金 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型”、“47、 基金募集期限”、“56、认购”、“74、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1、基金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之 前,指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之后,指金鹰持久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持久回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持久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持久回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持久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 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7、《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 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6、C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 后,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并从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27、E类基金份额: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 满后,注册登记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 从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14、C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从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5、E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在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不从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28、上市交易公告书:《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回报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及《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6、上市交易公告书:《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59、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 回报A的单个开放日,回报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日回报A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5、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75、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 期届满前,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 届满后,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持久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三、基金 的基本情 况 (一)基金的名称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名 称为“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回报A、回报B两 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 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一)基金的名称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回报B封 闭并上市交易,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资产合并 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 的对应日(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2年3月 26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5年的3月26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后,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注册登 记机构的不同,将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删去原“(四)基金份额的分级”、“(六) 基金的封闭期限”、“(八)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和金额”、“(九)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四、基金 的历史沿 革 删去原“四、份额的分级”、“五、基金份额 折算”、“六、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整章 内容 增加: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12年1月21日出具的《关于核准金 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2]111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3 月6日进行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鹰持 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3月9日生效。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分 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2015 年 3月 9 日,根据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于 2015年 1月 21 日发布的《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 告》,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不分级的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 的存续 删去原“七、基金备案”之“(一)基金备案和 基金合同生效”、“(二)基金募集失败”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者 可在回报A的开放日通过场外的方式对回报A 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 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 行申购与赎回。 删去原“(一)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整部分内 容 (二)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 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开始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 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上(以下简称“网站”)公 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日,开始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 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 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某类基金份额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 购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 2)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某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 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 (2)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闭市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该类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3)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赎回费 用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E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T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3、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E类基金份额收 取申购费用。两类份额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 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 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提交的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转入申请可按同 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资产估值情况; (4)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发生上述(1)(2)、(3)、(4)、 (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提交的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 换为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发生上述1、2、3、4、6、8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上市开放式基金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LOF)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 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 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 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 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站上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11、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 2周),暂停结束,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 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 停结束,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年内,为回报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删去原“(四)转托管”的“1、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七、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回报 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C类基金份额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 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C类基金份 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继续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只接受 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回报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回报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回报B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回报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将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日内恢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上 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30日内恢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上 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回报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 前一个工作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 回报B;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指C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 回报B;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指C类基 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为C类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 回报B;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指C类基 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删去原“十、基金转型”整章内容


八、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岩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1)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14)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回 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 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回报A、回 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回报A、 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为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市开放式基金(LO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除外; ……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据基金 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 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 持有回报A、回报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类似表述。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 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有效的回报A和回报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份 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方式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均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 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 (2)通讯开会方式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指“出席大会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 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回 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 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参加大会 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参加大 会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型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 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基 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订立《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 如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循《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监督流程 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的行为进行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 如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循托管协议规定的监督流 程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的行为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 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 作,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作,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基 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等其它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至少于回报A的开放日、基金合同生效 后3年期届满日前4个工作日起至回报A的开放 日(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 止,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为维 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 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其他时段,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本基金 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新债的申购或增 发,或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 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 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 易日内卖出。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 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等其它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本基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2)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权衡 就债券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而言,大 致可分为两类: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投资者与 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风险偏好程度很 低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目的在于:获取 稳健的投资收益,而不必承担过高的投资风险; 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 目的在于:规避未来一段时间内其他高风险资 产的下跌风险。 1)在回报B的封闭期内,安全性优先,兼顾流 动性与收益性 显然,对于上述两类投资者而言,基金资产的 安全性都是第一位的;考虑到回报B具有3年的 封闭期,故而,在回报B的封闭期内,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与收益性是第二位的。 2)回报B的封闭期届满之后,安全性与流动性 优先,兼顾收益性 封闭期届满之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为此,本基金坚持安全性与流动性 优先、兼顾收益性的投资原则。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2)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权衡 就债券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而言,大 致可分为两类: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投资者与 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风险偏好程度很 低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目的在于:获取 稳健的投资收益,而不必承担过高的投资风险; 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 目的在于:规避未来一段时间内其他高风险资 产的下跌风险。本基金坚持安全性与流动性优 先、兼顾收益性的投资原则。 2、资产配置策略 (2)债券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2)债券类资产的子类配置 通过对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宏观经济所处投 资时钟的象限、回报B的封闭期是否届满以及回 报B的封闭期内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情况、股票 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定性与定量因素的综合分 析,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与公司 2、资产配置策略 (2)债券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2)债券类资产的子类配置 通过对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宏观经济所处投 资时钟的象限、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情况、股票 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定性与定量因素的综合分 析,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与公司 债这四个子类债券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 债这四个子类债券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 相对比例。 …… 3)债券品种选择 A、国债与央票 对于国债与央行票据,本基金原则上采取买入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在持有过程中会结合利 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 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回报B的封闭期是否届 满以及回报B的封闭期内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情 况,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 当的品种。 相对比例。 …… 3)债券品种选择 A、国债与央票 对于国债与央行票据,本基金原则上采取买入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在持有过程中会结合利 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 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情 况,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 当的品种。 (3)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未 来利率的变化趋势,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运 行情况,回报B的封闭期是否届满以及回报B的 封闭期内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情况,各期限货币 资产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确定本基金在 不同期限货币资产上的配置额占本基金货币资 产总额的相对比例。 (3)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未 来利率的变化趋势,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运 行情况,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情况,各期限货币 资产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确定本基金在 不同期限货币资产上的配置额占本基金货币资 产总额的相对比例。 删去原“(4)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中“1) 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中国债券综合指 数(财富)增长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中国债券综合指数 (财富)增长率×95%+沪深300指数增长率× 5%。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财富)增长率×95%+沪深 300指数增长率×5%。 (六)风险收益特征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份 额由回报A、回报B构成,回报A的预期收益稳 定、风险较低,回报B由于具有一定的杠杆倍 数,其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基金合同》生 效3年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为积极配置的债券型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当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长期平均 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当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 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等其它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至少于回报A的开放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前4个工作日起至回报A的开放日 (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止, 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为维持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 基金转型前,在其他时段,本基金持有现金和 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等其它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十五、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 资产和负债。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非固定收益品 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含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 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实行全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 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估值。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 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本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后,C类基 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责任方”)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直接当事人之外 的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向受损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 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 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向受损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管理费与托管费的费率比例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 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 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 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六、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 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之后,本基金E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率为年费率0.35%。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35%。 十七、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进行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收益分配原则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 金的会计 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十九、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代销机构;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回报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在回报A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回报B上市交易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或者在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位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在 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金份额净值、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定期 报告中应公告回报A的年收益率、回报A和回报 B的份额配比。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回报A办理申购、赎回; (22)回报A、回报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回报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 基金转型;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 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上市交易 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 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项。 表决方式等事项。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在 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 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的年 收益率、回报A和回报B的份额配比、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基 金合同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 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 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回报A的本金 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回报B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 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本基金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 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 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二十四、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参照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相应修订。 二、《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修订前 修订后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 管协议》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指定媒体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鉴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 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 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金鹰持久回 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金鹰持久 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 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鉴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 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 格和能力; …… 鉴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金鹰持久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金鹰持久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岩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 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 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 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 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 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 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 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 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 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 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 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 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金鹰 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金鹰 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本基金不 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新债的申购或增 发,或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 (一)……本基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查 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 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 易日内卖出。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 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 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80%;对股票、权证、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至少于回报A的开放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 届满日前4个工作日起至回报A的开放日(含) 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止,以及 本基金转型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为维持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其他 时段,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 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 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80%;对股票、权证、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 工作日内进行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 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 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承担监督职 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 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 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基 金托管人有权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 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与回报B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 息保密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 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数 据,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完成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本基金进行 交易;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 主协议;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及执 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二)指令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 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T+0交收的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 00。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 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 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 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 间。 (二)指令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 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含 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 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T+0交收的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 00。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 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 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 期届满后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在回报A的开放日 (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 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折算前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与回报B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 及第9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 的回报A的开放日,不进行折算,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回报A与回报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在回报A的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 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与回报B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 型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 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 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非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含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日 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实行全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5)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 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 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 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 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 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向受损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直接当事人之外 的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向受损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责任方”)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向受损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 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 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 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情形时;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 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公告。季度报 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予以公 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 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 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于予以公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20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进行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收益分配原则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参 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 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报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清算报告、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 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 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等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 金费用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 3年期届满之后,本基金 E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四)……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之后,基金 的上市交易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支付,由C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四)……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十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回报A的开放 日、回报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 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回报 A的开放日、回报 B封闭期届满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 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之回报A份额、回报B份额各自占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之回报 A份额、回报 B份额各自占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回报A份额、回报B份额各 自占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十五、禁 止行为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 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 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回报A的本金 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回报B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 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 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本基金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