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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300B(150105)

HS300B: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0年 4月 8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证券 时报》及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沪
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
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华安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5月 15日起,至 2020年 6月 5日
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谈媛 
 2 
 
联系电话:021-38969931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以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终止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简称“《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5月 15日,即 2020年 5月 15日下午交易 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 专用章(以下简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3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 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5月 15日起,至 2020年 6月 5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谈媛 联系电话:021-38969931 4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本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5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华安沪深 300份 额、华安沪深 300A 份额、华安沪深 300B 份额各自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类别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本次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华安沪深 300 份额、华安沪深 300A 份额、华安沪深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华安沪深 300份额、华安沪深 300A份额、华安沪深 300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类别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 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 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获表决通过并 生效,则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将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在计票日(即 2020年 6月 9日 ) 当天开盘开始持续停牌并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 10:30复 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 易日开始复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停 复牌事宜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huaan.com.cn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的说明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4月 9日


8 附件一:《关于终止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华安沪深 300A份额、华安 沪深 300B份额终止上市。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华安沪深 300A份额、华安沪深 300B份额上市的 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华安沪深 300A份额、华安沪深 300B 份额终止上市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及分级份 额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 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内容申请华安沪深 300A份额、华安沪深 300B份 额终止上市、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4月 8日


9 附件二:《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证券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 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 /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证券账户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证券账户号。同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 的,应当填写基金/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 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 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0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 6月 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证券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日 11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证券号”,指持有华安沪深 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证券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 基金账户/证券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 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沪深 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4、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 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授权无效。


12 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2年 6月 25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 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华安沪深 300A份额、华安沪深 300B份额终止上 市,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具体规定详见届时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若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本基金将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进入清算程序。基 金管理人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申请。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华安沪深 300A、华安沪深 300B份额终止上市申请,并在基金终止上市日的 3个交易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13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3)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 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发布基金财产进入清算的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14 4)按华安沪深 300份额、华安沪深 300A份额、华安沪深 300B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华安沪深 300份额、华安沪深 300A份额与华安 沪深 300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华安沪深 300 份额、华安沪深 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 300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华安沪深 300A份额的约定收益在运 作终止日后不再计提。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须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华安沪深 300A份额、华安沪 深 300B份额终止上市等事宜。 5、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相关安排 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华安 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 款。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规定,终止基 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华安沪深 300份额、华安沪深 300A份额、华安沪深 300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 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15 为了保障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 理人与托管银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 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第五个工作日,本基金即进入 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 致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 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 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 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 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华安沪深 300A、华安沪深 300B份额终止上市的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公告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 16 终止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生效后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卖出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通过《关于终止华安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在正式进入清 算程序前,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 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停复牌及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2020年 4月 8日披露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因此,本基金将于 2020 年 4月 8日开市起停牌至当日 10:30。 本基金华安沪深 300A份额、华安沪深 300B份额将自持有人大会计票 日即 2020年 6月 9日当天开盘开始持续停牌并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公告发布日 10:30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 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始复牌)。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停复牌事宜 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基金合同终止的议案,本基金将于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自进入 清算程序之日起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申请。依据 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华安沪深 300A、华安沪 深 300B份额终止上市申请,并在基金终止上市日的 3个交易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申请事宜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其他 17 投资者可以登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 打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50099、021-38969999咨询相 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