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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研究精选(320022)

诺安研究精选: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20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1
重要提示
(一)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1
月 4日证监许可【2015】 8 号文备案。自 2015年 3月 30日起,由《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
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
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
资者应当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
时主动进行更新。
(七)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与更新要求等内容,将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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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0年 3月 30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5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5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7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7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8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2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53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4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研究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
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
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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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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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转型:指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为诺
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系列变更事项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基金类别,变
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等。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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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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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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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年 12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20年 3月 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一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
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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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
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
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
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享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鼎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伊力扎提?艾合买提江先生,副董事长,历任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
总经理,中化国际石油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忆波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南方航空公司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翰伦投资咨询公司(马丁可利基金)投资经理,纽银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现任大恒科技副董事长。
赵照先生,董事,博士。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主任、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发展策划处处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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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主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英大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孙晓刚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上海钟表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合
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全国妇女联
合会宣传部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监事,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处干部。
2004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风险法
规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
兼任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处
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
主管、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交易师(总助
级)兼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
资组副总监,现任指数组负责人。
3. 经理层成员
齐斌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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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
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副总经理,企业管理学博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年 8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
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1998年至 2001年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
所研究员;2001年至 2003年任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年 10月加入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投资一部总监、诺安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
业务董事、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年 10月加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总监、合规与风险控制部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
田冲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营业部工程
师、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2004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
总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马宏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化财务公司证券部职
员、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投
资总监、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
4. 现任基金经理
王创练先生,博士。曾先后就职于特区证券研究所、南方证券研究所、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08 年 3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
监、研究部总监,首席策略师(总助级)。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诺安平衡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任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起任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起任诺安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任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指数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 QDII 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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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齐斌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韩冬燕女士,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
业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齐斌先生担任,委员包括:陈勇
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谢志华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事业部
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指数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齐斌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楚天舒女
士,总经理助理;梅律吾先生,指数投资组负责人、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总
助级)兼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齐斌先生担任,委员包括:宋青先生,
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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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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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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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
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
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
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
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
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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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
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
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
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
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
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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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
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
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
提交董事会。
b.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
进行工作。
c. 公司设合规风控委员会,在督察长领导下,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公司风险管理
制度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
月报》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
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
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
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公司设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
(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
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自上而下,
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层、公司经营管理层、职能机构层、具体操作层在内的四级合规风
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一层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宏观领导,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
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
第二层经营管理层:由管理层下设的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进行中观管理,公司合规风控
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
《风险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报》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从而使公司的风
险控制措施得到有力的执行。
第三层职能机构层:公司在专职合规风险控制运作模式上采用双线独立运作模式,监察
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职能部门,对公司核心风险要素进行具体的识别与管理。公司设立
了风险控制部,对产品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制定并提交各种形式的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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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
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与产品运作的法律法规风险、员工行为、子公司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检查。
第四层具体操作层: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各业务部门各设一名
合规管理人员,落实本部门风险管理工作。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
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
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
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
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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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
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
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
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
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
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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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
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
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
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
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
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
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
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
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
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
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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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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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9 年美国《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0 位,较上年提升 18 位。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9,328.79 亿元。2019 年 1-9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01.4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
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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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
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
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
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
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6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
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
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
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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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
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
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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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在深圳、上海、广州、成都开设四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购和赎回业
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2)上海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 21世纪中心大厦 903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王惠如
(3)广州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4)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栋1单元1802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联系人:裴兰
(5)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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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手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热线: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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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6 至 23 楼
法定代表人:翼光恒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热线:400-888-8811、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0)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省内)、4000096636(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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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whccb.com
(1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98(全国)、96198(北京)
网址:www.bjrcb.com
(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3)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14)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5)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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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rcbank.com
(1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客服电话:96008
公司网址:www.zjrcbank.com
(20)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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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ybank.com.cn
(2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1层-23层、25层—29层、32、36、39、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或 9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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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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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jzq.com.cn
(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ce.com
(3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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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37)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叶德顺
客户服务热线:95399
网址:www.xsdzq.cn
(3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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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客户服务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原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热线: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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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服务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www.shzq.com
(4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4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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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
(51)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天畅园 6 号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5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5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A座 40层-4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A座 40层-4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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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95514
网址:www.cgws.com
(5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第 28 层 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5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6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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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6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6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5)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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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站:www.csco.com.cn
(6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68)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6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41
网址:www.daton.com.cn
(7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晧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7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
(7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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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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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255
网址:www.5ifund.com
(81)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 18层 b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 18楼 ABC
法定代表人:杨启香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8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3)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中关村金融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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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niuji.net
(85)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86)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87)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88)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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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957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9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9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93)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泰康金融大厦 3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9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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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9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8)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表: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9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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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0)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1)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人代表:王兴吉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02)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表:叶精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03)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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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5)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虎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106)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凤凰金融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0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黄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10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09)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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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区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110)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6 号安邦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左荣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9
公司网站: www.hx-sales.com
(111)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国投尚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11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3)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个人业务)、 400 088 8816(企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11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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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或 95193 转 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1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6)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117)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 7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868 号绿地海外滩办公 A 座 1605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11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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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2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121)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2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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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2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6) 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 7 层 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 7 层 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www.fundsure.cn
(127)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28)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幢 1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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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025-962155
网址:www.tdtz888.com
(130)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31)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32)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52号民生金融中心22楼盈信基
金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13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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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gccpb.com
(134)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
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 2 座 1908-1911 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E2 座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 85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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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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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12〕1065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 2012年 11月 5日至 2012
年 11月 30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12月 10日生效。
2015年 2月,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为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上述变更,本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 2015年 3月 30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
之日起,《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诺
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正式变更为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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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
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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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信息详见本公告“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正式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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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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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2、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
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上述基金,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不作限制。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
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
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个月(不含 3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不含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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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30 日≤ T < 1 年 0.5%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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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450=6794.63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450元,则其可得到 6794.63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元。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450=14,500元
赎回费用=14,500×0.25%=36.25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4463.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45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4463.75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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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
分确认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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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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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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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安平衡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1)、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2,B 级
基金份额代码:320019)、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3)、诺安优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4)、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代码:320005)、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6)、诺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7)、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级基金份额代码:
320008,B 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9)、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0)、
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1)、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320012)、诺安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4)、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5)、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16)、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8)、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0)、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320021)、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66)、诺安天
天宝货币市场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000559,E 级基金份额代码:000560)、诺安优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0538;C 类基金代码:002053)、诺
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714;C 类基金代码:002052)、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级基金份额代码:000736,C 级基金份额代码:000737)、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971)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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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001208)、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351)、诺
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1411;C 类基金代码:002051)、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A级基金份额代码:000771)、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代码:001528)、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137)、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145)、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91)、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2292)、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560)、诺安积极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06)、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001743)、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44)、
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07)、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80)、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
005901;C类基金代码:005902)、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6007;
C类基金代码:006008)、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025)、诺安精
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900)、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
额代码:006005;C类份额代码:006006)、诺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429)、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代码:000640)、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金(A
类基金代码:005448;C 类基金代码:005480)等之间的转换业务。
(一)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7日(不含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不
含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个月(不含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不含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
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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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例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研究精选股票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至 T 日其持有期超过 7
个自然日但未满 31 个自然日,现拟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研究精选股票。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赎回费率为 0.5%,适用申购费率为 0;诺安
研究精选股票的净值为 1.2000,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5%。则计算如下:
1.5%>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5%-0=1.5%
转入诺安研究精选股票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优
化收益债券的净值×(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 T 日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的净值=50000×1.1000×(1-0.5%)÷(1+1.5%)÷1.2000=44930.21
份
例 2:诺安研究精选股票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万份诺安研究精选股票,至T日其持有期未满一年,
现拟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 日,诺安研究精选股票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0.5%,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
购费率为 1.5%。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 0,低于 1.5%,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
费率为 0);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研究精选股票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研究精选股
票的净值×(1-诺安研究精选股票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T 日诺安货币
的净值=50000×1.20×(1-0.5%)÷(1+0)÷1=59700.00 份
十三、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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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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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行业和上市公司,分享其在中国经济增长
的大背景下的可持续性增长,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
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票、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
正回购、逆回购、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科学、规范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
格相结合,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同时辅以“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策
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短期资产灵活配置,力图通过时机选
择构建在承受一定风险前提下获取较高收益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实施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过程中还将根据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
态优化投资组合,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遵循科学、系统的研究方法和决策机制,研究公司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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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面,发掘企业价值的核心驱动因素,优选个股。
(1)行业配置
基于研究团队对行业短中长期的评估和判断,确定行业配置的比例。各行业研究员对所
负责行业提供超配、标配、低配的配置建议,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建议确定和调整各行业资
产配置比例。
(2)个股精选
在个股精选中,本基金将以价值为本、兼顾成长,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静态
指标与动态指标相结合,注重自下而上的个股筛选,甄别出未来具备成长性且安全边际较高
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
(3)优化调整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基本面情况,结合行业配置比例和个股估值水
平,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行业、个股的优化配置。定期调整是指按月度和季度对投资组合进
行调整,不定期调整是指市场或公司出现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观点转变时对投资组合
进行的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率的主要因素
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
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
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
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价值。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运用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我们将结合
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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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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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7)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股指
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2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74
除上述第(2)、(14)、(24)、(2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即:
90%×沪深 300 指数+10%×中证全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8 日发布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整体状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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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指数,指数基期为 2004 年 12 月 31 日,基点为 1000 点。其选样方法是对样本空间股票
在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50%的股票,然
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 300 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同时,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
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
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
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
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具有
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85,739,935.29 92.23
其中:股票 485,739,935.29 92.2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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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849,331.91 7.19
8 其他资产 3,097,356.83 0.59
9 合计 526,686,624.03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3,376,560.40 6.50
C 制造业 286,466,823.05 55.7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628,482.00 1.2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3,211,151.15 6.4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495,018.00 2.0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9,481,793.48 15.47
J 金融业 18,215,299.27 3.55
K 房地产业 8,614,586.00 1.6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43,200.00 0.5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78.04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697,475.90 0.9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02,968.00 0.39
S 综合 - -
合计 485,739,935.29 94.57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36 中国软件 602,700 43,207,563.00 8.41
2
002353 杰瑞股份 773,043 28,571,669.28 5.56
3
000568 泸州老窖 302,833 26,249,564.44 5.11
4
002918 蒙娜丽莎 1,246,649 24,957,912.98 4.86
5
002311 海大集团 581,200 20,923,200.00 4.07
6
603708 家家悦 735,706 17,907,084.04 3.49
7
603816 顾家家居 347,554 15,893,644.42 3.09
8
002304 洋河股份 143,599 15,867,689.50 3.09
9
601899 紫金矿业 2,994,300 13,743,837.00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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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00418 昆仑万维 720,052 12,060,871.00 2.35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海大集团外,本报告期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2019 年 6 月 28 日,海大集团子公司清远海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汩罗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出具的汩市监案处字[2019]19 号《汩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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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海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袋上印制有“有效降低底泥中氨氮、亚硝酸盐等有毒
有害物质的含量”、“本产品能抑制养殖池塘底部有害细菌的繁殖”文字宣传用语,构成《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利用产品外包装文字发布虚假广告的行
为,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 10,098 元。
截至本报告期末,海大集团(002311)为本基金前十大重仓股。从投资的角度看,我们
认为该公司估值合理,有恢复增长的潜力,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不影响公司的长期竞争力。
因此本基金才继续持有海大集团。本基金对该股票的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00,192.6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511.61
5 应收申购款 2,788,652.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97,356.8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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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3.30~2015.12.31 1.80% 2.97% -4.21% 2.38% 6.01% 0.59%
2016.1.1~2016.12.31 -7.56% 1.68% -9.84% 1.26% 2.28% 0.42%
2017.1.1~2017.12.31 5.74% 0.74% 19.41% 0.57% -13.67% 0.17%
2018.1.1~2018.12.31 -19.10% 1.40% -22.28% 1.20% 3.18% 0.20%
2019.1.1~2019.12.31 73.04% 1.36% 32.82% 1.12% 40.22% 0.24%
2015.3.30~2019.12.31 39.30% 1.71% 6.46% 1.37% 32.84% 0.34%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即:90%×沪深 300
指数+10%×中证全债指数
二、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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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2015 年 3 月 30 日(含当日)起,本基金转型为“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0%×沪深 300 指数+10%×中证全债指数。
②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其他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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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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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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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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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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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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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
额;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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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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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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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
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个月(不含 3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不含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30 日≤ T < 1 年 0.5%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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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年指 365 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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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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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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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
定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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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正
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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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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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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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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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
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
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
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
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资产价
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4)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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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
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
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
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
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
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
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
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5、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选择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
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
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
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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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一般同类型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
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
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
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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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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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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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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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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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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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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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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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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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业务规则》,该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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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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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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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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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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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
额;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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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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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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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行业和上市公司,分享其在中国经济增
长的大背景下的可持续性增长,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
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票、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
正回购、逆回购、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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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17)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股
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2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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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24)、(2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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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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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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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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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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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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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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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 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注册资本:1.5亿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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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
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票、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
正回购、逆回购、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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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7)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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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2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4)、24)、2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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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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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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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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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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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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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
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
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
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
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
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
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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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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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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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
的第 1-5、7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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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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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业务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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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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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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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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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
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
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
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
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
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
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145
(1)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始或
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部分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定投
业务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五、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投诉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客服邮箱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14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
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4/19
2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
度报告
《证券时报》 2019/4/19
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嘉实
财富开通定投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4/23
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通
过肯特瑞办理申购、定投业务起点金额、最低赎回
(保有)份额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4/26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4/30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工商银行为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5/8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基
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5/13
8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期-摘要
《证券时报》 2019/5/14
9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期-正文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5/14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瑞保险销售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5/20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创金启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5/21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通证券为旗下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5/29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盈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9/5/29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147
《证券日报》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6/21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
国银行开展的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6/27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7/1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7/1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侨永亨银行不再代
销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7/16
19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 季
度报告
《证券时报》 2019/7/16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天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8/14
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
理职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8/22
22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8/23
23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2019/8/23
2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8/28
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平安
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9/5
2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招商
银行首次申购、追加申购起点金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9/18
2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10/11
2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 年第 3 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9/10/25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148
《证券日报》
29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 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10/25
3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通
过凤凰金信办理申购、定投业务起点金额、最低赎
回(保有)份额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11/6
3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11/9
3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代任和离任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11/23
3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
万宏源西部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12/10
3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申
万宏源证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12/10
3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2020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12/28
3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12/28
3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手续费率优
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12/31
3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苏州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12/31
3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任职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1/4
4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
国农业银行开放式公募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20/1/6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149
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4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北京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1/6
4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国金证券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1/8
4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安信证券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1/9
4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1/20
45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4 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0
4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1/21
47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1
48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1
4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招募
说明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1/23
50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20年第 1期-正文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3
51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20年第 1期-摘要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3
5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延迟开市的
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31
5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延迟开市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2/3
5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浙商
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0/2/27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150
《证券日报》
5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万
家财富开展的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2
5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
银河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4
5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平安
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10
5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光大
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11
5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
期货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17
6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
证券(山东)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17
6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
证券华南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17
6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
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17
6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
票闻泰科技估值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0/3/17
6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21
6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0/3/23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151
《证券日报》
6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
连网金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
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25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15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 2期
15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二、《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