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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ETF(510110)

周期ETF:关于修改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上证周期行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上证非周期行
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
告
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上证周期行业 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基金代码:510110)和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基金代码:510120)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上述两只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案,决定对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将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和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的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
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 0.0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
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
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 50,000元的,按照 50,000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月,7月,10月首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
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
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及费
率。”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者可访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40099)咨询相关情况。
3、投资者可在本公司最新披露的上证周期行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查询上述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费率和
支付方式等。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3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