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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月月利C(005101)

易方达月月利: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2年 11月 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月月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45号)和 2012年 11
月 8日《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
金部函[2012]1029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年 11月 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因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恶化而可
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
金份额的风险;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或赎回失败,到期的基金份
额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时间长度变化的风险;本基
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2月 16日,有关财务
数据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本报
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4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4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5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2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4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4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4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44
(一)基金份额分类 .........................................................................................44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44
(三)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44
(四)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44
七、基金的募集 ..............................................4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7
(一)基金合同生效 .........................................................................................47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4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8
(一)基金投资者的范围 .................................................................................48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48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48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8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49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9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50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51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52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52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53
(十三)基金上市交易 .....................................................................................54
(十四)基金预约赎回 .....................................................................................55
十、基金的转换 ..............................................56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56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56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56
II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57
(五)基金转换费率 .........................................................................................57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57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60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60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60
(十)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61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62
(一)基金的转托管 .........................................................................................62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62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62
十二、基金的投资 ............................................63
(一)投资目标 .................................................................................................63
(二)投资范围 .................................................................................................63
(三)投资策略 .................................................................................................63
(四)业绩比较基准 .........................................................................................64
(五)风险收益特征 .........................................................................................64
(六)投资决策 .................................................................................................64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65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67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67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68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68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68
十三、基金的业绩 ............................................76
十四、基金的财产 ............................................79
(一)基金资产总值 .........................................................................................79
(二)基金资产净值 .........................................................................................79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79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79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80
(一)估值目的 .................................................................................................80
(二)估值日 .....................................................................................................80
(三)估值对象 .................................................................................................80
(四)估值方法 .................................................................................................80
(五)估值程序 .................................................................................................81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81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83
(八)基金净值和收益的确认 .........................................................................83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83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85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85
III
(二)收益分配原则 .........................................................................................85
(三)收益分配方案 .........................................................................................85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85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8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7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87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88
(三)基金税收 .................................................................................................8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0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90
(二)基金的审计 .............................................................................................90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91
二十、风险揭示 ..............................................97
(一)市场风险 .................................................................................................97
(二)管理风险 .................................................................................................97
(三)流动性风险 .............................................................................................97
(四)特有风险 .................................................................................................98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
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99
(六)其他风险 .................................................................................................9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1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01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01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0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3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2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9
二十七、备查文件 ...........................................140
1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2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并在 2012年 6月 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3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
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
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
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
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8、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
应的次月的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
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
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二个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
此类推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日: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4、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5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利润: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过程
5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 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 7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 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 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 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 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部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 (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中心)主任;广 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 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 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 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 8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 师事务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 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 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 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 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 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纪委委员、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员、 脱钩办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 处处置办处置业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 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 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9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 监。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 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 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 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 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 管理部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 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 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 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10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 港) 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 区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 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 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 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 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 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 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 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 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石大怿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1月 15日至 2019年 5月 27 日)、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11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3月 4日起任职)、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起任职)、易方达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起任职)、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10月 24日起任职)、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4年 6月 17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月 25日起任职)、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9月 12日起 任职)、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2月 5日起任职)、易 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2月 16日起任职)、易方达掌柜季 11 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安 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1月 14日起任职)、易方达恒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梁莹女士,经济学硕士、金融学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 易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9月 24日至 2019年 5月 27日)、易方达保证 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 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9月 24日起任职)、易方 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月 20日起任职)、易方达财富快线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3月 17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3月 17日起任职)、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年 3月 17日起任职)、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月 19日起任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8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2月 5 日起任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瓅女士,理学硕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月月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增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 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 王晓晨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新 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 1年定期开放债 12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研 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盛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3-5年期 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和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鑫转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 13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 员、债券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保 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 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富财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3-5年国开 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 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 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刘朝阳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债 券交易员、宏观策略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 理部总经理、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助理分析师、交易 员、助理投资经理,申银万国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易方 14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 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主管、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5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16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 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 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 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 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 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17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 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 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 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 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 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18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合规管理部 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 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 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 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 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 20 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 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 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 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 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9年 9月 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486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21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本公司直销中心暂未开放办理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 23 额投资业务,如开放办理将另行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7)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020-22389067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25 (8)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联系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9) 晋商银行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联系电话:0351-6819579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传真:0351-6819926 网址:www.jshbank.com (10)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联系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11) 临海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 2号 26 法定代表人:王晔玮


联系人:王艳 电话:0576-853176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6-85317599 网址: http://www.lhrcb.com/ (12)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号 法定代表人:朱朋远 联系人:胡俊杰 联系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13)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联系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4)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施豪迪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27 网址:www.nbcb.com.cn (15) 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联系人:吴清萍 联系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网址:https://www.rarcbank.com/ (16)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联系电话:0755-25188781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1200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17)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务电话:95605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18) 乌鲁木齐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号新疆财富中心 A座 4层至 31层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号新疆财富中心 A座 4层至 28 31层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王小培 联系电话:0991-4500319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传真:0991-8824667 网址:www.uccb.com.cn (19) 新昌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号 法定代表人:陆斌 联系人:陈春华 联系电话:0575-86266991 客户服务电话:96596、0575-86266928 传真:0575-86383121 网址:http://xcbank.com (20)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联系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21)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 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号深田国际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22)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23)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 国都证券 30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26)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825 网址:www.hazq.com (27)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28)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31 联系人:张彬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29)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30)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联系电话:010-57672272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传真:010-57672296 网址:www.jzsec.com (31)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3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32)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33)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3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3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5)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36)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37)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38) 中金财富 34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 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座 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39)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40)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41)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35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42)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慧慧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43)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44)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6 (45)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46) 和谐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号 11层 1102内 1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左荣林 联系人:张楠 联系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47)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8)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9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37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9)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幢 10楼 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50)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号 1幢 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联系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51) 肯特瑞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38 网址:http://fund.jd.com/ (52)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53)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4) 浦领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55) 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号 1号楼 11层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号财智国际大厦 B-1108 39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姚付景 联系电话:010-625651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56)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7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57)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座 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史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8)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40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9)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60)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61)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41 网址:www.ifastps.com.cn (62) 盈米基金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63)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号西楼 6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64)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网址:www.citicsf.com 42 (65)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注:以上非直销销售机构暂不销售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兴业银行仅销售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详见相关公告及通知。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43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4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 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 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 万元) 500万元(但已持有本基 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 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人民币10万元) 1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 1000元) 10万元 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1份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3% 0.01% 0.05% (三)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1、根据 2014年 11月 28日的《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B类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转入金额限制 及取消自动升级业务的公告》,本基金自 2014年 12月 1日起取消基金份额的自动 升级业务。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基金账户中持有的月月利 A类基金份额、B类基 金份额合计达到或超过 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将该基金账户持有 的月月利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类、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申购等交易申 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公告。 45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提高基金份额升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 公告实施。 4、今后若重新开通 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类份额的业务,或开通 B类基金份 额降级为 A类份额的业务,有关升级的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 募说明书,该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46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45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2年 11月 16日至 2012年 11月 22日。募集对象为中国境 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11月 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的范围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其他 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2年 12月 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业务。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7年 8月 29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2年 12月 26日开始办 理日常赎回业务。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7年 9月 29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 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49 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对到期日可用份额按“先 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 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日后(含 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销售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 构在 T+7日内(含 T+7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 50 额、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500万元;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通过直销中心追加申购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类基金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 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均为零。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1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 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 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1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 申购份额 10,000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在该运作期内的待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将获得该部分份额当期运作 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例:投资者于 2012年 9月 18日申请购买 100,000元 A类基金份额,由于 2012 年 10月 18日为工作日(周四),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年 9月 19 日至 2012年 10月 18日,第一个运作期共 30天,假设 1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在 此运作期待支付收益为 410.96元。若投资者于 2012年 10月 18日提出将其所有份 额赎回申请,则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0,000×1.00+410.96=100,410.96 元。 续上例:假设上述例子中,投资者并未于 2012年 10月 18日提出赎回申请, 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0×1.00+410.96=100,410.96份。该 基金份额自 2012年 10月 19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11月 19日(申购申请日为 2012年 9月 18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2012年 11 52 月 18日,由于 2012年 11月 18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 2012年 11 月 19日),第二个运作期共 32天,假设在第二个运作期 100,410.96份 A类基金份 额获得的待支付收益为 420.57元。若投资者于 2012年 11月 19日提出将其所有份 额 赎 回 申 请 , 则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100,410.96 × 1.00+420.57=100,831.53元。 若投资者未于 2012年 11月 19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2012年 11月 20日起进 入第三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含 T+2日)在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53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 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4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 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55 (十四)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预 约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56 十、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4年 6月 26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7年 8月 29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 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换转入,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转换转 出。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转换转入、转换转出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换转出基金和转换转入基金均可办理转换业务的当日,方可办理本基 金的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同一基金不 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可进行相互转换,除非基金管理人公告开通。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 重新开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 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 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57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 的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含 T+1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每类基 金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 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由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转换转入到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时,单笔转换金 额不得少于 500万元。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 构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 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 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 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但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 或费率水平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仅限 58 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 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 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 金、、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 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 基金,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 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 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以除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 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 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 假设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持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在基 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时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 出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元,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在此运作期待支 付收益为 41.1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2.00%。转换份 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00=10,000.00 元 59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00×0.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 率)=(10,000.00-0.00)×2.0%÷(1+2.0%)=196.08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196.08=196.08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41.10=100,00.00-196.08+41.10=9845.02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45.02÷1.020=9651.98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时,转入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财产所有;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易方达信用债债券、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易方达丰华债 券、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恒久 1年定期债券、易方达黄金 ETF联接、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易方达创新驱动混合、易方达 现金增利货币、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易方达龙宝货币、易 方达天天发货币、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联接、易方达 增金宝货币、易方达新经济混合、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易方达裕如混合、易方达 安心回馈混合、易方达新常态混合、易方达新收益混合、易方达新利混合、易方达 新鑫混合、易方达新益混合、易方达新享混合、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 ETF联接、易 方达新丝路混合、易方达国企改革混合、易方达瑞景混合、易方达瑞享混合、易方 达瑞信混合、易方达瑞选混合、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易方达中债 3-5年期国债指 数、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易方达瑞和混合、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易方达瑞财混 合、易方达瑞智混合、易方达瑞兴混合、易方达瑞恒混合、易方达瑞祥混合、易方 达环保主题混合、易方达现代服务业混合、易方达大健康主题混合、易方达量化策 略精选混合、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易方达裕景添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 丰惠混合、易方达供给改革混合、易方达丰和债券、易方达裕鑫债券、易方达富惠 纯债债券、易方达科瑞混合、易方达中债 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易方达瑞通 混合、易方达瑞弘混合、易方达瑞程混合、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易 百智能量化策略混合、易方达恒安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港股通红利混合、易方 达富财纯债债券、易方达恒信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蓝筹精选混合、易方达中盘 成长混合、易方达鑫转增利混合、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易 方达恒惠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易方达科融混合、易方达安悦超 短债债券、易方达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ETF联接发起式、易方达中证 500ETF联接 发起式、易方达恒利 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易方达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易方达中债 1-3年政金债指数、易方达中债 3-5 60 年政金债指数、易方达上证 50ETF联接发起式、易方达恒兴 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 ESG责任投资股票发起式、易方达中证 800ETF联接发起式、易方达恒盛 3 个月定开混合发起式、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易方达中小盘 混合、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翔混合、易方达行业领先混合、易方达 增强回报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联接、易方达沪深 300ETF发起式联接、易方达 上证中盘 ETF联接、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易方达资源 行业混合、易方达创业板 ETF联接、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易方达科讯混合、易方 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易方达纯债债券、易方达安源中短债 债券、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易理财货币、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 ETF 联接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 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日起(含 T+2日)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有权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 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 请将不予以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61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5、6、7、8、9、10项暂停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 (十)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对于每份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份额转换确认日起(即第一 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份额转换申请日次月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 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转换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月的 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二个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 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 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2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63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 (含 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期理 财类产品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 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资金面进 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3、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 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当银行存款投资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存款投资比例上限最高可达 100%,在充分考虑组合流动 性管理需要的前提下,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最高可达 95%。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 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 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若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进行短 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 5、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 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 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 64 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 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 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6、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 用债券投资备选库,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 流动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 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 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基金托管人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告, 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的判断,制 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65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 整投资组合时参考; (6)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和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除外); (3)剩余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 AAA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 66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除上述(10)、(11)以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债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7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相关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 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 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剩余期限以一天进行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68 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9年 10月 1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0,471,720,734.94 66.22 69 其中:债券 10,471,720,734.94 66.2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291,405,308.09 33.46 4 其他资产 50,010,534.60 0.32 5 合计 15,813,136,577.63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17.2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740,016,489.97 4.92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 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2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高值 13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低值 9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70 150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5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0.21 4.9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1.4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42.9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3.3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6.7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4.75 4.92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属于理财债券型基金,不适用本项目。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70,616,836.76 5.7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80,230,032.63 5.1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9,937,860.24 0.33 6 中期票据 151,319,166.31 1.01 7 同业存单 9,399,846,871.63 62.46 71 8 其他 - - 9 合计 10,471,720,734.94 69.5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909399 19浦发银行 CD399 10,000,000 996,933,871.37 6.62 2 111988349 19上海农商银行 CD086 5,000,000 496,941,248.18 3.30 3 111906093 19交通银行 CD093 5,000,000 496,862,827.33 3.30 4 111908032 19中信银行 CD032 5,000,000 496,835,640.77 3.30 5 111905111 19建设银行 CD111 5,000,000 490,464,449.55 3.26 6 111906262 19交通银行 CD262 5,000,000 486,832,965.56 3.24 7 111906095 19交通银行 CD095 4,000,000 397,299,982.25 2.64 8 111912029 19北京银行 CD029 4,000,000 397,022,964.22 2.64 9 111910164 19兴业银行 CD164 4,000,000 396,392,071.92 2.63 10 111922017 19邮储银行 CD017 4,000,000 391,743,517.57 2.60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4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1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0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72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 确定初始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计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19上海农商银行 CD086(代码:111988349)是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9年 5月 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对上海农商银行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0万元”的行政处罚,违 法违规事由:2017年 5月,该行对某同业资金投前调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 规则。2019年 5月 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农商银行 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0万元”的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事由: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3月期间,该行发放某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时,未按商业化原则审慎评估 项目还款来源。2019年 5月 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 农商银行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0万元”的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事由:2017 年 12月和 2018年 3月,该行向某地方融资平台发放无对应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 2019年 7月 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农商银行作出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0万元”的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事由:2017年 1月,该行 在为某申请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对申请人收入核定严重不审慎。 19中信银行 CD032(代码:111908032)是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9年 7月 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33.6677万元,罚款 2190万元,合计 2223.667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未按规定提供报表且逾 期未改正;(二)错报、漏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三)未向监管部门报告重要 信息系统运营中断事件;(四)信息系统控制存在较大安全漏洞,未做到有效的安 全控制;(五)未按企业划型标准将多家企业划分为小微型企业,报送监管数据不 真实;(六)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 人同类贷款条件;(七)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八) 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九)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房地产开发 贷款;(十)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十一)投资同一家银 行机构同期非保本理财产品采用风险权重不一致;(十二)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签 73 订可提前赎回协议,未准确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十三)未按规定计提资产支持证 券业务的风险加权资产。 19建设银行 CD111(代码:111905111)是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9年 5月 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针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 并处罚款 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至 2017年 6月间部分信用卡资金违规 用于非消费领域。2019年 7月 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针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 罚款 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2017年 5月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 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2、2017年 9月、10月对部分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 调查严重不尽职。2019年 12月 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 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用 于风险缓释的保证金管理存在漏洞;2、国别风险管理不完善。 19 交通银行 CD093(代码: 111906093)、 19 交通银行 CD095(代码: 111906095)、19交通银行 CD262(代码:111906262)是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9年 7月 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监管局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 出“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 6月至 10月期间 在办理部分客户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2019年 12月 27日,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 150万元”的行政处罚:1、授信审批不审慎;2、总行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承担管 理责任。 19邮储银行 CD017(代码:111922017)是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9年 7月 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 140万元的决定:1、未按 要求对代理营业机构进行考核;2、劳务派遣工违规担任综合柜员;3、员工信息管 理不到位;4、未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19兴业银行 CD164(代码:111910164)是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9年 7月 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针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 罚款 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2016年 1月至 2018年 1月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 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2、2016年至 2018年 8月对部分信用卡申 请人资信水平调查严重不尽职。 19浦发银行 CD399(代码:111909399)是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74 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9年 6月 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一)对成都分行授信业务及 整改情况严重失察;(二)重大审计发现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三)轮岗制度执行 不力,处以罚款 130万元人民币。2019年 7月 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 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至 2018年 6月,该中 心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对申请人收入核定严重不审慎。2019年 12月 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 用卡中心 2019年 1月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事实, 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9北京银行 CD029(代码:111912029)是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9年 9月 3日,北京银保监局对北京银行作出“责令改 正,并给予合计 1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违规事由:个人消费贷款被 挪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投资股权、个别个人商办用房贷款违反房地产调控政策、 同业投资通过信托通道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2019年 9月 25日,北京银保监局 对北京银行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 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违 规事由:员工大额消费贷款违规行为长期未有效整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改革不 到位、同业投资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本基金投资 19上海农商银行 CD086、19中信银行 CD032、19建设银行 CD111、 19交通银行 CD093、19交通银行 CD095、19交通银行 CD262、19邮储银行 CD017、 19兴业银行 CD164、19浦发银行 CD399、19北京银行 CD029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 19上海农商银行 CD086、19中信银行 CD032、19建设银行 CD111、19交通 银行 CD093、19交通银行 CD095、19交通银行 CD262、19邮储银行 CD017、19兴业 银行 CD164、19浦发银行 CD399、19北京银行 CD029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9,804,144.90 4 应收申购款 206,389.70 75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0,010,534.60 76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年 11月 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9年 12 月 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 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2)-(4)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2年 12月 31日 0.3216% 0.0010% 0.1350% 0.0000% 0.1866% 0.001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日 4.6746% 0.0174% 1.3687% 0.0000% 3.3059% 0.017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12 月 31日 5.7304% 0.0099% 1.3688% 0.0000% 4.3616% 0.009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年 12 月 31日 4.6309% 0.0179% 1.3688% 0.0000% 3.2621% 0.0179%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年 12 月 31日 3.1144% 0.0054% 1.3725% 0.0000% 1.7419% 0.005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年 12 月 31日 4.1714% 0.0018% 1.3688% 0.0000% 2.8026% 0.0018%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年 12 月 31日 3.7726% 0.0018% 1.3688% 0.0000% 2.4038% 0.0018% 2019 年 1 月 1 2.5956% 0.0006% 1.3688% 0.0000% 1.2268% 0.0006% 77 日至 2019年 12 月 31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32.8521% 0.0106% 9.7200% 0.0000% 23.1321% 0.0106% 2、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 B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2)-(4)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2年 12月 31日 0.3511% 0.0007% 0.1350% 0.0000% 0.2161% 0.000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日 4.7453% 0.0139% 1.3687% 0.0000% 3.3766% 0.0139%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12 月 31日 6.0358% 0.0099% 1.3688% 0.0000% 4.6670% 0.009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年 12 月 31日 4.9335% 0.0179% 1.3688% 0.0000% 3.5647% 0.0179%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年 12 月 31日 3.4133% 0.0054% 1.3725% 0.0000% 2.0408% 0.005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年 12 月 31日 4.4731% 0.0018% 1.3688% 0.0000% 3.1043% 0.0018%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年 12 月 31日 4.0736% 0.0018% 1.3688% 0.0000% 2.7048% 0.0018%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年 12 2.8932% 0.0006% 1.3688% 0.0000% 1.5244% 0.0006% 78 月 31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35.3081% 0.0099% 9.7200% 0.0000% 25.5881% 0.0099% 3、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 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2)-(4) 自 2017年 8月 30日至 2017年 12月 31日 1.4885% 0.0006% 0.4650% 0.0000% 1.0235% 0.0006%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年 12 月 31日 4.0320% 0.0018% 1.3688% 0.0000% 2.6632% 0.0018%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年 12 月 31日 2.8519% 0.0006% 1.3688% 0.0000% 1.4831% 0.0006% 自 2017年 8月 30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8.5914% 0.0021% 3.2025% 0.0000% 5.3889% 0.0021% 注:自 2017年 8月 29日起,本基金增设 C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 2017 年 8月 30日。 79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 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 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81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 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 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2 位以内(含第 2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82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83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方法 (1)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休 市或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和收益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84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5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采取去尾原则,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86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8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2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0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88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5%。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 1中(4)到(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 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均为零。 2、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 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 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 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 转换的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89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 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92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5、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 30日年化收益 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 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 )×365)/10000]×100% ? ? 7 1 7/ i Ri 93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 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考虑市场需要等因素,选择媒介增加披露 30日年化收益率,该 收益率仅供参考,不作为计算收益的依据,且每个运作期的实际天数与 30日可能 会存在差异;该披露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诺。 30日年化收益率= [(( )×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30)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30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30日,按 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 ? 30 1 30/ i Ri 94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5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96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97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而其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 基金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定期存款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 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 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经营风险 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债券发行主体经营不善,其债券价 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上述投资标的一般情况下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98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 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基金的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 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 将面临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 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特有风险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原则上每个运作期为 1个月,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的月度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在非运作到 期日,基金管理人不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流动性风 险。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拟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份额,应理解并关注本基金的运作 99 规则、运作期起止日,并及时行使赎回权利。 2、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或赎回失败,到期的基金份额自动进入 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未有效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或者后续 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 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下一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滚动运作的风险。 3、实际持有时间长度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 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一个月。 本基金将披露 30天年化收益率,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期限会有所不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投资收益会有可能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运 30天年化收益率有 所差异。 本基金公布的任何一期 30天年化收益率只代表既往运作期的状况,而不代表 对未来运作期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 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 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 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 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 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 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 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 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 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3、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 100 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4、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 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5、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 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0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个月。 102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0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 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04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信息;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105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06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和基金合同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107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赎回等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8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09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方式(可包括纸质、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 110 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111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 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112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113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 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 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4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 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2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08% 1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5%。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 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 1中 4到 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 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16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期理财类 产品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和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除外); (3)剩余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 AAA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117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除上述(10)、(11)以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18 (1)承销债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相关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3、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 30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 )×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 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 计算。 ? ? 7 1 7/ i Ri 119 基金管理人可考虑市场需要等因素,选择媒介增加披露 30日年化收益率,该收益 率仅供参考,不作为计算收益的依据,且每个运作期的实际天数与 30日可能会存 在差异;该披露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诺。 30日年化收益率= [(( )×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30)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30日年 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30日,按类似 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九)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 30 1 30/ i Ri 120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 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21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123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 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期理 财类产品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和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除外);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24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125 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除上述10)、11)以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债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相关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 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 126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127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天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增加 披露的收益指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 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128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 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129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130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131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上述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 132 七日年化收益率=[(( )×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 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 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考虑市场需要等因素,选择媒介增加披露30日年化收益率,该收 益率仅供参考,不作为计算收益的依据,且每个运作期的实际天数与30日可能会存 在差异;该披露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诺。 30日年化收益率=[(( )×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30)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30日 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30日,按类似 规则计算。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 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 ? ? 7 1 7/ i Ri ? ? 30 1 30/ i Ri 133 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的处理方式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出现估 值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估值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 ○1 关基金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出现估值错误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等公开 ○2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 ○3 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出现估值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134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休市或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135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每年 6月 30日和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36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 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 提供成交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 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 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 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 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 (免长途话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3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身份证 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日常交易的公告 2019-05-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转换业务货币市场基金未付收益支付 规则的公告 2019-06-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 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19-08-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0年 1月 31日不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0-01-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0-02-04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3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0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3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