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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优化(200015)

长城优化: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 
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要求及《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仅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信
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风险收
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二、自 2020年 4月 3日起,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正式生效。本基金管理
人将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并同时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对《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fund.
com.cn)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
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3月 31日 



2 附件:《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优化升级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优化升级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优化 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 11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年 7月 26日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97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6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六、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 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 3 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


基金 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4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十六、


基 金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


基 金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十八、


基 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5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 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 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 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 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6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五)基金净值信息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7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8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 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者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9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 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10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十九、


基 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