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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货币A(000738)

中建货币A: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3月查看PDF公告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 3月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核准中信建投货币市场 基金的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65 号),注册日期为:2014 年 7 月 7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年 8月 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 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 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七)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八)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3月 24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5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 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根据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0.25%/年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0.01%/年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类基金份额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7、19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2013年 9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 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男,1966年 12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成都电子科技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籍贯江苏。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委会 委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黎强,男,1970年 10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大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籍贯浙江。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邹舢,男,1978年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国三峡总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科员、中电投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财 务部预算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中电投集团财务部资金处主管(主持工作)、中 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部总经理兼董事长办公室主任等职。 2017年 4月进入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 秘书兼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部长(主任)。 周艳丽,女,1972年 3月生,中国国籍,汉族,民建会员,南京大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籍贯山东。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财务资产部副主任, 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财务资产部主任。 袁野,男,1976年 12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德国特里尔大学 硕士研究生学历,籍贯黑龙江。曾任德国 HVB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 胡家勇,男,1962年 11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南财经大学 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现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国家社 会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 员会委员、经济贸易名词审定委员会副主任。 王军,男,1980年 1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博 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中国农业大学中国 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农业大学MBA教育中心副主 任及党支部书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冬梅,女,1966年 10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分校 法律法学专业本科,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任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 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佟岩,女,1977年生,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理工大学专业学位联合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分会理事,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入选北京国资委外部董事人才库。佟岩女士是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伦敦国 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访问学者,中国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全国会 计领军人才(学术类),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对象。在专业领域主持国家基 金课题 3项、教育部基金课题 1项,发表 A类 CSSCI期刊、SCI论文和 EI论文 多篇。佟岩女士现为金牛化工(600722)和中公教育(002607)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陆亚,女,1966年 2月生,中国国籍,民主党派人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学历。曾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教务秘书、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分析员、京 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华夏证券业务主管等,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风控师、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董事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慧,女,1982年生,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 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 6月进入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曾入选财务公司行业专业人才库。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 律部副部长。 周琰,女,1983年 7月生,中共党员,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江 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金融投资中心投资部业务一部主任、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全,男,1979年 6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 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曾 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等,现任元达 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谭淼,女,1978年 12月生,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 华夏证券北京三里河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清算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清算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 事。 谭保民,男,1984 年 2 月生,中共党员,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客服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组注册登记会计、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部高级注册登记会计,现 任中共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委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黎强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 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翔先生,太原机械学院(现中北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欣 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执行监事。 张乐久先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大期货有 限公司研究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主任科员、北京同瑞汇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专员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海浩女士,山东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利顺金融(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 Broker、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 Broker、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现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刘博先生,英国华威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沈阳序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副总裁,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部-固收投资部负责人。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邱黎强先生,简历同上。 栾江伟先生,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物分析学硕士。曾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 刘博先生,简历同上。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部-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许健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年 10月 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运营室、 创新与产品室 5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40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年 2月 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 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 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19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年 12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 7193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 达到 37389.3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 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 权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 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 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9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王者凡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传真:010-66226045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联系人:周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陈宇 网址:www.hysec.com


(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程晨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 B座 46楼 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 B座 46楼 06-10单元、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任立秋 网址:www.cindasc.com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1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1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1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14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党敏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16)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曾瑶敏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李珍珍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1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19)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 36层 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层 B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张旭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2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2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虞谷云、姜基彬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2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2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马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2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黄立影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陈洁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马静懿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传真:0532-68722193 联系人:孙秋月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1)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2)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王伟丽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3)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号 13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号 13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徐超逸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5)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11层 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号中期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3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林大千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37)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赵靖伟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38)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安苑里 1 号奇迹大厦 6 层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陈皓


传真:010-50877697


联系人:张萌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0891-6177483 (3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0)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究大楼 B81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 4栋 D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万勇 联系人:蒋晋文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0755-86722851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4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徐锦山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4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4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张慧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4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4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李唯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46)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11-B,名义层 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传真:023-63600049 联系人:刘芸


网址:www.cf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4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4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唐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4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5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网址:www.yilucaif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5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5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李关洲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5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侯芳芳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54)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千 11栋 A座 3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传真:0755-26640652 联系人:莫婉 网址:www.caiho.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286-800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5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5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9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郭蕙心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4年 7月 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65号 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募集期自 2014年 7月 21日至 2014年 8月 1日,共募集 910,926,136.50份 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174户。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4年 8月 5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年 9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个人投 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机构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 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 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机 构)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赎回。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 A类和 B类基金份 额均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 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本基金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6、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净值保 持在 1.00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8、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 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 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市场及其结构变化和 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在以上分析的 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不同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 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日均成交量、 交易方式、市场流量)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债券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在基金投资中对个券进行选择时,首先本基金将针 对各券种的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第二步,本基金将评估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这一步主要针对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 合理性进行筛选;最后,在前两步筛选的基础上,再评估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 动性与可投资量(流通量、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从而综合决定具体各 个券种的投资比例。 3、现金流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 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 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具体操 作中,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 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等手段,从而争取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 取得较高收益。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 谨慎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 询机构的研究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决策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资 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 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7)、(11)、(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年 3月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摘自本基金 2019年第 4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2,922,179.56 63.81 其中:债券 32,922,179.56 63.8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780,249.27 24.77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26,546.71 1.21 4 其他资产 5,269,136.03 10.21 5 合计 51,598,111.57 100.00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0.1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形。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55.1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7.41 -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7.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9.6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89.92 - (四)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形。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12,055.47 5.8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12,055.47 5.8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9,910,124.09 58.06 8 其他 - - 9 合计 32,922,179.56 63.9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六)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 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915007 19民生银行CD 007 100,000 9,993,856.90 19.40 2 111990249 19宁波银行CD 009 50,000 4,994,511.78 9.69 3 111906065 19交通银行CD 065 50,000 4,976,868.32 9.66 4 111991066 19南京银行CD 012 40,000 3,990,351.80 7.75 5 111993002 19杭州银行CD 036 40,000 3,976,043.90 7.72 6 150213 15国开13 30,000 3,012,055.47 5.85 7 111909142 19浦发银行CD 142 20,000 1,978,491.39 3.84 (七)“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9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3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127% 注:上表中“偏离情况”根据报告期内各交易日数据计算。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况。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余额。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在1.0000元。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3,169.14 4 应收申购款 5,205,966.89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5,269,136.03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信建投货币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1月1日- 2019年12月31日 2.1680% 0.0028% 1.3688% 0.0000% 0.7992% 0.0028% 2018年1月1日- 2018年12月31日 2.9202% 0.0055% 1.3688% 0.0000% 1.5514% 0.0055% 2017年1月1日- 2017年12月31日 3.2936% 0.0036% 1.3688% 0.0000% 1.9248% 0.0036% 2016年1月1日- 2016年12月31日 2.1204% 0.0122% 1.3725% 0.0000%


0.7479% 0.0122% 2015年1月1日- 2015年12月31日 3.4019% 0.0064% 1.3500% 0.0000% 2.0519% 0.0064% 2014年8月5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4年12 月31日 1.5150% 0.0070% 0.5511% 0.0000% 0.9639% 0.0070%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中信建投货币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1月1日- 2019年12月31日 2.3983% 0.0028% 1.3650% 0.0000% 1.0333% 0.0028% 2018年1月1日- 2018年12月31日 3.1676% 0.0055% 1.3688% 0.0000% 1.7988% 0.0055% 2017年9月1日 (首笔份额登记 日)-2017年12 月31日 1.3425% 0.0033% 0.4575% 0.0000% 0.8850% 0.003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注:1、图 1为中信建投货币市场 A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绘图日期为 2014年 8月 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9年 12月 31日; 2、图 2为中信建投货币市场 B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绘图日期为 2017年 9月 1日(首笔份额登记日)至 2019 年 12月 31日。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强制赎回费用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 4位或 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 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 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及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 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 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 365/77 i=1 1+ 1 100%10000 iR? ?? ?? ?? ? ? ?? ?? ?? ?? ?? ?? ?? ? ?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 过 0.5%的情形;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升降级规则等;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单;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络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络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 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在发生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申购申请,在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4)其他安排可见于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 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财产均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动性 需求,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同时,在基金合同中设 计了巨额赎回条款,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控制因开放申购赎 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针对投资品种变现的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限制、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交易的不活跃 品种来实现。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 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2)在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3)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4)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 (5)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时;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 下可能存在因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强制赎回费等。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基金管理人应时刻关注可能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强制赎回费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每日分配收 益。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 亏损的可能。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 (1)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2)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基金的其他基金(以下简称“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其他基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 基金拟与被合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的合并方案,同时 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 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与本基金进 行合并的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 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明确实施安排,说 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 后或合并实施前(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 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 同)等交易费用。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 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5、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7、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败,本基金应当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 程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被合并基金或合并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指定期限内,扣减应赎回款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000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少于 50人;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 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 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 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 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 用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及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 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7)、(11)、(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 365/77 i=1 1+ 1 100%10000 iR? ?? ?? ?? ? ? ?? ?? ?? ?? ?? ?? ?? ? ?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 (1)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2)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根据涉及合并基金的其他基金(以下简称“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其他基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 基金拟与被合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的合并方案,同时 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 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与本基金进 行合并的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 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明确实施安排,说 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 后或合并实施前(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 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 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 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5、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7、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败,本基金应当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 程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被合并基金或合并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2) 指定期限内,扣减应赎回款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000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少于 50人;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八)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 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 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时间:2013年 9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第(1)、(7)、(11)、(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定期核对,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交托管人保管。银行定期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因 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 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 释。 (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并另行公告。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 及初始密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 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 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客户身份证号码、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的 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fund108.com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fund108.com发送电子邮件。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9年 12月 3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9年 12月 13日披露《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 申购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 2020年 1月 17日披露《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2019年第 4 季度报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0年 1月 21日披露《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 购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0年 2月 3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调整恢复大额申购时间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0年 3月 24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2020年 3月)》、《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2020年 3月)》、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 告》。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fund108.com)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