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招商金砖(161714)

招商金砖: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0年 03月 02日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 重要提示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0年 9月 9日《关于核准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 批复》(证监许可字〔2010〕1244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年 2月 1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在全球四个发达证券市场股票交易所上市的金砖四国上市公司股票,基 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金砖四国经济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投资本基 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一是全球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政 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等;二是本基金投资 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结算风 险、金融模型风险等;三是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属于具 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3月 2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23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3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风险揭示 .................................................................................................................. 10 §4 基金的投资 ............................................................................................................... 16 §5 基金管理人 ............................................................................................................... 31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8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10 基金的业绩 ............................................................................................................. 60 §11 基金的财产 ............................................................................................................. 61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14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8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17 基金托管人 ............................................................................................................. 75 §18 境外托管人 ............................................................................................................. 77 §19 相关服务机构.......................................................................................................... 83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2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5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6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8 §25 备查文件................................................................................................................139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6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标的指数: 指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指数或标普金砖四国指数(S&P BRIC 40 Index)及未来可能的变更;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7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 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本基金的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8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深圳证券帐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简称“A 股帐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帐户(简称“基金帐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又简称为 TA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 T日后第 n个工作日(不包括 T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9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 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0 §3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指数的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 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并且,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 市场,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投资于海外成熟市场的基金。本基金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 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 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 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3.1 本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 1、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金砖四国 属于新兴市场国家,与成熟市场相比,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 度不健全、流动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 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此外,新兴市场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往往 更不稳定,进一步加大了新兴市场的潜在投资风险。 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采用完全 被动复制指数的方法进行投资,因此存在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1)地区配置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金砖四国,金砖四国中某些国家的市场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与发 达国家或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相比往往更不稳定,具有较大的潜在投资风险。此外,由于 80% 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在地区配置比例上与标的指数基本一致, 其中市值占比最高的国家为中国,其次为巴西、俄罗斯、印度。与其他投资于新兴市场的 QDII 基金相比,本基金地区配置较为集中且不均衡,占比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经济和 微观主体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 性和潜在风险。 (2)行业配置风险 由于金砖四国属于新兴市场国家,具有特殊的产业结构,偏重于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 会导致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均衡。如标普金砖四国 40指数中,能源行业市值占比最高, 金融行业市值占比位居第二,第三位为材料行业,这些特定行业所处的景气周期将对本基 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①标的指数不能代表全球股票市场,金砖四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其收益与发 达国家股票市场收益以及全球股票市场平均收益不一致,存在标的指数回报与全球股票市 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2 ②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其所包含的四个国家本地股票市场的走势。下表比较了标 普金砖四国 40指数与四国本地市场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及按四国占比加权后的混合指数 收益情况,收益表现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存在标的指数回报与金砖四国本地股票市场平均 回报偏离的风险。 (4)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同时,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标普金砖四国 40指数属于新兴市场指数,指 数收益的波动性也高于发达股票市场及全球股票市场的收益波动性。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 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 于全球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 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仓位调整和/或变现困难,或成本很高,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 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8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 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3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衍生品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 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 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 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5、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 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 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 因此,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 险。 6、证券借贷风险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7、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 低,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 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 讲,低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 着更大的损失的风险。 9、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 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 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4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从而 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1、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 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3.2 全球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 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 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海外投资的成本、海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 能高于国内 A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 过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 收益。 3、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 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 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 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5 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 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7、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 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 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 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3 其他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被动复制标的指数,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 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标的指数的复制效果。本基金力求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正。管 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 2、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6 §4 基金的投资 4.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投资纪律约束和量化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控制目标为基金净值收益率与标 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6%。 4.2 投资理念 金砖四国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凸显其投资价值。指数化投资可以以 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本基金通过对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指数的跟踪,寻 求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四个新兴市场(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的平均收益率,给投资者 提供参与金砖四国新兴经济体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实现资产的长期增 值。 4.3 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基金、ETFs、金融衍生品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控制跟踪误差的 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4.4 投资策略 本基金至少 80%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即按照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指数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7 应调整。在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优化方法构建最 优投资组合的个股权重比例,以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尽可能追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市场上的充分投资。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该部 分资产本基金将采取完全复制法复制指数进行投资,即按照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构建指数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2)股票组合的构建和调整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按照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以下情况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指数投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 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a)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时; b)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分拆、拆股、增发、分红、并购等公司行为时; c)指数成份股出现流动性问题或者可能发生停牌、退市等情况时;


d)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本基金指数组合的调整按照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的方式进行。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标普金砖四国 40指数对其成份股 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本基金在目标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前一个月内,根 据对调整方案的分析预测以及成分股调整对股价影响的分析,在保持较小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决定采取提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的策略,增持可能进入目标指数的股票,剔除可能被调整出 目标指数的股票。并在目标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调整后的指数成分 股及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2)不定期调整 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本基金将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8 a)当成份股发生分拆上市、拆股、增发、分红、并购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指数调整公告及时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 c)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受到法规限制等其他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的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 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d)当成份股退市的,相应成份股从指数计算中剔除,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e)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3)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将采取事前预测和事后跟踪分析的方法来控制基金对于基准指数的跟踪效果,主 要使用业界通用的指数基金业绩评价标准,即基金日跟踪偏离度和年化跟踪误差,以衡量基 金日收益率相对基准指数日收益率的差值以及该差值在一段时间的波动性,控制的目标为追 求上述两个评价指标的最小化。





① 事前预测:





每日,基金经理通过公司使用的投资风险模型软件对基金的风险因子和基金的跟踪误差 进行估算: pSFFspp wFFw ???????? ??? 其中, p??


是基金的预计跟踪误差,Wp是基金组合中个股与比较基准的权重差异,Fs 和∑FxF 是风险模型软件测算的个股对风险因子的敞口和风险因子的协方差矩阵。基金经理和风险控 制部门对基金的跟踪误差进行事前的估算,以确保基金不会在高于基金风险目标的操作运行, 并监测主要的风险来源。





② 事后跟踪分析: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iii bpd ??


其中,di 是每日跟踪偏离度,pi 是基金每日价格收益,bi 是指数每日价格收益。





(2)每月末,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9 T d N i N i ii ? ? ?? ? ? ? ?1 2 1 1


其中,σ i 是基金最近一年的日跟踪误差,di 是每日跟踪偏离度,N 是最近一年交易天数。 基金的年化跟踪误差∑将根据实际交易的天数进行计算。





基金经理将根据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 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 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6.0%。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作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仅为辅助性投资手段。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以降 低基金的跟踪误差、管理基金的流动性为目的,同时考虑金融衍生品保证金管理的需要,通 过采用主动投资策略构建海外债券投资组合,并且个券的选择不限于金砖四国市场。 3、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是尽量实现在中国交易日的连续交易,减少指数的跟踪 误差,在流动性较差时减少集中交易带来的冲击成本,而不是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来投机获利。 可以不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时,尽量减少衍生工具的使用。任何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将严格遵 守指数跟踪的目标。金融工具的初始保证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基金运行不使用杠杆操 作,即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本基金至少 80%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追踪标的指数。然而,考虑到实际投资操 作的各种情况,我们将适当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跨市场交易的特点,减少因为限制投资、交易假期和时差对 跟踪指数的拖累。 (2)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减少现金头寸或者某些成份股的交易流动性可能 带来的跟踪误差; (3)利用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一些外汇市场汇率的波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4)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 本基金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0 4.5 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出资产配置比例的指导意见;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4)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风 险管理部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基金经理采取措施控制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 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6)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 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 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4.6 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总收益指数(S&P BRIC 40 Index(Net TR))收益率。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指数由世界知名指数编制商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编 制并发布。该指数中国家占比最大的为中国(超过 40%),最小为印度(近 6%);在行业分 布上,金融、能源和材料三个行业占比较高(合计达到 80%),指数的国家占比和行业占比 都较好的反映了金砖四国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的现状。从代表性上看,按上市公 司在当地股票市场的市值、各国当地交易所指数以及当地货币来计算,巴西和印度有 1/3 的股票市值,俄罗斯有 2/3的股票市值,以及香港恒生国企指数 72%的股票市值入选了金砖 四国成份股。同时 S&P BRIC 40指数与各国当地市场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的相关性都高于 80%,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指数成份股为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四个国家的 40 家 蓝筹公司,所有公司均在发达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包括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股票交 易所、纳斯达克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因此规避了新兴市场国家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和 外汇管制,保证了指数的可投资性。指数编制方法规定了成份股最低流通市值(不低于 10 亿美元)和最低交易量(最近三个月日均交易量不低于 500万美元)等要求,保证了指数具 有良好流动性。此外,该指数与沪深 300指数的相关性仅为 0.197,可有效分散投资者单一 投资国内 A股市场的投资风险。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1 如果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普金砖四国 4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 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 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4.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标普金砖四国 40指数的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并且,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其 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投资于海外成熟市场的基金。 4.8 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但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指数基金不 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2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 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3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4.9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4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 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10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11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5 4.12 代理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 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 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 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4.13 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严密的券商选择、评价及交易量分配管理制度。 1、经纪商选择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经纪商的研究质量和服务质量来对经纪商进行评分,并据评分排 名选择经纪商。 其中研究质量评分标准包含:(1)综合实力:包括产品的全面性、核心研究员的人数、 上市公司的覆盖面;(2)准确性:盈利预测、推荐评级;(3)及时性:第一时间进行沟通 研究成果。 服务质量评分标准包含:(1)推介服务:电话沟通、研讨会议、电子邮件、上门推荐、 联合调研;(2)完成基金管理人要求的额外项目的能力,等等。 2、交易量的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研究和服务评分排名靠前的 经纪商进行合作,并据此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基金管理人将遵循最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 益的基本准则,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4.14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来源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 4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6 1 权益投资 15,762,528.63 91.92 其中:普通股 7,439,881.78 43.39








存托凭证 8,322,646.85 48.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615,928.46 3.59 8 其他资产 769,778.11 4.49 9 合计 17,148,235.20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6,782,601.87 40.73 香港 6,736,954.01 40.46 英国 2,242,972.75 13.47 合计 15,762,528.63 94.66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地产业 326,995.45 1.96 工业 - - 公用事业 - - 基础材料 662,469.72 3.98 金融 5,980,495.21 35.91 能源 2,256,551.26 13.55 通信服务 2,809,490.24 16.87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7 消费者常用品 225,840.66 1.36 消费者非必需品 2,742,563.06 16.47 信息技术 624,974.29 3.75 医疗保健 133,148.74 0.80 合计 15,762,528.63 94.66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4.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 称(英 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NCE NT HOLDI NGS LTD 腾讯控 股有限 公司 700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4,943 1,663,0 96.91 9.99 2 ALIBA BA GROUP HOLDI NG-SP ADR 阿里巴 巴 BABA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043 1,543,2 77.06 9.27 3 CHINA CONST RUCTI ON BANK- H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939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56,125 941,215 .08 5.65 4 HDFC BANK LTD-A - HDB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2,113 934,118. 83 5.61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8 DR 5 PING AN INSUR ANCE GROUP CO-H 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231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8,348 688,721 .17 4.14 6 INDUS TRIAL &COM MERCI AL BK OF CHINA -H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139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23,073 661,477 .99 3.97 7 GAZPR OM OAO-S PON ADR 俄罗斯 天然气 工业公 司 OGZD LI 英国伦 敦证券 交易所 英国 9,518 546,334 .82 3.28 8 CHINA MOBIL E LTD 中国移 动有限 公司 941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9,057 531,406 .70 3.19 9 SBESB ERBAN K OF RUSSI A PAO-A DR - SBER LI 英国伦 敦证券 交易所 英国 4,255 488,000 .54 2.93 10 ITAU UNIBA NCO HLDN G-PREF ADR - ITUB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7,641 487,742 .07 2.93 注: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4.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9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CHINA CONSTRUCTION BANK-H(建设银行)(证券代 码 939 HK)、INDUSTRIAL & COMMERCIAL BK OF CHINA-H(工商银行)(证券代码 1398 HK) 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1、CHINA CONSTRUCTION BANK-H(建设银行)(证券代码 939 HK)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善、未依 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2、INDUSTRIAL & COMMERCIAL BK OF CHINA-H(工商银行)(证券代码 1398 HK)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善、违反 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30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因复制指数被动持有,上 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2,584.36 3 应收股利 64,178.39 4 应收利息 143.58 5 应收申购款 153,585.78 6 其他应收款 209,286.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9,778.11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0.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投资。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31 §5 基金管理人 5.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 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刘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年 12月 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32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年 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 9月 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 11 月 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5.2 主要人员情况 5.2.1 董事会成员 刘辉女士,经济学硕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1995 年 4 月加入招商银行, 2010年至 2013年担任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13年至 2015年担任总行市场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2015 年至 2017 年担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总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17年12月起担任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9年4月起 担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同时兼任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年 1月至 2004年 12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花旗集团)信用风险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招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月至 2004年 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 7月至 2006年 1月在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33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 1月至 2007年 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 6月至 2014年 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年 8月至 1997年 9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年 10月至 1999 年 1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年 11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 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30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1995年 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 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 有限公司、南順(香港)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 的成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 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 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 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 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 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5.2.2 监事会成员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34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年 7月至 1996年 4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营 业部交易室主任;1996年 4月至 2006年 1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深圳 龙岗证券营业部、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2006年 1月至 2016年 1月历任招 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于 2007年 7月至 2011年 5月担 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2008年 7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7月起担任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 1月至 2018年 11月,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 纪委书记,2018年 11月起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6月起 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 部总经理。2017年 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 市场推广部总监,现任首席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 、公司 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 5月至 2006年 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月至 2011年 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 2月至 2014年 3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 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5.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7年 4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 4月至 2000年 1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 1月至 2001年 1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 1月至 2004年 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35 理;2004年 1月至 2008年 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 11月至 2015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年 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TMT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 年 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 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 4月至 2004年 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5.2.4 基金经理 白海峰先生,硕士。曾任职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2010 年 6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管理培训生、宏观经济研究高级经理、首席经济学家助理、国际业务部负责 人;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兼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11 月 8 日至今)、招商沪港深科技创新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年 5月 13日至今)、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18年 4月 13日至今)、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20年 1月 19日至今)及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 2月 3日至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36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刘冬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1年 2月 11日至 2012年 8月 2 日;牛若磊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1年 12月 24日至 2015年 7月 3日;邓栋先生,管理时间 为 2015年 7月 3日至 2016年 11月 8日。 5.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部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副总经理杨渺、基金经理白海峰、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马龙、投资管理四部总监助理付斌。 5.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5.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37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38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 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 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隶属于董事会合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对公司的日 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下设的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39 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40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 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 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41 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 有效性。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42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0〕1244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1年 1月 4日起到 2011年 1月 28 日止,共募集 436,572,159.1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779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年 2月 11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财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43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两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在 T日揭示基金 T-2日的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个工作日低于 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个工作日低于 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45 §8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1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 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 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2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期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 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遇节假日 同时休市或暂停交易,本基金将暂停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各代销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 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暂停申购赎回的办理或将申购赎回申请顺延至下 一开放日: (1)如本基金投资的一个或多个海外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 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接近或超过 资产净值 40%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时(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 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本基金将暂停申购或赎回。海外市场节假日以纽约证券交易 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日期为准。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公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46 布的节假日日期,于每年年末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下一年度预计的暂停申购赎回时间, 并在实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发生前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2)如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或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停 申购赎回。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 3 日前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8.3 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 3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47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 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 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如果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赎回款项将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 《招募说明书》)。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1)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48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 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果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赎回款项将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 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 见《招募说明书》)。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8.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且通 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 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49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 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6%,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6%)=4,921.26元 申购费用=5,000-4,921.26=78.74元 申购份额=4,921.26/1.128=4,362.82份 即: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62.8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6%,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6%)=9,842.52元 申购费用=10,000-9,842.52=157.48元 申购份额=9,842.52/1.025=9,602.46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02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02×1.025=9,842.05元 退款金额=10,000-9,842.05-157.48=0.47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02份,退款 0.47元。 5、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50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从场 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3%=34.44元 赎回金额=11,480-34.44=11,445.56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从场外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5.56元。 例四: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期限大于 7日,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期限大于 7 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6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6%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51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由基金管理人 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1年 0.5% 1年≤N<2年 0.3% N≥2年 0 注:1年指 365天,2年为 730天,依此类推。 本基金场内赎回时,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除此之外, 固定赎回费率 0.5%。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赎回费用的 75%作为注册登记费及 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 25%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开始实施前 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在不迟于促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8.7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52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8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 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53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 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第(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54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二十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8.10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55 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 8.11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 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8.12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 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56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8.13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8.14 基金份额的质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57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标的指数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证券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9.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58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 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标准普尔指数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向标准普尔指数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 提,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年费率计提,且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3 万美元, 即若不足 3万美元则按照 3万美元收取。 H=E×0.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 12个月为第一个指 数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45天内支付首个支付 周期的指数使用费下限(3万美元),在首个支付周期到期后,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数 使用费大于 3万美元,基金管理人在 45天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将超 出部分的指数使用费支付给指数所有人。以后各个支付周期的指数使用费支付方法依此类 推。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 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9.1款第 4至第12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9.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59 本条第 9.1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9.4 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予以披露。 9.5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60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02.11-2011.12.31 -26.10% 1.39% -19.01% 1.61% -7.09% -0.22% 2012.01.01-2012.12.31 9.34% 1.13% 13.13% 1.18% -3.79% -0.05% 2013.01.01-2013.12.31 -3.71% 1.01% -1.60% 1.06% -2.11% -0.05% 2014.01.01-2014.12.31 -5.53% 1.04% -3.14% 1.07% -2.39% -0.03% 2015.01.01-2015.12.31 -6.67% 1.32% -6.47% 1.38% -0.20% -0.06% 2016.01.01-2016.12.31 15.89% 1.14% 18.79% 1.19% -2.90% -0.05% 2017.01.01-2017.12.31 28.93% 0.81% 35.10% 0.84% -6.17% -0.03% 2018.01.01-2018.12.31 -8.68% 1.17% -6.75% 1.22% -1.93% -0.05% 2019.01.01-2019.12.31 21.37% 0.86% 25.70% 0.91% -4.33% -0.05%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19.12.31 13.60% 1.11% 53.66% 1.18% -40.06% -0.07%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年 2月 11日。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61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1.2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62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12.2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 T日估值。 12.3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2.4 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估值方法: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63 (a)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债券估值方法: (a)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 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b)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 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 的均值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 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与上述五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以指定数据服务商 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5 估值程序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64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 担的责任。 12.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基金管理人所在的中国内地遇法定节假日时; 3、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时;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12.7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2.8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65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2.9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66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3.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13.3 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 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第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4 收益分配方案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67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13.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13.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68 §14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4.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4.2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披露。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69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15.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15.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15.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5.4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15.5 基金净值信息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70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5.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5.7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71 15.8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72 21、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2、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 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5.9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5.10 公开澄清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5.11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73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6.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6.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6.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74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75 §17 基金托管人 17.1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17.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17.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6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22只, QDII基金 42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17.4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76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17.5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77 §18 境外托管人 18.1 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 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 10月 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 1964年成立,并在 2001年 10月 1 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 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 港(控股)”)-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 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 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9年 6 月 30日,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9,884亿港元,资本总额超过 2,683 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 23%。中银香港(控股)的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可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 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 础,且连续五年成为“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银行间杂志》。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 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 QDII 及其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 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 2007 年被委任为 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 2010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等;至于服务 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78 在“债券通”的领域








=>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最大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 CNH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年 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在“中港基金互认计划”领域























=>获得领先地位 在 “香港上海黄金交易所(SGE














=>任命为香港唯一结算银行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 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 QFII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财资杂志(The Asset)Triple A 资产服务、机构投资者及保 险机构系列奖项: -


最佳 QDII托管行(2018); 及 -


最佳 QDII客户个案 (2018) 获债券通有限公司颁发“债券通优秀托管机构”(2018) 获債券通有限公司颁发“債券通優秀託管行”(2019) 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 12,072亿港元。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79 18.2 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王兵先生直接领导。 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 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 开发、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及合规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 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 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 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 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多名,人员平均具备 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 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 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 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时间专职于托管业 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 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 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 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 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 继续担任「香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 09年 9月至 2015年 6月期间, 获 「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 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郑丽华女士 托管运作及产品开发主管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80 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并持有伦敦 大学专业会计硕士学位。郑女士从事金融与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十多年专职于托管 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曾经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美国摩根大 通银行与汇丰银行及本地银行 - 恒生银行,对托管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 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 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 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 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 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 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 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 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 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 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 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 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系列 AIX运 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 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 责与 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 不单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 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 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 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理, 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81 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 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 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 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 外估值等。 18.3 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 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 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 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 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 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 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 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 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 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 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 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 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 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 备份安排等。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82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 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安永 (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在核心托管团队中, 特有一名合规人员,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施全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户资 料高度保密。 18.4 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二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 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83 §19 相关服务机构 19.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9.1.1 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3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84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贺倩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667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85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010)58092611 联系人:穆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赵守良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印萍萍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李燕红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李仙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86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企大 厦 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或 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博华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87 广场 21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 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 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 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 层、26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盛宗凌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0755-82492010 公司网址: www.lhzq.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 02195553或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 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88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客服电话:95575或 020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转 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89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 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 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刘志斌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90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 1#楼 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13764105212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高文静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0771)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91 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 港中旅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 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 大厦 B座 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92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 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1 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号大成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肖林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93 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址:www.estock.com.cn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 尚 6号楼 3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客服电话:95335或 400-88-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号 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号 57层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94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 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 社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层、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电话:0755-82570586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9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96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大厦 19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208、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杨力


客服电话:95368或 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 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956088或 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9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 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 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号 时代科技大厦西厅 20层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黎元春 客服电话:4008-882-882 公司网址:www.wanhesec.com.cn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 47层 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 中心 48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0755- 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原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层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98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 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或 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 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 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 券大厦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99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 纪广场 A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联系人:吴尔晖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00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 5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 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95323或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01 联系人:田芳芳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01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 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 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原民族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 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 5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琨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95571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02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 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电话:010-57672224,1788880519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郭小璇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号同德 广场写字楼 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 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谢兰


客服电话:95397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0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无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 海证券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qh168.com.cn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04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号、明月路 1257号 1幢 1层 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号陆 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号楼 6层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联系人:范泽杰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 幢 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0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文婕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 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 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400-9200-022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06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阿婷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号 3层 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07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层 4609-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08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号 11楼 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7 层 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09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 号楼 22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杨高南路 799号 3号楼 9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电话:95156转 5 联系人:陈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 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转 1转 6 或 0755-8601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tenganxinxi.com/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 1号楼冠捷大厦 3层 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17717379005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10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幢 1层 101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王语妍 联系电话:13810785862 客服电话:95055-9 公司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19.1.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 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 的上市交易。 19.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19.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11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19.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侯雯 联系人:汪芳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12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 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13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14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B、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15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16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17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 出书面答复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18 (3)投票委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8)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9)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及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 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19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 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及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 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4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 能视为有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③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20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 2 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份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作出。 ②一般决议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21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方为有效。除上述第 1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 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或拒不配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22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3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23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24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20.4 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25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 2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26 21.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 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 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 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27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 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21.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1.4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 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28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 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 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 有关使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29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 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 20年。 21.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1、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 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 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30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下午 15:00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 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 18:00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 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 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31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32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2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 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21.7 争议的解决方式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33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34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 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 的账户信息资料。 22.3 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 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35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 服务。 22.4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2.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36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 期 1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02- 14 2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 一九年第一号) 2019-03- 26 3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 零一九年第一号) 2019-03- 26 4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 28 5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度报告 2019-03- 28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4- 01 7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4- 01 8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04- 16 9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 1季度报告 2019-04- 18 10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04- 30 11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05- 08 12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05- 22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揭 示的公告 2019-06- 22 14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06- 26 15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07- 02 16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 2季度报告 2019-07- 19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泰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9-07- 23 18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08- 21 19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08- 26 20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08-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37 26 21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08- 28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2019-09- 27 23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 3季度报告 2019-10- 24 2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年第 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 24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9-10- 31 26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11- 25 2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 公告 2019-12- 13 28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12- 20 29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0-01- 15 30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 4季度报告 2020-01- 18 3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 18 3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2020年春节假期申购赎回等交 易业务及清算交收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01- 29 3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 告 2020-02- 05 34 关于暂停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0-02- 12 3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有 关条款的公告 2020-02- 25 36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2020年 2月 25 日修订) 2020-02- 25 37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20年 2月 25 日修订) 2020-02- 25 38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 零二零年第一号) 2020-02- 28 39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 二零年第一号) 2020-02- 28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38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4.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24.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139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协议》 5、《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3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