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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300A(150167)

银华300A: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年 3月 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 改部分内容 2020年 3月 20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 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11 六、基金的存续 .................................................................................................................14 七、银华 300A份额与银华 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15 八、银华 300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7 九、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26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8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5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3 十三、基金的托管..............................................................................................................45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46 十五、基金的投资..............................................................................................................47 十六、基金的财产..............................................................................................................52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53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二十、基金份额折算 ..........................................................................................................61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9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二十四、违约责任..............................................................................................................78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79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80 二十七、其他事项..............................................................................................................81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不以其在 合同上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经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转型而成,有关决议事项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原银华沪深 300LOF基金:指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3.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4.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2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26.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华300A 份额、银华300B份额的行为 27.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 外代销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转型:指通过原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并相 应修改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本基金合同自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银华沪深 300 (LOF)基金的基金合同自该日起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银华 300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银华 300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银华 300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登记在册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人在场内日常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 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外申购的银华 300份额不进行分拆 54.银华 300A 份额:指银华 3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 收益类基金份额 55.银华 300B 份额:指银华 3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积极 收益类基金份额 56.银华 300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银华 300A份额而言,指 1.00 元 57.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基准日: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进行分级运作 起始折算基准日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58.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指本基金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将场内的银华 300份额自动 分离成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之日 59.分级运作起始折算:指将投资人持有的银华 300份额,以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折算成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银华 300份额的行为,银华 300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 60.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指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将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登记在册的场 内的银华 300份额以 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 300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 的 10% 6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 300A份额和银 华 300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70.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的每 2份银华 300份额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按 1:1比例 自动转换为 1份银华 300A份额和 1份银华 300B份额的行为 7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银华 300份额与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 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7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份银华 300份额的场 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份银华 300A份额与 1份银华 300B份额的行为 7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份银华 300A份额与 1 份银华 300B份额申请转换成 2份银华 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4.银华 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计算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的首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但基金管理 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 300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 3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 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银华 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指银华 300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6.定期折算期间: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 个 11月 30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月 1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月 30日 7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7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追求跟 踪误差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六)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选择分拆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相关业务直至本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为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基准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进行分级运作自动分离。 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登记在册的场内银华 300份额将按 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 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银华 300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银华 300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银华 30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银华 300份额按 1:1的比例分 拆为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 将其持有的银华 300份额按 1:1的比例分拆为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存续期限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不定期。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成。 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 2009年 8月 1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 793号文核准募集。 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09年 10月 1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2013年10月14日,基金管理人公告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了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采用分级运作的议 案,内容包括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采用分级运作、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 同等。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终止上市。根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之日起《银 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且《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同时“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相关业务直至本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 300 份额”)、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银华 300A 份额”)与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银华 300B份额”)。其中,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相关业务直至本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将在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 300 份额,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折算成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银华 300份额,银 华 300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对折算后的 场内银华 300份额按照 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 根据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银华 300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 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银华 300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自动分离规则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相 关业务规则为准。自动分离以后投资人持有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份额数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记录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 300 份额保留原有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 回,但不上市交易。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 300 份额,并可选择将其场内日常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 按 1:1的比例分拆成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投资人可按 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 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 300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 300 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 3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 将其分拆成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合并为银华 300份额后赎回。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二 十、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银华 3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 产生的银华 300份额按 1:1的比例分拆为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 (三)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 基金份额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银华 300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 300A 份额的本金及银华 300A 份额累计约定应 得收益;银华300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银华300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 300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银华 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计算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首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如果未来中国人 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再发布,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 场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构成。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 300A份额的 本金及银华 30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 300B 份额的净资产。 银华 30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银华 3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 和截至计算日银华 3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份银华 3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份银华 300A份额和 1份银华 300B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 折算,则银华 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 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 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且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 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该 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且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 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 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 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 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 3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 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 3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 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日银华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银华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和银 华 3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RNAV A )1(300 ??银华


5.0 5.0 300300 300 A B NAVNAVNAV 银华银华银华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期定期折算期间实际天数;t=min{自 12月 1日至 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日,自当期定期折算期间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 基准日次日至 T 日,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 T 日}; 030银华NAV 为T日每份银华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NAV 300银华 为 T日银华 300A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BNAV 300银华 为 T日银华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银华 300A份额约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 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七、银华 300A份额与银华 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 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银华 300A份额与银华 300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 300 份额所分拆的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银华 300A份额与银华 30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银华 300A份额与银华 300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银华 300A份额与银华 300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 300A份额与银华 300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八、银华 300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 3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 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银华3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银华3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 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3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300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 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天开始办理银华 300份额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天开始办理银华 300份额赎回,具体业务办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四)银华300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银华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银华 3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3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银华300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银华300份额可用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 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银华300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银华300份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银华300份额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和计算方式在 招募说明书中及产品资料概要载明。 2.银华300份额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和计算方式 在招募说明书中及产品资料概要载明。 3.银华300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银华300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相关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计算 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 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银华300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3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3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 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 300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5、6、8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银华300份额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银华 300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和银华 300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和银华 300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包括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和银华 300份额,下同)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 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公 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进行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为每个月一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 300 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银华3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银华300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300A份 额、银华300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3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300份额后再申请场 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300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 比例分离为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3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300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3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300份额场内 赎回或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3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银华 3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金登记机构 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九、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与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场内银华 300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银华 300A份 额与一份银华 30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 300A 份额与一份银华 300B 份额申请转换 成两份场内银华 300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站上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 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的场内银华 300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银华 300 份额的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银华 3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 3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银华 3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 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终止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1)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 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该等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 影响);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A份额、 银华 300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A份额、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下同;指有效的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A份 额、银华 3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 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银 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A份 额、银华 300B份额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且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 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份额 10%以上(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份额 10%以上(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指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1.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指银 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指银 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另有规定的,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后 2日内公告;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后 2日内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十三、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追求跟 踪误差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发展态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 础。本基金以复制、跟踪沪深 300 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从而以较低的 成本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沪深 300 指数 的有效投资工具,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的中长期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投资于股 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沪深 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沪深 300指数为标的指数。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 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最优化抽样依托银华量化投资平台,使用组合优 化方法创建投资组合,从而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85%-100%,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沪深 300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最优化目标组合的构建 (1)股票预筛选 本基金股票筛选范围为沪深 300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股。 (2)最优化抽样 结合指数的特点,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交易成本等因素,使用组合优化方法 进行最优化抽样,得到目标组合。 (3)调整频率 本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基金所构建的目标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 成分股及其权重进行实时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 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从而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构建的目标组合为根据最优化抽样方法得到的最优化抽样组合,将每半年根据上 述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对目标组合进行定期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根据沪深 300 指数编制规则,因指数成份股新股发行、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需要进行 成份股权重调整。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和最优化目标组合之间的差异,如果由于标的 指数自身的较大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较大幅度的偏差时,需要及时根据最优化抽样复制 方法调整目标组合。 3.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少量投资于新股、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目的是保证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力争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将跟踪误差 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 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别是在运用股指期货做套期保值的过程中,降 低由于大额申购赎回导致仓位大幅变动引起的跟踪误差。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管理 人事先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 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 析报告; (2)A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 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 日常决策;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 险;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5)投资管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 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 制; (6)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投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种风险的监 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沪深 300 指数,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 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银华 300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 华 30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九)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 1.依照《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相应调整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9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2)、(9)、(10)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 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 债。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A份额与银华 300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银华 300份 额、银华 300A份额与银华 300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标的指数使用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 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按照 5 万元收取)。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月、7月、10月的前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公司。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不进行收 益分配。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二十、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12月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月 30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月 1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月 30日。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12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对银华 300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份银华 300份额将按 1 份银华 300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的比 例。 对于银华 300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银华 300A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间期末即 11 月 30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 300份额分配给银华 300A份额持有人。 银华 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份银华 300份额将按 1份银华 300A份额获得新增银华 300份 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银华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 3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 30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 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2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银华 300A份额和 银华 300 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在份额折算期间的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小数位数以份额折算 相关公告为准。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每个会计年度 12月第一个工作日进行银华 300A份额上一定期折算期间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N tRNAV A )1(300 ??银华


以下公式中每份银华 300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上一定期折算期间 11 月 30 日的银华 3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银华 300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银华 前 银华后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每份银华份额的资产净值折算前银华 300 030 030 21.000-300-030 NUM NUMA NAV ? ? 银华 30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份额的份额数 = ? ? 后 银华 前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每份银华 030 300 1.000-300 NAV NUM A A ?


【银华 30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份额的折算比例= ? ? 后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每份银华 300 000.1-300A NAV 】 其中: 后银华300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份额净值 前银华300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份额的份额数 前银华 ANUM 300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份额的份额数 (2)银华 300B份额 每个定期折算期间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银华 300B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华 300份额 ? ? 前 银华 前 银华后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每份银华份额的资产净值折算前银华 300 300 300 21.000-300-030 NUM NUMA NAV ? ? 银华 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300份额= 后 银华 前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每份银华 300 300 000.1-300 2 NAV ANUM ? 【 银 华 30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30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21 )000.1-300( 300 ?后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每份银华 NAV A 】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 银 华 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300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后银华300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份额净值 前银华 030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份额的份额数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 300A份额与银华 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银华 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 11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某年 12月 1日之后,则该会计年度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银华 3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及以上;当银华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元 及以下。在份额折算期间的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小数位以份额折算相关公告为准。 1.当银华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及以上,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 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及以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和银华 300份额。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及以上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华 300A份额、 银华 300B份额和银华 3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 300A份额和银 华 300B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和银华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元。 当银华 300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及以上后,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 银华 300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银华 300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银华 300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元以上的资产净值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银华 300份额。 前银华后银华 AA NUMNUM 300300 ? 银华 30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份额的份额数= ? ? 000.1 000.1-300300 前 银华 前 银华 AA NAVNUM ?


【银华 30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份额的折算比例= ? ? 000.1 000.1-300前银华 ANAV 】 其中: 前银华 ANUM 300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份额的份额数 后银华 ANUM 300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份额的份额数 前银华 ANAV 300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份额参考净值 2)银华 30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B份额与银华 300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 场内银华 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③份额折算前银华300B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华300B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300 份额。 后银华后银华 AB NUMNUM 300300 ? 银 华 300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000.1 1.000-300300 前银华前银华 BB NAVNUM ?


【银华 300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份额的折算比例= ? ? 000.1 000.1-300前银华 BNAV 】 其中: 后银华 BNUM 300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B份额的份额数 后银华 ANUM 300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份额的份额数 前银华 BNUM 300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B份额的份额数 前银华 BNAV 300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B份额参考净值 3)银华 3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华 3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 300 份额,场内银华 300 份额持 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 300份额。 000.1 300030 030 前 银华 前 银华后 银华 NUMNAVNUM ?? 【银华 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300份额的折算比例 = ? ? 000.1 000.1-300前银华NAV 】 其中: 后银华300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份额的份额数 前银华300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份额净值 前银华300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份额的份额数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 300A份额与银华 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银华 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银华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及以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 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元及以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银华 3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元及以下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份额和银华 3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 300A份 额和银华 300B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 300A份 额和银华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元。 当银华 300B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元及以下后,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银 华 300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银华 30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1 300300 300 前 银华 前 银华后 银华 BB B NAVNUMNUM ?? 【银华 300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 300B份额的折算比例= 000.1 300 前 银华 BNAV 】 其中: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后银华 BNUM 300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B份额的份额数 前银华 BNUM 300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B份额的份额数 前银华 BNAV 300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B份额参考净值 2)银华 300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银华 300A份额与银华 300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 场内银华 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华 300A 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 300份额。 后银华后银华 BA NUMNUM 300300 ? 000.1 000.1- 300300300 300 ??? 后 银华 前 银华 前 银华场内 银华 AAA NUMNAVNUMNUM 【银华 300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 300A份额的折算比例= 000.1 300 前 银华 BNAV 】 【银华 30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份额的折算比例= ? ? 000.1 - 300300 前银华前银华 BA NAVNAV 】 其中: 后银华 ANUM 300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份额的份额数 后银华 BNUM 300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B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银华300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银华 ANUM 300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份额的份额数 前银华 ANAV 300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份额参考净值 3)银华 3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000.1 300300 300 前 银华 前 银华后 银华 NAVNUMNUM ?? 【银华 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 300份额的折算比例 = 000.1 300 前 银华NAV 】 其中: 后银华300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份额的份额数 前银华300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份额的份额数 前银华300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份额净值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 300A份额与银华 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银华 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销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 交易或者银华 3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银华 3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银华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 300A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 300A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和银华 300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上市交易; (25)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份额、银华 300A份额、银华 300B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终止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 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该等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 影响);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缴存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由《银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 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确认后,自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银华沪 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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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1 二十七、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银华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