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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C(007687)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0年3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20年 3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 9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 1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3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3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46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 ................................................ 64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 65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6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67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 68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9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方成长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而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东方保本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由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 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7.《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8.《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1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2.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3.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1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8.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2.日/天:指公历日 33.月:指公历月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8.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4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换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换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 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力争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下,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追求长 期资本增值和稳定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 根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年 5月 11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 5月 11日起生效。 2017年 12月 19日至 2018年 1月 15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率等内容,修订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 并同意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2018年 1月 17日起,《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东 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 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5.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2、3、4、6、8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4.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 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 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 6月 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 6月 11日至 2054年 6月 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合同》规定的费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 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 3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约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东方成长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下,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追求长 期资本增值和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15%+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85%。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指数样本 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 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 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 指数。中债总总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了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类别资产的灵活配置,调整不同时期内基金的整体风险与收益水平,并结 合多种投资策略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和债券,获得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进行分析,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 具等类别的资产进行动态调整,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 素、政策因素、市场情绪因素等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多维度分析股票的投资价值,充分挖掘市场中潜在的投 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其中,本基金综合运用行业配置及优化选股等策略,采用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框架,对行业成长性和企业成长性进行分析,进而把握个股 的投资机会。 (1)行业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行业配置,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根据 宏观经济运行形式及各行业自身运行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和各行业自身周期性变 化特征以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等,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重点行业。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是指通过行业自身的景气分析、成长能力、盈利趋势、市场估值等 因素确定重点投资的行业。 (2)优化选股 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案头分析与上市公司实地调研,对列入研究范畴的股票进行全面系统 地分析和评价,建立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主要通过成长能力、盈利能力、估值水平、发展 潜力等方面考察股票的投资可行性。 ①成长能力较强 本基金认为,企业以往的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因此,本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基金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 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考察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所隐含的往 往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体现公司未来盈利潜力的提高,盈利稳定性的加大,公司未来持 续成长能力的提升。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的比较, 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净利润的增长反 映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净利润与上 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营性现金流量反映的是公司的营运能力,体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基 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②盈利质量较高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资产报酬率是反映企业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企业总资产盈利能力 的重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利用股东资本盈利的效率,净资产收益率较高且保持增 长的公司,能为股东带来较高回报。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 收益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盈利现金比率,即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反映公司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净流量与净利润之间的比率关系。该比率越大,一般说明公司盈利质量就越高。本基金考察 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盈利现金比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利能力 和质量。 ③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上市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同 时,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未来一至三年的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④估值水平合理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对上市公司股票 价值进行动态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⑤本基金按以上标准建立备选股票库后,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核心股票池: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内部管理 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高效、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是衡量公司管理风险最重要 的因素。管理层是否具备清晰的战略目标和有效的执行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专业素质和积极 进取的执着精神,对公司的长期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治理层对公司的战略方向以及管 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治理层是否拥有足够的独立性,并切实履行其指导监 督的职责对公司的持久健康发展起到引领作用。因此,股东构成是否合理;董事会的构成及 其权利义务是否明晰;公司是否建立了对管理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司是否重视中小 股东利益的维护;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管理层是否稳定等等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和 内部管理的分析是判断上市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潜力的关键。 2)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本基金关注公司管理层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否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经营思路及对 未来经营中或将遇到的风险因素是否有足够的认识和完善的应对措施。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 如何,是否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公司的营销机制是否灵活,是否具有较强 的市场开拓能力;是否能够灵活利用技术创新、营销管理、成本控制、投融资管理、薪酬体 系、战略合作等手段建立企业优势等。 3)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本基金将重点观察这类企业是否拥有领先的核心技术,该核心技术是否具备一定的竞争 壁垒;是否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未来公司主业的产品线是否存在进一 步延伸的可能;是否在所属的细分行业已经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较为强大的品牌和良好的 口碑等。这类企业虽然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但因其具备某一项或某几项核心竞争力的突出优 势,能维持业务稳定增长并有能力逐步巩固其行业地位。 4)符合经济转型下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微观个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及发展趋势,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 的背景下,符合这一潮流的公司将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更持久的发展潜力。因此,本基金 还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是否受益于国家产业发展 政策等。 经过上述筛选确定的股票池,将成为最终可投资的股票池,据此进行实际的股票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的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将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行业偏离度等各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项指标进行评估,作为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的依据之一。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 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 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 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 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 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等,在短期、中期、 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 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 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政策因素、市场情绪因素等分析各类资产的 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信用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 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 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7.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目的。结合国债市场交易情况和 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六、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2、6、7、1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净值,为投资者申购、赎回及转换等 交易提供价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交易所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下同)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少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个工 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个工 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在次月初 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个工作日内进 行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 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 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0.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 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 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 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 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个工 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个工 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在次月初 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个工作日内进 行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2、6、7、1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