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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增值混合(180002)

银华增值混合: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0年修订)查看PDF公告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20 年修订)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 年 3 月 28 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18 年 9 月 28 日 调整基金赎回费率修改基金合同部分内容 2020 年 3 月 17 日 变更基金名称和基金简称 2020 年 3 月 18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04年 10月 16日 “一、前言”的第一段、“八、基金持有人大会”、“二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一)、(二)、(三)、(四)款的规定;另 外,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契约”的提法一律改为“(基 金)合同”;“(基金)持有人”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单位改为“(基金)”份额。 2007年 2月 8日 鉴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并进 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修改了“二、释义”、“十、基金的设立募 集及集中申购”、“十七、保本”、“十八、保证”、“二十八、保 本周期到期及集中申购”中的部分条款;根据最新的基金法律 法规修改了第四至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部分 条款。 2007年 5月 29日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第(七)款“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第 1项“申购份额的计算” 2007年 9月 29日 “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款第 2项、第(八)款“特殊情形的处理”第 1项 2009年 12月 15日 鉴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并进 入第三个保本周期,根据保本基金到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 关规则和公司最新的具体情况修改了“一、前言”、“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 基金的基本情况”、“十、基金的设立募集和集中申购”、“十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十七、保 本”、“二十、基金的投资” 和“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中 的部分条款;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修改了“二十三、基金资 产估值”和“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中的部分条款。 2013年 1月 9日 鉴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并进 入第四个保本周期,根据保本基金到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 关规则修改了“二、释义”、“十八、保证”中的部分条款,并 增加了附件 2《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2016年 1月 6日 鉴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并进 入第五个保本周期,根据保本基金到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 关规则修改了“一、前言”的第一段、“二、释义”、“十七、 保本”、“十八、保证”中的部分条款,同时对附件 2《银华保 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进行相应更新。 “保证人”更改为“担保人” 2018年 3月 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 改部分内容 2018年 9月 28日 调整基金赎回费率修改基金合同部分内容 2020年 3月 17日 变更基金名和基金简称 2020年 3月 18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 容 基金合同 3 目


录 一、前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10?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1?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5?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23?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 26? 十、基金的设立募集及集中申购 ................................................................................................. 26? 十一、基金备案 ............................................................................................................................. 27?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8?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36? 十四、基金转托管 ......................................................................................................................... 36?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 36? 十六、基金的注册登记 ................................................................................................................. 36? 十七、保本 ..................................................................................................................................... 37? 十八、保证 ..................................................................................................................................... 38? 十九、基金的销售 ......................................................................................................................... 39? 二十、基金的投资 ......................................................................................................................... 40? 二十一、基金的融资 ..................................................................................................................... 45? 二十二、基金资产 ......................................................................................................................... 45? 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46? 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1? 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 53? 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二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二十八、保本周期到期及集中申购 ............................................................................................. 60?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三十、业务规则 ............................................................................................................................. 63? 三十一、违约责任 ......................................................................................................................... 64? 三十二、争议处理 ......................................................................................................................... 64? 三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65? 三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 65? 三十五、其他事项 ......................................................................................................................... 65? 附件 1:基金合同摘要 .................................................................................................................. 67? 附件 2: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89? 基金合同 4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发布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简称的公告》,自 2020 年 3 月 17 日起“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约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合同中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如下: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关于避险策略基金 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能满足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避险策略基金运 作的条件。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基金从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2019 年 3 月 1 日)后不再提供保证,亦 不再承诺保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合同 5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一般为三年,前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个保本周期 从次日开始。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 ?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 6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 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 7 ?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 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的集中申购 ? 集中申购: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投 资人在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间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 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担保人:指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本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 8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 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 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起止时间跨度一般为三年 ? 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一直持有其上一保本周期 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者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 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 本金进行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或转换日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 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 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担保人应保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 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 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 ? 投资本金: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2)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集中申购的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 用和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之和 ? 担保范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的差额部 分 ?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默认选择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继续保留的行为 ? 保证:指担保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 基金合同 9 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 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指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 元: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 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基金合同 10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基金合同 11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 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基金合同 12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基金合同 13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基金合同 14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15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16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符合《基金合同》规定保本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 要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10.申购、赎回、转让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合同 17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担保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取消基金保证担保; 11)担保人破产或丧失保证能力;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基金合同 18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19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 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 结果的有效性。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基金合同 20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基金合同 2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基金合同 22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合同 23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 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 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 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 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合同 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合同 25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基金合同 26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基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 (四)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 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其投资本金,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 (五)保证: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 围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可 赎回金额加上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的 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六)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一般为三年,前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个保 本周期从次日开始。 (七)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元 十、基金的设立募集及集中申购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但在认购期间募集资金达到预计规 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二)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 基金合同 27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四)设立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预计规模为 60亿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募集资金达到预计规模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五)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 次最低 500 元人民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 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万元人民币;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六)集中申购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限定 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称为“集中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以及集中申购的投资本金都适用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 期集中申购期间的基金总规模上限。在集中申购期间,如果预计基金总规模接近、 达到或超过总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集中申购,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 详见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 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28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以及解决方案。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 29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根据对市场及可投资品种的判断,基金管理人保留不接受新申 购资金的权利,除非巨额赎回,赎回一般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 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 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30 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 到申请后的 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2个工作日之 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 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 基金合同 31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通后端收费申购方式,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开通后 端收费申购方式,则应提前两日公告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且不多于一年的投资 者,基金赎回费的 52%为注册登记费和基本手续费,其余 48%则归基金资产所 有。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一年的投资者,基金赎回费的 60%为注册登记费和基本 手续费,其余 40%则归基金资产所有。归入基金资产的比例在招募说明书中具体 列示。(注:文中一年指 365天。)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2%,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3%,但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 32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到期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 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 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本金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 日和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 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 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33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 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 部分(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 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部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 基金合同 34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合同 35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 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5.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或两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基金合同 36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 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基金合同 37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目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 要也可以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 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人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 册登记人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并选择赎回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 基金合同 38 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 者。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其投资本金,并且基金管理人未能补足该差额以履行保本义务,担保人应保 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担保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 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者在限定期限内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集中 申购费和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也适用保本条款。 2.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无论选择: (1)基金赎回 (2)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其投资本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的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除外)。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 务。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终止。 6.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且担保人不同意为继任管理人承担 保证义务。 十八、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自 2016年 3月 1日起至 2019年 3月 2日止) 提供保证担保。 基金合同 39 (二)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 下简称《保证合同》),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附件。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 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 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保证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上述情形及具体 处理方法。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保证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 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保证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五)担保人丧失保证能力或更换担保人情况下,在有关处理办法落实或新 的担保人接任之前,担保人应继续履行担保人责任;除上述两种情况与《银华保 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 保证责任。 (六)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将为下一保本周期重新确定担保人。 若基金管理人无法重新确定担保人,则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本基金将不再提供保 证,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若持有人大会不同意取消保证或修改基金 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和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 (七)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净资产额 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 收入中列支。 十九、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 40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处理;如发现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二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基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金安全增值源于对风险的精确度量与控制。 (三)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 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 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本 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 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四)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1.总体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采用 CPPI。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基金合同 41 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 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 目标价值。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CPPI策略 的要求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保证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 不超过安全垫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 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 留调整保本投资策略的权利。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基本持有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 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形成本基金的保本资产。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包括根 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 机会,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 收益率。 ③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回购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 ④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 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 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 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 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2.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构建原则 CPPI的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实现本金安全的基础,其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根据 CPPI的要求确定基金安全垫。 基金合同 42 ②根据基金安全垫和放大倍数调整基金资产中债券和股票的投资额。 (2)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的确定:资产配置以基金合同的规定和 CPPI的要求为原则。在基 金运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和对市场的判断调整 CPPI机制的各要素。 投资范围和操作模式的确定:固定收益部在研究市场投资品种风险、收益、 流动性和操作模式的基础上,定期向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品种和 操作模式建议书。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研究之后,确定本基金在运作过程 中可以投资的品种类别及可以使用的操作模式。 本基金在每一个保本周期内,资产类别的配置关系如下: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高于 15%; 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6个月内完成建仓;本基金投资运作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 从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保持适当比例现金以应付赎回。 (3)选择债券的标准 根据投资组合构建的原则,本基金选择债券的标准为: ①期限:债券资产主要是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②信用等级:债券资产,投资品种必须是具有 AA级以上投资评级的债券, 其中评级为 AAA级的债券在债券组合中的比例不低于 60%。 ③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必须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④收益性:投资品种必须在同等流动性的债券中具有合理的收益率水平。 (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五)投资决策


1.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A 基金合同 43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 负责制。


(2)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月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月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 的投资事项等。


(3)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2.基金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需要在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 提供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运行规律等因素的分析,在考虑基金合 同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围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 资的具体比例。 决定投资原则: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 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选股原则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提出投资建议: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 源,选定重点关注的各类债券和股票范围;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 己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投资产品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 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 前提下,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 资决策,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六)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公司建立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 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 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 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固定收益部提供绩效评 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 的修正意见。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基金合同 44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合同 45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8)、(12)、(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二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二、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 46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自有资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基金资产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基金合同 47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合同 48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在复核无误后由 管理人进行公告;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及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 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 基金合同 49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基金合同 50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基金合同 51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中的第 5 项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 52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 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 3至第 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发售过程中 所发生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售公 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合同 5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非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 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 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54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根据 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55 二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基金合同 56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合同 5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基金合同 58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担保人变更; (6)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9)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10)基金募集期延长; (11)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2)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4)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 59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基金合同 60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八、保本周期到期及集中申购 (一)到期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 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 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本金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 日和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 基金合同 61 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 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投资本金由本基 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 其它基金品种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集中申购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限定 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称为“集中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以及集中申购的投资本金都适用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七条第 2 项(1)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基金合同 62 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3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 终止; 2.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担保人,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又不 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宣 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63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三十、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 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 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 基金合同 64 修改达成决议。 三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 差错和损失的。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 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三十二、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基金合同 65 院起诉。 三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三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详见附件。 三十五、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协商解 决。 基金合同 66 (此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日 基金合同 67 附件 1: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符合《基金合同》规定保本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 要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10.申购、赎回、转让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基金合同 68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合同 69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基金合同 70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基金合同 71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基金合同 72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担保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取消基金保证担保; (11)担保人破产或丧失保证能力;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基金合同 73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74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 基金合同 75 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 结果的有效性。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 76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77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78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 基金合同 79 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 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 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 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非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 基金合同 80 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 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合同 81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 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 3至第 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发售过程中 所发生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售 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基金合同 8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 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 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本 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 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二)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合同 83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基金合同 84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8)、(12)、(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合同 85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86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七条第 2项(1)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 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3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 终止; 2.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担保人,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又不 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宣 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基金合同 87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基金合同 88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 89 附件 2: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65





邮编:100738 基金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号楼 3层 03B-03G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号楼 3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电话:010-5852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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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100031 鉴于: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七章)。为保护基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五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 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即成为基 基金合同 90 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 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人的投资本 金,投资本金是指:(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即 2016 年 3 月 1 日)默认选择转入第五个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2)根据基金管 理人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即 2016 年 3 月 1 日)前公告的处理规则,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期间内过渡期申购的净过 渡期申购金额、过渡期申购费用和过渡期申购期间的利息之和。担保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五十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到期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首日登记 在册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第 五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 2016 年 3 月 2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1 日止。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基金合同 91 1、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投资 本金;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 期申购除外); 3、在本基金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默认选择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 入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或者根据基金管理人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 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在基金第五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 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 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基金合同 92 保本赔付差额是指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 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投资本金,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 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第三十二章“争议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 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 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 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双方就前述还款 基金合同 93 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 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 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 条第 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 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 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 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 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待本基金可参与投资股指期货后,本基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投 资于股指期货,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 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基金合同 94 3、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 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第五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4、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 合同终止。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6、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95 (本页无正文,为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的签署页) 签署日期:























日 签署地点:北京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