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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等权(510430)

50等权: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83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3日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 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 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元初始面值或 1元附近,在 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 ETF 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ETF 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 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 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 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 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9年第2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3 四、基金托管人..........................................................................................................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31 六、基金的募集..........................................................................................................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50 十一、基金的投资...................................................................................................... 52 十二、基金的业绩...................................................................................................... 63 十三、基金的财产...................................................................................................... 64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6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十九、风险揭示.......................................................................................................... 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9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7 二十六、备查文件...................................................................................................... 98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一、绪言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50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30.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 的行为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数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 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ETF 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 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5.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6.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 息的文件 57.申购对价: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8.赎回对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9.组合证券: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60.标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50等权重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61.现金替代: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2.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计算 6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简称IOPV 6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 结 66.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 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7.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68.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 之日 69.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 7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1.日/天:指公历日 72.月:指公历月 73.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5.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 “全面指定交易” 76.发售协调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 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 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 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 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 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退役士兵 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 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 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 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 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 业者,已从业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 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 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 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 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 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钱龙海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 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书记,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任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 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 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 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 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 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 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资本管理(珠海 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大鹏先生,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7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 职,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期间担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23日起兼任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29日起兼任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6年4月25日兼任银华 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月7日至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2018年3月7日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转型)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3月7日兼任银华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12月26 日兼任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息科技量 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26 日兼任银华文体娱乐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 月18日起兼任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22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11月15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19日起兼任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6月5日起兼任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 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 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 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 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 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 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 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 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法募集基金; (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份额或赎回 的股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利益;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 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 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2018 年度,集团实 现净利润 2,556.26 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 别为 1.13%和 14.04%;不良贷款率 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保持领先同 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2018 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 《银行家》“2018 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 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 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 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 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 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 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 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1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址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 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2】783号文核 准。本基金募集期净认购款(含网下股票认购部分的市值)及募集资金认购期利 息折合基金份额共计1,179,924,51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752户。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上证50等权重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3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自2012年9月24日起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上海证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 人在确定、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应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开放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 午1:00-3:00。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已于2012年9月24日开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 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 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 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由 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基金管理人 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 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T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 例、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的类型 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是指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 随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 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不含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 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100i % n 1i IOPV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只替代证券的数量第 )现金替代比例( ? ?? ? ? ?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 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本基金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 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 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T日 基金名称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431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T 日成份股信息内容(举例)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600000 浦发银行


允许 10%


600016 民生银行


允许 10%


600030 中信证券


允许 10%


600048 保利地产


允许 10%


600104 上汽集团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业


允许 10%


600519 贵州茅台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力


允许 10%


601111 中国国航


允许 10%


601169 北京银行


允许 10%


601328 交通银行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业


允许 10%


601628 中国人寿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允许 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601857 中国石油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份


允许 10%


600031 三一重工


允许 10%


600111 包钢稀土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团


允许 10%


600547 山东黄金


允许 10%


601006 大秦铁路


允许 10%


601166 兴业银行


允许 10%


601288 农业银行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保


允许 10%


601668 中国建筑


允许 10%


601898 中煤能源


允许 10%


600015 华夏银行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化


允许 10%


600036 招商银行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工


允许 10%


600348 阳泉煤业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金


允许 10%


600837 海通证券


允许 10%


600050 中国联通


允许 10%


601088 中国神华


允许 10%


601168 西部矿业


允许 10%


601318 中国平安


允许 10%


601398 工商银行


允许 10%


601818 光大银行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业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份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业


允许 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600585 海螺水泥


允许 10%


601118 海南橡胶


允许 10%


601766 中国南车


允许 10%


601989 中国重工


允许 10%


600010 包钢股份


允许


600058 五矿发展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允许 10%


601299 中国北车


允许 10%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申购或赎回、拒绝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 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者赎回; 7.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价 格异常波动(如连续涨/跌停)等异常情形时; 8.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发生上述除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或赎回、拒绝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或赎回、拒绝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 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一)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 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 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一)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本基金可以选择办理基金份额折算或不办理基 金份额折算。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 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 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 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 前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一定 比例基本一致。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并提前公告。 2)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折算前基金份额总 额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3)假设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K,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X/Y)/(I/K),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 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加总得到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后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 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并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5)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 处理,计算T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7)T+1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可以 在其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或买卖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二)基金份额拆分 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 基金份额拆分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 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 份额拆分对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努力实现与标的 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够以较低的成 本获得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本基金通过金融工程的技术和手段,采用被动 式指数化投资,努力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而满足投资人多样化 的投资需求。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中期票据等)、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大额存单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行相应调整。 在少数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成份股长期停牌、法律法规限制等)下, 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作为完全复制法的补充,构建本基金实 际的投资组合,以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为提高投资效率,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更好地实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期 权、期货、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 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 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 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 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量化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 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 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 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 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量化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 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跟踪误差的来源 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采 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进一步扩大。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 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 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50等权重指数。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 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 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 6.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 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 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7.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 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不受《运作办法》第三十一条的下列限制: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不受《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下列限制:①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8)、(9)、(10)项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 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 代。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8,887,206.26 98.94 其中:股票


88,887,206.26 98.9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47,849.24 1.06 8 其他资产


1,251.04 0.00 9 合计





89,836,306.5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408,322.12 7.16 C 制造业 25,292,995.29 28.2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7,335,657.53 8.1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23,908.88 4.3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06,851.12 1.79 J 金融业 37,458,700.00 41.84 K 房地产业 3,293,763.24 3.6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35,055.00 2.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31,953.08 1.9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8,887,206.26 99.2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229 上海银行 216,487 2,565,370.95 2.87 2 600016 民生银行 401,409 2,548,947.15 2.85 3 601818 光大银行 641,096 2,442,575.76 2.73 4 601211 国泰君安 124,186 2,278,813.10 2.55 5 600837 海通证券 158,400 2,247,696.00 2.51 6 600196 复星医药 87,200 2,206,160.00 2.46 7 600029 南方航空 283,904 2,191,738.88 2.45 8 601186 中国铁建 208,192 2,071,510.40 2.31 9 600000 浦发银行 174,987 2,043,848.16 2.28 10 601390 中国中铁 309,350 2,016,962.00 2.25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70.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1.0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9 合计 1,251.0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8.23(基金合同 生效日)-2012.12.31 13.70% 1.09% 11.91% 1.35% 1.79% -0.26% 2013年 -16.89% 1.43% -18.60% 1.44% 1.71% -0.01% 2014年 52.38% 1.23% 53.61% 1.26% -1.23% -0.03% 2015年 1.04% 2.51% 5.23% 2.55% -4.19% -0.04% 2016年 -7.56% 1.45% -8.54% 1.49% 0.98% -0.04% 2017年


14.20% 0.60% 11.06% 0.61% 3.14% -0.01% 2018年 -18.29% 1.29% -22.33% 1.33% 4.04% -0.04% 2019.1.1 至 2019.6.30 17.13% 1.44% 18.39% 1.46% -1.26%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 8月 23日) 起至 2019.6.30 47.00% 1.50% 37.54% 1.54% 9.46% -0.04%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5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可分配收益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是指基金净值增长率超出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以上的部 分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仅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3.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方式; 6.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 以上,基金管理人即可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金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净值增长率-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并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 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基金收益评价日(即可分配收益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 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本基金的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许可使用费 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3.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 比例计算;当本基金的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无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即可予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事项的法律文件。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十)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十一)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十二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变更标的指数;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面 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ETF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ETF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 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 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 对于完全跟踪标的指数表现的ETF基金而言,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反映的 是基金份额净值(NAV)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 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大小是 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扩大,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停板、跌停板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 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例如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 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 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 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7.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 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 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8.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 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 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9.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 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 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 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 价套利。 10.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 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 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1.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ETF基金而言,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 足使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 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期间。 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 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 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 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五)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 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 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 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时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或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费率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 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三)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 站或相关公告。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7月27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本基金属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可投资科 创板股票的基金之一。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法 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