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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理财14天A(202303)

南方理财14天: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956 号文注册募集的南方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 2012年 8月 14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3月 18日起至 2020年 5月 11日 17:00止(投
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7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3月 18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
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2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
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
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 2020 年 3 月
18日起至 2020年 5月 11日 17:00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
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3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
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
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
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0年 3月 20日起至 2020年 5月 10日 15:00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 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 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 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 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 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 2020年 5月 11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 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4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 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 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 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0年 3月 18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5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年 3月 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甄真 联系方式:(010)8113904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转 型事项,转型生效后基金估值方式、基金费率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意可能相应产生的 净值波动风险及申赎、转换等业务的费率差异。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均免长途话费)咨 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3月 18日


6 附件一: 关于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变更为南方升元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调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申购赎回规则、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限制、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等产品要素,并据此相应 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 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具体请见附件四:《南方理财 14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以及基金管理人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 议案安排后续转型事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赎回选择期供留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退出,具体转型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赎回选择期内,持有人可在每个工作日提出赎回和转换 转出申请,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不受《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基 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等条款的限 制,且不受巨额赎回相关条款限制;赎回选择期内,基金收益分配的支付方式由在运作期期 末集中支付调整为按日支付;赎回选择期截止日的次日,新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未赎回的 原南方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升元中短期利 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于上述实施变更登记的基金份额,其份额持有 期在变更登记后仍连续计算,其收益分配方式在变更登记后默认为现金分红。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相关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7 附件二: 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 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8 附件三: 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兹 委 托 先 生 / 女 士 / 机 构 ( 证 件 号 码:






































)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 5月 11日的以通讯会议方 式召开的南方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 持有的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 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本 授权不得转授权。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 托书。 9 附件四: 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旗下的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2年 8月 14日成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本基金变更为南方升元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相应调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申购赎回规则、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收益分配方式、 估值方法等产品要素,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同时根 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主要的需修改的基金合同条款列 示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基金的基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财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 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周的周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 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 一、基金名称 南方升元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A类基金份额类 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 10 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周的 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 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 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 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 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 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 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 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 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 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1 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 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 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 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 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的份额类别转换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 12 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份额类别转换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 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连续 3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 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 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 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上 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 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 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13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两周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两周的周对日 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 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 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 提交当日即运作期到期日对应的 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 额超出到期份额,登记机构对超 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 败。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 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 为人民币 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 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 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15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 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4、本基金 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16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在对 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 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 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 知。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 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 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 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 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也不投资信用 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17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 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控制在 134天以内,在控制利 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 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 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 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 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 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 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 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 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 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 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 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 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 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 收益率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 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 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 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 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 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 整投资组合。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利率 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利率债是指剩 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国债、央行票 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 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 走势,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 货币政策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 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对宏观经 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 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 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作为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的依据。在宏观分析 及其决定的久期配置范围下,本基 金将进行类属配置以贯彻久期策 略。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 其收益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 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 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和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不超过 三年的利率债,投资策略包括以下 几方面: 1、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 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 18 2、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 产品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 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通过重点 投资信用类债券,提高整体收益 能力。本基金将在基金管理人内 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 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 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 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 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 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 化。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 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 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 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 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 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 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 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 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 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 用债券进行投资。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 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天 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 回售或者卖出。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 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 购等方式融入资金,并购买剩余 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购利 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 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 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 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 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 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 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 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2、放大策略 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 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 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 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 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 式。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 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 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中短期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19 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 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 下,本基金将适时降低杠杆投资 比例。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 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国家货 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商业银 行的信贷扩张和企业信用评级。 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 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 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 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 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 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 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 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投资组 合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 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 债券市场基本面等的判断,结合 基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 提出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 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 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4)、(5)项另有 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0 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 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 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 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级以下的 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 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 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21 134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 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 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 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 固定利率债券全价(1-3年)指数 收益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短期限的利率 债,根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及投资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债- 固定利率债券全价(1-3年)指数 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中债-固定利率债券全价(1-3 年)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 公司编制,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下 的分类系列,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 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债券代偿 22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 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 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 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 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 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 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 期限为 1-3年(含 1年)的附息式固 定利率的记账式国债、央行票据和 政策性银行债组成,是一个反映境 内中短期限的利率债券整体价格走 势情况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并履行适当程 序。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 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 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的参照指数,并履行适当程 序。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 23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 部减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第(10)、(11)项及第 (8)项、第(9)项第 4)目另 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2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2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 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 25 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 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 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 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 式如下: (具体计算公式请详见《南方理 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 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26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 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 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 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 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 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 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 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 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 27 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 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 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 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 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 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 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 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 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 28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 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 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 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 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 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 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 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 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29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七日 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 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是根 据运作期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 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 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 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 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30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规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31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32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 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 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33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0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 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 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 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 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34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 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 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 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 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 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 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 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 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 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 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 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 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 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 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 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5 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 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 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