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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500ETF(510580)

ZZ500ETF: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4年 9月 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99号)进行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年 8月 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 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5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 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 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 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套利 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 花税率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增加扩位证券简称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增加扩位证券简称相 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年 3月 13日。本基金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对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年 1月 20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及公司股权变更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8月 2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57 十一、基金的投资 ........................................................................................................................58 十二、基金的业绩 ........................................................................................................................66 十三、基金的财产 ........................................................................................................................68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6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十九、风险揭示 ............................................................................................................................83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22 II 1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易 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 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中证 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 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3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 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 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4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日、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 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8、场内份额:指由中国结算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49、场外份额: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50、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51、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业务的场所 52、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3、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现金 54、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支付的现金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6、现金替代: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 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 先冻结 5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人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IOPV”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 准日 63、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00% 64、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 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 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 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8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 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 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 级审计员;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 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中心)主任;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 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 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 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 (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 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 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主 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 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 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州市 9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裁;香 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总支书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 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 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 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 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 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 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 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 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员; 10 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董事总 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 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 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运营官,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 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 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信用风险分析师,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 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9月 23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6月 2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月 22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4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6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5年 7月 8日起任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7月 8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年 4月 16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年 4月 1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4月 16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1月 4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4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27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11月 22日起任职)、易方达黄 11 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 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3月 20日起任职)、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 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自 2019年 6月 12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9年 9月 6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9月 9日起任职)。 杨俊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渠道经理、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高级账户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决方案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 23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 23日起任职)、 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 23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 23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3月 20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林伟斌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年 8月 27日至 2017年 6月 22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林伟斌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指 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指数及增 强投资部总经理、量化策略部总经理、量化投资部代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管理总部总经理、解决方案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 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指数及增强投资部 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 12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 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 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任指数量化研究员、量 化基金组合部副总经理、量化策略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 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13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14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 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 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 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 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15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 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 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 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 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 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 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 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 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 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 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 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16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 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9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8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2019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06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 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 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 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18 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 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19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 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 20 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联系电话:0755-835307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A座 40F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643706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3)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4)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22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5)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6)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7)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8)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23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9)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0)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1)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兴业证券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2)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24 传真:010-66568532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4)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5)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6)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5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场外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二)登记结算机构 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郑奕莉 26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 4月 17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刘焕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27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2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99号文注册 并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 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 2015年 8月 3日至 2015年 8月 21日止。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于 2015年 8月 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自 2015年 9月 1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ZZ500ETF,扩位证券简称:中证 500ETF易方达,交易代码: 51058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 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 1、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应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2、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分级业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就分级后的全 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交易,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31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 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场内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已于 2015年 9月 14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场内份额日常申购、赎回的原则如下: (1)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场 内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场内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33 投资人在提交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场内份额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场 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场内份额 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日常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 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 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 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 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34 提交申请。本基金场内份额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60万份基金份额。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额余 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额确定。场内份额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场内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份额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7、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35 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 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 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 500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替代金额=替代证券 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 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 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 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个交易日)期间 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36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 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 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 500指数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 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7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 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 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 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 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 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38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 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 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日预估 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 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 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 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 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 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日公告的 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39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9-08-22 基金名称 中证 50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581 2019-08-21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现金差额(单位:元) -9,042.77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2966558.23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4.9443 2019-08-22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 元) -8656.77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600,000 申购的允许情况 是 赎回的允许情况 是 当日累计申购上限 无 当日累计赎回上限 50000000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单位:元) 000006 深振业A 700 深市退补 10%


¥3,843.00 000008 神州高铁 1500 深市退补 10%


¥5,280.00 000009 中国宝安 2000 深市退补 10%


¥9,480.00 000012 南 玻A 1000 深市退补 10%


¥4,210.00 000021 深科技 600 深市退补 10%


¥7,032.00 000025 特力 A 100 深市退补 10%


¥2,039.00 000027 深圳能源 900 深市退补 10%


¥5,409.00 000028 国药一致 100 深市退补 10%


¥4,258.00 000031 大悦城 900 深市退补 10%


¥5,877.00 000039 中集集团 800 深市退补 10%


¥8,152.00 000060 中金岭南 2000 深市退补 10%


¥8,460.00 40 000061 农 产 品 500 深市退补 10%


¥2,650.00 000062 深圳华强 200 深市退补 10%


¥2,962.00 000066 中国长城 1400 深市退补 10%


¥14,252.00 000078 海王生物 1300 深市退补 10%


¥4,810.00 000089 深圳机场 800 深市退补 10%


¥8,712.00 000090 天健集团 1000 深市退补 10%


¥6,000.00 000156 华数传媒 500 深市退补 10%


¥5,050.00 000158 常山北明 800 深市退补 10%


¥4,008.00 000301 东方盛虹 1000 深市退补 10%


¥5,160.00 000400 许继电气 500 深市退补 10%


¥4,030.00 000401 冀东水泥 700 深市退补 10%


¥11,298.00 000426 兴业矿业 600 深市退补 10%


¥3,078.00 000488 晨鸣纸业 1100 深市退补 10%


¥5,291.00 000501 鄂武商A 300 深市退补 10%


¥2,985.00 000513 丽珠集团 300 深市退补 10%


¥8,544.00 000519 中兵红箭 500 深市退补 10%


¥4,035.00 000528 柳工 800 深市退补 10%


¥5,000.00 000536 华映科技 1100 深市退补 10%


¥3,410.00 000537 广宇发展 400 深市退补 10%


¥2,544.00 000541 佛山照明 500 深市退补 10%


¥2,585.00 000543 皖能电力 900 深市退补 10%


¥4,338.00 000547 航天发展 900 深市退补 10%


¥8,793.00 000552 靖远煤电 900 深市退补 10%


¥2,259.00 000559 万向钱潮 1100 深市退补 10%


¥5,874.00 000563 陕国投A 1600 深市退补 10%


¥6,752.00 000564 供销大集 1400 深市退补 10%


¥3,164.00 000581 威孚高科 500 深市退补 10%


¥8,565.00 000587 金洲慈航 800 深市必须


¥2,000.00 000598 兴蓉环境 1400 深市退补 10%


¥6,524.00 000600 建投能源 600 深市退补 10%


¥3,540.00 000623 吉林敖东 700 深市退补 10%


¥11,102.00 000636 风华高科 600 深市退补 10%


¥7,020.00 000681 视觉中国 300 深市退补 10%


¥7,023.00 000685 中山公用 700 深市退补 10%


¥5,565.00 000686 东北证券 1100 深市退补 10%


¥9,438.00 000690 宝新能源 1400 深市退补 10%


¥8,330.00 000712 锦龙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4,828.00 000717 韶钢松山 1000 深市退补 10%


¥3,890.00 000718 苏宁环球 1200 深市退补 10%


¥4,704.00 000723 美锦能源 1000 深市退补 10%


¥9,000.00 000727 华东科技 2100 深市退补 10%


¥4,473.00 000729 燕京啤酒 1100 深市退补 10%


¥6,710.00 000732 泰禾集团 800 深市退补 10%


¥5,024.00 000738 航发控制 500 深市退补 10%


¥6,985.00 000750 国海证券 2300 深市退补 10%


¥11,730.00 000758 中色股份 1100 深市退补 10%


¥5,170.00 000761 本钢板材 300 深市退补 10%


¥1,194.00 000766 通化金马 400 深市退补 10%


¥2,748.00 000778 新兴铸管 2200 深市退补 10%


¥8,690.00 000807 云铝股份 1200 深市退补 10%


¥6,108.00 41 000813 德展健康 700 深市退补 10%


¥5,215.00 000826 启迪环境 600 深市退补 10%


¥6,060.00 000829 天音控股 500 深市退补 10%


¥2,695.00 000830 鲁西化工 800 深市退补 10%


¥7,976.00 000848 承德露露 500 深市退补 10%


¥3,890.00 000860 顺鑫农业 400 深市退补 10%


¥21,212.00 000869 张 裕A 100 深市退补 10%


¥2,925.00 000877 天山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5,240.00 000878 云南铜业 700 深市退补 10%


¥7,000.00 000883 湖北能源 1500 深市退补 10%


¥6,210.00 000887 中鼎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5,400.00 000926 福星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3,822.00 000930 中粮生化 900 深市退补 10%


¥6,129.00 000932 华菱钢铁 1300 深市退补 10%


¥5,395.00 000937 冀中能源 800 深市退补 10%


¥2,840.00 000959 首钢股份 1200 深市退补 10%


¥4,104.00 000960 锡业股份 800 深市退补 10%


¥8,128.00 000970 中科三环 700 深市退补 10%


¥7,077.00 000975 银泰资源 900 深市退补 10%


¥13,365.00 000980 众泰汽车 1000 深市退补 10%


¥3,620.00 000983 西山煤电 1200 深市退补 10%


¥7,260.00 000987 越秀金控 200 深市退补 10%


¥1,828.00 000988 华工科技 600 深市退补 10%


¥9,732.00 000990 诚志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2,850.00 000997 新 大 陆 600 深市退补 10%


¥10,158.00 000998 隆平高科 700 深市退补 10%


¥9,065.00 000999 华润三九 300 深市退补 10%


¥8,862.00 002002 鸿达兴业 1200 深市退补 10%


¥5,580.00 002004 华邦健康 1200 深市退补 10%


¥5,472.00 002019 亿帆医药 600 深市退补 10%


¥6,798.00 002028 思源电气 400 深市退补 10%


¥4,172.00 002030 达安基因 400 深市退补 10%


¥4,200.00 002038 双鹭药业 500 深市退补 10%


¥6,935.00 002048 宁波华翔 300 深市退补 10%


¥2,955.00 002049 紫光国微 300 深市退补 10%


¥15,285.00 002051 中工国际 400 深市退补 10%


¥4,188.00 002056 横店东磁 600 深市退补 10%


¥4,164.00 002064 华峰氨纶 900 深市退补 10%


¥4,689.00 002074 国轩高科 600 深市退补 10%


¥7,242.00 002075 沙钢股份 1400 深市退补 10%


¥10,122.00 002078 太阳纸业 1200 深市退补 10%


¥9,060.00 002085 万丰奥威 1000 深市退补 10%


¥7,000.00 002092 中泰化学 1200 深市退补 10%


¥8,712.00 002093 国脉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3,764.00 002110 三钢闽光 800 深市退补 10%


¥6,456.00 002118 紫鑫药业 400 深市退补 10%


¥2,280.00 002127 南极电商 1200 深市退补 10%


¥12,600.00 002128 露天煤业 500 深市退补 10%


¥4,025.00 002129 中环股份 1300 深市退补 10%


¥15,626.00 002131 利欧股份 3700 深市退补 10%


¥6,253.00 42 002152 广电运通 900 深市退补 10%


¥6,174.00 002155 湖南黄金 700 深市退补 10%


¥6,678.00 002157 正邦科技 900 深市退补 10%


¥15,129.00 002174 游族网络 400 深市退补 10%


¥5,580.00 002176 江特电机 900 深市退补 10%


¥3,681.00 002183 怡亚通 1200 深市退补 10%


¥5,160.00 002191 劲嘉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7,777.00 002195 二三四五 3600 深市退补 10%


¥11,844.00 002212 南洋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6,580.00 002217 合力泰 1500 深市退补 10%


¥8,550.00 002221 东华能源 900 深市退补 10%


¥7,227.00 002223 鱼跃医疗 500 深市退补 10%


¥11,075.00 002233 塔牌集团 600 深市退补 10%


¥6,132.00 002242 九阳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4,222.00 002244 滨江集团 1200 深市退补 10%


¥4,620.00 002249 大洋电机 900 深市退补 10%


¥3,411.00 002250 联化科技 600 深市退补 10%


¥7,284.00 002251 步步高 300 深市退补 10%


¥2,217.00 002254 泰和新材 300 深市退补 10%


¥3,204.00 002266 浙富控股 1200 深市退补 10%


¥5,988.00 002268 卫士通 500 深市退补 10%


¥13,115.00 002273 水晶光电 900 深市退补 10%


¥11,160.00 002280 联络互动 1200 深市退补 10%


¥3,948.00 002281 光迅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8,445.00 002285 世联行 1000 深市退补 10%


¥4,270.00 002299 圣农发展 400 深市退补 10%


¥10,964.00 002302 西部建设 400 深市退补 10%


¥4,388.00 002317 众生药业 500 深市退补 10%


¥5,600.00 002332 仙琚制药 600 深市退补 10%


¥4,602.00 002340 格林美 2600 深市退补 10%


¥11,674.00 002344 海宁皮城 500 深市退补 10%


¥2,165.00 002353 杰瑞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9,860.00 002358 森源电气 400 深市退补 10%


¥3,292.00 002366 台海核电 400 深市退补 10%


¥3,556.00 002368 太极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5,872.00 002371 北方华创 100 深市退补 10%


¥6,002.00 002372 伟星新材 500 深市退补 10%


¥7,420.00 002373 千方科技 600 深市退补 10%


¥10,098.00 002375 亚厦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2,745.00 002382 蓝帆医疗 200 深市退补 10%


¥2,696.00 002384 东山精密 800 深市退补 10%


¥16,688.00 002385 大北农 2000 深市退补 10%


¥9,700.00 002387 维信诺 600 深市退补 10%


¥9,480.00 002390 信邦制药 800 深市退补 10%


¥4,448.00 002399 海普瑞 300 深市退补 10%


¥6,669.00 002405 四维图新 1200 深市退补 10%


¥18,348.00 002407 多氟多 400 深市退补 10%


¥5,664.00 002408 齐翔腾达 700 深市退补 10%


¥4,872.00 002414 高德红外 300 深市退补 10%


¥5,628.00 002416 爱施德 300 深市退补 10%


¥1,674.00 43 002419 天虹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4,736.00 002424 贵州百灵 400 深市退补 10%


¥3,684.00 002426 胜利精密 1900 深市退补 10%


¥5,168.00 002431 棕榈股份 900 深市退补 10%


¥2,898.00 002434 万里扬 400 深市退补 10%


¥2,444.00 002437 誉衡药业 700 深市退补 10%


¥2,303.00 002439 启明星辰 500 深市退补 10%


¥14,950.00 002440 闰土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5,355.00 002444 巨星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4,376.00 002463 沪电股份 1000 深市退补 10%


¥19,920.00 002465 海格通信 1300 深市退补 10%


¥12,857.00 002470 金正大 1300 深市退补 10%


¥4,004.00 002482 广田集团 500 深市退补 10%


¥2,565.00 002489 浙江永强 900 深市退补 10%


¥3,060.00 002491 通鼎互联 600 深市退补 10%


¥4,074.00 002500 山西证券 1300 深市退补 10%


¥10,283.00 002503 搜于特 1200 深市退补 10%


¥2,844.00 002505 大康农业 2200 深市退补 10%


¥3,586.00 002506 协鑫集成 2000 深市退补 10%


¥12,220.00 002507 涪陵榨菜 400 深市退补 10%


¥8,904.00 002509 天广中茂 1400 深市退补 10%


¥2,268.00 002512 达华智能 600 深市退补 10%


¥2,700.00 002517 恺英网络 800 深市退补 10%


¥2,288.00 002544 杰赛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3,744.00 002572 索菲亚 500 深市退补 10%


¥8,775.00 002573 清新环境 500 深市退补 10%


¥3,480.00 002583 海能达 700 深市退补 10%


¥7,000.00 002589 瑞康医药 900 深市退补 10%


¥6,696.00 002603 以岭药业 500 深市退补 10%


¥5,330.00 002607 中公教育 500 深市退补 10%


¥7,430.00 002635 安洁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4,524.00 002640 跨境通 600 深市退补 10%


¥3,966.00 002665 首航节能 1400 深市退补 10%


¥5,110.00 002670 国盛金控 600 深市退补 10%


¥6,294.00 002672 东江环保 300 深市退补 10%


¥3,066.00 002681 奋达科技 700 深市退补 10%


¥3,150.00 002690 美亚光电 200 深市退补 10%


¥6,486.00 002699 美盛文化 300 深市退补 10%


¥1,557.00 002701 奥瑞金 1100 深市退补 10%


¥5,676.00 002707 众信旅游 500 深市退补 10%


¥2,580.00 002709 天赐材料 200 深市退补 10%


¥3,298.00 002745 木林森 300 深市退补 10%


¥3,222.00 002797 第一创业 1700 深市退补 10%


¥11,747.00 002807 江阴银行 900 深市退补 10%


¥3,987.00 002812 恩捷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6,576.00 002815 崇达技术 200 深市退补 10%


¥4,168.00 002818 富森美 200 深市退补 10%


¥2,384.00 002821 凯莱英 100 深市退补 10%


¥10,688.00 002831 裕同科技 200 深市退补 10%


¥3,984.00 002839 张家港行 700 深市退补 10%


¥3,773.00 44 002916 深南电路 100 深市退补 10%


¥13,320.00 002920 德赛西威 100 深市退补 10%


¥2,460.00 002926 华西证券 1000 深市退补 10%


¥9,910.00 002936 郑州银行 500 深市退补 10%


¥2,375.00 002941 新疆交建 100 深市退补 10%


¥2,080.00 002946 新乳业 100 深市退补 10%


¥1,344.00 002948 青岛银行 400 深市退补 10%


¥2,276.00 300001 特锐德 400 深市退补 10%


¥6,860.00 300002 神州泰岳 1200 深市退补 10%


¥4,380.00 300009 安科生物 500 深市退补 10%


¥7,760.00 300010 立思辰 500 深市退补 10%


¥4,635.00 300026 红日药业 1400 深市退补 10%


¥4,564.00 300027 华谊兄弟 1500 深市退补 10%


¥6,525.00 300055 万邦达 500 深市退补 10%


¥3,130.00 300058 蓝色光标 1400 深市退补 10%


¥8,400.00 300088 长信科技 1400 深市退补 10%


¥10,080.00 300113 顺网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5,574.00 300115 长盈精密 400 深市退补 10%


¥5,100.00 300133 华策影视 800 深市退补 10%


¥5,376.00 300134 大富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4,917.00 300159 新研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3,066.00 300166 东方国信 600 深市退补 10%


¥7,476.00 300168 万达信息 700 深市退补 10%


¥7,455.00 300182 捷成股份 1400 深市退补 10%


¥4,746.00 300197 铁汉生态 1300 深市退补 10%


¥4,290.00 300199 翰宇药业 400 深市退补 10%


¥3,216.00 300207 欣旺达 600 深市退补 10%


¥8,004.00 300244 迪安诊断 300 深市退补 10%


¥7,146.00 300253 卫宁健康 1000 深市退补 10%


¥15,210.00 300257 开山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2,814.00 300266 兴源环境 700 深市退补 10%


¥2,716.00 300274 阳光电源 800 深市退补 10%


¥9,224.00 300287 飞利信 900 深市退补 10%


¥3,339.00 300297 蓝盾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3,384.00 300308 中际旭创 100 深市退补 10%


¥4,148.00 300315 掌趣科技 2200 深市退补 10%


¥7,810.00 300316 晶盛机电 500 深市退补 10%


¥7,380.00 300324 旋极信息 800 深市退补 10%


¥3,936.00 300376 易事特 700 深市退补 10%


¥3,087.00 300383 光环新网 700 深市退补 10%


¥13,832.00 300418 昆仑万维 500 深市退补 10%


¥6,215.00 300450 先导智能 400 深市退补 10%


¥13,928.00 300459 金科文化 800 深市必须


¥2,008.00 600006 东风汽车 600 允许 10%


600008 首创股份 1800 允许 10%


600017 日照港 1500 允许 10%


600021 上海电力 800 允许 10%


600022 山东钢铁 5200 允许 10%


600026 中远海能 1100 允许 10%


600037 歌华有线 800 允许 10%


45 600039 四川路桥 1700 允许 10%


600053 九鼎投资 100 允许 10%


600056 中国医药 400 允许 10%


600058 五矿发展 300 允许 10%


600060 海信电器 600 允许 10%


600062 华润双鹤 400 允许 10%


600064 南京高科 700 允许 10%


600073 上海梅林 500 允许 10%


600079 人福医药 700 允许 10%


600094 大名城 1300 允许 10%


600098 广州发展 400 允许 10%


600120 浙江东方 400 允许 10%


600125 铁龙物流 700 允许 10%


600126 杭钢股份 400 允许 10%


600138 中青旅 500 允许 10%


600141 兴发集团 400 允许 10%


600143 金发科技 1500 允许 10%


600151 航天机电 800 允许 10%


600155 华创阳安 400 允许 10%


600158 中体产业 500 允许 10%


600160 巨化股份 1100 允许 10%


600161 天坛生物 400 允许 10%


600166 福田汽车 3700 允许 10%


600167 联美控股 500 允许 10%


600169 太原重工 1400 允许 10%


600171 上海贝岭 400 允许 10%


600179 ST安通 600 必须


¥1,656.00 600183 生益科技 900 允许 10%


600195 中牧股份 300 允许 10%


600201 生物股份 900 允许 10%


600216 浙江医药 500 允许 10%


600258 首旅酒店 400 允许 10%


600259 广晟有色 100 允许 10%


600260 凯乐科技 400 允许 10%


600266 北京城建 900 允许 10%


600267 海正药业 500 允许 10%


600277 亿利洁能 1100 允许 10%


600280 中央商场 500 允许 10%


600282 南钢股份 2100 允许 10%


600291 西水股份 400 允许 10%


600298 安琪酵母 400 允许 10%


600307 酒钢宏兴 2500 允许 10%


600312 平高电气 600 允许 10%


600315 上海家化 300 允许 10%


600316 洪都航空 300 允许 10%


600317 营口港 1500 允许 10%


600325 华发股份 1300 允许 10%


600329 中新药业 200 允许 10%


600335 国机汽车 300 允许 10%


600338 西藏珠峰 200 允许 10%


46 600348 阳泉煤业 900 允许 10%


600350 山东高速 500 允许 10%


600373 中文传媒 500 允许 10%


600376 首开股份 1000 允许 10%


600380 健康元 800 允许 10%


600388 龙净环保 600 允许 10%


600392 盛和资源 800 允许 10%


600393 粤泰股份 800 允许 10%


600409 三友化工 1000 允许 10%


600410 华胜天成 900 允许 10%


600416 湘电股份 500 允许 10%


600418 江淮汽车 1000 允许 10%


600426 华鲁恒升 900 允许 10%


600428 中远海特 700 允许 10%


600435 北方导航 800 允许 10%


600458 时代新材 400 允许 10%


600460 士兰微 600 允许 10%


600466 蓝光发展 1200 允许 10%


600478 科力远 900 允许 10%


600486 扬农化工 100 允许 10%


600497 驰宏锌锗 2000 允许 10%


600499 科达洁能 1000 允许 10%


600500 中化国际 1100 允许 10%


600507 方大特钢 600 允许 10%


600511 国药股份 200 允许 10%


600515 海航基础 1200 允许 10%


600521 华海药业 600 允许 10%


600525 长园集团 800 允许 10%


600528 中铁工业 900 允许 10%


600536 中国软件 200 允许 10%


600545 卓郎智能 400 允许 10%


600549 厦门钨业 700 允许 10%


600557 康缘药业 300 允许 10%


600563 法拉电子 100 允许 10%


600565 迪马股份 1200 允许 10%


600567 山鹰纸业 2500 允许 10%


600572 康恩贝 1500 允许 10%


600575 皖江物流 1500 允许 10%


600580 卧龙电驱 600 允许 10%


600582 天地科技 1300 允许 10%


600584 长电科技 800 允许 10%


600597 光明乳业 500 允许 10%


600598 北大荒 600 允许 10%


600611 大众交通 900 允许 10%


600623 华谊集团 400 允许 10%


600633 浙数文化 600 允许 10%


600639 浦东金桥 200 允许 10%


600640 号百控股 300 允许 10%


600642 申能股份 1900 允许 10%


600643 爱建集团 800 允许 10%


47 600645 中源协和 300 允许 10%


600648 外高桥 300 允许 10%


600649 城投控股 1000 允许 10%


600657 信达地产 700 允许 10%


600664 哈药股份 1200 允许 10%


600673 东阳光 1200 允许 10%


600694 大商股份 100 允许 10%


600699 均胜电子 600 允许 10%


600707 彩虹股份 600 允许 10%


600717 天津港 800 允许 10%


600718 东软集团 700 允许 10%


600729 重庆百货 200 允许 10%


600737 中粮糖业 800 允许 10%


600739 辽宁成大 1000 允许 10%


600745 闻泰科技 300 允许 10%


600748 上实发展 700 允许 10%


600750 江中药业 200 允许 10%


600751 海航科技 1400 允许 10%


600754 锦江股份 200 允许 10%


600755 厦门国贸 1000 允许 10%


600757 长江传媒 500 允许 10%


600759 洲际油气 1200 允许 10%


600763 通策医疗 200 允许 10%


600765 中航重机 400 允许 10%


600770 综艺股份 600 允许 10%


600777 新潮能源 2700 允许 10%


600779 水井坊 200 允许 10%


600782 新钢股份 1300 允许 10%


600787 中储股份 700 允许 10%


600801 华新水泥 500 允许 10%


600804 鹏博士 1100 允许 10%


600808 马钢股份 2300 允许 10%


600811 东方集团 2300 允许 10%


600820 隧道股份 1500 允许 10%


600823 世茂股份 1200 允许 10%


600827 百联股份 600 允许 10%


600835 上海机电 300 允许 10%


600839 四川长虹 2900 允许 10%


600845 宝信软件 300 允许 10%


600848 上海临港 300 允许 10%


600859 王府井 300 允许 10%


600862 中航高科 400 允许 10%


600863 内蒙华电 2300 允许 10%


600869 智慧能源 700 允许 10%


600872 中炬高新 400 允许 10%


600874 创业环保 300 允许 10%


600875 东方电气 900 允许 10%


600879 航天电子 1700 允许 10%


600881 亚泰集团 2600 允许 10%


600884 杉杉股份 400 允许 10%


48 600885 宏发股份 400 允许 10%


600895 张江高科 600 允许 10%


600901 江苏租赁 700 允许 10%


600903 贵州燃气 200 允许 10%


600908 无锡银行 700 允许 10%


600909 华安证券 1400 允许 10%


600917 重庆燃气 100 允许 10%


600939 重庆建工 400 允许 10%


600959 江苏有线 1900 允许 10%


600967 内蒙一机 700 允许 10%


600970 中材国际 800 允许 10%


600971 恒源煤电 500 允许 10%


600978 宜华生活 900 允许 10%


600985 淮北矿业 200 允许 10%


600993 马应龙 200 允许 10%


600996 贵广网络 200 允许 10%


601000 唐山港 2300 允许 10%


601001 大同煤业 700 允许 10%


601003 柳钢股份 400 允许 10%


601005 重庆钢铁 4600 允许 10%


601016 节能风电 1300 允许 10%


601019 山东出版 500 允许 10%


601068 中铝国际 200 允许 10%


601098 中南传媒 600 允许 10%


601100 恒立液压 200 允许 10%


601106 中国一重 2200 允许 10%


601118 海南橡胶 1300 允许 10%


601127 小康股份 200 允许 10%


601128 常熟银行 1300 允许 10%


601139 深圳燃气 500 允许 10%


601168 西部矿业 1500 允许 10%


601179 中国西电 1600 允许 10%


601200 上海环境 400 允许 10%


601231 环旭电子 500 允许 10%


601311 骆驼股份 300 允许 10%


601326 秦港股份 1100 允许 10%


601333 广深铁路 2700 允许 10%


601608 中信重工 1400 允许 10%


601611 中国核建 600 允许 10%


601615 明阳智能 200 允许 10%


601678 滨化股份 900 允许 10%


601689 拓普集团 300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900 允许 10%


601717 郑煤机 800 允许 10%


601718 际华集团 1700 允许 10%


601777 力帆股份 500 允许 10%


601801 皖新传媒 500 允许 10%


601811 新华文轩 100 允许 10%


601866 中远海发 3100 允许 10%


601869 长飞光纤 100 允许 10%


49 601872 招商轮船 1900 允许 10%


601880 大连港 2400 允许 10%


601928 凤凰传媒 600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份 800 允许 10%


601966 玲珑轮胎 400 允许 10%


601969 海南矿业 300 允许 10%


603000 人民网 400 允许 10%


603025 大豪科技 100 允许 10%


603056 德邦股份 200 允许 10%


603077 和邦生物 4200 允许 10%


603198 迎驾贡酒 200 允许 10%


603225 新凤鸣 100 允许 10%


603228 景旺电子 100 允许 10%


603233 大参林 100 允许 10%


603328 依顿电子 200 允许 10%


603355 莱克电气 100 允许 10%


603369 今世缘 400 允许 10%


603377 东方时尚 200 允许 10%


603444 吉比特 100 允许 10%


603486 科沃斯 100 允许 10%


603501 韦尔股份 100 允许 10%


603515 欧普照明 100 允许 10%


603517 绝味食品 200 允许 10%


603556 海兴电力 200 允许 10%


603568 伟明环保 100 允许 10%


603569 长久物流 100 允许 10%


603650 彤程新材 100 允许 10%


603659 璞泰来 100 允许 10%


603712 七一二 200 允许 10%


603766 隆鑫通用 800 允许 10%


603806 福斯特 100 允许 10%


603816 顾家家居 100 允许 10%


603866 桃李面包 100 允许 10%


603868 飞科电器 100 允许 10%


603877 太平鸟 100 允许 10%


603883 老百姓 100 允许 10%


603885 吉祥航空 400 允许 10%


603888 新华网 200 允许 10%


603939 益丰药房 100 允许 10%


(二)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 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业 务规则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情 50 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2、日常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 14:00,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 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 受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场外份额已于 2015年 9月 16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条件许可情况下,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也 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6)当日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场外份额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场外份额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51 投资者在提交场外份额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至场 外份额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场外份额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1日后(含该日)到 场外份额销售网点柜台或以场外份额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场外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场外份额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场外份额,或在条件许 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场外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 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 T日完成相应 的证券交易。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每次赎 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10万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场外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万份(如该账户在 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 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场 外份额余额不足 1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 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2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申购场外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 冲击成本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 冲击成本(如有),赎回金额、赎回冲击成本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场外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可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 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冲击成本和/或赎回冲击成本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 盖场外现金申购、赎回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冲击成本率如下: 申购冲击成本率:0.05% 赎回冲击成本率:0.15%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冲击成本由申购人承担,赎回冲击成本由赎回人承担,申购冲击 成本与赎回冲击成本均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经公告后实施。 (4)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冲击成本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冲击成本率) 申购冲击成本=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冲击成本=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冲击成本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冲击成本 (6)由于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 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 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3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 时暂停或拒绝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申购,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份额的申购):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 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场内 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 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申购份额上限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 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实施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 一种份额实施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54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 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场内 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 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 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10、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场外份额的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11、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五)场外份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 份额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55 支付投资人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份额 赎回申请量占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份额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场外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场外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场外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份额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七)基金转换 有关本基金场外份额转换业务的交易时间、费率,业务规则、数额限制、办理程序等, 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认购、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 份额属场内份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外份 额,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九)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 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56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 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 57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 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58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 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债券回 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 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 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抽样复制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 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变化;(7)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 融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高 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59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 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 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 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 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 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 立监督检查; (4)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5)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中证 500指数 中证 500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 况。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追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 60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13)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5)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61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9)、(10)、(16)、(17)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或关联交易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 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或关联交易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 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转融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 62 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 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 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融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2)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按照分散 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9年 4月 1日至 2019年 6月 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67,026,043.18 89.83 其中:股票 667,026,043.18 89.83 2 固定收益投资 126,999.21 0.02 其中:债券 126,999.21 0.0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538,093.07 3.44 7 其他资产 49,860,761.90 6.71 8 合计 742,551,897.36 100.00 注: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 2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228,902.30 1.04 63 B 采矿业 21,168,992.86 3.05 C 制造业 373,013,759.11 53.6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1,135,802.60 3.04 E 建筑业 11,745,544.22 1.69 F 批发和零售业 35,596,941.79 5.1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199,123.62 3.20 H 住宿和餐饮业 2,648,759.20 0.38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6,018,523.70 9.50 J 金融业 29,806,024.52 4.29 K 房地产业 30,954,108.30 4.4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377,522.81 1.3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79,174.90 0.1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973,675.19 0.8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2,257,984.16 0.32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864,733.20 0.5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945,163.90 2.01 S 综合 9,212,202.80 1.33 合计 667,026,939.18 96.0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405 四维图新 278,700 4,487,070.00 0.65 2 000860 顺鑫农业 90,816 4,236,566.40 0.61 3 600872 中炬高新 95,050 4,070,991.50 0.59 4 002157 正邦科技 206,300 3,436,958.00 0.49 5 603444 吉比特 15,630 3,281,674.80 0.47 6 300253 卫宁健康 227,000 3,218,860.00 0.46 7 000066 中国长城 312,080 3,208,182.40 0.46 8 600201 生物股份 203,419 3,191,644.11 0.46 9 002049 紫光国微 72,090 3,179,889.90 0.46 10 002195 二三四五 810,782 3,153,941.98 0.4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6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6,999.21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6,999.21 0.0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28 环境转债 1,120 111,999.51 0.02 2 113027 华钰转债 150 14,999.70 0.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动 (元) 风险说明 IC1912 IC1912 24 22,584,000.00 196,160.00 买入股指期货多 头合约的目的是 进行更有效的流 动性管理,以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 数,实现投资目 标。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196,16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290,679.62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196,160.00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来进行投资。为更有效地进行流动性管理,本基金在出现需要及时调整组合市场 65 暴露情况时,通过股指期货套保交易满足基金的投资替代需求和风险管理需求。本基金力争利 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03,493.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6,852,132.1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36.3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860,761.9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6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年 8月 2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的 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5年 12 月 31日 20.47% 2.11% 22.11% 2.56% -1.64% -0.45% 2016年 1月 1日至 2016 年 12月 31 日 -15.89% 1.67% -17.78% 1.90% 1.89% -0.23%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 -1.11% 0.90% -0.20% 0.93% -0.91% -0.03% 2018年 1月 1日至 2018 年 12月 31 日 -36.03% 1.41% -33.32% 1.51% -2.71% -0.10%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 年 6月 30日 19.79% 1.77% 18.77% 1.79% 1.02% -0.02%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9年 6月 -23.21% 1.50% -20.65% 1.66% -2.56% -0.16% 67 30日 68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69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70 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71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72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基 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 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场内 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 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 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 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3位, 第 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上市后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i ? 74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7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1、场内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 76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 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 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一)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场 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基金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80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公 司网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81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8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83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表现将 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 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 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 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 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 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 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84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抽样复制技术复制标的指数表现,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对于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与 基金资产因投资人申购、赎回而受到的实际冲击可能存在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由基金资产承 担。因此,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的估计结果同实际冲击程度差 异较大,本基金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风险。 (10)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 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 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 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场内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 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 出的场内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7、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 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失败。基金管理 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 85 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8、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 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 存在变现风险。 9、本基金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 (1)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2)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 14:00,并遵循“未知价”、“先进先 出”等原则,与场内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不同。 投资者需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10、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险。 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 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 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1、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金 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 响。 1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 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 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4、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场内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 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 86 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 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代 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联络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 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5、场内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场内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 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 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6、场外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调整的风险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 花税率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场外份额投资人申购、赎回的成本可能受到影响。 1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 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8、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 期货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19、 本基金场外份额暂不可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场外份额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办理,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目前场外份额、场内份额之间尚未开通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因此场外份额暂不可转托管至场内,也不可上市交易。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也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87 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验等因素可能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此外,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风险,例如交易错误等。 (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 500指数的 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般情况 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 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成份股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包括抽样复制等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 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五)场外份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 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响 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之“(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 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 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对 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 88 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 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 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 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 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 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 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 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 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 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可能导致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 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89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90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由于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 支付、取得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 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92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93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94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 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95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 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其他联接基 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 96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97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 的申购赎回方式;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 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调整申购冲击成本率或赎回冲击成本率; (9)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募集并管 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将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申请上市交易、在其他证券交 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2)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98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99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100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1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02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03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4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105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债 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 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06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的 9)、10)、13)以外,由于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进行监 107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 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108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109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110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 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募集结束后,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登记结算公司应 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和股票进行确认。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股票解冻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1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112 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 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113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14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15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116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117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18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1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 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投资 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以 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2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19-03-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 的公告 2019-03-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易方达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相关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公告 2019-04-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方正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9-05-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身份证 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日常交易的公告 2019-05-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9-05-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ETF增加华泰证券为申购赎回代 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9-06-0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ETF增加兴业证券为申购赎回代 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9-06-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2019-06-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ETF增加联讯证券为申购赎回代 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9-08-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国泰君安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9-08-2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2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122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3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