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资源A级(150059)

资源A级: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1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年 3月 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 改部分内容 2020年 3月 18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 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目


录 一、前言 ....................................................................................................................................... 4 二、释义 ....................................................................................................................................... 6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13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7 六、基金的备案 .......................................................................................................................... 19 七、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的上市交易 ....................................................................... 20 八、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2 九、基金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30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2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0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6 十四、基金的托管 ...................................................................................................................... 48 十五、基金的销售 ...................................................................................................................... 49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50 十七、基金的投资 ...................................................................................................................... 51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 56 十九、基金的财产 ...................................................................................................................... 57 二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58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65 二十三、基金份额折算............................................................................................................... 66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二十六、基金的业务规则 ........................................................................................................... 81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二十八、违约责任 ...................................................................................................................... 84 3 二十九、争议的处理 .................................................................................................................. 85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86 三十一、其他事项 ...................................................................................................................... 87 4 一、前言 (一)订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 5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年 6月 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年 6月 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7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 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金 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华资源份额: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不 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华资源 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银华资 源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 额分拆; 资源 A级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 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指更名前的“YH 资源 A 份额”,基金管 理人于 2015年 4月 23日发布公告将原 YH资源 A份额更名为 资源 A级份额; 资源 B级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 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指更名前的“YH 资源 B 份额”,基金管 理人于 2015年 4月 23日发布公告将原 YH资源 B份额更名为 8 资源 B级份额; 资源 A级份额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资源 A级份额而言,指 1.00 元;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 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章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 9 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资源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资源 A级份额、 资源 B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 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10 份银华资源份额在发售结束后 按 4:6比例自动转换为 4份资源 A级份额和 6份资源 B级份 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银华资源份额与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之 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份银 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4份资源 A级份额与 6份 资源 B级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4 份资 源 A级份额与 6份资源 B级份额申请转换成 10份银华资源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资源 A级份额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


资源 A 级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以当年 1月 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10 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 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每份资源 A 级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资源 A 级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资源 A 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 险; 资源 A级份额约定累计应得 收益:


资源 A级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投资者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11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 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标的指数: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资源份额将按 4:6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资源 A 级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资源 B 级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银华资源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按 4:6的比例 分拆为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银华资源份额按 4:6的比例分拆为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八)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13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 “银华资源份额”)、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资 源 A级份额”)与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资 源 B级份额”)。其中,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例 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资源份额按照 4:6的比例自动 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 根据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资源 A级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40%,资源 B级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60%,且两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资源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 赎回,但不上市交易。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资源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 按 4:6的比例分拆成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投资者可按 4:6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资源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资源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资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 将其分拆成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 4:6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资 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合并为银华资源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二 十三、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银华资源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 算产生的银华资源份额按 4:6的比例分拆为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 (三)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4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资源 A 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资源 A级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 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资源 A级份额的本金及资源 A级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资 源 B级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资源 A级份额的本 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资源 B级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资源 A级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资源 A级份 额和资源 B级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资源 A级份额的本金及资源 A 级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资源 B级份额的净资产。资源 A级份额累 计约定应得收益依据资源 A级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资源 A 级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10份银华资源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4份资源 A级份额和 6份资源 B级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 算,则资源 A级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资源 A级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 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 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和已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资源 A级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该会计 年度年初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和未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资源 A级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会 计年度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资源 A级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 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1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资源 A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 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资源 A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 分别计算并公告 T日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和银 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tRNAV )1(A ??级份额资源


6.0 4.0 A B 级份额资源银华资源份额 级份额资源 NAVNAVNAV ??? 其中: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 T日}; 银华资源份额NAV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级份额资源ANAV 为估值日每份资源 A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级份额资源BNAV 为估值日每份资源 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当年资源 A级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6 17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 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 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 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 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18 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 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 4:6 的比 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则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源 A级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4 资源 B级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6 其中,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 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9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0 七、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上 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资源份额所分离的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 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1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 八、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资源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银华资源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 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资源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银华资源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 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银华资 源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银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银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银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3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银华资源份额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银华资源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银华资源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银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 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银华资源份额可用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日(含 T+2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24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包括该日)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处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银华资源份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银华资源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银华资源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银华资源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25 额单位为元。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银华资源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银华资源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式和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银华资源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 4.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银华资源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 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26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银华资源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资源 A 级份额、资源 B 级份额和银华 资源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 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 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 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包括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27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 额)20%的部分(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20%的部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银华资源份额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 2个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8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除(5)、(6)、(8)以外的暂停申购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银华资源份额赎回申请的措 29 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一个月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30 九、基金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资源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4:6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资源份额后再申 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资源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4:6比例分离为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资源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资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资源份额场 内赎回或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资源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银华资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 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二)、 (三)、(四)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32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资源份额与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4份资 源 A级份额与 6份资源 B级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4份资源 A级份额与 6份资源 B级份额申请转换成 10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上市交易之时或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资源 A 级份额和资源 B 级份额的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5 的倍 数。 3.申请合并为银华资源份额的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 33 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符合 4:6的配比要求。 4.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 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34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35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6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37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38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银华资源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39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 权益。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 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41 9.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42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银华资源 份额、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 50%以上(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银 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章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 份额、资源 B级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 级份额、资源 B 级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44 (八)表决 1.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45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若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基金管理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 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47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 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48 十四、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9 十五、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50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1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52 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 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收 益表现。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收 益表现。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 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 长率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② 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中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数; 53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 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 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所申购的非 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 扩大。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收益率 + 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数收益率 + 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资源 A级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资源 B级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54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2、3、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55 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56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7 十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8 二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 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59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60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参见本基金合同第四 章“(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部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 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含第 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任 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61 错误达到或超过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章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2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 63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 许可使用固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为每季度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万元),许可使用固 定费用需在指数使用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季许可使用固定费用,不足一个季度 的,应按一个季度收取。此后应于每季度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许可使用固定费用。 收取期间为指数使用协议生效日至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止。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0.02%/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 为每季人民币 5万元(即不足 5万元部分按照 5万元收取)。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与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 万/季度*4 季度/年÷当年天数(365 天或 366 天)≈550 元/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本章第(一)款第 4 至第 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64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65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不进行收益 分配。 66 二十三、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资源 A 级份额、银华资源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 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资源 A级份额、银华资源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对资源 A级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10份银华资源份额将按 4份资源 A级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4:6的比例。 对于资源 A级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资源 A级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月 31日份额 净值超出 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资源份额分配给资源 A级份额持有人。银华资源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10份银华资源份额将按 4份资源 A级份额获得新增银华资源份额的分 配。持有场外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资源份额 的分配;持有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资源 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资源 A 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 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资源 A 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 期份额折算,其中资源 A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指上一会计年度 12月 31日资源 A级份额净 值。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资源 A级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资源 A级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资源 A级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后 银华资源份额 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资源资产净值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 NUM NUM NAV ?? ? 10 41.000-A- 67





资源 A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 ? 后 银华资源份额 前 级份额资源 级份额期末份 净值资源 NAVNUM 000.1-A A ? 【资源 A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后银华资源份额 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资源 NAV 000.1-A 】 其中: 后银华资源份额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净值 前银华资源份额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资源A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资源 A级份额的份额数 (2)资源 B级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资源 B级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华资源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 前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后 银华资源份额 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资源资产净值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 NUM NUM NAV ?? ? 10 41.000-A-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 104 )000.1-A( ?? 后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资源 NAVNUM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104 )000.1-A( ?后 银华资源份额 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资源 NAV 】 其中: 后银华资源份额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净值 前银华资源份额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68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银华资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500元及以上;当资源 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元及以下。 1.当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500元及以上,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5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 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5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 份额的比例为 4:6,份额折算后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均调整为 1元。 当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2.500元后,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银华资源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资源 A级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资源 A级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资源 A级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69 ②份额折算前资源 A级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资源 A级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 内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资源 A级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 折算为场内银华资源份额,份额折算前资源 A级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资源 A 级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资源份额。 前 级份额资源后 级份额资源 AA NUMNUM ? 资 源 A 级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000.1 000.1-A A 前 级份额资源前 级份额资源 NAVNUM ? 【资源 A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000.1 000.1-A前 级份额资源NAV 】 其中: 前 级份额资源ANUM :份额折算前资源 A级份额的份额数 后 级份额资源ANUM :份额折算后资源 A级份额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资源ANAV :份额折算前资源 A级份额净值 2)资源 B级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4:6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资源 B级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资源 B级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 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资源 B级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 部折算为场内银华资源份额,份额折算前资源 B级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资源 B 级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资源份额。 前 级份额资源后 级份额资源 BB NUMNUM ? 资源 B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 000.1 1.000-B B 前 级份额资源前 级份额资源 NAVNUM ? 70 【资源 B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000.1 000.1-B前 级份额资源NAV 】 其中:


后 级份额资源BNUM :份额折算后资源 B级份额的份额数 后 级份额资源ANUM :份额折算后资源 A级份额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资源BNUM :份额折算前资源 B级份额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资源BNAV :份额折算前资源 B级份额净值 3)银华资源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资源份额,场内银华资源份额持 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资源份额。 ? ? 000.1 000.1-前银华资源份额前 银华资源份额 新增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 NAVNUMNUM ??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 000.1 000.1-前银华资源份额NAV 】 其中: 新增份额银华资源份额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的新增份额数 前银华资源份额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净值 前银华资源份额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资源A级份额与资源B级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资源 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元及以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71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资源 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 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银华资源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资源 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 份额的比例为 4:6,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均调整为 1元。 当资源 B级份额净值达到 0.250元后,资源 A级份额、资源 B级份额、银华资源份额三 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资源 B级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资源 B级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资源 B级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1 B BB 前 级份额资源前 级份额资 后 级份额资源 NAVNUMNUM ?? 【资源 B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源 B级份额的折算比例= 000.1 B 前 级份额资源NAV 】 其中: 后 级份额资源BNUM :份额折算后资源 B级份额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资源BNUM :份额折算前资源 B级份额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资源BNAV :份额折算前资源 B级份额净值 2)资源 A级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资源 A级份额与资源 B级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4:6配比; 72 ②份额折算前资源A级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资源A级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 内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资源A级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资源A级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 资源份额。 6:4BA : ?后 级份额资源后 级份额资源 NUMNUM


后 级份额资源后 级份额资源 B6 4 A NUMNUM ?? 000.1 000.1- AAA ??? 后 级份额资源 前 级份额资源 前 级份额资源场内新增份额 银华资源 NUMNAVNUMNUM 【资源 A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源 A级份额的折算比例= 000.1 B 前 级份额资源NAV 】 【资源 A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000.1 - BA 前 级份额资源前 级份额资源 NAVNAV 】 其中: 后 级份额资源ANUM :份额折算后资源 A级份额的份额数 后 级份额资源BNUM :份额折算后资源 B级份额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资源BNAV :份额折算前资源 B级份额净值 场内新增份额银华资源份额NUM :份额折算前资源 A级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银华 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资源ANUM :份额折算前资源 A级份额的份额数 前资源A级份额NAV :份额折算前资源 A级份额净值 3)银华资源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1 前 银华资源份额前 银华资源份额 后 银华资源份额 NAVNUMNUM ??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000.1 前 银华资源份额NAV 】 73 其中: 后银华资源份额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前银华资源份额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前银华资源份额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净值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资源A级份额与资源B级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74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75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资源 A级份额和资源 B级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7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资源A级份额、 资源B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78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4.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79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80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81 二十六、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2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83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84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 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 4.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 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85 二十九、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86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87 三十一、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88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