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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保本: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0年修订)查看PDF公告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20年修订)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年 3月 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 改部分内容 2020年 3月 17日 变更基金名称和基金简称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5 四、基金资产保管 ................................................. 10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14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 24 八、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 3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4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5 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36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8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 38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39 十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 41 十六、禁止行为 ................................................... 43 十七、违约责任 ................................................... 45 十八、争议处理 ................................................... 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6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47 二十一、其他事项 ................................................. 47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 47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 保本资产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 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 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 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 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 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 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 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 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 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 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清算备付金账户开立和管理 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八)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 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 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 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 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 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 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 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 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 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 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必要 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 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 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 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 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 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 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 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 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 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 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 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 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 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 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 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 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 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 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 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 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 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 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 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 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 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 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 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上午 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 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 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 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 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换入资 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 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 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 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 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 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 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 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 同。 (四)申购资金 1.T+1日 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 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 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 计处理。如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2.T+3日 15:00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 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 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如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五)赎回资金 1.T+1日 15:00前,基金管理人将 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 理。如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2日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3日上午划往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TA 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 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 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 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间。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四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 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 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 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 报告。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的编制结 果。 八、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7)、(10)、(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在每一个保本周期内,资产类别的配置关系如下: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 例不高于 15%; 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 60%。 5.从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 3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6.上述比例监控范围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变化而 作出相应调整。 除上述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7)、(10)、(11)、(12)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基金的可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 配。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非当期发生数)。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 60%;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一次,但若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 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其他媒体公布。





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应严格遵守。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等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需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对于不需要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 金托管人。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 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2%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 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认购期间 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处理,未规定的,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 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六、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 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 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 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 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 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八、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 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 况出现时为止。





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 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协商办理。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见下页)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此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地: 签署日:























日 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此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地:北京市 签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