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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天天B(002234)

泰信天天:《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者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者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
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
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 4 位(含第 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 3位(含第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含第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
与税
收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
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三)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
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8、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
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5、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
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
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