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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鑫利混合A(004227)

泰信鑫利混合:《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息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十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