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东吴鼎利(165807)

东吴鼎利: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号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9 十、基金的投资 ....................................................... 5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3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八、风险揭示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0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2】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吴鼎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2】【1609】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4月 25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即 2016年 4月 25日,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 4月 25日办理完毕运作期届满转换相关工作,自 2016年 4月 26 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变更为“东吴鼎 利(LOF)”,基金代码仍为 165807,场内简称仍为“东吴鼎利”。 基金管理人保证《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其中,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相对 而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上述 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 基金品种,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1月 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2 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2月 17日修订通过,2013年 3月 15日公布,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5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6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7 5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1、开放日:指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52、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指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东吴鼎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53、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5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6、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5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号 (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号 (200135) 法定代表人:邓晖 设立日期:2004年 9月 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贾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公司网址:www.scfund.com.cn 1、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30% 合


计 100% 2、简要情况介绍: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下设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 部、专户投资总部、研究策划部、集中交易室、产品策略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 战略客户部、营销管理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办公室、财务管理 部、合规风控部、深圳业务总部、苏州分公司等十八个一级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马震亚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 员、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有限责任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9 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汤勇先生,董事,工商管理 EMBA,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江苏悦达时装有限 公司财务会计、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计财处主任,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 本投资部投资总监。 邓晖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长,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长江成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副董事长、监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恂女士,董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国 联证券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兼经管总部总经理、副总裁,东吴证券总规划师兼研究所所 长、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规划师,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 陈建国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昆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第二 证券部副经理,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昆山分公司副总经理、东吴证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吴证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 周虹女士,董事,本科学历,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 张婉苏女士,独立董事,经济法学博士。历任担任斯洛文尼亚道迈尔机电有限责任公 司苏州代表处法律顾问、南京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袁勇志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师、苏州大学 人文社科处处长、苏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现任苏州大学出版社副总编。 方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民建会员。企业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澳 洲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部门经理,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部 门经理,上海锦江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实业联合集团长城药业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现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瑞合伙) 上海分所工作,权益合伙人,担任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张剑宏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苏州物资集团公司公司政策研究室科长、财务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0 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东吴证券三香路营业部(原苏物贸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总经理、合规 总监兼首席风险官,现任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菁女士,监事,本科学士学位,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经纪分公司财务 经理、东吴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沈清韵女士,员工监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 级审计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合规风控部总经理,现任合规风控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高管人员 马震亚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 员、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晖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长,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长江成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副董事长、监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中共党员。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会计;苏州华 纺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科会计;中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十全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东 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胥江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路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太仓分公司总经理,常熟分公司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总 监兼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吕晖先生,督察长,大专,历任苏州商业大厦业务员,苏州证券公司交易员,苏州证 券登记公司总经理助理,东吴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东吴证券吴江盛泽西环路营业 部、吴江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东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陈晨,硕士,2011年 6月获厦门大学硕士学位。2011年 6月至 2013年 2月就职于华 泰(联合)证券研究所任固定收益研究员,自 2013年 3月起加入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1 一直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 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自 2015年 6月 8日起担任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原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1月 2日起担任东吴鼎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1月 9日起担任东吴优信稳健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其中 2016年 11月 7日至 2018年 10月 13日担任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 11月 28日至 2018年 12月 7日担任东吴优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历任基金经理: 杨庆定


2013年 06月 25日至 2018年 12月 05日 丁





2013年 04月 25日至 2014年 06月 28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杜毅、彭敢、刘元海、戴斌、王立立、刘瑞、赵梅玲。 杜毅任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魏西、高通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陈晨、何杰、王文华、黄婧丽、魏西。陈晨任固收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邵笛为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2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3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 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及有关法规禁止的行 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10)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4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各风险控制机构和人 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 和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强化合 规风控部对各部门的合规风控职能;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5 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 对其相应行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而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 助经营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 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方 面的重大事项。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定期向董事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总经理、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风险情况,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4)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估和建议。 (5)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 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 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 少和防范风险。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6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 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 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强;根据 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0位,较上年提升 18位。 截至 2019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9,328.79亿元。2019年 1-9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01.4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年 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 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8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 8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 7月至 2003年 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 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 12月至 2015年 8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36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9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 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20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 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贾云鹏 直销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2)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sc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22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23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服热线:95398 公司网址:www.hzbank.com.cn (9)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0577-96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热线: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1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24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号中环国际 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热线:025-56663409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热线: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25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4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22)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幢 10楼 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客服热线: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2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2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热线: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2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嘉盛中心 30层 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2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世界财富中心 A座 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世界财富中心 A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热线: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2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座 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热线:010-58170761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2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2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2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热线:4006-802-123 公司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31)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号武林时代 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服热线:0571-86915761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3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号 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热线:400-821-0203 (3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28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热线:400-16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号 201室 A区 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期 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热线:400-82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3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3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7)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号东方纯一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热线:021-22267943 公司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3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29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邮编:510308)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3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张伟豪) 客服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4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是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号 1幢 4层 1座 401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址:fund.jd.com (41)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7层 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4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http://www.gtja.com (4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31 客服热线: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200031)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5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5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5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32 客服热线:95355、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5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5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5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zqsd.com.cn (5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33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955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5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6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shzq.com (6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34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热线: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6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6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66)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服电话:95317 公司网址:www.cfzq.com (6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3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鞠瑾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6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23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7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中航资本大厦 35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客服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7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客服热线: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7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36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7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服热线: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74)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热线: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75)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服热线:95305 公司网址:http://www.jzsec.com (7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热线: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7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37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78)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 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号深田国际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热线: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7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80)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楼 7层 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22号天恒大厦 B座 U?work12层 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客服热线: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dsure.cn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号投资广场 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38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张亚旎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39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届 满转型而成。 本基金根据【2012】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吴鼎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2】【1609】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4月 25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即 2016年 4月 25日,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 4月 25日办理完毕运作期届满转换相关工作,自 2016年 4月 26 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变更为“东吴鼎 利(LOF)”,基金代码仍为 165807,场内简称仍为“东吴鼎利”。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下。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 2016年 5月 6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日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日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42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 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43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 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份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 少于 10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 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T 适用的赎回费率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44 T<7天 1.50% 7天≤T<90天 0.10% T≥90天 0 本基金由原有鼎利 A、鼎利 B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 7天以内为 1.50%,超过 7天(含 7天)为固定 0.10%。由原有 鼎利 A、鼎利 B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持有时间为 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 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 5%。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45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46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 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 比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 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47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48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业务规则办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49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16年 5月 20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50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品种 的主动式管理,力争提供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 期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通知 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 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等。 本基金不能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也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债券组合久期、期 限结构、债券品种的主动式管理,力争提供稳健的投资收益。 (一)资产配置策略 1、投资组合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 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 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51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 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 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二)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 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 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 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 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三)信用品种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组合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 上,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 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业研究方 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 优品种进行配置。具体而言: 1、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确定各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 2、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 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3、运用信用评价系统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4、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等级; 5、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 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1、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52 2、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评级方法,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 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相关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信用风险水平。 (四)可转债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 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 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底价 溢价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 高,可转债的债性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可转债的股性越强。在实际投资中, 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小于 10%或到期收益率大于 2%的可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 Delta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 溢价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 Delta系数越接近 于 1,股性越强;Delta系数越远离 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 于 5%或 Delta值大于 0.6可视为股性较强。 其次,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 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 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 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 定投资的品种。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且存在信息透明度较低等问 题,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未来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 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未来成长性,以及企业经营、现金流状况、 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资。严格执行分散 化投资策略,分散行业、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或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 体冲击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53 (六)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见图 16-1。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总体战略、资产配置、对基金经理提出的仓位与组合预 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2、基金经理:参与信用评级体系的构建和维护、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实施具体投资计 划。基金经理必须严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以《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结果,作为基金经理投资操作的依 据,同时给投资总监、合规风控部等备案,以便监控; 3、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监督交易指令 的合规合法性; 4、研究平台:分析债券的信用风险、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为基 金经理投资提供支持; 5、金融工程小组:通过对投资组合的跟踪与评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 投资实际效果的反馈意见,以优化改进投资决策; 6、风险控制部门: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风控部等构成。合规风控部对投资决策及 实际投资进行稽查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 险与收益水平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54 图 16-1


投资决策流程示意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融工程小组 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 研 究部 信用 评级体系 构建与调 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经理 研究平 台 集中交易 室 执 行 稽察 监控与评估 决 策 支 持 决策支持 合规风控部 选 券 参 与 构建 资产 配置 决策支持 提 供 评 估 报告 跟踪与评估 交易 指令 合规风控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55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56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 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 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年 1月 15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57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6,110,675.50 88.15 其中:债券


36,110,675.50 88.1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75,913.49 0.19 8 其他资产


4,779,512.40 11.67 9 合计





40,966,101.3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931,543.20 7.2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901,385.00 14.4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901,385.00 14.49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58 4 企业债券 26,518,447.30 65.1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59,300.00 1.8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6,110,675.50 88.6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6192 16信威 01 405,170 26,210,447.30 64.35 2 108602 国开 1704 14,600 1,468,468.00 3.61 3 018006 国开 1702 11,900 1,220,345.00 3.00 4 010303 03国债⑶ 11,320 1,153,055.20 2.83 5 010107 21国债⑺ 10,200 1,048,050.00 2.5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59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14.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342,002.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36,196.0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79,512.40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32013 17宝武 EB 759,300.00 1.86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较 注: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时间 净 值 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4.26-2016.12.31 2.30 0.09 -0.73 0.10 3.03 -0.01 2017.01.01-2017.12.31 3.13 0.07 -3.38 0.06 6.51 0.01 2018.01.01-2018.12.31 -7.77 0.83 4.79 0.07 -12.56 0.76 2019.01.01-2019.12.31 -8.53 0.75 1.31 0.05 -9.84 0.70 2016.04.26-2019.12.31 -11.00 0.58 1.82 0.07 -12.82 0.51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61 注:1、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2、本基金转型日为 2016年 4月 26日,图示日期为 2016年 4月 26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62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6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64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65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66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67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68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T 适用的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90天 0.10% T≥90天 0 本基金由原有鼎利 A、鼎利 B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 7天以内为 1.50%,超过 7天(含 7天)为固定 0.10%。由原有 鼎利 A、鼎利 B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 0.1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6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7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8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 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71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7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74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鼎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鼎利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鼎利 A 和鼎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75 2、在鼎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鼎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鼎利 A 和鼎 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鼎利 A 和鼎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4、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76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77 17、鼎利 A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鼎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鼎利 A 的收益率设定 及其调整; 18、鼎利 B 的上市交易; 19、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转型后东吴鼎利债券基金(LOF)的上市交易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78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79 十八、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 动。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 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 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 中国加入 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 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80 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 因此会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 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从而导致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引发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加强申赎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避 免出现单一持有人申购后份额超过 50%以上的情形,在单一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超过 50% 时,拒绝其后续申购。当出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或接受申赎可能会对基金流 动性产生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申购、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详情请见本招募书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上述资产均存在规 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 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确保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 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 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 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因此本基金在投资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81 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 小。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等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以应对巨 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 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5)基金报告及临时报告 在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 资者的信息及风险。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的重大事项时,及时发布公告。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时少量投 资权益类资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 能面临股票市场表现不好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82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84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85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86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87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88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89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鼎利 A和鼎利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并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90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鼎利 A、鼎利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鼎利 A、鼎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91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鼎利 A、鼎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92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93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 指鼎利 A和鼎利 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占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鼎利 A和鼎利 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下同);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94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3年内,指出席大会的鼎利A 和鼎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下同)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指出席大会的鼎利 A和鼎利 B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下同)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指参加大会的鼎利 A和鼎利 B各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95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96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分级运作周期届满,转型为东吴鼎利债券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8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 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97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98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品种 的主动式管理,力争提供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99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 期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通知 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 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等。 本基金不能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也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0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01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鼎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鼎利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鼎利 A 和鼎利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2)在鼎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鼎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鼎利 A 和 鼎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鼎利 A 和鼎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4)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02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鼎利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鼎 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03 2、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并转型为东吴鼎利债券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 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0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王炯 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32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0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 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等。 本基金不能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也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06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9、13、14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07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 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08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09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 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10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 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监督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10)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11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12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 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 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 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13 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 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 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14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7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鼎利 A和鼎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或鼎利 A和鼎 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和/或鼎利 A和 鼎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或鼎利 A和鼎利 B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及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15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 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 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 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 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16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 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17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 的第(1)-(5)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 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18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19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 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20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 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21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22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鼎利 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 由鼎利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 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2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 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 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定期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对账单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和纸质对账单服务。 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通过邮件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 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月度,或一季度或一年度 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 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且 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该持有人最近一年度纸质对账单。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通过基金公司网站下载电子对账单或拨打基金公司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 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具体方法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小时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询。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在每个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8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24 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资料修改、疑难解答、客户投诉/意见/建议处 理、信函补寄、基金信息的定制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公司网站可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信息定制、在线账户查询、信息下载、专家在线咨 询、举办网上活动等。 客户还可通过公司网站直接进行网上交易,享受一站式服务。 公司网站:www.scfund.com.cn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2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9年 05月 08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2)2019年 05月 22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3)2019年 06月 05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4)2019年 06月 06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以及摘要》; (5)2019年 06月 19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6)2019年 07月 0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中科曙光(603019) 估值调整的公告》; (7)2019年 07月 0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8)2019年 07月 0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 2019年半 年度资产净值公告》; (9)2019年 07月 04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10)2019年 07月 17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26 (11)2019年 07月 18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 2季度报告》; (12)2019年 07月 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13)2019年 07月 31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14)2019年 08月 14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15)2019年 08月 27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半年度报告》; (16)2019年 08月 28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17)2019年 09月 11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18)2019年 09月 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19)2019年 09月 25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20)2019年 09月 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江苏汇林保 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1)2019年 10月 09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27 公告》; (22)2019年 10月 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3)2019年 10月 23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24)2019年 10月 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5)2019年 10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公募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26)2019年 11月 06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27)2019年 11月 20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28)2019年 11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总经理变更 的公告》; (29)2019年 12月 04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30)2019年 12月 0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 金所持有东旭光电(000413)估值调整的公告》; (31)2019年 12月 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28 变更公告》; (32)2019年 12月 18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33)2019年 12月 25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 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34)2019年 12月 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烟台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35)2020年 01月 01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 2019年年度资产净值公告》; (36)2020年 01月 0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的公告》; (37)2020年 01月 08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深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 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38)2020年 01月 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9)2020年 01月 23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深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 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40)2020年 01月 31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延迟开市的温馨提示》。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2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书更新(更新) 130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五、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六、 法律意见书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