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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汇财通(000709)

华安汇财通: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 基金财产保管 9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7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1 十、 信息披露 22 十一、 基金费用 23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5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6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6 十五、 禁止行为 29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9 十七、 违约责任 3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2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2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3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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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合计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级以上(含 AAA 级)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5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9)、16)、17)⑨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6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规定的,应在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 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新修订的《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7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8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9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0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1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2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网银、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 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 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3 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 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 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 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4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 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 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 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 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托管人发现正本与之前 所发送的变更通知不一致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如果由此给基 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 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内部管理规范、严谨;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2、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够针对本基金业 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3、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 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4、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5 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6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 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 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2 日下午 15: 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双方 协商处理。 基金赎回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1 日下午 15: 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双方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7 协商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未来,根据具体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上述申 购、赎回等的资金清算方式及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是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8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9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 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0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1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收益支付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 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 益大于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 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 小于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2 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 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清 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3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7%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4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及会计 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5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6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7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8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 换程序进行。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9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0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时除外),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时除外),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1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2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3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