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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7天理财债B(485018)

工银7天理财债:关于工银瑞信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 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理财债券型基金整改的要求和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对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
了修改,并已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修改系因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而进行的修改。修改后的《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0 年 3 月 9 日起生效。现发布
关于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提示性公告。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合同》的释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申购赎
回、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收益分配和信息披露等
2
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托管协议》对应部分内容同
步修改。修改要点包括:
1、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新增“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的约
定;
2、估值方法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而是按照修改后
《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量资产净值;
3、取消基金份额之间的自动升降级业务,即: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其在该基金
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亦不再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
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4、调整收益分配方式,即取消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
配且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收益分配
方式,而是按照修订后《基金合同》约定收益分配方式执
行。
上述修改系因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而进行的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
3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
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 2020 年
3 月 9 日起生效。与此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工银
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
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
件。
三、关于本基金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风险提示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限制和估值方法等发生变化,影响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同时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可能,敬
请投资者关注基金风险等级变化对投资决策带来的影响。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
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4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四日
5
附件:《工银瑞信 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释义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二、 释义 删除:
5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7.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
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8.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6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
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
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
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
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
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
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8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
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
(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
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
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
(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
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
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9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10
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除上述第(7)项、(8)项第 4)点、(9)项、(10)项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2)项、(8)项、(9)项第 4)点、(10)项、
(11)项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
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
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1
值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
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
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并披露临时报告。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
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12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
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采取截尾的方式。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
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
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13
(含第 4 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 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时,视为估值错误。
4. 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七) 基金资产净值的
确认
(七)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的确认。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
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
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七) 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14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
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
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
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15
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3、本基金根据每日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
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满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收益分配保留到小数后
2 位,第三位截位。截位部分收益,按截位尾数大小排
序依次分配 0.01 元,直至实际分配收益与当日基金总收
益一致,如果尾数相同则由注册登记系统随机分配。
4、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
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
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
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
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
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
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16
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
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
基金的分配权益;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17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满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
延),不再另行公告。
行。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基金净值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当日基金的净收益/当日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
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上述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
点后第五位采取截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1 100%
10000
R
(1
365/7
i 7
i 1 II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n)的每万份基
(五)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8
金净收益,n 为该运作期天数。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公
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依法必须披露
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新增: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20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除上述第(6)项、(7)项第 4)点、(8)项、(9)项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2)项、(7)项、(8)项第 4)点、(9)项、
(10)项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一)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21
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22
值计算、复核与完成
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
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
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并披露临时报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
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2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三)估值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25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
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7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
的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不收取在投资
费;
3、本基金根据每日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
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满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收益分配保留到小数后
2 位,第三位截位。截位部分收益,按截位尾数大小排
序依次分配 0.01 元,
直至实际分配收益与当日基金总收益一致,如果尾数相
同则由注册登记系统随机分配;
4、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
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
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8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
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
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
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
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
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
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
基金的分配权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9
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满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
延),不再另行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
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
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
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30
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
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