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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金禄债(006758)

农银金禄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金禄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565号文准予注册并募集的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
)于 2018年 12月 21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修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
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3月 9日起,至 2020年 4月 8日 17:00止(以表
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号 50层
收件人:叶冰沁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客服电话:400-68-9559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3月 6日,即在 2020年 3月 6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
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abc-c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
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相关业务专用章
(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
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
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原件,以及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代
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书等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
决起止时间内(自 2020年 3月 9日起,至 2020年 4月 8日 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号 50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
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如代理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
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
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并加盖公章。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并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授
权委托书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至本
公告列明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
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亦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加盖公章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件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
印件或未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的;
3)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的。
(4)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
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含 50%);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95599
联系人:叶冰沁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网址:www.abc-ca.com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 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3、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联系人:徐莘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abc-
c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400-68-95599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说
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3月 3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内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修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方案说明》。
为实施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
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修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方案说明》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等。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3月 3日
《关于修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说明》
一、重要提示
1、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成立于 2018年 12月 21日,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农
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内容,并相应修改本基金
《基金合同》。
2、本次《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因此《议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拟修改内容如下:
章节 《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版本 《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拟修改版本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无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于进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
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5000万元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不满 200人,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召开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个工作日低于 5000万元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 50个工作日不满 200人,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
公司债、企业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定
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
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
业存单(主体评级 AAA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跟踪,基于对利率、信用等市场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
用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策略、跨市场投资策略及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等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可能的变动方向,并
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提高
债券投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或增持浮动利息债券等方
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
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跟踪,基于对利率市场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久期配
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及跨市场投资策略等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
健增值。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可能的变动方向,并
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提高
债券投资收益。本基金主要以稳健型策略为主,保持较低的组合久期,规避债券价格波动
风险,通过利息收入获取基金资产增值。 
三、投资策略
4、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公司研究力量并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和信
用类债券核心库。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发债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评
估,给出各目标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等级。基金经理据此从核心库中优选券种纳入组合。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
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
金流变化,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三、投资策略
删除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
除上述第(2)、(9)、(12)、(13)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删除
……
除上述第(2)、(7)、(8)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
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收益率
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由中债指数公司编制,综合反映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
且公开发行的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的表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删除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连续 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进行提示;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九)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十)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删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
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5000万元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不满 200人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个工作日低于 5000万元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 50个工作日不满 200人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摘要中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调整。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将一并修订。此外,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招募说明书中,
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修订后的文件将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
网站(www.abc-ca.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5599)咨询相关信息。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abc-ca.com.cn)及 2020年 3月 3日《上海
证券报》公布的《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
(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农
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
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
符合法律规定及《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
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
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
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
效。
附件三:
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
选、模糊不清或矛盾的、或者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表决票(但其他各
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该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
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表
决票应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表决票效力认定的其他规则详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