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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嘉短债债券A(006702)

国富恒嘉短债债券: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8年1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95 号文注册,并于2018年10月25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70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本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12月19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且不投资于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小。在特殊市场条件 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 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 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 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 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根据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2月28日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 具体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的“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 明”, 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96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7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 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39、《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但从本类别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认 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 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 担任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 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 港),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 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股东代表。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执行副总裁及法律总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和 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董事,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执行副总裁,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员会委 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 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Global Capital Plc.独立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海良 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刘世安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华东政法学 院讲师,上海交易所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兼CEO、党委副书记。现任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 任及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 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 葆玲女士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 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 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团队首席行 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邓 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 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 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博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为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办人兼 管理合伙人。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及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及兼职研 究员。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笔克远东控股公 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 独立董事孙伟先生,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美国杜克大学、华东政法 大学法律硕士。2000 年加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任该所合伙人及公司法部 门主管,2007 年组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现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主任、管 理合伙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 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 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 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 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 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 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 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 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指数 增强分级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 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300指 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QDII投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 混合基金和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 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 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 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 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 层董事。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 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王雷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安全部职 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及上海地区营业部总经理、南京北门桥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 理财中心副总监、机构理财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现任基金经理 沈竹熙女士,长沙理工大学金融学学士。历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 员,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固 定收益团队执行副总经理。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国富恒裕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国富新趋势混合基 金及国富恒嘉短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林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徐荔蓉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 先生(权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八)期后事项说明: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自 2019 年 6 月 24 日 起,王雷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 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 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 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 见》的要求,公司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 重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 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 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 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 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 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 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 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 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 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 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1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70只,QDII基金 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网站:www.fts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 0755-82080387 传真: 0755-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飙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778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魏熠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1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76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李博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 26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 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2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号 7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号东方纯一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姚杨 电话: 021-20324176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孟召社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22)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2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53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2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21-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1)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吴明旭 电话:010-59497359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3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35)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8.jrj.com.cn (3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4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7)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13810801527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fund.jd.com (3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陈玲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3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 座 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4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41)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号奎科大厦 法人代表:张旭阳 联系人 :霍博华 电话:010-61952703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4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 www.harvestwm.cn (43)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冯培勇 电话:010-58170950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44)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号 24幢 N380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号 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联系人:袁振荣 电话:021-61621602 传真:021-61621602-819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4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世界财富中心 A座 11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世界财富中心 A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4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基本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610 传真:021- 68883050-5610 联系人:肖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电话:021- 31358663 传真:021- 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联系人:潘晓怡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于 2018年10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701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本次募集的净销售 额为333,287,323.9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7,939.96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86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333,287,323.90 份,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 47,939.96 份,两项合计共 333,335,263.8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 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 12月 19日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得到确认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机构、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人每次申购本 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 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一)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35% 500万元≤M<1000万元 0.10% M≥1000万元 1000元/笔 (二)赎回费率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C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10% Y ≥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针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针对持有期7日以上(含7日)的,赎 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 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35% 0.10% 申购费(C=A-D) 34.88 4,995.00 净申购金额(D=A/(1+B)) 9,965.12 4,995,005.00


申购份额(=D/1.2000) 8,304.27


4,162,504.17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日,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0%=10.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日,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89.50元。 (五)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的销售费用。 (八)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含该日)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二)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八)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八)、(九)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五)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应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 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 告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取得登记费; (二)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三)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三)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20年;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五)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六)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重点投资短期债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 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债券(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包括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债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主要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为保持本基金明显的收益风险特征,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远期利率水平、市场短期资金流向、央行公开市场操 作力度、货币供应量变动等)、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申购赎回现金 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和判断。同时,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 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在目标久 期的执行过程中,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配置的管 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二)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 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宏 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利差变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 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 资产的信用水平,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 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 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 特点,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定期对投资组 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同时,本基金 针对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在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气度的情况,通 过分散化投资和行业预判进行,具体表现为:1)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众多 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 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 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气度降低 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三)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当运用杠 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 种,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四)个券选择策略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 场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 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 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 理,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 差不同,密切关注两个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 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 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 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 估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 资。 (六)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主要用途 包括:支付潜在赎回金额、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支付交易 费用。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 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合理控制现金头寸:根据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的 预判,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2)提升现金头寸收益:在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过现金权 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 20%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争取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所以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财 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的 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短期债券指数,对短期债券价格变 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若 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未来市场发生 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导向及市场环境。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 决策做出决议。 (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 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 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 求。 (三)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 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四)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 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一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19 年4月18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944,000.00 44.17 其中:债券


19,944,000.00 44.1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000,124.00 26.5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6,788,017.39 15.03 8 其他资产


6,420,372.73 14.22 9 合计





45,152,514.1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44,000.00 50.6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44,000.00 50.66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944,000.00 50.6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8005 国开 1701 100,000 10,001,000.00 25.41 2 190204 19国开 04 100,000 9,943,000.00 25.2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 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61.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003,287.6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2,324.0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20,372.7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一)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 12月 19日- 2018年 12月 31日 0.12% 0.01% 0.14% 0.02% -0.02% -0.01% 2019年 1月 1日- 2019年 3月 31日 0.70% 0.03% 0.80% 0.01% -0.10% 0.02% 2018年 12月 19日- 2019年 3月 31日 0.82% 0.03% 0.94% 0.01% -0.12% 0.02% (二)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 12月 19日- 2018年 12月 31日 0.11% 0.01% 0.14% 0.02% -0.03% -0.01% 2019年 1月 1日- 2019年 3月 31日 0.62% 0.03% 0.80% 0.01% -0.18% 0.02% 2018年 12月 19日- 2019年 3月 31日 0.73% 0.02% 0.94% 0.01% -0.21% 0.01%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五)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六)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七)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 利将按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的,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为 0.3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 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十)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5、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等证券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 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 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 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 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 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 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 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单个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 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 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声明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基金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 机构担保收益,基金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 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方可 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 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 按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 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的,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为 0.3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 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重点投资短期债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 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债券(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包括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债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主要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金融工具。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净值信息(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A-13栋三层 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年 1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债券(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包括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短债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主要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短期债 券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 失;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但须提前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 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精确到 0.0001元,小 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 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营 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储存 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 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投资者也可 选择月度短信对账单。我司将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 账户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 户成功后与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 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 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可预留手机号码,由此可获得基金管理人手 机短信提醒服务。内容包括基金新产品、基金新服务、基金资讯信息及交易确 认情况等。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息。 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基金账户查询”功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资讯服务以及相 互交流的平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 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18年 11月 23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摘要; 2. 2018年 11月 23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2018年 11月 23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4. 2018年 11月 23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5. 2018年 12月 1日,关于增加部分销售机构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6. 2018年 12月 20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_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7. 2018年 12月 21日,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8. 2019年 1月 19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部分销 售机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2019年 1月 19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10. 2019年 2月 23日,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11. 2019年 4月 17日,关于增加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2019年 4月 22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1 季度报告; 13. 2019年 5月 10日,关于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14. 2019年 5月 2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直销网上交易 快捷支付业务并进行费用优惠以及电话交易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15. 2019年 5月 21日,关于在招商银行招赢通平台开通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16. 2019年 5月 29日,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2019年 6月 19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 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兰克林国海恒嘉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的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富兰克林国海恒嘉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2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