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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技术C(002196)

金鹰技术: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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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〇年二月 
 
 
 
2 
 
【重要提示】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关于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金鹰
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内容包括金鹰中证技
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和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估值、费用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5年 7月 6日通过之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实施基金转型。转型完成后,由《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已于 2015年 7月 9日正式生效,原《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金鹰技术领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3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
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其中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更新截
止日期为2020年2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
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4 目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理人 ............................................................................................................................. 10 四、 基金托管人 .............................................................................................................................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 83 七、 基金的存续 ............................................................................................................................. 8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5 九、 基金的投资 ............................................................................................................................. 96 十、 基金的业绩 ........................................................................................................................... 10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110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1 十三、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116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8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20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1 十七、 风险揭示 ............................................................................................................................... 128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3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7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5 二十二、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66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0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71


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 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金鹰中证技 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转型:指对“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金鹰技术领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估值、费用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7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日,原《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8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43、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C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9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10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楼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兆廷先生,董事长,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 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王中女士,董事,中国科学院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经理、 东旭资本控股集团常务副总经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志刚先生,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苏丹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绩效考核岗、韬睿惠 11 悦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德勤咨询公司咨询经理、越秀集团人力资源部高级主管、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历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 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现 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刘金全先生,独立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商学院教 授、院长,现任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特聘教授。 杨之曙先生,独立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财务处助理经济师,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王克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山东威海高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法务、山东 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 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姚志智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历任郴州电厂职员、郴州市农业 银行储蓄代办员、飞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 广州珠江啤酒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荣鑫容器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州 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 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责人、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 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副总监。 赖德昌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员,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 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 12 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0年 1月 3日起代行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责。 徐娇娇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 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三部高级主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新业务 /产品管理组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经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 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化学工程硕士,历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 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 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德瑄先生,曾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年 1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16 年 12 月起任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起任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 月至 2019年 3月担任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至 2019年 4月担 任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起任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俊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年 7月 9日至 2016 年 7月 27 日;王喆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年 8月 13日至 2018 年 1月 24日。 5、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13 王超伟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龙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王超伟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总经理助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戴骏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之外的 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15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16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 的行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17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 18 息披露义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9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 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 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 20 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1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6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722只, QDII基金 42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22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层 成立时间:2002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23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公司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号富中国际广场 20楼 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号富中国际广场 20楼 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 www.urainf.com (2)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话:(0571)96527 / 4008096527 公司网址:www.czcb.com.cn (3)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 6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24 客服电话:96005 公司网址:http://www.jnbank.cc/zh_CN/ (4)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hexun.com (5)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6)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号楼 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5 (7) 名称: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号南山 1910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www.fundying.com (8)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911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9)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26 (10)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1)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12) 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5号楼 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1号 703


法定代表人:徐福贺





联系人:张巍 电话:010-50866176 客服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3) 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层 01B、02、03、04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层 01B、02、03、04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wealth.cn (14) 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816 号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联系人:王玲玲 联系方式:010-85264512 客服电话: 010-85354356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5)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院 5号楼 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 2号万通大厦 22层 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16)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2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电话:021-20292031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gw.com.cn (17)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电话:021-33388252 客服电话:021-333898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博华广场 21层 29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8954613 客服电话:95317;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21)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2)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和志鹏 电话:010-66559371 30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23) 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24)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5) 名称:中投天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 4009号投资大厦 3楼 01、04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 联系人:郭良周 电话:0755-83699620 客服电话:0755-82912900 31 网址:www.china-invf.com (26)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9422766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7)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院 1号泰康金融中心 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010-85934903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28)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2 (29)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30) 名称: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址:www.jr.tuniu.com (31) 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010-89181356 公司网址:www.fund.jd.com 客服电话:95118 33 (32) 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7层 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33)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黄桔子 电话:0755-83716841 客服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34)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cn 34 (35) 名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号汉街总部国际 8栋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


















































联系人:李昕雅






























































电话:027-87139129
































客服电话:400-85-96599
































公司网址:www.hubeibank.cn (36)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服电话:0791-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7)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号 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网址:www.hfzq.com.cn (38)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35 电话:021-20515589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48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0)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曹薇 电话:010-67598893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ccb.com (41) 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36 电话:010-68983311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42)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3)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幢 10楼 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胡晓波























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4)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王重阳






































37 电话:010-56580666 客服电话:010-56580666 公司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45)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 90(一 期)第七幢 23层 1号 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46) 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http:// www.taichengcaifu.com (47)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38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48) 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王璇 联系人:董亚芳



































电话:0371-552131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49)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联系电话:010-59336492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0) 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号 53号楼 7层 71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号 53号楼 7层 719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联系人:张旭 电话:13581833721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39 (51) 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52) 名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号 13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号 6号楼 6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53) 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付燚杰



































电话:0760-89989699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0 (54)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63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55)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2310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56)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魏熠珲 电话:021-5368627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7)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电话:0571-87902974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8)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9)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联系方式: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官网:www.wlzq.cn (60)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微合肥梅山路 18号 42 办公地址:安微合肥梅山路 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721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1)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2)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3)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43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64) 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层 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层 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2540892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电话:010-66594587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66)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44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citicbank.com (67) 名称: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弄 6幢 1008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号 7号楼 1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张君






































电话:18516765123 客服电话:400-0512-800 公司网址:www.cai6.com (68) 名称: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11层 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号中期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69)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4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70)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1)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72)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46 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73)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4)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690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75)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杜正中 电话:010-84183142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7 (76)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77)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78) 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48 (79)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5楼 2503室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汪晓翔 电话:0755-83196250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0)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81)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49 (82) 名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电话:010-57672272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83)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4)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0 (85)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6)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0256569 公司网址:www.wacai.com (87)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嘉盛 SOHO中心 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88)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51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351-2252792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9)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楼 soho现代城 C座 18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0) 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 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层 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彭雪琳 电话:010-85610733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ksfortune.com (91) 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2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2)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笛






































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3)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4) 名称: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号 53 办公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 联系人:王琦






































电话:021-68819999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95) 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 www.zhixin-inv.com (96)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1118795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97) 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5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李明然 电话: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8)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6层 609号、6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兵 电话:010-65807800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99)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4022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00)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张涛 55 电话:0755-33680000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cn (101)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陈曦 电话:021-20315086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02)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 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03)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56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04)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5)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2558266 客服电话: 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6)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电话:0755-83025693 57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om.cn (107) 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108) 名称: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09) 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话:4008-366-366 58 网址:www.hxzq.cn (110) 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1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12)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罗韵麟 电话:021-20581724 客服电话:95559 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on.com (113)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黎子晴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114)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李艳红 电话:0757-22388171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址:www.sdebank.com (115)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05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60 网址:www.txsec.com (116) 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17) 名称: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118) 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号 A座 5楼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61 (119)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20)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21) 名称: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号院 1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62062880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62 (122)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座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小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客服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123) 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号武林时代 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电话:0571-8526750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124)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63 (125)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26)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号 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wind.com.cn (127)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企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4 (128)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29)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塔 2,B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130)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5 (131)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32)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国际贸易中心 28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孟婉娉 电话:0351-8686602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133) 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号明天广场 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66 (134)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A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点人:李小雅 电话:010-593559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135)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淑敏 电话:010-59366077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36)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137)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号 67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姜基彬 电话:021-61616885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38)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010-8523882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39)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140)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68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廖凯亮 电话:0574-89068258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41)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张晶 电话:0472-5189165 客服电话:95352 公司网址:www.bsb.com.cn (142) 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025649 客服电话:95392 公司网址:www.cdrcb.com (143) 名称: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 39号大冲国际中心 5号楼第 7层 7D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69 联系人:周强






































电话:18767126283 客服电话:400-9928-211 公司网址:www.xiniujijin.com (144)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145)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643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46)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70 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36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47) 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号院 3号楼 8层 8995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号世茂大厦 c-12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王玲玲 电话:400-004-8821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hxlc.com (148) 名称:利和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 257号名义 31D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31F 法定代表人:黄相文 联系人:张瑞吉






































电话:13917630292 客服电话:021-31352052 公司网址:www.lihe-fund.com (149) 名称: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7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号万通中心 D座 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冯培勇 电话:010-58170950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150)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座二层 202-12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151)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52)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号 72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电话:010-5605082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53) 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 49A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电话: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ecpefund.com (154)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55)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73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56) 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57)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云际道立达公寓 F座渤海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58)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74 联系方式:010-56177851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公司网址: www.lczq.com (159) 名称: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号楼美盛中心 2405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号楼美盛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石磊 联系人:付俊峰






































电话:0371-61777528 客服电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 (160)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6367136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61)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75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62)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m.com (163)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64)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76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65)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66) 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c5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臧静



































电话:021-5464788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www.tty.chinapnr.com (167) 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77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68)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号东方纯一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张永辉 电话:021-58373275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69) 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熊艳芳 电话:020-89629066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https://www.yingmi.cn/ (170) 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号 2座 2-1座、2-2座 7层;B2座一层 108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号金长安大厦 B座 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联系人:李卉 78 电话:010-57414268 客服电话:4006881117 公司网址:www.cdfco.com.cn (171)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付婷 电话:010-83252185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72)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173) 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79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174)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75)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9号金隅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电话:010-83991888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176) 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80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177)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78)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白桂 电话:0851-86824129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79)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21层及第 04层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81 网址:www.ciccw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代 销机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层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号广报中心北塔 15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86(10)85085000 传真:+86(10)85085111 邮编:100738 82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


83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94 号文批 准,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1年 4月 26日至 2011年 5月 27日公 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 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年 6月 1日生效。 自 2015 年 6 月 20 日至 2015 年 7 月 6 日,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名称和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费用和修订基金 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实施基金转型。 转型完成后,由《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金鹰 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原《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84 七、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3、其它说明 (1)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8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含 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 额余额不得低于 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需全部赎回。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 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赎回份 额不受限制,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赎回的,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如有)为 5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 1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1份时 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 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因基金份额类别的差异而不同,具体的费率设置如下: 份额类别 A为申购金额 费


率 A类份额 A <100万元 1.50% 100万元≤ A <300万元 0.60% 88 300万元 ≤ A <500万元 0.20% A ≥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C类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2)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本类别基金份额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赎回费率随赎回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等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 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份额类别 T为持有期 费率 A类份额 T<7天 1.50% 7天≤T<30天 0.75% 30天≤T<6个月 0.50% 6个月≤T<1年 0.25% T≥1年 0% C类份额 T≤30天 0.50% T>30天 0 (注: 3 个月按 90 天计算,6 个月按 180 天计算,1 年按 365 天计算,2 年按 730 天 计算,以此类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 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A 类份额赎回时,对于持 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C 类份额赎回时,赎回费将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89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舍去尾数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 9,383.07份基金份额。 90 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0=5,713,333.33份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用为 1,000元,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5,713,333.3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甲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元。


例: 某投资者乙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3 年,对应赎回费率为 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3 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000.00元。 91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92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93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5%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 请。对于该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94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95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96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投资于技术领先相关主题的上市公 司,通过对股票、固定收益和现金类等资产的积极配置,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额收 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技术领先相关主题证券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宏观政策、证券市场和行业因素等维度进行综合分析,主动判断 市场时机,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 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最大限度的提高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货币供应量、市场 97 利率变化、PPI、CPI、进出口贸易数据等; (2)宏观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3)证券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 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技术领先 技术领先的企业比一般企业更高效地将资源投入变换为生产经营成果,能更快和更有效 地促进经营效益的改善和企业价值的提升,推动企业持续发展。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领先 生产技术水平和较高产品技术含量的企业。 本基金将技术领先相关领域界定为: 1)能提供较高技术含量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信、机械设备、电气 设备、国防军工、汽车、化工、交运设备、信息设备、制药、家用电器等传统技术型企业, 以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企业。 2)能运用现代科技改造生产技术,以及运用科学管理方法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和服 务质量,形成竞争优势,从而改善经营效益的企业。 随着社会经济以及技术的发展,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技术领先相关上市公司的 界定。 (2)个股精选 本基金在界定技术领先主题的基础上,综合权衡风险与收益,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 方法,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精选个股进行组合投资: 1)企业核心竞争力。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产权、治理结构、财务、品牌、资源、技术、 创新能力等方面对技术领先主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行评估确定优质企业。 2)市场客户。本基金将通过企业市场的布局、客户与市场的定位等分析,选取技术领先 主题中,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客户来源相对稳定的优质企业。 3)财务状况。本基金将综合使用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毛利率、负债率、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选择优质企业。 4)估值情况。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现率、PEG、EV/EBITDA等估值指标来选择合 98 适的优质企业。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券市场,力 图获得良好的收益。 本基金以经济基本面变化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货币、财政等宏观政策,综合权衡不同 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判断利率和债券市场走势;同时,通过 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深入研 究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 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基本面信息、运作风险、财 务风险评估、增信措施,根据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 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合理利用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发掘可能 的投资机会,稳健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技术领先相关产业 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99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 100 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20)、(21)项规定的情况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101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补充说明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 300指数对 A股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102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5,372,826.58 12.98 其中:股票 45,372,826.58 12.98 2 固定收益投资 220,446,689.30 63.04 其中:债券 220,446,689.30 63.0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103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0,662,872.03 23.07 7 其他各项资产 3,199,384.16 0.91 8 合计 349,681,772.07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购 款。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514,185.56 4.4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055,750.30 1.16 J 金融业 25,796,312.68 7.4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78.0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5,372,826.58 13.0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港股通投资股票。 10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1658 邮储银行 796,578 4,548,460.38 1.31 2 601601 中国太保 64,948 2,457,632.32 0.71 3 600519 贵州茅台 1,900 2,247,700.00 0.64 4 600030 中信证券 75,500 1,910,150.00 0.55 5 000063 中兴通讯 53,700 1,900,443.00 0.55 6 601688 华泰证券 92,700 1,882,737.00 0.54 7 600050 中国联通 319,000 1,878,910.00 0.54 8 601628 中国人寿 53,500 1,865,545.00 0.54 9 601166 兴业银行 93,500 1,851,300.00 0.53 10 601398 工商银行 314,500 1,849,260.00 0.5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0,344,342.50 63.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912,342.50 5.1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2,346.80 0.0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0,446,689.30 63.2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105 (元) 净值比例 (%) 1 143576 18光证 G2 300,000.00 30,561,000.0 0 8.77 2 1828016 18民生银行 01 300,000.00 30,396,000.0 0 8.72 3 1822039 18上汽通用 债 02 300,000.00 30,375,000.0 0 8.72 4 1928005 19浦发银行 小微债 01 300,000.00 30,360,000.0 0 8.71 5 1820061 18渤海银行 02 300,000.00 30,330,000.0 0 8.7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6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未按监管要求对代理营业机构进行考核等行为于 2019 年 8 月 9 日被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 140万元。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 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在代销业务 中使用未经报备的宣传材料,于 2019年 8月 23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苏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 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后管 理不到位及以贷收贷、以贷转存等行为,分别于 2019年 4月 2日、4月 3日、4 月 16日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罚款 100万元、50万元、100万 元。因同业票据业务管理失控、违反内控指引要求计量转贴现卖断业务信用风险 加权资产等行为,于 2019年 8月 23日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采取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 7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 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成 都分行授信业务及整改情况严重失察、 重大审计发现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轮岗 制度执行不力的违规行为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罚款 130万元。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1,676.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43,868.45 5 应收申购款 93,838.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107 8 其他 - 9 合计 3,199,384.1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1658 邮储银行 4,548,460.38 1.31 网下新股 限售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了基金业绩,且无异议。 (一) 业绩比较 本基金成立以来至本报告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如下: 1、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7.9- 2015.12.31 12.90% 0.46% 4.30% 1.27% 8.60% -0.81% 108 2016.1.1- 2016.12.31 1.42% 0.57% -4.29% 0.71% 5.71% -0.14% 2017.1.1- 2017.12.31 -13.97% 1.40% 10.30% 0.32% - 24.27% 1.08% 2018.1.1- 2018.12.31 -26.50% 1.91% -9.32% 0.67% - 17.18% 1.24% 2019.1.1- 2019.12.31 5.25% 1.19% 20.09% 0.62% - 14.84% 0.57% 2015.7.9- 2019.12.31 -23.80% 1.29% 19.91% 0.70% - 43.71% 0.59% 2、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5.13- 2016.12.31 14.60% 1.33% 4.20% 0.42% 10.40% 0.91% 2017.1.1- 2017.12.31 -12.91% 1.41% 10.30% 0.32% -23.21% 1.09% 2018.1.1- 2018.12.31 -25.85% 1.91% -9.32% 0.67% -16.53% 1.24% 2019.1.1- 2019.12.31 5.41% 1.20% 20.09% 0.62% -14.68% 0.58% 2016.5.13- 2019.12.31 -22.00% 1.50% 25.16% 0.53% -47.16% 0.97% (二) 累计净值增长率历史比较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109 较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 7月 9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1.金鹰技术领先混合 A: 2.金鹰技术领先混合 C: 注:(1)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110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111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112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补充说明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2)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113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114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115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16 十三、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11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18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119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20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双方约 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21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披露义务人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122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123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124 5、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刊登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2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7、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8、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126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10、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128 十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 生变化,进而影响证券价格波动,冲击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影响 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减 少。 (5)购买力风险:通货膨胀的发生将引发购买力下降,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率风险 加大,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129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 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 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 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标的物风险。标的物风险是股指期货交易中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 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 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较小的变 动就可能会给投资者权益带来较大损失。而且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 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的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 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市流通环节受到一定限制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发行主 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交易所备案制,无 130 需审批,也不要求评级,发行程序简便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情况要求明显少于公募 债券且相对滞后,上述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七)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是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31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32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3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4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135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6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37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38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9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40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141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142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143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144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145 力。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146 4、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的提取支付方式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147 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148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技术领先相关主题证券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 2、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技术领先相关产业证 149 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150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2)、12)、20)、21)项规定的情况外,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51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152 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53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54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55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8.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156 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5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 刘志刚 成立时间:2002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10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158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第 1、2款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理 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159 和证券、期货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等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160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161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 162 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63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4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5)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165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基金账户余额报告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 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 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新产品 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叫中心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166 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 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 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司。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为准。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 件。 二十二、 其它应披露事项 (一) 2019年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 金资产净值等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月 2日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平安银行费率调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月 10日 3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4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月 21日 4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月 24日 5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 年第 1号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2月 1日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投及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1日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5日 167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 定投及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18日 9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26日 10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维护暂停使用公 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28日 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 人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28日 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29日 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月 30日 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阳光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 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4月 4日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股票调整估值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4月 16日 16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第 1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4月 20日 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天府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5月 6日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江苏汇林 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5月 15日 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5月 24日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基金定投及费率优惠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6月 13日 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6月 14日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等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 销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6月 14日 168 2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6月 20日 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 科创板投资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6月 21日 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股票调整估值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6月 25日 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6月 27日 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 金资产净值等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月 1日 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股票调整估值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月 5日 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股票调整估值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月 9日 30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二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月 17日 3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技术领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月 17日 3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投及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月 26日 3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月 13日 34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9 年第 2号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月 13日 35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 年第 2号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月 13日 3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非自然人 客户及时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月 20日 3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 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月 20日 38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月 23日 39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月 23日 4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公 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9月 10日 41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0月 10 日 42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合同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0月 10 日 169 43 关于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降低管理费和托管费及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0月 10 日 44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9 年第 3 号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0月 12 日 45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 年第 3 号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0月 12 日 46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三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0月 22 日 4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 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1月 13 日 4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任职公 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2月 10 日 (二) 重要事项提示 无。 17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7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