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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添利宝(000575)

兴全基金: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修订旗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基金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及基金名称进行修订。 
一、涉及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基金范围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1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前端:163402 
后端:163403 
2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340005 
3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40006 
4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0008 
5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411 
6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000575 
7 兴全新视野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1511 
8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1819 
9 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A 类:001820 
B 类:001821 
10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4919 
11 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5712 
12 兴全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6985 
13 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006984 
二、主要修订情况 
(一)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名称修订为《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由于《信息披露办法》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相 
应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要求进行了调整,即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于此,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中招募说明书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 
(四)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部分信息披露文件的备案,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的描述。 
(五)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披露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半年度和年度末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要 
求,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基金净值披露的描述。 
(六)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半年度报告”名称调整为“基金中期报告”, 
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描述。 
(七)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进行整体修订。 
(八)对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等章节及托管协议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一并调整。 
三、本次修订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及基金合同规定转型而进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修改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托管 
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生效。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 
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我国 
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投资有风 
险,请审慎选择。 
特此公告。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8 日 
附件: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1、兴全趋势混合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节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兴全趋势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兴全趋势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节 
前言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节 
前言 无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节 释 
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节 释 
义 
招募说明书:指《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兴全趋势投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第二节 释 
义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第二节 释 
义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趋势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六节 基 
金的交 
易、申购 
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销 
售服务代理人,并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 
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第六节 基 
金的交 
易、申购 
与赎回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 
(2)顺延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 
(2)顺延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分配方案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分配 
方案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 
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 
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 
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 
户。 
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 
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的指定账户。 
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 
公告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 
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 2 日内编 
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 2 日内 
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 
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 
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 
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基金发售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 
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与 
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在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7、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 
与公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 
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 
务; 
(22)基金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和基金转换申请; 
(25)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 
换的情形; 
(26)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 
基金转换的情形; 
(27)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 
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 
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 
新招募说明书、上市交易公告书等公告文 
本在编制完成后,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 
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 
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2、兴全货币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无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3、招募说明书: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3、招募说明书: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释义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二、释义 
新增: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 
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 
告。 
(一)日常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 
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日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 
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日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并 
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 
年化收益率;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 
化收益率; 
十八、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进行年度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 
金的信息 
披露 
无 新增: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十九、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 
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 
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 
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 
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应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2、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 
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 
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最近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 
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 
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 
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净值收益公告 
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披露。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披露。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 
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5、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编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7、临时报告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 0.5%; (18)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本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新接受申购、赎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8、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 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 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 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 值 0.5%; (17)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十九、基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 和收益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编制完成 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 纸公布,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 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 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定期报告还应置备于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还应由基金托管人登 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3、兴全全球视野股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兴全全球视 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兴全 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兴全全球视 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兴全 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招募说明书 指《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 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 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 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 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 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件,及其更新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全球视野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 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 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 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刊登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 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于 2 日内以邮寄、 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按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 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 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 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度和 年度报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收益与分 配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其经营所在地 的证监局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报刊、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按照规定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 会或者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4、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无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有机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有机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二、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二、释义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有机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十六、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2 日内指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2 日内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六)基金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 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无 新增: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 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5、兴全精选混合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0、《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 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介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 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 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 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于 2 日内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定在 2 日内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6、兴全添利宝货币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添利宝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添利宝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添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系统进行,暂不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 理此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 增为此项业务的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加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系统进行,暂不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 理此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 增为此项业务的办理机构。销售机构的具 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投资者 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进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增加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 第十九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7、兴全新视野定开混合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新视野灵活配 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新视野灵活配 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新视野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期、申购 与赎回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 期、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 期、申购 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时限范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时限范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 期、申购 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附加管理费提取评价日 的次日披露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 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附加管理费提取评价日 的次日披露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8、兴全稳益定开债券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稳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稳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稳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信息披露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 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 东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生变更; 2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9、兴全天添益货币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天添益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天添益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资产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 的变动;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 的变动;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0、兴全兴泰定开债券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一部分 三、…… 三、……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兴泰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兴泰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兴泰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 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 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1、兴全祥泰定开债券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祥泰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祥泰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祥泰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的申购与 赎回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 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 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接受申购、赎回;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2、兴全恒裕债券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恒裕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恒裕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恒裕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 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信息披露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营业网点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或 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3、兴全恒瑞三个月定开债券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恒瑞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恒瑞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恒瑞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 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 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国证监会的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 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兴全趋势混合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七、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 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若法律、法规或中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办理。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国证监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办 理。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 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管 理人、托管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 式办理本基金相关报告或报表的确认、复 核事项。 十、信息 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基金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年度报告,经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 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 体发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 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但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指定提及披露 的报纸。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基金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 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兴全货币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 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 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2)估值错误的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 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 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2)估值错误的处理 计核算 2)差错处理原则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 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 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 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 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赔偿。 3.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 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差错处理原则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 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 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 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3.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 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会计制度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 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 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 安排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二)基金会计制度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 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及基金 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 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 安排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招募 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 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完成中期 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5)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披露。根据法律法规由 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 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国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3、兴全全球视野股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估 值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招募 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 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 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 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 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除上述约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可以 采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方式、电子确认方式等)办理本基金 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相关报告或报表的确认、复核事项。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间由基金公司确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 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 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 账户。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间由基金公司确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 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 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 户。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 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 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 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 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 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2、估值方法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2、估值方法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 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 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 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 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 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 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 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 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 赔偿。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 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 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 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及基金 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 的责任。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 安排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 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 安排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完成招募说明书(更 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基金 管理人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 理人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无 新增: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采取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书 面、电子确认方式)办理相关报告或报表 复核事项。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 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 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 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 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对外予以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 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 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 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 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 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 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 规的除外。 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 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 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 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对外予以 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 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 及相关情况的说明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 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 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 违法、违规的除外。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 证文本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电子确认。 …… 十一、基 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 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 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兴全精选混合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2、估值方法 (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2、估值方法 (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 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 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 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 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 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 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 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 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赔偿。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会计核算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 安排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 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会计核算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 安排 2)基金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 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 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完成 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 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6、兴全添利宝货币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 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 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 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 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 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 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 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 核时提示。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 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7、兴全新视野定开混合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十)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 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2)报表的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2)报表的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 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九、基金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8、兴全稳益定开债券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八)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计核算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 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 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信息披露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9、兴全天添益货币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八条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8.1.3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8.1.3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八条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8.5.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 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 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8.5.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第八条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8.6.2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8.6.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八条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8.6.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 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8.6.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8.6.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 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第十条 基 金信息披 露 10.2.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公布。 10.2.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和本 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条 基 金信息披 露 10.2.6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以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2.6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第十条 基 金信息披 露 10.4 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 管人报告。 10.4 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 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 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0、兴全兴泰定开债券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七、交易 (八)基金现金分红 (八)基金现金分红 及清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 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兴全祥泰定开债券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八)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 资产净值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计算和会 计核算 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 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估 值和会计 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12、兴全恒裕债券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兴全恒 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兴全恒 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八)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 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计核算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资产支持证券的投 资情况、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投资情况、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国债期货的投 资情况、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兴全恒瑞三个月定开债券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七、交易 及清算交 (八)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收安排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