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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绿色(163409)

兴全绿色: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修订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人”)对旗下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基金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主要修订情况 (一)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名称修订为《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由于《信息披露办法》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相应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三)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要求进行了调整,即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于此,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中招募说明书释义 及相关披露要求。 (四)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部分信息披露文件的备案,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的描述。 (五)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披露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半年度和年度末披露基金资产 净值的要求,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基金净值披露的描述。 (六)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半年度报告”名称调整为“基金中期 报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描述。 (七)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进行整体修订。 (八)对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2 回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等章节及托管协议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一并调整。 二、本次修订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修改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0年 2月 28日起生效。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更新的《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法 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投资有风险,请审慎选择。 特此公告。







































































3 附件:《<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2月 28日







































































4 附件: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兴全绿 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兴 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兴全绿色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兴全绿色投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无 新增: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招募说明书














《兴全绿色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兴全绿色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5 义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绿色投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申购与 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申购与 赎回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必 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必须在调整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6 易、申购与 赎回 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 2日内以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申购与 赎回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 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体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8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9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10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 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11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12 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13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4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 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15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 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 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 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 账户。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 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 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 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 户。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 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 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 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16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