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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轻资(163412)

兴全轻资: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修订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人”)对旗下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基金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主要修订情况 (一)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名称修订为《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由于《信息披露办法》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相应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三)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要求进行了调整,即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于此,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中招募说明书释义 及相关披露要求。 (四)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部分信息披露文件的备案,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的描述。 (五)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披露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半年度和年度末披露基金资产 净值的要求,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基金净值披露的描述。 (六)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半年度报告”名称调整为“基金中期 报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描述。 (七)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进行整体修订。 (八)对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2 回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等章节及托管协议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一并调整。 二、本次修订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修改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0年 2月 28日起生效。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更新的《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 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投资有风险,请审慎选择。 特此公告。







































































3 附件:《<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表》、《<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2月 28日







































































4 附件: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前言 无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 释义 6、指《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指《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 释义 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二、 释义 新增: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合润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5 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代销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代销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5、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 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金额 ……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 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合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6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八、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十七、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应当依法披露基金







































































7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 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8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







































































9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 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0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27、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22、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11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12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3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 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4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 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估值和 会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 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 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 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 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15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公开披露。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