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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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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五、基金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5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7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十二、基金的托管 .......................................................... 45
十三、基金的销售 .......................................................... 46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7
十五、基金的投资 .......................................................... 48
十六、基金的融资 .......................................................... 57
十七、基金的财产 .......................................................... 58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二十四、违约责任 .......................................................... 77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78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二十七、基金合同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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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一、前言
(一)订立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2006 年 4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 号》、2007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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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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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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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标的指数: 指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或标普金砖四国指数(S&P BRIC
40 Index)及未来可能的变更;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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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
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本基金的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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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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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
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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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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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上市的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投资纪律约束和量化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控制目标为基金净值收益率与标的指
数收益率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6%。
(六)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S&P BRIC 40 Index)。
如果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
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
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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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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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三)募集规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持有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外汇额度状况(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
民币)设定本基金募集规模的目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
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持有外汇额度的状况控制本基金的申购规模并
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
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
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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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
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2)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3)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4)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
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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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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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两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在 T 日揭示基金 T-2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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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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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
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外申购、赎回
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本
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和伦敦
证券交易所遇节假日同时休市或暂停交易,本基金将暂停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 3 日前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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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 3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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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如果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赎回款项将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
之日起不超过十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
说明书》)。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1)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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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
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如果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赎回款项将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
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
募说明书》)。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调整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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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在不迟于促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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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
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
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
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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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
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第(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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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
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二十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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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
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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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
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
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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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三)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
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四)基金份额的质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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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刘辉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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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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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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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 年 10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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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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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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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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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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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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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投票委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8、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9、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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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
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
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4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
为有效。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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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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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份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作出。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方为有效。除上述第 1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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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
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或拒不配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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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内,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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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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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含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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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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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托管
(一)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
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
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
托管业务。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
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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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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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办理。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投资者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或交
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以投资者证券账户记载;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以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
基金管理人应与注册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
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二十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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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投资纪律约束和量化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控制目标为基金净值收益率与标的指
数收益率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6%。
(二)基准货币
人民币元。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基金、ETFs、金融衍生品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
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理念
金砖四国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凸显其投资价值。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
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本基金通过对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的跟踪,寻求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四个新兴市场(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的平均收益率,给投资者提
供参与金砖四国新兴经济体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实现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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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至少 80%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即按照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指数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
应调整。在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优化方法构建最
优投资组合的个股权重比例,以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尽可能追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市场上的充分投资。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该
部分资产本基金将采取完全复制法复制指数进行投资,即按照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构建指数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2)股票组合的构建和调整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按照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以下情况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指数投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
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a)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时;
b)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分拆、拆股、增发、分红、并购等公司行为时;
c)指数成份股出现流动性问题或者可能发生停牌、退市等情况时;
d)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本基金指数组合的调整按照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的方式进行。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对其成份股
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本基金在目标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前一个月内,根
据对调整方案的分析预测以及成分股调整对股价影响的分析,在保持较小跟踪误差的前提
下,决定采取提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的策略,增持可能进入目标指数的股票,剔除可能被调
整出目标指数的股票。并在目标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调整后的指数
成分股及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2)不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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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本基金将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a) 当成份股发生分拆上市、拆股、增发、分红、并购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指数调整公告及时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
c) 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受到法规限制等其他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的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
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d) 当成份股退市的,相应成份股从指数计算中剔除,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e) 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3)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的监控与
管理,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对
事后跟踪误差的两级监控体系,实施严格的事后跟踪误差管理,同时通过对组合事前跟踪误
差的估计与分解获取有效的降低跟踪误差的组合调整方法,以求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
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2、债券投资策略
作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仅为辅助性投资手段。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以降
低基金的跟踪误差、管理基金的流动性为目的,同时考虑金融衍生品保证金管理的需要,采
用主动投资策略构建海外债券投资组合,并且个券的选择不限于金砖四国市场。
3、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是尽量实现在中国交易日的连续交易,减少指数的跟踪
误差,在流动性较差时减少集中交易带来的冲击成本,而不是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来投机获利。
可以不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时,尽量减少衍生工具的使用。任何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将严格遵
守指数跟踪的目标。金融工具的初始保证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基金运行不使用杠杆操
作,即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本基金至少 80%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追踪标的指数。然而,考虑到实际投资操
作的各种情况,我们将适当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跨市场交易的特点,减少因为限制投资、交易假期和时差对
跟踪指数的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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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减少现金头寸或者某些成份股的交易流动性可能
带来的跟踪误差;
(3)利用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一些外汇市场汇率的波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4)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
本基金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总收益指数(S&P BRIC 40 Index(Net
TR))收益率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由世界知名指数编制商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编
制并发布。指数成份股为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四个国家的 40 家蓝筹公司,所有这 40
家公司均在发达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包括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股票交易所、纳斯达
克及纽约证券交易所)。
如果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
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
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的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并且,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其风险
收益水平高于投资于海外成熟市场的基金。
(八)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出资产配置比例的指导意见;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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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风
险管理部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基金经理采取措施控制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
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6)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
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
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九)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但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指数基金不受
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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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
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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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十)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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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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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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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融资
为了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可以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此外,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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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
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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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估值方法: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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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估值方法:
(a)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债券估值方法:
(a)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估值。
(b)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
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
均值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以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与上述五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以指定数据服务商提
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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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
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其他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
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基金管理人所在的中国内地遇法定节假日时;
3、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时;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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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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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标的指数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证券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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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
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标准普尔指数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标准普尔指数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
提,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年费率计提,且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3 万美元,
即若不足 3 万美元则按照 3 万美元收取。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 12 个月为第一个指
数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45 天内支付首个支付
周期的指数使用费下限(3 万美元),在首个支付周期到期后,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数
使用费大于 3 万美元,基金管理人在 45 天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将超
出部分的指数使用费支付给指数所有人。以后各个支付周期的指数使用费支付方法依此类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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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予以披露。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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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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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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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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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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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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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一)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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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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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2、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
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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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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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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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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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
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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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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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成立,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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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签署页,无
正文)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