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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TMT(159909)

深TMT: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经协商各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中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
对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资金资产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
金的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
条款进行了修订,相关基金的名单及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参见附件。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对各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了相
应修订。 
相关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投资者可访问本公
司网站 (www.cmfchina.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
书将根据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敬请投
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2月 25日 
 
附件 1:相关基金的名单 
附件 2: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2 
附件 1:相关基金的名单 
 
序号 基金名称 托管人 
1


招商招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银行 2


招商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银行 3


招商中债 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银行 4


招商鑫悦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银行 5


招商金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银行 6


招商添润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银行 7


招商定期宝六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银行 8


招商财经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银行 9


招商安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银行 10


招商添韵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银行 11


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12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13


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浦发银行 14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工商银行 15


招商丰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16


招商丰茂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17


招商招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18


招商安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19


招商境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20


招商移动互联网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21


招商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22


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23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商银行 24


招商上证消费 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工商银行 25


上证消费 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26


招商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27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28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29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30


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31


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 32


招商制造业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33


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34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35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36


招商睿逸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37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38


招商盛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39


招商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银行 40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银行 3 41


招商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42


招商丰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43


招商丰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44


招商丰拓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45


招商沪港深科技创新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46


招商盛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47


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48


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49


招商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50


招商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51


招商安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52


招商和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中国银行 53


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54


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中国银行 55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56


招商沪深 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57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58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59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60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61


招商富时中国 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银行 62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银行 63


招商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64


招商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65


招商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66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67


招商医药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68


招商添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69


招商招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70


招商招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71


招商招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72


招商招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73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74


招商添旭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75


招商招乾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76


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77


招商招财通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78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79


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80


招商安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81


招商瑞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82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银行 4 83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银行 84


招商中国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85


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86


招商体育文化休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87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中国银行 5 附件 2: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上证消费 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 证消费 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前 言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释 义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 招募说明书 《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证消费 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 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 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在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 与赎回的数额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 与赎回的数额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7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 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 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六部 五、估值方法


…… 五、估值方法


…… 9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10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11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


(八)基金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通过其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12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13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6、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14 21、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1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一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16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17 一、


前言 (一)订立《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 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七、基 (三)终止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18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日 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 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 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 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 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19 明书。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书。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拒绝或暂 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拒绝或暂停申 购、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清单;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清单;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 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 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0 大会 (六)开会方式 …… 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 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4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 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六)开会方式 …… 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 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 天,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 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三)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三)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 者办理非交易过户、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21 十八、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九、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费用的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的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权 益登记日前 2日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 一、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2 二十 二、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3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八)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24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 2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 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 2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 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十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25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十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26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标的指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标的指数;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27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五)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无 (十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 四、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28 产的 清算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招商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29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30 购与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31 权利 义务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32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 求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33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34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受 限开放期以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工作 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受限开 放期以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35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36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事项概述、交易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定价依据、关联人名称、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37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等;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的; 27、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或进入受限开放期;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或进入受限开放期;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38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 息。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本基金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39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 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 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 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 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40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1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招商安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42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 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 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商安博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审查以要件 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 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43 的申 购与 赎回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 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44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45 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46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7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8 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49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0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51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52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3 《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54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招商 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 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招商 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 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55 购与 赎回 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56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57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 八部 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58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59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1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62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63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64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招商安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66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 以及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荣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 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 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 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招商安荣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 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7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 1、2、3、5、6、7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 1、2、3、5、6、7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68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69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主要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任 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70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1 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荣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72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7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 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7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75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76 (九)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77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78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招商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79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商安润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 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商安润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 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0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81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2 投资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83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8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85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86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7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88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89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90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91 《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92 一、 前言 (一) 订立《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系列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 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 10月 8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一) 订立《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系列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 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2000年 10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四)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无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9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九)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 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2、 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 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 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2、 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 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 批准后的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94 九、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 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 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 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 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 3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 实施前 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八)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 95 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或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或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 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96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 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 人应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2日 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 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该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该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 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份额净值。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该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 基金的份额净值。 十 四、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7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八、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 估值方法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方法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十、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 公告。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 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 一、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 基金审计 1、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 基金审计 1、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在 2日内公告。 二十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 5号《证 98 二、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准则第 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本系列基金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 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根据相应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和基金法律文 件的约定执行。 无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 90日内公告。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的 30日内公告。 3、 基金的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 内公告。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二) 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99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如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在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在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 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三)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变动; 4、基金经理变动;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 达 30%以上; 6、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7、重大关联事项;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三) 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100 9、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基金上市; 11、基金合并; 12、基金提前终止; 1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或延期办理; 14、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5、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16、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8、其他重大事项。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上市;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01 2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五)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 作日每一基金份额净值。招商安泰债券基金的 A类基金 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 H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四) 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 H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无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 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更新并公 告招募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 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 审核。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 一日。 (六)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102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无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无 (九)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无 (十)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0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104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系列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 三、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二) 基金清算小组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 基金清算小组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 师、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前言 前言 105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特订立《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 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 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106 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 2日前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 2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7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108 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 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109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0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三、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11 布。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112 披露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3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114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115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16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117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合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118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119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商安盈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审查以 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 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商安盈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审查以 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 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4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4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0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121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122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23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124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125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26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27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2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129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招商安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30 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商安裕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 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商安裕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 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31 无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132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3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34 益与 分配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135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136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37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138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139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140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年。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141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招商安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142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招商 安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 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招商 安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 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43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44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145 基金 资产 估值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146 计与 审计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147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招商安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商安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48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149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151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15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5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154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6 年 4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号》、2007 年 6月 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7年 7月 5日起施行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一)订立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6 年 4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号》、2007年 6月 18日中国证监会发 布并于 2007年 7月 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155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无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 网站或其它媒体;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六、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 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 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 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七、 基金 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56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 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3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3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调整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 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 项、第(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 157 到(7)项、第(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 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 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158 告。 二 十、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 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二十 一、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 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在 2日内披露。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披露。 二十 二、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159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 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 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的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 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 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 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60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161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162 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2、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 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二 十 三、基 金 合 同 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163 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164 《招商财经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财经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财经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165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财经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166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67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68 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69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170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71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172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3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的;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174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17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76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77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义 释


义 178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 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 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 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 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79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模式的情况,若未来 本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 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资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模式的情况,若未来 本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 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前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80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 (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 (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 181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82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一部 六、业绩比较基准 …… 六、业绩比较基准 …… 183 分基 金的 投资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六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184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185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86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87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8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189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年。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十年。


190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191 《招商定期宝六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定期宝六个月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定期宝六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92 无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定期宝六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九、基金的暂停运作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金不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 本基金财产不进行清算,期间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资产净值和定期报告,不更新招募说明书。暂停运作 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的暂停运作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本基金财产不进行清算,期 间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定期报告,不更新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 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193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则依规定执行。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依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4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95 八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96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 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197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合同》生效满三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封闭期的每 个工作日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封闭期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满三个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封闭期内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198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金暂停 进入开放期或暂停封闭期运作的期间,不编制定期报 告。 2、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封闭 期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前 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 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 停封闭期运作的期间,不编制定期报告。 2、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封闭期投资组合构 建情况公告、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前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该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建仓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该封闭期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该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99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建仓结束后 10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该封闭期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 并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起 10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并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200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如果进入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下一个封闭期的起 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 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24、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 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9、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0、如果进入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下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终止日,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21、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 体安排; 22、进入开放期; 201 25、进入开放期; 26、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3、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02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203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204 《招商丰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丰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205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206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207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208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09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210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211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12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13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214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215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216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17 《招商丰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218 出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丰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219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220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221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222 息披 露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23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22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225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226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 227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228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29 《招商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并于 2012年 6月 19日修订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230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 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31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232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233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234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35 的会 计与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236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37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38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239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240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41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42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243 《招商丰茂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 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 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茂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茂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244 部分 释义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丰茂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45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46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247 件和 程序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48 第十 六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249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250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251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 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252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253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25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55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56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57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258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59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60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261 审计 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262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63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6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265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266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67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268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269 《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70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271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72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273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第十 四部 分基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274 金资 产估 值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75 与分 配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276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277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7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279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280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28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282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283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284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285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286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九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87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 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 变更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288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 九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289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290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291 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92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293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二)清算报告 294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95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296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网站,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网 站,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297 《招商丰拓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298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拓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拓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丰拓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99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300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301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02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03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304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305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306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307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308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309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10 《招商丰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 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 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 311 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丰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12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313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14 程序 合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315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316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317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318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319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 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320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21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 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 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 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 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322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323 《招商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324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325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326 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327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28 收益 与分 配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329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无 330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33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33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33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334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335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336 产的 清算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招商富时中国 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三、…… 337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 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 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 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38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九 部分 基金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 339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 计主要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 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40 税收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341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342 在网站上。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343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344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45 回等重大事项的;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的;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346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 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


(十七)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34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48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349 《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350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51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352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53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354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35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356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357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358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359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360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 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361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362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363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364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告。


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 部分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65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66 份额净值。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 构,并予以公告。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一部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67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第十 三部 分 基 金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68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第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69 九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当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元,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当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元,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当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 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370 计与 审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371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 开始办理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 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 始办理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372 露开放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 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 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露开放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373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374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 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375 29、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


30、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4、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


25、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376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 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7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378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379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并于 2012年 6月 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380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381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382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383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84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385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386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387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388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389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90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强 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391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方可执行,自备案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方可执行,自备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392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一)订立《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393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 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六、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与 转 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 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2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394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个工作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赎回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赎回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 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395 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 基金 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96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 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 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 前通知期限仍为 4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 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 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仍为 30 天,但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 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97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 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 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三、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 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四、 基金 的投 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上述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上述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 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98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 八、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十 九、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后 2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 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 一、 基金 的信 息披 无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399 露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无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400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5、定期报告 401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 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02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403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404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405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406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 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指引》”)、《公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指引》”)、 407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无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408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409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 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 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410 益与 分配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411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 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1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3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 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 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413 或书面报告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414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415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有基金 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持 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 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有基金产 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持有 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 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 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 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 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 416 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417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18 《招商和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 419 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 老目标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养老目标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无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和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和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和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420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421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主要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 要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相应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相应估值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22 益与 分配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4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424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 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 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 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3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425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426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427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 关风险,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 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有基 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 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 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 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 428 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 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 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2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30 《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一、前 言和 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核心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 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431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释


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 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 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 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 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 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五、基 金的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432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个工作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 服务费模式的情况,若未来本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服务 费模式的情况,若未来本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 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份 433 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 (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 (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 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34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435 及权 利义 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436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七、业绩比较基准 ……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业绩比较基准 ……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 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437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 刊及网站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438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39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440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441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 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442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443 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44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招商沪港深科技创新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45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沪港深科技创新主题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沪港深科技创新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沪港深科技创新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46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47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主要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任 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448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其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其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449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450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51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452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453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454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455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 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 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 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456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强化投资者保护,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 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457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58 《招商沪深 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459 时做出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沪深 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 部分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 300地产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 300地产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 300 地产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 300地产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460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461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 构,并予以公告。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 300地产 A份额、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 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 300地产 A份额、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券 462 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463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464 资产 估值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465 折算 1、当招商 300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元,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 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当招商 300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元,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当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466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467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招商 300地产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 300地产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招商 300地产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 300地产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 300地产 A份额、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上市 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 300地产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 300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招商 300地产 A份额与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在招商 300地产 A份额、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 招商 300地产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招商 300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 300地产 A份额与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招商 300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 300地产 A份额与招商 300地产 B 份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 300地产 A份额、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上市交 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 300地产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 300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300地产 A份额与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 300地产 A份额、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招 商 300地产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招商 300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 300地产 A份 额与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招商 300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招商 300地产 A份额与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468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招商 300地产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 300 地产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招商 300地产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 300地产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469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470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招商 300地产份额、招商 300地产 A份额与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招商 300地产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招商 300地产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招商 300地产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招商 300地产 A份额、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


30、招商 300地产 A份额、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


3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招商 300地产份额、招商 300地产 A份额与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招商 300地产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招商 300地产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4、招商 300地产 A份额、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


25、招商 300地产 A份额、招商 300地产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471 终止上市;


26、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472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 年。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 473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体公 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474 《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475 时做出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7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 部分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476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477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 构,并予以公告。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 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券 478 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479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480 资产 估值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481 折算 1、当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元,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 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当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元,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公告。


2、当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公告。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482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8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 办理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 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A份额与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上 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在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 理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 300 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七)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七)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484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485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486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


30、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或终止上市;


3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4、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


25、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或终止上市;


26、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487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无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488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489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490 《招商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 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491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7、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492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493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 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94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495 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净值信息


496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497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498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的;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公告 (九)澄清公告 499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十五)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50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501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02 《招商金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03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金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金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金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04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505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506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507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508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0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510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511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512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 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513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14 清算


《招商境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境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商境远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境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 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三、……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境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商境远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境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 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15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境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境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境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516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517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的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518 估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19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520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521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522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523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524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525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526 《招商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52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28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529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530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31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四)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532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 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533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534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九)清算报告


535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536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537 《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538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539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540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 四部 四、估值方法


…… 四、估值方法


…… 541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42 的收 益与 分配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543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544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45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546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47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年报、半年报、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年报、中期报、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 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54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 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549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50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二、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551 部分 释义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 构或有不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 不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52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 计主要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553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554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 555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 (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工作日后的 2个工 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T+2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 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5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557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境外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558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增减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增减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 559 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 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 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境内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境内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560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561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62 《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563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564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565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566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起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67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568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56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57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57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 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 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572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73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7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575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576 《招商瑞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瑞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瑞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7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瑞文混合型证券安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78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579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580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581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2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583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584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585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86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587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88 《招商睿逸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睿逸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睿逸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589 出的修订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睿逸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590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591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主要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主要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592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593 计 备案。


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594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59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596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597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59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599 合同》终止后 10年。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600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601 《招商上证消费 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招商上证消费 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 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招商上证消费 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招商上证消费 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602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义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 603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1)-(6)、(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1)-(6)、(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04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605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606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 四、费用调整


四、费用调整


607 四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608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609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10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611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变更目标 ETF;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变更目标 ETF;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612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613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14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615 《招商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招商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深证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招商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义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16 招募说明书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 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 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 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 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商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介公告。 61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618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619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620 义务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 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21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七、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需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予以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需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五部 分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22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23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624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625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626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627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628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629 《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 义 招募说明书:《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 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630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 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 回开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31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和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32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33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634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 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 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七)开会方式 …… 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 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4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 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六)开会方式 …… 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 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 天,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 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35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十六、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五)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七、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十八、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权 益登记日前 2日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 (二)基金审计 (二)基金审计 636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37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638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639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目标 ETF;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变更目标 ETF;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640 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32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二)清算报告 641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 二、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642 《招商盛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盛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盛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643 时做出的修订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盛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644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645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 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 变更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646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647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648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649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50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651 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652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653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54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655 《招商盛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盛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盛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盛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656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657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658 施;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659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60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661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662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63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64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665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666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67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68 《招商体育文化休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体育文化休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体育文化休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669 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体育文化休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670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671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第十 四、费用调整


四、费用调整


672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673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67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75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676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677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678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 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679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680 产的 清算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81 《招商添润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682 部分 释义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添润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683 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684 权利 义务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685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686 信息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687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688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 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689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 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690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进入开放期;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8、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691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692 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693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94 《招商添旭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旭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旭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添旭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695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696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第十 五部 四、估值方法


…… 四、估值方法


…… 697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698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 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9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700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701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 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 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702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 续四十、五十、五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0、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03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 续四十、五十、五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 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 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 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70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 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 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 705 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06 《招商添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三、…… 707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添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708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709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10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711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712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71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714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15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716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 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717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18 《招商添韵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719 三、……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韵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韵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添韵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720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721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722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723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724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725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 限等情况。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 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726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727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 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728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进入开放期;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8、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29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730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 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731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732 清算 《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 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 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33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734 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35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736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737 金的 信息 披露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738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73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740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3、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741 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742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43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44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 言 ……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基金契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 义 或本基金契约:


指本《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 基金契约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或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合同: 指本《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 契约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无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74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 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五、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八、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九)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 746 与程 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的 移交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准后 2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的 移交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三、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办理的时间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和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 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办理的时间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和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个工作日前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 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 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 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 额和赎回、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 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转换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契约约定进行公告。遇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47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3%。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 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 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3%。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 施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748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 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二十 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749 二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 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无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 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指定媒介公告。 750 无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 明书。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751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的 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 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 于截止日后 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 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成立后,于每 6个月结束后 30 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 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52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 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 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 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七)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 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753 1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8、其他重大事项。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无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54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基金 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55 完全一致。 二十 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个工作日内基金清算小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 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个 工作日内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756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 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 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规范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 1997年 11月 14日经国务 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暂行办法》)、2000年 10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一)订立《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是保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 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 1997年 11月 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757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自 2004 年 6月 1日起,本基金契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契约内容存在与 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契约相应 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 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要求对前述变更 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它有关规定。自 2004年 6月 1日起,本基金契约同时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契约内容存在与该 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契约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 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契约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 充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本基金合同: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无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758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说明书: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 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 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指基金成立后公告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 书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纸和互联网站,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四、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九)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 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 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 批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759 序 2、现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 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2、现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批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 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 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 告。 九、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三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 和转换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 时间和转换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和转换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 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始的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时间和转换开始的时间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 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个工作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 3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760 2、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 整有关申购金额、赎回及转换数量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2、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金 额、赎回及转换数量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2、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以及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契约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调 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实施前 3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2、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以及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 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 换费率,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2、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己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2、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己接受的申 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761 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1、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 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资产收益情况。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资产收益情 况。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 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 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资产收益 情况。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 的公告 1、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资产收益情况。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资产收益情况。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本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 日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资产收益情况。 十 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62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四、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决策 4、 业绩比较标准 …… 当市场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投资决策 4、 业绩比较标准 …… 当市场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 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在 2日内公告。 二十 一、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 第 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 本基金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 5号《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无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763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 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 法》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764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收益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单位 日收益及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基金收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基金日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四)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3、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 日内公告。 4、每工作日披露该前一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日收 益及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公开说明书于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公告,并应在公告时间的 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 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 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五)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765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


本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且基金管理人也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 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五)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 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 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六)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净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766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变动; 4、基金经理变动;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 达 30%以上; 6、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出现重大事件; 7、重大关联事项;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9、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基金上市; 11、基金提前终止; 1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或延期支付; 13、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15、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公告; 1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 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1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 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1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出现重大事件;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767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时; 20、其他重大事项。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基金上市;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 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 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无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768 以公告。 无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无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前一个工 作日每万份基金单位日收益及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769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 二、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二)基金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 师、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770 《招商鑫悦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771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鑫悦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鑫悦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鑫悦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772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773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774 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775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776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777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778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779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780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 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78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82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 ……无 (三)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783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并于 2019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 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 赎回开始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84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 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 同,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785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和(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和(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86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八、 基金 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87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 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 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三、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 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 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88 十 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 七、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八、 基金 收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权益登记日前 2日于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89 与分 配 证监会备案。 二 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无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无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790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无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791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无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9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793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794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的;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的;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95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无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796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797 《招商医药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 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医药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医药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798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4、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医药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799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800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801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02 计 证监会备案。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803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04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05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806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807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808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809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10 《招商移动互联网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 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811 第二部 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移动互联网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移动互联网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移动互联网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12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813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 分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 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814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第十五 部分基 金费用 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 部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 部分基 金的会 计与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815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816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817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818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819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820 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821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 部分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22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823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 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 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 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 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并于 2004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并于 2019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 824 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 网站或其它媒体;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 赎回开始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 赎回开始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25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调整收费方式, 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最迟于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调整收费方式, 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最迟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上述(1)到(5)项和(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上述(1)到(5)项和(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在暂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826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 827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828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 七、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高 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十 八、 基金 费用 与税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829 收 十 八、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在权益登记日前 2日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无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830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831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 832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833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834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835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836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837 《招商招财通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838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无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财通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财通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财通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九、基金的暂停运作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金不收取管 理费、托管费,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本基金财产不 进行清算,期间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定期报 告,不更新招募说明书。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 九、基金的暂停运作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金不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本基金财产不进 行清算,期间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定期报告, 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 839 况 管理人承担。 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840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841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842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 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843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 10个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 本封闭期内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指 定媒介,披露前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在每个封闭期开始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封闭期内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844 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公布)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45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封闭期运作的期间,不编制定期 报告。 2、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封闭期投资 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前 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并登 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建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该封闭期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 本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封闭期运作的期间,不编制相关 公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封闭期运作的期间,不编制定期 报告。 2、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封闭期投资组 合构建情况公告、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前 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该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并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建仓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该封闭期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封闭期运作的期间,不编制相关 公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846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847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如果进入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下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 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 体安排;


24、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 宜的具体安排; 25、进入开放期; 26、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8、如果进入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下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 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 体安排;


19、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 宜的具体安排; 20、进入开放期; 21、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848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无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849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 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 850 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 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51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852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分类 2、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及互相转换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限制及互相转换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 之日前 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份额分类 2、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及互相转换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互相转换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53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854 人及 权利 义务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855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 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予以公布。 856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85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858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如下: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859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 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860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861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 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 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 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1、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 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862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63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 续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864 《招商招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865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866 无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 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867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68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869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870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87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72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873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874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875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强化投资者保护,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 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876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877 清算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878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 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879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 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80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881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工 作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882 益与 分配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883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884 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 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 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 率。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 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885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886 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887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 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 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 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 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88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889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890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891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 无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892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九、基金的暂停运作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金不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 本基金财产不进行清算,期间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和定期报告,不更新招募说明书。暂停 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的暂停运作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本基金财产不进行清算,期 间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定期报告,不更新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93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894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95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896 计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89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898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封闭期 的每个工作日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封闭期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满三个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封闭期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899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2、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封闭 期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前 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 安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封闭期投资组合构 建情况公告、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前 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该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建仓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该封闭期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该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00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建仓结束后 10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封闭期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 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起 10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并登 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901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如果进入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下一个封闭期的 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 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24、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如果进入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下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终止日,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18、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 体安排; 19、进入开放期; 20、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902 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25、进入开放期; 26、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903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904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905 《招商招乾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906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乾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乾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乾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907 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 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 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 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908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909 公布。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910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911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招商招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912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913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 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 的转变)、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914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915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916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 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 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 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 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917 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 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 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二 十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18 《招商招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 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 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919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920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921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22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23 收益 与分 配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924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25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926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 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927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928 16、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929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文件或电子确认。 930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93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932 《招商招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933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日颁布、 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934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935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936 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937 益与 分配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938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939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940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41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942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943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无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 介。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 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944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 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 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45 算 946 《招商招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947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948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949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50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951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952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953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54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55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956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 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957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58 《招商招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959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960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961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62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963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964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965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66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67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968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 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969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70 《招商招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971 释义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972 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973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974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975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976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977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978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79 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980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98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82 《招商制造业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制造业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制造业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983 部分 释义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制造业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84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985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 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986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987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988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无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8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990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991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992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强化投资者保护, 99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 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94 金财 产的 清算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95 《招商中国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 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 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国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国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6 部分 释义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国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97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98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 四部 分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999 基金 资产 估值 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1000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001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1002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1003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00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005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1006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 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1007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1008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009 前言 和释 义 规范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规范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订立《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释


义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 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 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 招募说明书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 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 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 1010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 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 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1011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 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1012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1013 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014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015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1016 息披 露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1017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101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1019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1020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1021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八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1022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招商中债 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1023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债 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债 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债 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六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024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025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1026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027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1028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029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1030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031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03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 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033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34 《招商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1035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无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1036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037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1038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039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1040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041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1042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043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四十、五十、五十五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的;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三十、四十、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1044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 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1045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46 《招商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47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 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048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1049 权利 义务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 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1050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1051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1052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1053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054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105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的;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的;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1056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


(十五)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1057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058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招商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1059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60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 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61 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 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 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1062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1063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1064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65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066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1067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的;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的;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1068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


(十五)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1069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1070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1071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1072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告。


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 部分 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中证白酒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中证白酒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73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1074 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 构,并予以公告。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交易 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75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第十 三部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076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1077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公布。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当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元,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 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当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元,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当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第二 十二 部分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1078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1079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 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在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交 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招 商中证白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1080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白酒 A份 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七)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中 证白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1081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82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招商中证白酒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交易;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与招商中 证白酒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招商中证白酒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1083 30、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


3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4、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交易;


25、招商中证白酒 A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26、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1084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 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1085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86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1087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释


义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招募说明书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088 第六 部分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 以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 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 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 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1089 算或公告。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1)-(6)、(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1)-(6)、(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1090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 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1091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 品B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上 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上 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 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 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1092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1093 一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的 七、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 七、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 1094 投资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 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 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 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 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二 十部 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元,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元,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095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当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五 年后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4、本基金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4、本基金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096 的会 计与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097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五)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1098 2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 开始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招 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 证商品 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 在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 开始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099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1100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101 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 28、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上市交易; 29、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0、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


23、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上市交易;


24、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5、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10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 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在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 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 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1103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 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 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104 财产 的清 算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体”调整为“指定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1105 《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06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1107 对价的现金部分;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 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 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 布。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108 收益 与分 配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1109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 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1110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1111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1112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本基金终止上市;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1113 29、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无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十五)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1114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1115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116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117 时做出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 部分 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1118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119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 构,并予以公告。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上市交易 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1120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121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1122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当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元,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当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元,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1123 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 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公告。


2、当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124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1125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上市 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在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招商 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煤炭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与招商 中证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上市交 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招 商中证煤炭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招商 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煤炭 A份 额与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八)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 中证煤炭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中 证煤炭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112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127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与招商 中证煤炭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1128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上市交易; 30、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 3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与招商中 证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4、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上市交易; 25、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26、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1129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 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0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1131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132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1133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七 部分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1134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八 部分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35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易。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1136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1137 有人 大会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138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当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元, 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当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元, 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 1139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1140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净值信息


114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上市交易或 者开始办理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与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证券 公司 A份额与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与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 始办理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与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与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 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1142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 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1143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144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上市交易; 30、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与招商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4、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上市交易; 25、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1145 无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14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体公 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147 财产 的清 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